法规国税函[2007]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1日0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的溪洛渡大坝工程位于四川省凉山州和云南省昭通市境内,属于跨省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该工程应纳的营业税应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缴纳。
法规国税函[2007]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完成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的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完成的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属于两个运输单位合作完成的联运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因此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提供京津城际铁路运输劳务,应以各自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2007]1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振西科技商贸专修学院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振西科技商贸专修学院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7]4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学校组织高等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非学历教育学校与学历教育学校联合办学过程中,非学历教育学校向学员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从学历教育学校分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学历教育学校向学员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从非学历教育学校分得的收入,符合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不符合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法规国税办发[2007]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是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由于今年3月31日是星期六,4月1日是星期日,均为法定休假日,因此,今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日期顺延到4月2日。
请各地遵照执行。
法规信便函[2007]262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下发2007企业财务报表及利息所得税报告表数据采集/交换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2月15日)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02号令)的有关精神,税务总局制定了2007《企业财务报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数据采集/交换SCHEMA标准(试行)(具体见附件)。本次下发的标准将作为总局《数据采集/交换标准(试行)(SW5001-2006)》的补充部分。
请各地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王晔,电话:010-63417695.
法规国税办函[2007]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
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
法规财税[2007]1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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