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4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从2007年起,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缴所得税。

  三、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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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30
文号:国税函[2007]4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4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河南、湖北、湖南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从2007年起,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缴所得税。

  三、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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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4-30
文号:国税函[2007]4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函[2007]7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准备下发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学习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相关的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总局领导指示,近期将陆续免费下发一批学习辅导材料,内容如下: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册。宣传册内容为新税法、实施条例及原税法,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12月20日左右印出,免费发放税务机关、干部。

  二、以王力副局长12月7日在全国税务系统学习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12月14日-19日举办的专题培训为内容的录像光盘(20张左右),于今年年底前免费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每单位一套。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此书作为税务系统“五五”普法丛书之一,将于今年年底前出版,免费发至基层税务分局、所。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望作出学习培训安排,特别要加强对所得税、征管、稽查、涉外等部门人员的集中学习和培训,并注意及时收集对学习、培训的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所得税管理司丁晶010-63417834

  中国税务出版社黄琳010-6390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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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14
文号:国税办函[2007]7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9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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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27
文号:国税函[2007]12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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