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9]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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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15
文号:国税函[2009]25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9]84号 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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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26
文号:财税[2009]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271号 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二、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2、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2)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3)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

  四、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税务总局下发的计税价格文件同时作废,作废文件目录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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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25
文号:国税函[2009]2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272号 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充分利用本地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信息,监管纳税人之间交易业务,准确划分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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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25
文号:国税函[2009]2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9年印花税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2009年税务总局发行《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和《牡丹呈祥》两套中国印花税票。现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各地收到2009年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中国古代圣贤故事》一套9枚,图案采用范曾先生的“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图”为题材,各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中国古代圣贤故事。敦颐说莲)、2角(中国古代圣贤故事。东波赏砚)、5角(中国古代圣贤故事。仲淹悯渔)、1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太白仙游)、2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羲之爱鹅)、5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屈原天问)、10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庄子梦蝶)、50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子贡劝农)、100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老子出关)。

  《牡丹呈祥》一套9枚,图案采用周彦生先生的“洛阳牡丹图”为题材,各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洛阳牡丹。芳菲祥瑞)、2角(洛阳牡丹。牡丹绝色三春暖)、5角(洛阳牡丹。富贵长寿)、1元(洛阳牡丹。露浓凝香)、2元(洛阳牡丹。春酣国色)、5元(洛阳牡丹。丹心独抱)、10元(洛阳牡丹。春风富贵)、50元(洛阳牡丹。韵胜西施)、100元(洛阳牡丹。露花倩影)。

  二、税票规格与包装

  《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 30 mm×50mm ,每版20枚,每版成品尺寸:180 mm ×240mm.左右两边出孔到边。 图案左侧印有 “中国印花税票 CHINA ”,底部印有“2009(9-X)”,表明2009年版和按票面金额从大面额到小面额的顺序号。

  《牡丹呈祥》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 38 mm×50mm ,每版20枚,每版成品尺寸:180 mm ×278mm.左右两边出孔到边。 图案下面印有 “中国印花税票 CHINA ”,底部侧印有“2009(9-X)”,表明2009年版和按票面金额从大面额到小面额的顺序号。

  两套印花税票每种面值的包装均为每张20枚,100张一包, 5包一箱,每箱计1万枚(20枚×100张×5包)。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6色影写凹版印刷;

  (二)采用红色防伪油墨印刷;

  (三)采用椭圆形异形齿孔,在左右两边的居中位置;

  (四)采用第二代彩色荧光点防伪邮票纸印制;

  (五)每版右下角有6位连续喷墨号码。

  四、2009年版印花税票发行量

  2009年版印花税票《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和《牡丹呈祥》两种共发行11000万枚,各5500万枚。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

  《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壹角票150万枚,贰角票 100万枚,伍角票100万枚,壹元票400万枚,贰元票100万枚,伍元票1650万枚,拾元票1200万枚,伍拾元票900万枚,壹佰元票900万枚。

  《牡丹呈祥》壹角票150万枚,贰角票100万枚,伍角票100万枚,壹元票400万枚,贰元票100万枚,伍元票1650万枚,拾元票1200万枚,伍拾元票900万枚,壹佰元票900万枚。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印花税票需求量计划按整数最低1万枚发运。

  (二)为满足各地集藏爱好者购买成套印花税票的需要,税务总局将向各地发放一部分九种面值成套的印花税票,各地可以安排集中出售点专售。今后各地需要成套票的,请在上报的需求量计划中说明。

  (三)2009年版印花税票样本册将于今年8至9月份通过北京市机要局发至各县及县以上税务局计统部门,用于工作中对印花税票的识别,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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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18
文号:国税函[2009]2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09]170号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监局、保监局、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以来,我国林业生产力水平低、林区发展滞后、林农收入增长缓慢,林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内在积极性。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的战略举措,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农业安全与生态安全,事关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是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意义重大。

  二、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对于纳入国家良种补贴的油茶林等林木品种,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鼓励林农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探索建立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

  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各地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在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农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正确处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与信息交流机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和辖区林业发展实际特点,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并加强林业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涉林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银监局、保监局、林业厅(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和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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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25
文号:银发[2009]1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09]40号 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各中央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的宏观调控要求,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发展战略,增加信贷投放,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全力支持经济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和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切实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功能和支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要求,全面提升服务国民经济的效率、能力和质量,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高度关注借款企业财务管理,确保贷款质量稳定。借款企业的财务稳健程度是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9]52号)要求,高度关注借款企业财务管理状况,把借款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内容作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条件和标准之一。要高度关注借款企业对外担保以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和循环担保,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信贷管理策略,防止信贷风险积聚。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要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认真分析和评估并购贷款风险,避免因企业盲目扩张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在目前信贷业务发展较快的特殊时期,更要统筹处理好有效发展和审慎经营的关系,增强对风险的判断和识别能力,确保新发放贷款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切实防范市场和操作风险。完善的内控体系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内控和合规文化建设。要合理配置资产,做好流动性监测和风险预警。要加强对全球主要货币汇率、主要金融市场利率波动的分析研判,加强对持有的外币资产市值变化的评估与监控,及时实施动态操作,有效防范汇率风险。要积极适应国内利率政策的调整,提升利率变化应对能力。要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科学系统规划,提升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功能,确保信息化建设的协同性和安全性。要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建设,毫不松懈地抓好各类案件防控工作,有效防控各类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发生。

  四、及时足额提取拨备,努力化解不良资产。充足的拨备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稳健经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等财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准确分类和真实反映不良贷款,及时足额计提各项损失准备,提高拨备充足率水平,夯实财务基础。要根据国家有关呆账核销、贷款重组和减免的有关政策,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和核销等处置力度,及时化解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

  五、审慎开展境外并购,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并购面临机遇和挑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立足境内市场的基础上,审慎实施境外投资并购。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研究投资并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尤其是要分析并购的协同效应,合理选择投资并购对象,避免因盲目扩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高度关注国际市场汇率变化等经济指标,深入研究被投资国的政治、法律环境及社会状况等因素,储备专业化并购和管理人才,采取有效风险隔离措施,规避投资并购风险。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境外投资并购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

  六、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努力降低表外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委托代理业务风险,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管理,认真审查被代理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水平以及内部决策程序,加强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管理,做到风险可测、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要针对在资本市场高点发行的理财产品陆续到期的情况,早做预判、早定预案,切实维护市场声誉和形象,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要加强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宣传和培训,帮助投资者充分掌握有关产品的信息和特点,有效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避免误导投资者。

  七、着力加强成本控制,避免费用刚性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自律地加强支出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规模,优化费用支出结构,避免各项费用刚性增长。要深刻认识目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共克时艰,避免进一步拉大行业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合理控制高管人员薪酬,坚决防止脱离国情、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企业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要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坚决遏制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要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加强对各项费用开支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支增效。

  八、加强财务分析与风险预警,提高战略决策能力。财务风险分析和预警是企业控制未来财务风险的重要方法,也是进行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变化,高度关注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及重要指标,合理确定各项财务指标和目标任务,科学预判未来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要加强经济、财务、市场、政策等信息体系建设,强化财务风险分析和预警与企业发展战略的相互衔接,合理运用财务风险分析和预测方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升战略决策能力。

  九、深化公司治理改革,维护出资人利益。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大型国有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革和公开发行上市,初步搭建了公司治理架构,但公司治理的理念和实际运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坚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按《公司法》要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建立清晰的职责边界和有效制衡的运作机制。要强化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作用,董事会及董事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对企业的“忠诚义务”、“看管责任”。要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大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质询和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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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26
文号:财金[2009]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2009年第26号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3号公告。

  2008年5月,根据国内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税委会决定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9),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计算公式和附件1所列的适用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2.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9项下“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2中产品描述所称的D3、D4、D5、D6中的任何一种化合物,应填报29310000.01;如果属于由D3、D4、D5、D6之中任何两种、三种或四种组成的混合物(本公告附件2中的简称为:水解物或水解料、DMC),应填报38249099.04.

  二、凡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原产地为泰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泰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1所列其他泰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于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为日本、美国、英国或者德国的,或者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但有证据证明进口货物原产地为日本、美国、英国或者德国的,均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公告等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而有证据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和泰国,但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或者德国的,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公告等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而有证据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的,但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原产地不是韩国和泰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1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德国、韩国和泰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1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2008年11月7日至2009年5月27日,下同)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不足税款部分不再补征,超出税款部分可自2009年5月28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七、在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委会、商务部研究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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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25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26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09]31号 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支持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以下简称“膜晶显”)生产企业的发展,将《财政部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4号)执行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政策中免征进口关税的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的产品清单见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

  二、此前已经认定的“膜晶显”生产企业继续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附件5、6所规定的生产设备清单及维修经验公式计算,各企业2009-2011年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维修生产设备用零配件的免税进口额见本通知附件4.

  上述企业应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将实际零配件进口清单报海关审核备案,以利于海关后续监管。

  三、将“膜晶显”进口税收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等离子显示面板(即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即OLED)生产企业,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PDP和OLED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操作程序比照“膜晶显”政策办理。具体免税进口产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另行通知。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策的免税进口产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布局和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享受上述政策的技术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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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19
文号:财关税[2009]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09]32号 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川、深圳、安徽省(市)财政厅(局):

  为鼓励和促进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财政部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4号)执行期限延长3年,同时将该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生产企业,操作程序比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执行。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以下统称新型显示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的政策申请、维修规定范围内设备用零配件免税额度、维修用零配件及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年度进口免税情况报告等比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第二、四、八条办理。

  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根据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物资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该政策的资格。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策的免税进口产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布局和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享受上述政策的技术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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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19
文号:财关税[200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经贸[2009]136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 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今年国家将按照有利于保证农民种植油菜籽能够获得基本收益、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促进国内食用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临时收储。目前国内油菜籽大量上市在即,为做好油菜籽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做好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油菜籽托市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综合考虑去年以来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化及今年油菜籽种植成本等情况,按照保证农民基本收益和略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价格为每市斤1.85元。

  执行区域为湖北、四川、安徽、江苏、湖南、河南、贵州、江西、青海、陕西、浙江、甘肃、重庆、内蒙古、云南、新疆、西藏等17个油菜产区。其中,冬播油菜产区托市收购期限为2009年6月1日~9月底;春播油菜产区为2009年9月1日~12月底。

  二、明确油菜籽托市收购执行主体和操作方式。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承担国家临时收储任务,安排直属企业或委托有一定资质的国有或民营粮油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具体委托企业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商地方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后提出,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收购的油菜籽,要适时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入国家临时存储,今后视市场情况再择机安排销售。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国粮调[2009]50号),抓住今年油菜籽丰收的有利时机,指定地方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加工成菜籽油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托市收购价格,保护农民利益。

  三、引导油脂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油菜籽。为调动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积极性,国家委托一部分规模较大、有一定资质的中央直属粮油企业和地方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并加工成菜籽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中央财政给予委托企业每市斤0.10元的一次性费用补贴,如果油菜籽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2.00元以上,停止补贴。受国家委托的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家粮食局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地方油脂加工企业原则上每省3-5家,具体名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于6月1日前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发。

  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本地其他油脂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满足农民交售油菜籽需要,保护农民利益。

  四、加强对油菜籽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临时收储的执行主体,对其收购的油菜籽及加工后的菜籽油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落实地方储备、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执行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的地方储备企业、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油菜籽收购的质价政策,并对国家委托的地方加工企业油菜籽收购数量和收购、加工凭证等的真实性负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强对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督导,并组织巡查。所有接受委托、享受中央财政费用补贴的油脂加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市场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油菜籽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中储粮系统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油菜籽收购进度的统计,及时汇总报送收购进展情况。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加强对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的宣传,明确市场预期,引导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指导农民合理安排油菜籽出售,保护农民利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油菜籽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中央安排的油罐设施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地方(企业)配套资金要早落实,项目建设要早启动,早投入使用。各地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油菜籽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油菜籽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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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27
文号:发改经贸[2009]13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2009年第23号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进口的1.4—丁二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简称“BDO”,税则号列:29053990)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1,4-丁二醇时,商品编号应填报29053990.02.

  二、凡申报进口1,4-丁二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沙特阿拉伯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1,4-丁二醇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沙特阿拉伯或台湾地区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沙特阿拉伯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税委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研究作出裁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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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05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23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2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实施家电下乡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对于拉动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为保障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纳税服务,为家电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积极开展家电下乡相关政策及发票管理等规定宣传讲解,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与缴销等环节为家电下乡经销户提供便利条件,努力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强化发票管理,督促家电下乡经销户向农民开具发票。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农民取得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关键凭据。各地要加强对家电下乡经销户发票开具的监管,要求经销户向农民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并做到逐笔开具、内容真实、栏目齐全,确保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积极落实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各地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税收监管职责。要规范个体工商户经销商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依法征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加强检查与督导,严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各地要针对家电下乡经销户不及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收取费用,或者开具假发票等问题,适时实施税务检查。对涉及家电下乡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防止和纠正骗补、逃税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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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25
文号:国税函[2009]2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9]47号 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及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功能升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要求,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以及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了修订和业务功能测试,分别形成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8.10、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8.0、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0.0、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2.0等软件版本。现就有关功能升级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本次功能升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针对海关扩大数据项出口报关单的应用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补丁,启用有关功能,完成升级工作。

  (三)要及时向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各类企业公布、发放对应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做好有关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指导纳税人充分利用技术支持电话获取支持帮助。

  (四)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8.10、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8.0、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0.0、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2.0等软件版本和有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发布。

  二、运维支持

  各地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在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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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07
文号:国税办发[2009]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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