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税总函[2013]7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迁移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现该公司注册地由天津市迁至你市,请你局按照财税〔2004〕69号文件以及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该公司相关免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4日
法规税总函[2013]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的请示》(晋地税发〔2012〕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9日
法规税总函[2013]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俄界河水路国际航线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批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13〕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由原交通部授权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颁发,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同样的用途,我局同意在中俄界河国际航线从事运输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可用《水路运输许可证》代替《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0日
法规税总函[2013]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来文,反映其下属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范围方面出现分歧。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的用地,应继续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法规税总函[2013]7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享受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股份置换取得收益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新桥公司股份置换取得收益执行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14号)规定,“同意以新桥名义代表其合伙人申请享受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待遇”,同意你局意见,由新桥公司全权代表其合伙人直接办理协定不予征税的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9日
法规税总函[2013]6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赋予绥芬河市和抚远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的批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赋予绥芬河市国税局和抚远县国税局市(地)级国税局出口退(免)税审批管理权限的请示》(黑国税发〔2013〕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支持你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工作,我局同意赋予绥芬河市、抚远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限,请你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函调系统和电子传输系统中给上述两单位配置审批、系统维护等相关权限,并加强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9日
法规税总函[2013]7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的补偿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买受人退房取得的补偿款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3〕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法规税总函[2013]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打包出售资产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打包出售资产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所〔2013〕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吴淞地区不锈钢事业部、特钢事业部和罗泾地区COREX项目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转让给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子公司)的行为,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关于资产收购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上述资产,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3日
法规税总办函[2013]5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答复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的函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华董办报〔2013〕13号)收悉。现就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涉税诉求答复如下:
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法规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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