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负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我省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hb-n-tax.gov.cn。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四、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误区澄清:不是取消认证,只是简化认证


所谓的取消认证是指: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线免扫描认证。


实务操作是“扫描认证”变成“网络认证”,特别提醒的是还要按照“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扫描或网络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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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国税发[2016]1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春风行动”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的“当头炮”,是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税收规范落地的有效手段,也是税务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生动实践。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认识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将“春风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一把手挂帅亲自抓”、“全系统齐动共推进”,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握工作推进节奏,具体协调各项工作开展。各牵头单位要对各自的行动任务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工作步骤、落实措施、参与单位、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于2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路径:FTP://centre/纳税服务处/“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细化本地落地方案,拿出一套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清晰、具体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按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签军令状”,确保每项任务有人抓、不落空、见实效。


  三、及时总结成效,强化宣传报道。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要以发声出彩的宣传攻势,向社会传递湖北国税好声音,释放湖北国税正能量,进一步展示国税部门便利税户、服务群众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实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局办公室和纳税服务处负责统筹实施“春风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宣传素材、审核新闻稿件、接受媒体采访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各类信息稿件。各地要认真总结“春风行动”中的亮点措施和工作成效,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并按月将信息简报、按季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省局将定期编发《湖北国税简报》和《湖北国税信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专辑)》,及时更新内外网“春风行动”专题内容,宣传各地工作动态、先进经验,以供学习和借鉴。


  四、严格督导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春风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要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督导、跟踪督办。省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组织第三方实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诉求,以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春风行动”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及时通报落实情况,反馈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各地要对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认真整改,严肃追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任务分解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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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1
文号:鄂国税发[2016]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办发[2016]15号 湖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精神,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法治引领、改革创新,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促进“五个湖北”建设、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创造更加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环境和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改革目标。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契合湖北实际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基本原则。

  ———依法治税。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便民办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科学效能。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协同共治。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

  ———有序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相匹配,积极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关切,统筹兼顾,稳步实施。


  二、主要任务(一)理顺税收征管职责。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1.落实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划分方案。根据最终确定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方案,确定国税、地税各自征管职责。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或共同委托第三方代征有关税收。


  2.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各项收费、基金,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缴费人自主申报缴费的,要进一步简化征管流程,优化缴费服务。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二)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按照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围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

  3.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实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规范化管理,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国税、地税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个尺子,让纳税人享有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


  4.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推行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推进移动办税服务平台等网上办税工作,实行以电子申报纳税为主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巩固涉税事项同城通办成果。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需按程序和时限办结以外,其他涉税事项只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一律当场办结。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二维码”一次性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财税库银联网缴税、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便民服务机制,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的数据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让纳税人少跑腿、少费时、少花费。


  5.建立服务合作常态化机制。实施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合作水平。制定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界面统一的电子税务局,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实现国税、地税热线互通、网线互通、知识库兼容,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联合开展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培训、辅导,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让纳税人享有优质、便捷、规范、统一的纳税服务。


  6.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国税、地税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将税收信用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分类管理与服务工作。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减少税务检查频次或给予一定时期内的免检待遇。进一步推进“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等信贷服务措施,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多获取信用贷款的便利。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严格税收管理,国税、地税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惩戒措施,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7.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的制度。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转变征收管理方式。主动适应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税源状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从体制机制上破解制约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的深层次矛盾。通过职能重组、岗责重置、流程再造、国税地税合作和机关实体化运作,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源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为突破口,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科学严密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


  8.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9.实施税源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改变仅由基层税务机关一级直接面向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的传统做法,发挥各级税务部门的比较优势,整合各类征管资源,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税务部门分级分类实施税收征管工作。同时,按经营规模、行业以及特定业务等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管理。


  10.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根据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建立健全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绩效评价、过程监控的风险管理流程,自上而下地实行统一分析、分类分级应对。探索纳税人不同规模、行业、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指标、行业和税种评估模型、税法遵从风险特征库,增强风险分析识别和应对能力。对低等级风险纳税人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服务方法督促其修正纳税申报;对中、高等级风险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11.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在纳税申报等涉税基础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将跨区域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提升至省级税务部门统筹开展。健全和完善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稳步推进大企业列名管理,做好个性化纳税服务,引导和帮助大企业完善税务内控机制。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要求,集中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部门大企业集团的涉税信息数据收集整理、涉税风险分析和风险任务推送。建立和完善大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开发数据应用工具,逐步建立大企业风险分析数据模型,实行团队式、分类化管理。


  12.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顺应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和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建立健全以高收入群体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在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做好源泉控管、代扣代缴等税收管理工作的同时,专项开展对高收入纳税人的分类分级管理。依托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个人所得税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特征库,加大对自然人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加强对多处取得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的税源监控。


  13.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创新稽查方式方法,推行稽查电子查账网络系统,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改革属地稽查方式,落实稽查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省级重点税源企业每5年轮查一遍。将相关部门推送的税收高风险线索作为重要的稽查案源,强化选案分析,实施重点稽查,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税检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


  14.全面推行电子发票。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新系统,健全发票管理制度,2016年实现所有发票的网络化运行,推行发票电子底账,逐一实时采集、存储、查验、比对发票全要素信息,从源头上有效防范逃骗税和腐败行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


  15.推动国税、地税征管互助。国税、地税局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协同管理非正常户,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研究确定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水平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联合开展欠税管理,共同督促欠税纳税人及时清缴税款。协同开展风险管理,确定风险管理合作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定期交换中高等级风险纳税人名单,建立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和内部协作的税收风险管理格局。共同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工作,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协同审理及移送案件,协同税收保全和税款执行,联合开展打击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联合开展大企业名册管理、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各领域进行深度和常态化合作。联合开展国际税收管理,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协同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和反避税调查等工作。


  16.建设信息化支撑体系。全面上线金税三期工程,打造税收数据仓库,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和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利用技术手段改造、创新税收征管业务,促进业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建立信息标准体系,统一涉税信息的数据标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深化涉税信息分析应用。建立自然人税收信息库,推动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各应用系统联通共享。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确保信息应用支撑平台有效运转。


  17.发挥税收大数据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增值应用,健全减免税核算体系,在提高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的同时,使之更深刻地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决策,为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四)参与国际税务合作。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用国际化视野谋划和推进税收工作。


 18.不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贯彻执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根据税收协定或安排,协助开展对外税收援助。

  19.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落实与其他地区联动联查机制,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年度监控湖北省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动情况,防范国际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20.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重点,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和服务清单,实现对“走出去”企业的联合服务和管理,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协调解决“走出去”企业有关涉税争端。


  (五)优化税务组织体系。与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相适应,进一步完善全省税务组织体系,着力解决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与税源状况、工作要求不匹配等问题。

  21.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省级税务部门党组要切实加强所属单位(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协同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强化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纪党规教育,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队伍管理和业务建设中,做到以党建促发展,以党建统揽工作全局。


  22.优化各层级税务部门征管职责。省级税务部门重点负责加强数据管理应用、大企业税收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利用信息手段开展税收风险分析、任务推送,督促开展风险应对;对跨区域经营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直接组织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市(州)级税务局要精简机关行政管理职责,强化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一线征管和服务职责,重点负责承接省级税务部门风险应对任务。县(市、区)级税务局重点负责日常税源管理和风险应对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23.完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强化税务系统稽查职责和工作力量,探索建立跨区域税务稽查机制,实施“集约稽查”、“数字稽查”。


  24.完善督察内审机构设置。强化税务系统督察内审职责和工作力量,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体制机制,增强工作的独立性,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5.合理配置资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税务系统编制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益。适应实施风险管理和推行税源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合理调整配置机构职能,健全风险分析监控、纳税评估工作机制,调整完善与国税、地税征管职责相匹配、与提高税收治理能力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配置,实现力量向征管一线倾斜。税源规模较小的地区,可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适度整合征管力量。


  26.加强税务干部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实行税务领军人才、专家人才培养计划。深入推进组织绩效与个人绩效管理,加强对重点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的平时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国税、地税之间以及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干部交流,锻炼税务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在税务系统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编制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解决专业人才不足问题。


  27.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税务系统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监督责任,厘清责任边界,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履职要求,加大问责力度,完善纪检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梳理权力事项,排查风险点,强化流程控制和痕迹管理,最大限度防范廉政风险、减少执法风险,促进干部廉洁从税。


  (六)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着力解决税收环境不够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不够强等问题。

  28.推进涉税信息共享。修订完善《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将国税征管保障工作纳入适用范围。建立健全全省各级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国税、地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工商、质监、公安、住建、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海关、交通、水利、环保、人行、保监、残联、国资、教育、科技、民政、司法、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审计、体育、物价、法院、外国专家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税费征收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内容、方式、时限、采集标准与交换流程,完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机构、岗位和人员具体负责税费征收保障相关工作,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与国税、地税部门的涉税费信息及时共享。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保障各有关部门及时获取和使用税收信息,强化涉税管理和公共服务。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为保障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应将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情况。


  29.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不断扩大合作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协同监管,确保“三证合一”后纳税人按要求及时办理涉税事项。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环节的“先税后证”、“先税后登”等管理制度。加强税务和国土部门协作,共同组织开展纳税人土地利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加强税务和房管部门协作,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服务窗口,一并征收房屋产权过户环节的相关税费。加强税务和工商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股权转让税收联合控管机制。加强税务和保险公司、交管部门协作,共同做好车船税等税收控管征缴工作。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0.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司法部门要依法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税法得到严格实施。省公安厅要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力量,健全和落实与省级税务部门联络机制,指导各级公安部门开展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31.加强税法普及教育。将税法作为国家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把税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的税法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税法遵从意识。


  (七)扎实开展专项改革试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相关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在2016年6月底以前,基本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为全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提供借鉴。


  32.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以信息技术和征管数据全省集中为依托,提升前台办税权限,健全征管岗责体系,优化办税业务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办法,通过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突破地域限制,实现办税事项在省内跨地域、跨层级内部流转、有序衔接。2016年6月底前,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


  33.创新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创新国税、地税“一窗式”办税服务方式,通过统一办税环境、统一平台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岗位职责、统一人员管理、统一培训宣传、统一绩效考评,做到纳税人“进一家门、到一个窗、办两家事”。采取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2016年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一窗式”服务模式。凡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除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外,均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政务服务中心统筹考虑办税窗口的设置,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34.加强税务干部平时考核,建立数字管理制度体系。突出平时考核,全程、全面管理,实现税务干部管理日常化、日常管理指标化、指标管理数字化、数字管理累积化、累积管理可比化、可比管理挂钩化、挂钩管理导向化。通过试点,验证税务干部管理制度和管理软件的科学性、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机制,持续改进完善,探索税务干部科学分类,增强数据可比性,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促进税务干部全面发展。


  三、组织实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稳妥推进。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刻认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领导机制,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督促税务部门坚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无税禁收;为税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具体方案的研究制定、贯彻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支持措施。


  (三)稳步有序推进。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把握节奏,落实责任,明确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确保2016年6月底前完成三项专项改革试点任务,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改革任务,2017年年底前改革任务基本到位。


  (四)严格督办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加强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专项督查。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五)加强舆论引导。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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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2
文号:鄂办发[201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纳税人办理部分涉税事项时对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以下两类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制: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票种核定事项的办税人员;


  (二)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的办税人员。


  本公告中所称办税人员包括按照规定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员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上述两项涉税事项时,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


  三、武汉市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护照;


  (三)其他能证明办税人员身份的证件。


  五、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首次票种核定事项时,须同时提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及票种核定表》中所填列的全部领票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六、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通过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识别仪进行识别,并与税务信息系统已录入的领票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比对相符方可继续办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办税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予以配合。


  九、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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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1
文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鄂政办电[2016]8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营改增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5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湖北考察工作期间,实地调研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强调指出营改增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企业减负、让利于民、规范税制,通过放水养鱼,激发市场主体的更大活力;明确要求营改增所有行业税负整体只减不增,金融行业营改增尤其要避免税负增加转嫁给实体经济。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湖北营改增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我们的极大鼓舞和鞭策。当前,营改增工作即将全面进入第二场战役,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有效地推进我省营改增工作,确保纳税人顺利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增强改革动力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汇聚改革共识,强化责任担当,保持竞进姿态,升腾发展气场。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之又严、实之又实、细之又细”的要求,发扬连续作战、敢打硬仗的顽强作风,再接再厉、一鼓作气,坚决打赢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场战役,确保改革各项举措落地落实。


二、精准聚焦目标,切实释放改革红利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紧紧围绕“报好税”和“分析好”两个目标,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6月1日前,各地要抓紧对纳税申报前期各项工作进行一次再梳理、再检查,查漏补缺,补齐短板,确保6月1日纳税人顺利申报。要加强税负分析,对个别税负可能上升的企业要开展“一对一”、“面对面”辅导,引导纳税人更好地适应新税制、用好新税制,合理调整投资经营和管理策略,切实增强改革获得感。各地要根据营改增后实际,及时调整收入计划,决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要加大对借营改增之名实行涨价或变相涨价的查处力度,及时纠正不当行为,正确解读营改增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和认同。


三、精细排查问题,切实改进纳税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问题顺畅反馈和快速反应机制。对营改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凡属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都要在第一时间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凡需上级政府和税务机关解决或会同相关方面研究解决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反映报告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合作,采取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推行一窗式办税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办税窗口资源的整体效能。各地要充分发挥营改增试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及时化解矛盾。


四、精心做好准备,切实加强服务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营改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各级税务部门要围绕征管保障、服务保障、培训保障、技术保障、发票管理等环节,从纳税人端“需求侧”倒查税务端“供给侧”,全面落实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需要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办税,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的顺利推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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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9
文号:鄂政办电[2016]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湖北省国家税务系统、湖北省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6年8月8日起正式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开始进行新旧系统切换。为了确保金税三期系统如期顺利上线并平稳高效运行,最大限度降低给广大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费)事项带来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全省国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7月27日18:00至2016年8月7日24:00,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办税系统、ARM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以下几项业务以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1.发票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集;


3.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原升级版)开票及数据上传;


4.网络发票开具;


5.涉税咨询业务。


(二)全省地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7月27日18:00至2016年8月7日24:00,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机)以及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以下几项业务以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1.个人社保费代征;


2.涉税咨询业务。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全省国税系统


自2016年8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届时,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以及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办税系统、ARM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二)全省地税系统


自2016年8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届时,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申报纳税(费)期限调整安排


为尽量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我省2016年7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7月1日至7月20日,2016年8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8月8日至8月26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暂停办理涉税业务时间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涉税事项申请等涉税(费)业务。2016年7月27日前已购置车辆的纳税人,请尽量提前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应用系统暂停办理业务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扩大发票使用数量的纳税人可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领用限额,扩大发票供应数量,保证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开展。


(三)为方便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和机动车登记注册,湖北省公安厅就有关事宜予以明确:对7月18日至8月18日期间购置机动车的车主,可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换领3次临时牌照,单次有效期为15天,临牌到期后,可再申请换领临时牌照;对7月20日至8月19日期间实行网上预约自选车牌号的,自预选成功之日起,保留15个工作日有效,8月20日起,恢复预选号保留5个工作日有效。


(四)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受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影响,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五)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升级改造,并全面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系统,请广大纳税人关注电子税务局更新说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7月25日起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hb-l-tax.gov.cn)和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https://www.ehbds.gov.cn)发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系统最新版本,供纳税人免费下载。


(六)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短信、办税服务厅、电视、媒体等正规途径和渠道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其他未列明事项,请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全省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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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6
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上线期间暂停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涉税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号),湖北省国家税务系统、湖北省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6年8月8日起正式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开始进行新旧系统切换。自2016年7月27日18:00至2016年8月7日24:00期间,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机)以及电子税务局、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个人社保费代征和涉税咨询业务以外的所有涉税业务。为了保障房屋交易不受“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暂停办理涉税业务的影响,经市地方税务局、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规划局会商同意,现就房屋交易及办证窗口服务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2016年7月27日(含当天)16:00以前在市、区房管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交易的,必须在2016年7月27日17:00以前办理完税款的缴纳手续。对2016年7月27日(含当天)以前在市、区房管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交易但未缴纳税款的,从2016年8月8日起按新流程重新办理房屋交易和税款缴纳手续。


二、对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7日期间办理的房屋交易,由于“金税三期系统”切换而造成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时无法取得完税凭证的,暂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房管交易部门出具《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一式两份),载明“由于金税三期系统切换,相关税费无法缴纳,当事人可凭本《信息单》先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先期办理面核、房屋权属调查、落宗定位等工作。


(二)纳税人自2016年8月8日8:30起,持《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税务部门留存一份《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并在另一份上盖章。据此到房管部门领取《房屋交易告知书(转让)》(注明税费已缴清)。


(三)纳税人持《房屋交易告知书(转让)》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不动产登记收件单》。


(四)以上办理流程仅限于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7日内的房屋交易项目,凡2016年8月7日前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登记的,自2016年8月8日起,将由房屋交易部门和税务部门重新办理交易和税款缴纳手续。


其他未列明事项,请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全市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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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8
文号: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7月28日起,在我省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启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启用。


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的票样和编码规则。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启用后,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五、本公告自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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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7
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对本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因此,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发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54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0件。其中现行有效的54件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15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者明确其失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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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2
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政办发[2016]7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及《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部署,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遵循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指导原则,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力争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着力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更好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改革内容与基本要求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范围一致,即:适用于全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


  (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沿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机制,企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不变,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规则不变,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赋码、发照、公示登记流程,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工商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3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提交的纸质登记档案材料由工商部门归档留存。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按照国家“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通过省级部门专线联网,在省级层面实现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税务部门、质监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省工商局将现有的湖北省“三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升级改造为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并将全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信息及时传输至“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及时从平台上认领信息并向本系统清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做好共享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实现与本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对于改革前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信息,由省工商局通过“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传输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部门在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每年企业年报工作截止后,省工商局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批量推送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号)的要求,将本部门涉及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按有关规定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各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建立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改革后原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三证合一”有关规定执行,原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予收缴。


  在全国统一的过渡期内(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需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可继续使用原发证照办理,也可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办理;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办理,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推动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要予以认可。对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要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


  (五)加强窗口服务能力建设。要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内容,加强法规及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要加强办事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充实窗口人员力量,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要按照“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及时梳理办事指南和服务事项目录,积极做好导办、帮办服务。要加强办事窗口绩效考核,健全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按期实行。省政府将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全省“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省长为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总召集人,增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同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工商局要统筹推进和具体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统一规范登记表格、文书材料、操作流程,升级改造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管理,做好企业登记信息及时传输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要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和信息联网工作,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共享使用企业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相关信用信息,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在本部门落地生根。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改革提供经费保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搞好协作配合,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在全社会形成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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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9
文号:鄂政办发[2016]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政办电[2016]1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8日



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湖北省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赋码后,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工作流程,遵循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省工商局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各级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县(市、区)工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按有关要求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做好后置审批事项“双告知”工作,开展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涉税告知服务工作,提高“两证整合”登记服务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依托已有的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采取在省级层面工商、税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交换。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及时传输至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从平台上认领登记信息并向本系统清分,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回传相关涉税信息。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充分利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实现与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对接。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统一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0月1日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统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对原已登记的存量个体工商户,省工商局将适时建立原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得实行强制换照,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对照“两证整合”的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抓好落实。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对“两证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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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8
文号:鄂政办电[2016]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政办[2016]13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实行住房限购限贷措施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失策的总体要求,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部分区域实行住房限购限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限购限贷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等区域。


  二、在本市无住房的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


  三、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购买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在上述区域购买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向其出售住房。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的指导下,待湖北省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住房限购措施自10月3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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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2
文号:武政办[2016]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国税函[2015]14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湖北分公司)经营核算实际情况,现就该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联通新时空湖北分公司及所属市州分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各市州分公司按上年度销售额占比分配税款。(各市州分公司名单及2015年度销售额占比见附件)


  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销项税额-省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各市州分公司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该市州分公司上年度销售额占比


  二、联通新时空湖北分公司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联通新时空湖北分公司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在所在地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联通新时空湖北分公司所属各市州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其少报销售额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省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五、年度终了,由省国税局组织对联通新时空湖北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确定下一年度分配比例。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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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07
文号:鄂国税函[2015]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税收日常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12]104号)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12]39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16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探索我省国际税收管理新模式,全面提升全省国际税收管理质效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十三五”时期湖北省国税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总体要求,持续坚持税收风险管理导向,牢固树立融入、协作、提升的理念,鄂国税发[2016]21号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集中整合优势管理资源,深化国地税国际税收合作,积极探索国际税收复杂事项集中管理与一般事项模板化管理的分级管理新模式。不断推进国际税收事项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税收征管环节之间的征管合作,科学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国际税收现代化管理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组建专业团队为保障,实现省国税局集中管理反避税调查、非居民企业管理、“走出去”企业服务等工作中的国际税收复杂事项;以建立国际税收工作模板为切入点,将国际税收一般事项融入信息获取、宣传培训、纳税服务、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税政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个环节,实现国际税收的协同管理;以推广“运用第三方信息,强化非居民企业征管”项目为抓手,争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充分获取和运用第三方信息资源,力争在2016年形成我省国际税收协同共治的新格局。通过不断创新、持续改进、咬紧目标、精准发力,到2020年实现总局提出的“职能定位完整、法规体系完备、管理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组织保障有力、国际地位提升”国际税收管理升级版的中长期目标。


  三、工作内容


  结合我省国际税收征管资源现状,通过明确复杂事项、组建专业团队、理顺部门职责、规范流程规则、推行管理模板、实施管查互动、深化国地合作、拓展信息渠道,持续推进全省国际税收管理征管合作。


  (一)明确复杂事项


  根据国际税收业务特点,将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分为复杂事项和一般事项。国际税收复杂事项是指,全省重点企业(年度关联交易10亿元以上)转让定价调查,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类型的避税案件处理;跨区域预约定价安排谈签;非居民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间接股权转让、大额税收协定案件(单笔减免税金额在1000万以上)审核;相互协商案件处理;国际税收税源风险指标体系及模型构建、分析监控、任务发起、重大税源风险应对;“互联网+走出去”项目实施;“走出去”企业订制化服务等。


  (二)组建专业团队


  省国税局打造30人左右的国际税收专业团队,负责国际税收复杂事项的处理。专业团队成员由具有外语、法律、资产评估、数理统计、计算机、谈判等方面特长的人员组成,采取“集中+分散”的工作方式,参与避税嫌疑户筛选,避税案件的分析论证、业务指导、调查调整、磋商谈判;非居民特殊业务的资料复核、案头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相互协商案件的资料收集、初步分析;国际税源风险管理;“走出去”企业服务以及国际税收相关工作机制研究和制度起草等。


  (三)理顺部门职责


  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征管合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教育部门和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培训,并在初任公务员、领导干部任职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中增加国际税收业务内容;办税服务厅负责国际税收业务受理、简易判定、资料传递;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国际税收业务政策宣传、调查核实;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国际税收业务解答、复审及处理;评估部门负责对被评估企业涉及国际税源风险的识别、核实和处理;稽查部门负责对被稽查企业涉及国际税收业务情况的核实和处理。


  (四)规范流程规则


  省国税局制定专业团队管理办法,明确国际税收复杂事项的流程规则。各地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程序和内容,结合本地岗位设置明确国际税收业务事项流程,规范各环节操作。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国际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稽查部门相关岗位要采取痕迹工作法,按照征管信息系统操作和表证单书使用要求,处理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形成国际税收业务管理的全程闭环运行。


  (五)推行管理模板


  为规范国际税收一般事项的操作处理,全面推行管理模板。省国税局负责《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见附件1)的制定、修改、完善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包括主模板以及工程作业和劳务、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七个子模板。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需求,充分运用《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发挥其业务导航作用。评估人员和稽查人员在进户核查时,应按照《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内容,审核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在运用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国际税收业务问题,应依据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处理。


  (六)实施管查互动


  评估部门、稽查部门应将已核查企业情况(包括无问题企业)及处理结果进行汇总,登记《国际税收核查工作台账》(见附件2),并于季度终了10日内传递给同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如有需要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的反避税调查、非居民企业管理、“走出去”企业服务以及运用情报交换手段的事项,应填写《国际税收事项移交工作单》(见附件3),并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同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对移交事项进行分析处理,并登记《国际税收事项移交工作台账》(见附件4)。移交事项属于国际税收复杂事项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交由省国税局专业团队处理。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获取的国际税源风险信息,统一通过风险预警平台进行发布、推送和应对。


  (七)深化国地合作


  省国税局围绕总局提出的“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协同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共享涉税信息”六个方面合作项目,加强与省地税局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全省国地税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细化和完善分级合作制度,并开展重点业务事项的深度合作。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国际税收业务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国地税征管合作。


  (八)拓展信息渠道


  各级税务机关以推广“运用第三方信息,强化非居民企业征管”项目为抓手,通过内外联通、横向沟通和纵向互通,拓展国际税源信息来源渠道。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密切与地税、工商、商务、外管、科技、发改委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畅通上下级税务机关以及系统内部各业务部门的信息渠道,最大程度的及时获取有效国际税源信息。同时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主动搜集、整理、分析互联网数据信息,并及时做好信息跟踪管理和结果反馈工作。


  四、工作要求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是我省国际税收管理的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2016年是全面推行的第一年,更是关键性的一年,为确保全省上下步调一致、协同推进,省国税局对工作步骤安排提出统一要求。


  (一)工作布置培训阶段(3月中旬前)


  省国税局通过下发文件、工作会、培训班等形式全面安排布置全省国际税收征管合作。2月底前,举办全省师资和业务骨干集中培训,介绍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思路和要点,讲解相关实务操作等。3月中旬前,省国税局制作完成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指引并下发各地。


  (二)市州局业务辅导和细化阶段(4月中旬前)


  3月底前,各地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宣传培训,辅导纳税服务厅办税员、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员、稽查人员等熟练运用各类模板,处理国际税收一般事项。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职责、梳理工作流程、确定工作重点,4月中旬前制定本地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具体工作安排。(4月底前,各地上报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具体工作安排和宣传培训情况)


  (三)全面推开阶段(4月中旬开始)


  各地应按照省国税局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本地的具体工作安排,围绕理顺部门职责、规范流程规则、推行管理模板、实施管查互动、深化国地合作、拓展信息渠道六个方面的基础工作,逐项抓落实,并以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资料及台账的建立、运转、运用和归档等来展示工作成效,全面推进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各地对推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省国税局在6、7月份组织人员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指导和督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进行考核,年终进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0月底前)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是一项长期的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创新工作,需要不断总结完善提高,各地要把工作推进与工作探索结合起来,在落实中总结完善,在完善中逐步提高,确保全省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稳步推进,做出湖北特色,形成工作亮点。10月底前,各地上报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总结及《国际税收核查工作台账》。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税收日常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12]104号)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1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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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等88户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等8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对其所属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纳税人申请,现就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对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等88户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公司本部与分支机构按固定比例分配增值税税款,各分支机构按销售额占比分配增值税税款。


  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省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注:各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暂定为2:8)


  省公司本部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


  (二)各个省公司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各分支机构名单由省国税局确认发布,未经省国税局确认的一律不得实行汇总申报纳税。


  (三)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各个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从2016年6月(按季申报的银行等企业从2016年7月)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每季)结束后7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增值税传递表系统填列《增值税传递表》,经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省公司。省公司应于每月(每季)结束后10日内,汇总填列《增值税传递表》,经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五)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应在成立当月,由省公司和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备。同时,省公司报省国税局确认后,统一在增值税传递表系统中添加,并在“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全省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总分支机构名单”中发布。


  二、纳税申报


  银行业总分机构,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总分机构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一)省公司按月(按季)汇总省公司本部和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数据,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要求,向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二)各分支机构按月(按季)根据分配的增值税税款,采取倒算销售额的方法,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按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均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四)按本通知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跨县(市、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不预缴税款。


  (五)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等销售实物黄金、实物贵金属应纳的增值税,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税款缴纳


  (一)增值税纳税主体为县(市、区)分支机构(见附件1)的,由分支机构将计算分配的增值税税款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直接缴纳入库,或由省公司(或市州公司)将增值税税款直接划拨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缴纳入库。


  由省公司(或市州公司)将增值税税款直接划拨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缴纳入库的,省公司(或市州公司)每月(每季)12日前,将分配增值税税款划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税款入库的县(市、区)国税局应及时与当地金库联系,在确认税款入库的当天开具税收缴款凭证,并将税收缴款凭证原件传递至省公司。


  (二)增值税纳税主体为市州(直管市、林区)分支机构(见附件2)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分支机构将计算分配的增值税税款向主管国税机关直接缴纳入库,或由省公司将增值税税款直接划拨至市州(直管市、林区)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缴纳入库。


  由省公司将增值税税款直接划拨至市州(直管市、林区)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缴纳入库的,省公司每月(每季)12日前,将分配增值税税款划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接收税款入库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与当地金库联系,在确认税款入库的当天开具税收缴款凭证,并将税收缴款凭证原件传递至省公司。


  (三)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对辖区内银行、保险、证券等分支机构实行专业化归口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四)对采取将增值税税款直接划拨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缴纳入库的纳税人,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及时提供金库帐户,积极主动配合纳税人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四、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领用。各省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纳税识别号,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通过网络方式的,市州可跨县(市、区)领用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各个省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可按下列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1.对于一些省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已分别发行税控开票设备的企业,可分别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对于少数省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已分别发行税控开票设备的企业,省公司将所属各分支机构发行的税控设备和领用的发票集中到省公司,可由省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3.县(市、区)分支机构未申请发行税控设备,统一以市州分支机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


  4.各分支机构均未申请发行税控设备,统一以省公司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发票认证。省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认证,或利用网上认证系统,自行扫描认证。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不再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扫描认证。在收到专用发票后通过互联网登录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为https://fpdk.hb-n-tax.gov.cn),查询、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在下载确认数据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抵扣。


  五、日常管理


  (一)省国税局已将本通知附件所列纳税人的经营网点名明表发布于“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全省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总分支机构名单”,请各地及时结合名单开展日常管理。


  (二)各省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经营的增值税免税业务,由省公司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本通知附件所列名单,直接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为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分支机构少报销售额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省公司的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年度终了,省国税局统一组织对各省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进行增值税清算。


  六、其他事项


  2016年4月30日前已实施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租赁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业务,一并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汇总申报纳税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等3户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1]39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区局FTP-税政科-文件夹《银行、保险、餐饮汇总纳税名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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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货便函[2016]11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建筑服务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管理指南(试行)》(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报告。


  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6年8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管理指南(试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我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为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特制定本管理指南。


  一、登记管理


  (一)纳税人在我省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机构所在地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和建筑服务项目登记。《外管证》需真实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施工期限等涉税信息,同时,在《外管证》空白处需注明否为一般纳税人、适用计税方法等内容。


  (二)纳税人逾期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可责令其限期办理报验登记;纳税人经责令限期办理仍不办理或者不能提供《外管证》,或者提供虚假《外管证》,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可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建筑服务项目登记。


  (三)跨省使用的《外管证》需加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行政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本省使用的《外管证》可加盖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四)报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外管证》。


  (五)项目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协助办理);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不需办理许可证的不提供)。


  (六)纳税人完成建筑服务后,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后,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核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二、申报缴税


  (七)预缴申报。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应按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由省局或者市州局指定管辖建设项目的建筑服务纳税人除外)。


  1、预缴需提交的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预缴税款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建筑服务项目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按项目单独计算应预缴税额,分别预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人按项目计算预缴税款时,如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余额可结转下次预缴时作为扣除项目继续扣除。


  (八)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应纳税款的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预缴税款的抵减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本期应缴税额计算公式:


  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预征缴纳税款


  (2)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九)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发票管理


  (十)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回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领用、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回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领用、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税源管理


  (十二)主管国税机关对辖区内建筑项目应实行台账管理。主管国税务机关主动向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收集建筑业的第三方涉税信息,按建筑项目开展实地调查,查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等涉税资料,并登记《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十三)建筑项目实行分包建设方式的,纳税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的30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分包项目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应登记《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十四)纳税人在支付外县(市、区)分包建筑纳税人工程款时,分包建筑纳税人无法提供该工程款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其支付的分包款不得在预缴税款时从销售额中扣除。


  (十五)县(市、区)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建筑服务管理情况,地方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建设单位在采购建筑服务的项目招投标和支付工程款等环节的护税协税管理。


  五、指定管辖


  (十六)公路、铁路、管道、线网等建筑服务发生地为省内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省国税局申请指定管辖。


  (十七)省国税局将根据建设项目在各市州的投资额或者正线里程,指定一个市州局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管辖。


  (十八)指定管辖的市州局应明确一个县(市、区)国税机关作为该建设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项目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1.建设项目的登记及台账管理;


  2.预缴申报的受理和完税凭证填开;


  3.建设项目的巡查、调查等日常征管;


  4.涉税信息及时更新并上传省局,上传路径为:省局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税政一组/跨市州项目管理。


  5.建设项目涉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税收协调。


  (十九)在一个市州内,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可在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分别办理报验登记,市州局也可指定一个县(市、区)国税机关负责本市州辖区内所有项目的报验登记。办理报验登记的县(市、区)国税机关不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征管工作。


  (二十)省国税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各标段总承包建筑企业集中办理涉税事项,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向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预缴申报和涉税资料报送等。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应协助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款入库等事项。


  (二十一)施工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项目跨县(市、区)的,由省局在施工单位办理报验登记后按照投资额或者正线里程或者综合考虑投资额和正线里程确定应预缴税款的分配比例,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十二)实行指定管辖建设项目的参与施工单位,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并预缴税款的,建设单位或者各标段总承包建筑企业应及时向项目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其建筑服务项目应纳入指定征管范围,已缴纳税款可从应预缴税款中扣减。


  (二十三)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省局组织增值税预缴税款清算,相关市州和县(市、区)局派员参与。


  (二十四)建筑服务发生地为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市州局可比照进行指定征管,也可以探索多方联动管税、委托第三方协税等适合本地区的征管方法。


  (二十五)本管理指南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台账)见FTP/税政科/货便函[2016]111号文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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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30
文号:货便函[2016]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第三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零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规定废止。


  为加强“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个体工商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原则上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条款废止]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条款废止]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所在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营改增”以后各地纳税人和基层地税机关反映了一些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问题。“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个体工商户改为缴纳增值税,其“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发生变化。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明确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或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

 

  (二)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数,其个人所得税可选择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

 

  (三)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为切实保证我省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地方税费事宜,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16]61号)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需要对委托邮政代征以及大厅合作征收等方式的零散税源户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1、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对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明确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征税款可以抵减。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3、明确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标准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考虑到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设定标准,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所在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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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3
文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委托邮政公司在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

 

  二、代征环节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三、[条款废止]征收标准

 

  全省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地税部门核实计算,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代征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近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省内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切实保证我省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16]61号)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将个人所得税纳入地税部门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范围,并就代征问题予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的代征范围。为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

 

  (二)明确代征环节。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为个人所得税的代征环节。

 

  (三)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零散税源户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地税部门核实计算,多退少补。

 

  (四)明确代征时间。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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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3
文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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