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浙财税政[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有关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浙江省红十字会
2浙江省总工会
3杭州市红十字会
4杭州市上城区红十字会
5杭州市下城区红十字会
6杭州市西湖区红十字会
7杭州市江干区红十字会
8杭州市拱墅区红十字会
9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红十字会
10杭州市萧山区红十字会
11杭州市余杭区红十字会
12杭州市富阳区红十字会
13杭州市临安区红十字会
14建德市红十字会
15桐庐县红十字会
16淳安县红十字会
17嘉兴市红十字会
18嘉兴市总工会
19嘉兴市妇女联合会
20嘉兴市秀洲区红十字会
21嘉兴市南湖区红十字会
22桐乡市红十字会
23海宁市红十字会
24嘉善县红十字会
25平湖市红十字会
26海盐县红十字会
27湖州市红十字会
28湖州市南浔区红十字会
29湖州市吴兴区红十字会
30德清县红十字会
31长兴县红十字会
32安吉县红十字会
33绍兴市红十字会
34绍兴市越城区红十字会
35绍兴市柯桥区红十字会
36绍兴市上虞区红十字会
37诸暨市红十字会
38嵊州市红十字会
39新昌县红十字会
40金华市红十字会
41金华市婺城区红十字会
42金华市金东区红十字会
43义乌市红十字会
44东阳市红十字会
45永康市红十字会
46兰溪市红十字会
47浦江县红十字会
48武义县红十字会
49磐安县红十字会
50台州市红十字会
51台州市儿童福利院
52台州市黄岩区红十字会
53台州市路桥区红十字会
54台州市椒江区红十字会
55温岭市红十字会
56临海市红十字会
57玉环市红十字会
58仙居县红十字会
59三门县红十字会
60天台县红十字会
61舟山市红十字会
62舟山市普陀区红十字会
63舟山市定海区红十字会
64嵊泗县红十字会
65岱山县红十字会
66衢州市红十字会
67衢州市柯城区红十字会
68衢州市衢江区红十字会
69江山市红十字会
70开化县红十字会
71常山县红十字会
72龙游县红十字会
73丽水市红十字会
74丽水市莲都区红十字会
75龙泉市红十字会
76景宁畲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77遂昌县红十字会
78松阳县红十字会
79缙云县红十字会
80庆元县红十字会
81青田县红十字会
82云和县红十字会
83温州市红十字会
84温州市鹿城区红十字会
85温州市龙湾区红十字会
86温州市瓯海区红十字会
87温州市洞头区红十字会
88温州市洞头区总工会
89瑞安市红十字会
90乐清市红十字会
91平阳县红十字会
92永嘉县红十字会
93苍南县红十字会
94文成县红十字会
95泰顺县红十字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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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浙财税政[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社[2020]36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编制、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下拨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残联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核心指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审核下级残联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解设置市县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二章 预算、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省残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结合各类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人数(人次)等因素,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编制预算年度内的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各类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支持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财力和绩效等情况,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残联应按当年预算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并在省本级预算批准60日内以及接到中央转移支付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和各地区域绩效目标。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创业、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用于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包括基本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助等。


  (二)残疾人教育。用于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创业。用于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及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奖励)等。


  (四)残疾人文化体育。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集训及参赛等。


  (五)无障碍改造。用于对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六)燃油补贴。用于对残疾人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七)服务能力提升。用于对康复、托养、庇护等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专业人才给予入职奖补。


  (八)其他支出。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各地财政、残联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地财政、残联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确定落实项目,保障残疾人服务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 各地残联、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当地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各地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残联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按照《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30号)等规定,做好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残联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导各地残联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残联、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残联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保障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2号)同时废止。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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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浙财社[2020]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杭州海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2号 浙江省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省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0年4月17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或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会同浙江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


  (三)2020年4月30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将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华浙广场5号


  联系人:吴嘉


  联系电话:0571-85270955


  传真:0571-85270941


  邮编:310011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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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3
文号: 杭州海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通告[20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为推动我省(不含宁波)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我省第一批离境退税商店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的省内企业(零售商店),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条件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六)同意自行负担所需的硬件设备和相关费用。


  鼓励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浙江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积极参与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零售商店)可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连同《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2)于4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将在收到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三)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浙江省税务局会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对外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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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5
文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通告[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20]1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


  评审范围、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材料评审占比75%、面试答辩占比25%。


  二、资历、申报材料认定的截止时间


  申报人员资历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申报材料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三、申报材料清单


  请申报人员按照《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本人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负责。


  申报人员无需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改为由本人出具承诺说明,并经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时予以审核确认。


  四、申报方式及程序


  2020年度继续通过浙江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网址:http://gssb.czt.zj.gov.cn)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申报人员一律按属地原则向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部门申报。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填报《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事业(或企业)编制人员还需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央单位或央企驻浙机构人员,还需提供中央单位或央企总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浙就业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员,还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等。


  申报人员上传评审材料前,应由所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和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网站或主要公共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评审材料原件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供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并应注明公示地址和公示起止日期。


  公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予以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五、申报与报送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年6月2日10:00至6月16日16:30。


  2.各设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于2020年6月23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在申报系统上传委托评审函。


  六、评前公示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按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提交评委会评审。


  七、评委会组建


  2020年度评委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八、评审结果公示、确认


  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其中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聘任工作;其他人员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确认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九、证书打印


  除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外,其他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jzwfw.gov.cn),依次点击“省级”“个人服务”“群体专区”“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考试成绩查询及电子证书下载打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十、发票打印


  申报人员缴费成功后,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选择打印发票:


  1.通过票据查验平台(网址:https://dzpj.zjzwfw.gov.cn/),查验下载电子票据。


  2.登录手机软件“浙里办”APP,通过依次点击“我的”“我的票据”,或进入“公共支付”后选择“缴款记录查询”,都可查验下载电子票据。


  3.通过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点击“缴款凭证查询”,输入缴款凭证号和校验码,查询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由申报人员在网上申报时缴纳。


  十二、加强审核


  各设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申报材料审核工作,认真细致全面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申报人员补充、更换申报材料。


  附件: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清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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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浙财会[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评协[2020]13号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宁波不发),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任职资格管理,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效能,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等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的现状,经研究决定,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主要采取委托各市注协属地检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省执业资产评估师。


  年检期间,已在原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转出但尚未在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正式办理转所手续的资产评估师,应在原资产评估机构参加年检。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


  (八)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检查的情形


  (一)截止2019年12月31日自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的;


  (二)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资产评估师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六)资产评估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20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七)所在资产评估机构重大内部矛盾尚未处理完毕的;


  (八)未按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


  (九)其他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的情形。


  四、检查时间与地点


  在疫情防控期间,今年的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将按属地原则,全部委托各市注协就近进行检查。


  为了大力推动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坚持以党建促业务、以业务强党建,有效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经研究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杭州市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行业联合党委的原省评协直管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划转到杭州市注协管理。


  各市注协最迟于6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将《2020年度通过年检资产评估师名单》(附件1)连同《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附件3)和《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核查表》(附件4)上报省评协。具体检查时间与检查地点,由各市注协另行通知。


  五、检查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与申报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检查前,应当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资产评估师人员信息与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2.是否存在兼职挂名、资产评估师已辞职但未办理转所或注销登记手续等情形;


  3.是否能够确保省评协实地抽查时随时出具所有资产评估师劳动合同、五险一金缴纳、人事档案存放、工资等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检查时,按照下列顺序提供材料:


  1.《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资产评估师本人在“资产评估师签名”处签字。


  2.《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未专职执业、已辞职并离开行业等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同时报送《注销登记申请表》(资产评估师本人签字,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3.资产评估师人员信息与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省评协、市注协就近检查和实地抽查


  各市注协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1.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人员和资源,及时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参加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在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协助省评协实地抽查。对2019年新设立的、受到行业惩戒、有投诉举报的评估机构和需要重点检查的资产评估师,应进行重点实地核查,并填写《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核查表》。


  (三)省评协公告与报备


  省评协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年检情况上报中评协确认,并通过中评协网站、省评协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年检信息将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行业管理平台”系统中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中体现。


  (四)资产评估师打印使用《登记卡》


  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登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打印《登记卡》并使用。年检公告后,资产评估机构所出的资产评估报告需附有2020年年检通过标识的登记卡。


  《登记卡》是资产评估师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明。


  联系电话: 0571-85179671(省评协资产评估部)


  附件:


  1.2020年度通过年检资产评估师名单


  2.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3.2020年度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检查人员统计表


  4.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核查表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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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8
文号:浙评协[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建议的通告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为统一区域处罚标准,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对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统一。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本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5月3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nbswfgc@126.com


  2.邮递信件: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913室,邮编:315040


  特此通告。


  附件:


  1.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2.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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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综[2020]1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主管部门。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承担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具体工作,协助省财政厅对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印刷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全省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全省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并颁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及财政票据监制章。每次采购承印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参与投标的印刷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承印财政票据所需的生产设备、技术能力、专业人才,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未处于被接管、破产等不良状态;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五条 财政票据印制费由各级财政分别结算支付。


  第二章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管理


  第六条 根据政府采购结果,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及时签订“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刷合同”,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建立财政票据印制、保管和运输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运输安全。


  第八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因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财政票据损毁、丢失等情况,印刷企业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转让财政票据印制权。印刷合同期满,不再承印下一年度财政票据的印刷企业应及时将印制财政票据的所需用品、资料交还财政部门。


  第三章 财政票据印制、运输管理


  第十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单》及规定票样印制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及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建立财政票据监制章专人管理制度,严格领用手续,保障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防伪标志由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定并定期更换。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按规定印制防伪标志,严格保密防伪技术。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承印企业要建立财政票据仓储管理制度,库房实行单门双人岗位负责制。定期盘点库存,确保账实相符,并将库存信息及时上报所属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严格按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的规定包装和运输财政票据,包装封签的内容与所包装票据对应一致。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按指定方式、时间、地点运送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送达后,应按规定与接收方办理验收、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的印刷合同执行情况、票据印制质量、仓库安全、票据运输、保密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如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财政票据质量问题或发送错误等情况,各级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尽快予以处理,并及时上报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合同约定取消其财政票据承印资格:


  (一)财政票据印制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财政票据在包装、仓储、运输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


  (三)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未有明显改善;


  (四)转让财政票据印制权、转包财政票据印制业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被撤销财政票据印制资格的,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收回《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监督承印企业对财政票据库存进行清理。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1〕4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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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6
文号:浙财综[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20]8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要求,现将浙江省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序号社会组织名称备注
1安吉环保公益协会
2安吉县慈善总会
3安吉县杭垓镇公益基金会
4安吉县微善公益基金会
5苍南县宝弟奶奶公益服务中心
6苍南县苍南中学梦想教育发展基金会
7苍南县赤溪镇尊师重教促进会
8苍南县慈善总会
9苍南县扶苗公益中心
10苍南县厚生公益服务中心
11苍南县华山公益服务中心
12苍南县美丽金乡建设促进会
13苍南县美丽宜山建设促进会
14苍南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15苍南县宜山镇尊师重教促进会
16常山县慈善总会
17淳安县爱之翼公益服务中心
18淳安县慈善总会
19淳安县教育基金会
20淳安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1淳安县全纳公益服务中心
22慈溪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3慈溪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4岱山县慈善总会
25岱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6德清县慈善总会
27德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8德清县社区发展基金会
29德清县升华慈善基金会
30德清县幸福阜溪公益基金会
31德清县筑梦乾元公益基金会
32东阳市慈善总会
33东阳市东阳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东阳市和丰公益基金会
35东阳市和贵教育基金会
36东阳市三宝慈善基金会
37海宁市慈善总会
38海宁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金会
39海盐县慈善总会
40海盐县三乐公益基金会
41海盐县天宁佛教文化基金会
42杭州艾叶桥助医基金会
43杭州爱裹扶贫公益服务中心
44杭州城橙公益基金会
45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
46杭州第四中学养正教育发展基金会
47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杭州东方慈善文化交流中心
49杭州甘霖助学基金会
50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慈善总会
51杭州红点扶老公益服务中心
52杭州嘉互助学基金会
53杭州江干普济援助中心
54杭州金德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55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56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7杭州菁瑛荟公益发展中心
58杭州蔻德罕见病关爱中心
59杭州兰树菩提慈善基金会
60杭州乐龄网助老公益服务中心
61杭州绿康时间银行助老公益服务中心
62杭州美通执子之心慈善公益基金会
63杭州暖心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64杭州青荷公益基金会
65杭州青荷助老志愿服务中心
66杭州轻工技师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7杭州清水慈善基金会
68杭州仁爱教育发展基金会
69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70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教育基金会
71杭州市滨江区浦沿慈善服务中心
72杭州市滨江区西兴慈善服务中心
73杭州市滨江区长河慈善服务中心
74杭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5杭州市创业陪跑扶持基金会
76杭州市慈善总会
77杭州市德信蓝助学基金会
78杭州市富阳区场口中学千里马教育发展基金会
79杭州市富阳区慈善总会
80杭州市富阳区关瑞慈善基金会
81杭州市富阳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82杭州市富阳区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83杭州市富阳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8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85杭州市富阳区章小军公益基金会
86杭州市公羊会公益基金会
87杭州市拱墅区慈善总会
88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89杭州市拱墅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90杭州市关爱孤儿基金会
91杭州市关爱警察基金会
92杭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93杭州市杭高教育发展基金会
94杭州市黄亚洲诗歌发展基金会
95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96杭州市建兰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7杭州市江干区慈善总会
98杭州市江干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99杭州市江干区闵仕爱心基金会
100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01杭州市金成高尔夫体育发展基金会
102杭州市鲲鹏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
103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04杭州市临安区慈善总会
105杭州市临安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106杭州市临安区临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7杭州市临安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08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109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10杭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11杭州市千人教育基金会
112杭州市上城区爱馨互助会
113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
114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15杭州市上城区民泰爱心互助会
116杭州市上城区娃哈哈三捷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杭州市上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18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119杭州市同心援扶贫基金会
120杭州市图书馆事业基金会
121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
122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
123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总会
124杭州市西湖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5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基金会
126杭州市西湖区钟子逸教育基金会
127杭州市西湖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28杭州市下城区慈善总会
129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30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
131杭州市下城区石桥社区发展基金会
132杭州市下城区永丰社区发展基金会
133杭州市下城区云集公益基金会  
134杭州市下城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35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
136杭州市萧山区慈缘扶贫助残基金会
137杭州市萧山区道康慈善基金会
138杭州市萧山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39杭州市萧山区七色光教育基金会
140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141杭州市萧山区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42杭州市心泉公益基金会
143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
144杭州市余杭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45杭州市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46杭州市余杭区金成英特教育发展基金会
147杭州市余杭区老板电器公益慈善基金会
148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城乡社区发展基金会
149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文化村社区公益基金会
150杭州市余杭区美丽洲文化发展基金会
151杭州市余杭区南方泵业慈善基金会
152杭州市余杭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53杭州市余杭区青山乡村志愿者服务中心
154杭州市余杭区晓书馆公益基金会
155杭州市云栖科技创新基金会
156杭州四海浦商助学基金会
157杭州童梦楼扶贫公益服务中心
158杭州无痕公益发展中心
159杭州西湖公共关系基金会
160杭州萧韵扶老公益服务中心
161杭州云林公益基金会
162杭州云栖博悟科技收藏馆
163杭州真善美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164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5杭州中通公益基金会
166杭州诸商慈善基金会
167杭州逐梦天使助医公益服务中心
168湖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9湖州师范学院陆增镛纪念馆教育基金会
170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
171湖州市慈善总会
172湖州市费新我书画艺术发展基金会
173湖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74湖州市南浔区慈善总会
175湖州市农民合作基金会
176湖州市吴兴区瀞之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177湖州市吴兴区学韬儿童公益发展中心
178湖州市志愿者联合会
179嘉善县慈善总会
180嘉善县康宁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81嘉善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182嘉善县曙明志愿者服务中心
183嘉善县银福苑颐养中心
184嘉兴港区慈善总会
185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186嘉兴市犇腾慈善基金会
187嘉兴市慈善总会
188嘉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89嘉兴市教育基金会
190嘉兴市铭德教育基金会
191嘉兴市南湖区慈善总会
192嘉兴市南湖区中证教育基金会
193嘉兴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194嘉兴市秀洲区慈善总会
195嘉兴市秀洲区新塍社区发展基金会
196嘉兴市益家公益基金会
197嘉兴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8建德市慈善总会
199建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0建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01建德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02建德市同心倾听助老服务站
203建德市新雨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4江山市慈善总会
205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206金华市慈善总会
207金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8金华市金东区慈善总会
209金华市金东区佑心缘老人心灵呵护中心
210金华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11金华市邱伟杰普及美学公益基金会
212金华市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213金华市婺城区慈善总会
214金华市婺城区实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5金华市小脚丫公益基金会
216金华市小星球公益协会
217金华市幸福家人公益协会
218缙云县慈善总会
219缙云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20缙云县听星者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中心
221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222开化县慈善总会
223兰溪市慈善总会
224兰溪市积善堂爱心会
225兰溪市教育基金会
226兰溪市科华基金会
227兰溪市普济基金会
228乐清市慈善总会
229乐清市恩惠慈善基金会
230乐清市荆山教育基金会
231乐清市净名莲心文化中心
232乐清市救急难基金会
233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234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235乐清市雁荡山真际寺静心文化中心
236乐清市一心一意公益联合会
237乐清市育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238丽水市慈善总会
239丽水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240丽水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241丽水市红鲤鱼志愿服务协会
242丽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43丽水市抗癌协会
244丽水市莲都区慈善总会
245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46丽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47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48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
249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0临海市慈善总会
251临海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252临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会
253龙港市紫藤花公益服务中心
254龙泉市慈善总会
255龙泉市户外登山运动协会
256龙湾区慈善总会
257龙游县慈善总会
258龙游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59宁波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0宁波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61宁波华茂教育基金会
262宁波诺丁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4宁波市慈湖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5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6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7宁波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68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69宁波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70宁波市效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72宁波市鄞州区正始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3宁波市镇海区富的教育基金会
27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75宁波太平洋慈善基金会
276宁波邬永林健康基金会
277宁波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
278宁海王春文慈善基金会
279潘天寿基金会(浙江)
280磐安县慈善总会
281平湖市慈善总会
282平湖市南六企业慈善公益基金会
283平湖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金会
284平阳县慈善总会
285平阳县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286平阳县云印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287浦江县百分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88浦江县慈善总会
289青田县慈善总会
290青田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91青田县微服有爱社会工作服务社
292庆元县慈善总会
293衢州市慈善总会
294衢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95衢州市江山市江山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6衢州市康仁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297衢州市柯城区滨江教育专项基金会
298衢州市柯城区慈善总会
299衢州市柯城区领头雁培育基金会
300衢州市孔子教育基金会
301衢州市蓝天救援队
302衢州市龙游爱在人间协会
303衢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04衢州市衢江爱心联盟协会
305衢州市衢江区慈善总会
306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基金会
307衢州市衢江区农商银行新禾教育基金会
308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09衢州市衢江区生命绿洲公益服务中心
310衢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311衢州市伟荣教育基金会
312衢州市先锋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313衢州市圆梦公益服务中心
314衢州市众合帮公益服务中心
315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
316瑞安市爱心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17瑞安市慈善总会
318瑞安市佛教慈善基金会
319瑞安市公安民警救助奖励基金会
320瑞安市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
321瑞安市救急难公益基金会
322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323三门县慈善总会
324三门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25三门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326绍兴市慈善总会
327绍兴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328绍兴市高级中学教育基金会
329绍兴市柯桥区慈善总会
330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31绍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32绍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333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
33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35绍兴市越城区慈善总会
336绍兴市越城区潘根富潘国娟教育基金会
337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338绍兴市张巨昌教育基金会
339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
340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41绍兴文理学院教育基金会
342嵊泗县慈善总会
343嵊州市慈善总会
344嵊州市龚玲玲爱心基金会
345松阳县慈善总会
346松阳县民防天狼救援队
347松阳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348松阳县田园松阳名城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基金会
349松阳县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350遂昌县慈善总会
351遂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352台州市癌症康复协会
353台州市春雨公益协会
354台州市慈善总会
355台州市放飞梦想公益助学协会
356台州市弘善公益协会
357台州市黄岩区慈善基金会
358台州市黄岩区慈善义工协会
359台州市黄岩区慈善总会
360台州市黄岩区神龙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61台州市黄岩区义务工作者协会
362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63台州市椒江区慈善总会
364台州市椒江区惠民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65台州市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366台州市路桥区慈善义工协会
367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
368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369台州市路桥区民利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70台州市路桥区上海商会慈善基金会
371台州市路桥区益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372台州市路商思源慈善基金会
373台州市青公益服务协会
374台州市阳光伊人康复协会
375台州市义工协会
376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77泰顺县慈善总会
378泰顺县农村商业银行慈善教育基金会
379泰顺县三魁百福基金会
380泰顺县文礼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81泰顺县翁山奖学敬老基金会
382泰顺县雪溪爱心慈善基金会
383泰顺县育才公益教育发展基金会
384天台县红心社
385天台县教育基金会
386天台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87天台县平桥中学教育基金会
388天台县宗渊慈善基金会
389桐庐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390桐庐达利教育基金会
391桐庐极速户外救援公益服务中心
392桐庐文化发展基金会
393桐庐县慈善总会
394桐庐县富春江快递物流科学基金会
395桐庐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396桐庐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397桐庐县体育基金会
398桐庐县文明暖城基金会
399桐庐雅苑工疗站
400桐乡市慈善总会
401桐乡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402桐乡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403桐乡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04温岭市滨海教育基金会
405温岭市慈善总会
406温岭市民泰助学基金会
407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408温岭市牵手阳光党员志愿服务中心
409温岭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410温岭市箬横教育基金会
411温岭市曙光义工协会
412温岭市温岭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413温岭市新河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14温岭市泽国教育基金会
415温岭市子元慈善基金会
416温州爱心屋网络公益宣传服务中心
417温州百润教育基金会
418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19温州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0温州东方道德文化学会
421温州金州永强慈善基金会
422温州鹿城农商银行富民公益基金会
423温州善源慈善公益服务中心
424温州市成东教育发展基金会
425温州市慈善总会
426温州市第五十八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7温州市洞头区慈善总会
428温州市洞头区快乐公益联合会
429温州市锦行慈善基金会
430温州市警察基金会
431温州市快乐之本社工服务中心
432温州市龙湾区红十字会
433温州市鹿城区白鹿亭慈善联合会
434温州市鹿城区慈善总会
435温州市鹿城区敬轩公益协会
436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437温州市鹿城区以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38温州市绿色公益协会
439温州市绿意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
440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
441温州市瓯海区乐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42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443温州市瓯海区天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444温州市瓯海区育英教育基金会
445温州市瓯海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46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447温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48温州市实验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9温州市实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0温州市水上莲花社工社
451温州市温商慈善基金会
452温州市永乐科技奖励医疗救助基金会
453温州市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基金会
454温州市滋尚义工服务中心
455温州心聆聋哑人关爱中心
456温州一鸣公益慈善基金会
457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8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9文成县慈善总会
460文成县四季青志愿服务中心
461文成县四叶青社工服务中心
462文成县同路社工服务中心
463吴兴区慈善总会
464武义县慈善总会
465武义县教育基金会
466仙居县慈善总会
467仙居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68仙居县绿色化发展公益基金会
469象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470新昌爱莲美丽乡村基金会
471新昌县慈善总会
472新昌县道才公益基金会
473新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474新昌县新昌中学新友公益基金会
475新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76义乌市爱警基金会
477义乌市爱心公社公益协会
478义乌市慈善总会
479义乌市静远公益服务中心
480义乌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481义乌市义工之家公益协会
482永嘉县爱婴公益服务中心
483永嘉县陈光中教育基金会
484永嘉县慈善总会
485永嘉县菇溪情教育基金会
486永嘉县金溪情教育基金会
487永嘉县救急难基金会
488永嘉县兰小草志愿者服务中心
489永嘉县厉育平慈善基金会
490永嘉县猎鹰救援服务中心
491永嘉县林凯文教育基金会
492永嘉县龙头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493永嘉县桥头镇雪豹救援服务中心
494永嘉县善德慈善基金会
495永嘉县学蒙教育基金会
496永嘉县战狼救援中心
497永康市慈善总会
498永康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499余姚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500玉环市慈善总会
501玉环市康华教育基金会
502玉环市名方慈善基金会
503玉环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504云和县慈善总会
505长兴县八都岕古树保护基金会
506长兴县慈善总会
507长兴县合溪教育基金会
508长兴县夹浦镇众兴教育基金会
509长兴县太湖街道学在太湖教育发展基金会
510长兴县长兴中学教育基金会
511浙江爱彼此公益基金会
512浙江爱在延长炎症性肠病基金会
513浙江安福利生慈善基金会
514浙江安正慈善基金会
515浙江白云慈善基金会
516浙江博圣公益基金会
517浙江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518浙江财通资管公益基金会
519浙江吃亏是福慈善基金会
520浙江传化慈善基金会
521浙江传媒学院教育基金会
522浙江创道慈善基金会
523浙江慈航抗癌基金会
524浙江慈溪兴业夕阳红基金会
525浙江聪园健齿公益基金会
526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527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28浙江大禹文化发展基金会
529浙江道生公益基金会
530浙江滴水慈善基金会
531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
532浙江朵朵溢善公益基金会
533浙江矾都慈善基金会
534浙江枫桥乡贤公益基金会
535浙江福泰隆慈善基金会
536浙江富通感恩慈善基金会
537浙江富中教育集团教育发展基金会
538浙江馥莉慈善基金会
539浙江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
540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41浙江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542浙江孤山慈善基金会
543浙江光盐爱心基金会
544浙江国富慈善基金会
545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
546浙江海善公益基金会
547浙江海天慈善基金会
548浙江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549浙江杭商爱心基金会
550浙江杭州学军中学教育基金会
551浙江杭州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552浙江好邻居慈善基金会
553浙江恒生电子公益基金会
554浙江宏爱助老为老养老服务中心
555浙江宏达教育基金会
556浙江湖畔大学创业研究基金会
557浙江华汇建设美好生活基金会
558浙江华坤教育基金会
559浙江怀忠慈善基金会
560浙江嘉兴南湖国际教育基金会
561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62浙江金卡智能公益基金会
563浙江锦江公益基金会
564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65浙江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566浙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7浙江立钻慈善基金会
568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569浙江绿城慈善基金会
570浙江绿色共享教育基金会
571浙江马云公益基金会
572浙江农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573浙江潘栋民公益基金会
574浙江普行慈善公益基金会
575浙江普仁慈善基金会
576浙江千手慈善基金会
577浙江千训爱心慈善基金会
578浙江钱江晚报币港湾慈善基金会
579浙江钱塘江金融港湾公益基金会
580浙江乾晁汇公益基金会
581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
582浙江趋衡公益基金会
583浙江仁泽公益基金会
584浙江融洲慈善基金会
585浙江润德公益基金会
586浙江赛丽美术馆
587浙江商业技师学院教育基金会
588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89浙江省爱他公益中心
590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591浙江省安居防火救助基金会
592浙江省百草园公益服务中心
593浙江省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教育基金会
594浙江省必达爱心慈善基金会
595浙江省蔡崇信公益基金会
596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97浙江省常山县教育基金会
598浙江省陈伯滔体育基金会
599浙江省陈再爱心基金会
600浙江省传统文化促进会
601浙江省春晖中学教育基金会
602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
603浙江省道法自然生态环保技术推广中心
604浙江省电魂公益中心
605浙江省叮咚依生卫生健康基金会
606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607浙江省扶贫基金会
608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609浙江省革命老区发展基金会
610浙江省公羊会公益救援促进会
611浙江省关心桥教育公益基金会
612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613浙江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614浙江省光明慈善基金会
615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
616浙江省海豹救援队
617浙江省杭州滨江阳光公益基金会
618浙江省杭州广宇慈善协会
619浙江省杭州宋都公益基金会
620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
621浙江省弘毅公益基金会
622浙江省红石慈善基金会
623浙江省宏徳慈善基金会
624浙江省湖畔魔豆公益基金会
625浙江省湖畔善契公益基金会
626浙江省华都孝老慈善基金会
627浙江省华孚双百扶贫慈善基金会
628浙江省华福慈善基金会
629浙江省华夏公益基金会
630浙江省惠民慈善基金会
631浙江省蕙兰教育基金会
632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633浙江省金都人慈善基金会
634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
635浙江省金世纪慈善基金会
636浙江省锦麟公益基金会
637浙江省君霖公益中心
638浙江省康恩贝慈善救助基金会
639浙江省康复医学会
640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
641浙江省李书福公益基金会
642浙江省理想国际慈善基金会
643浙江省连连公益基金会
644浙江省龙游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645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
646浙江省毛源昌眼镜助学基金会
647浙江省美丽洲教育基金会
648浙江省梦守护公益基金会
649浙江省敏实爱心基金会
650浙江省明慈慈善基金会
651浙江省纳斯助残发展中心
652浙江省南海实验学校伟兴教育发展基金会
65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654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55浙江省七彩阳光公益基金会
656浙江省侨缘公益互助促进会
657浙江省亲亲公益基金会
658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659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660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
661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交流基金会
662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663浙江省瑞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64浙江省三立慈善基金会
665浙江省少先队工作学会
666浙江省绍兴县盛兴慈善基金会
667浙江省手拉手爱心公益基金会
668浙江省树兰公益基金会
669浙江省宋城演艺艺术发展基金会
670浙江省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71浙江省体育基金会
672浙江省天瑞健康救助基金会
673浙江省天台县慈善总会
674浙江省娃哈哈慈善基金会
675浙江省网易慈善基金会
676浙江省微风公益基金会
677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
678浙江省仙琚阳光天使基金会
679浙江省祥生公益基金会
680浙江省谢宏公益基金会
681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
682浙江省新家庭儿童成长发展中心
683浙江省鑫合汇公益基金会
684浙江省星程公益服务中心
685浙江省星创公益基金会
686浙江省幸福慈善基金会
687浙江省幸福种子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688浙江省幸福助老基金会
689浙江省幸福助老评估事务所
690浙江省雄鹰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691浙江省严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92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
693浙江省阳光雨露公益服务中心
694浙江省阳光圆梦基金会
695浙江省一缕阳光公益发展服务中心
696浙江省医联医疗扶持和救助公益基金会
697浙江省壹加壹慈善公益基金会
698浙江省亿企邦阳光公益基金会
699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基金会
700浙江省寅幸慈善基金会
701浙江省盈盈公益基金会
702浙江省余姚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703浙江省预防医学会
704浙江省云惠公益基金会
705浙江省云上公益服务中心
706浙江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
707浙江省智者慈善基金会
708浙江省中青爱心救助中心
709浙江省舟山中浪慈善基金会
710浙江省舟山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11浙江省周希俭公益基金会
712浙江省子行公益服务中心
713浙江省宗文慈善基金会
714浙江圣爱慈善基金会
715浙江圣奥慈善基金会
716浙江盛威普世慈善基金会
717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718浙江诗和远方慈善基金会
719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教育基金会
720浙江硕源教育基金会
721浙江泰隆慈善基金会
722浙江天景生公益基金会
723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724浙江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25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
726浙江温渡慈善基金会
727浙江文德公益基金会
728浙江卧龙集团慈善基金会
729浙江西子慈善基金会
730浙江香海慈善基金会
731浙江孝心缝慈善基金会
732浙江心基金慈善基金会
733浙江新湖慈善基金会
734浙江雪窦慈光慈善基金会
735浙江扬帆慈善基金会
736浙江依镜低视力矫正捐助中心
737浙江宜尔阳光教育基金会
738浙江音乐学院教育基金会
739浙江永强慈善基金会
740浙江毓芳慈善基金会
741浙江远达公益基金会
742浙江真水无香公益基金会
743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
744浙江支付宝公益基金会
745浙江至爱公益基金会
746浙江致朴公益基金会
747浙江中国计量大学教育基金会
748浙江中信金通教育基金会
749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750浙江钟伟嵊泗中学教育基金会
751浙江众安慈善基金会
752浙江纵横爱心慈善基金会
753舟山市爱西行公益协会
754舟山市慈善总会
755舟山市岱山县悟道慈善基金会
756舟山市定海区慈善总会
757舟山市定海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58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759舟山市和润教育基金会
760舟山市普陀区慈善总会
761舟山市普陀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62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763舟山市千手公益基金会
764舟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765舟山市伟兴慈善基金会
766舟山市夏赛丽爱心基金会
767舟山市舟中桃李教育基金会
768诸暨市慈善总会
769诸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770诸暨市学勉教育发展基金会


备注“☆”的为2019年度新成立或新认定,并取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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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2
文号:浙财税政[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为统一标准,现通知如下:


  1.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忪费。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2.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审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可以按照有争议部分(金额或者性质)的债权金额计算诉讼费。


  3.管理人债权审查的结论以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结果应当作为确定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因素,并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时加以考虑。


  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审理完毕后,确定由债务人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结合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合理确定其清偿顺序。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层报省高院立案庭、民五庭。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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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注协[2020]3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选聘行业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从事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研究,积极为行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业务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进一步提升行业在该领域的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经研究,决定在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设立“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在行业内公开选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热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愿意为行业建设与发展服务;


  (二)在审计、会计等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在政府购买服务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行业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领域:


  1、绩效服务类:预算项目评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


  2、内控服务类: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等;


  3、债务服务类:政府专项债财务评价等;


  4、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项目评价等;


  5、会计、审计服务类:政府部门(审计、纪检、科技、工信、医保等)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核查等;


  6、其他类。


  (四)担任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务;


  (五)近五年以来没有受过行业惩戒或刑事、行政处罚或党纪处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选聘人数与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委员会暂定20人。人选由行业内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专业人士自愿报名,省注协秘书处从中择优提出建议人选,报请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聘任。


  三、报名方法


  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填写报名表,经所在机构同意,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请于2020年7月15日前发送至395396387@qq.com。


  未尽事宜请与省注协研究发展部联系,电话:0571-85179573。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选聘报名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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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5
文号:浙注协[2020]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甬财政发[2020]420号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执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12号)等文件,精准帮扶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及口径


  (一)对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文体旅游、批发零售、物业服务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体业指文化、体育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鼓励引导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已依法享受除困难减免外的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条前三项的困难减免政策。纳税人同时符合不同条件的困难减免政策的,可择一从高享受。


  二、提高办理效率


  对于企业提交的困难减免申请,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提高减免税办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要辅导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申请困难减免事项。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各地要主动向困难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方式让企业知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及大数据分析,及时获取企业名单,积极主动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确保减免税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四、及时做好统计分析


  各地应及时统计疫情防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加强分析测算,做好相关台账,确保减免税工作的规范、统一。


  五、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关于《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执行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文体旅游、批发零售、物业服务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为鼓励引导经营性房产业主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在本次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经营性房产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免租月数或者减租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在本次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政策的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74-8938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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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5
文号:甬财政发[2020]4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金税办建[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对金华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婺71号建议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跨区域迁移影响税收管辖范围问题的建议》收悉,6月12日,经市税务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市区税收管辖原则


  税务机构改革以来,为确保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同一纳税人税收执法主体的唯一性,保障“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的高效运转,我局遵循按纳税人注册地划分其基础管理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原则,即属地管理原则。“五证合一”以后,工商信息实时发送至税务部门,纳税人无需上门即可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商事制度改革客观上为企业跨区域迁移提供了便利。企业迁移后,虽然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变化,但是税收政策执行上仍然保持一致,在政策适用上并无差别。


  二、意见回复


  (一)关于“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税收管辖区域”的建议。目前,“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税收管辖区域”的建议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也违背税收管辖权原则。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有自由选择经营地址的权利。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加以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有依法办理登记、准确履行申报纳税等法定义务,纳税人经营地发生变更,其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后税务部门要及时进行相应变更。省税务局制定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事项的通知》(浙税函[2018]185号),进一步改进和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县(区)迁移变更登记流程,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由迁移。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应有之义,也是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关于“招商引资不得在市辖区间进行”的建议。目前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市投资促进中心已制定《金华市项目招大引优实施办法》,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强化全市“一盘棋”和项目为王的理念,理顺招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统筹协调。二是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是各地招商引资的常用举措,但是具有成长价值的企业往往更看重的是营商环境。鉴于此,我局将商请市财政局合理确定财政收入基数,对市区相互划转企业的财政补贴加以限制或设置最高补贴比例,防止招商过程中的盲目攀比,杜绝将变更地址作为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发生。三是完善税务与财政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市税务局将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具体税费入库数据,由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分配各区之间的可用财力和超收分成。财政部门将根据具体纳税人清册进行收入结算,有效解决以往税费由谁征收财政就归哪一级政府的问题。


  联系人:钱威豪  联系电话:0579-82468323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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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2
文号:金税办建[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集中处理统一配送范围的通告(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常态化要求,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快速、便捷地完成各项涉税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分批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集中处理,实行“不出门、无接触、即受理、急配送、安全达”。涉及的发票、文书等纸质件通过实行统一、免费、快速邮寄配送,纳税人、缴费人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场所领取。在第一批集中统一配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配送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集中处理统一配送事项(同第一批)


  (一)发票领用,涉及的发票种类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六联);


  3.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


  4.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折叠票);


  5.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三联无金额限制版210mm*139.7mm);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汇总代开以外);


  (三)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部分免税发票代开、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发票代开、汇总代开以外);


  (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五)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六)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七)转开税收完税证明。


  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集中办理快速配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通过邮政快递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加快配送服务。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第一批实现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新区(限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区域集中配送的基础上,增加萧山区、余杭区、钱塘新区(全区覆盖)区域实行资料集中配送。


  三、纳税人、缴费人如有疑问,可咨询12366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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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甬建发[2020]56号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障和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土地市场平稳


  (一)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强化精准供地,保证住宅用地市场平稳有序。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动态巡查机制,强力推进已供项目加快开发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二)从严核定新出让地块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调整住宅用地出让竞价规则,严格控制楼面地价。


  二、调整限购区域范围


  (三)限购区域范围调整为北环西路—广元路、广元路延伸段(规划)—西洪大桥(在建)—秋实路—鄞县大道—机场路—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宁波绕城高速G1504—东环南路—东环北路—北环东路—北环西路所围区域。


  (四)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购房人申请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的,家庭住房情况核查范围调整为市五区行政区域。


  2014年10月1日起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及2016年7月13日起市五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被征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迁人持协议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除上述规定外,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认定、人才购房、限售等条件和标准,以及房屋交易登记等业务办理流程,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强化金融政策监管


  (五)严格执行差异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购房人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家庭住房套数、住房贷款等情况的审核认定。


  (六)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后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政策。


  (七)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未达到规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不得支出商品房预售资金。


  四、保障自住住房需求


  (八)本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并已连续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或家庭成员属于本市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可以在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住房楼盘销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五、强化市场销售管理


  (九)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政策,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


  (十)持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公开摇号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对房价地价差低于正常水平的,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对捂盘惜售、虚假宣传、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加大查处力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后网签住房买卖合同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前购房人已签署认购书、支付相关款项并取得发票,但未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之前有关限购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各区县(市)及杭州湾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调整有关政策措施,报市住建局备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银保监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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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6
文号:甬建发[2020]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高企认[2020]2号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含宁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要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7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0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分批次申报、受理和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受理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除宁波)。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分两批开展,各地认定管理机构上报的截止时间分别为8月15日和9月20日。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采取全封闭网络评审方式。第一批评审未通过企业可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参加第二批评审。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自主编写完成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国网”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网”),新申请认定企业先完成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对照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上传相关附件,附件要求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上报材料不涉密。纸质材料按清单(附件1)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每一部分用彩页分割,封页采用A4铜版纸装订,加盖页码,并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备案。企业在国网两批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分别不晚于8月1日和9月5日,具体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政务网”提交材料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以下简称“政务网”),进入省科技厅窗口,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网络申报界面,填报企业自评表。


  3.“省网”状态查询


  为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科技大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网址:http://202.107.205.11:8612/,以下简称“省网”)今年起省网将对接国网、政务网导入企业申报材料实现数据共享,企业提交的材料、申报认定评审等状态均可在省网查询。一评未通过企业可在省网完善材料。


  (三)地方汇总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要点参考附件2)。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在上报截止时间前要一并完成国网、省网的审核工作,并由省网汇总生成“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纸质加盖认定领导小组公章(无领导小组章也可加盖三部门公章)报省认定办,一式1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特别是针对疫情影响和“后疫情时期”特点,多为企业着想,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和提升服务水平,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今年我厅将录制培训视频,请各地认定管理机构积极组织企业和专家观看。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要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强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出具相关材料。


  (二)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严把审核关。要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各级认定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完成申报材料的指导和服务,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三)落实好企业承诺制。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提供企业科研诚信承诺书(附表3)。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将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科技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地科技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等相关政策,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认定办反馈。


  (五)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为由诈骗钱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请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提醒有关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省网”办事指南。


  附件:1.申报材料和要求.docx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形式审查要点.docx


  附件:3.企业承诺书.docx


  附件:4.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docx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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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浙高企认[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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