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人社规字[2019]1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现将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


  二、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问答


  1、问:降低社保费率的背景是什么?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将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


  为贯彻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6%,继续执行现行失业保险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20年7月31日,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


  2、问: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会为企业减轻多少负担?


  答:此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5月至12月为企业减负40亿元,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为企业减负13亿元,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4亿元,三项政策共为企业减负57亿元。


  3、问: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4、问:降低社保费率后,社保基金能否支撑?


  答: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经测算,降低费率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均能够支撑,能够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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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津人社规字[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稳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决定对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等进行适当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我市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征缴期限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稳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市税务局、市残联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等进行适当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废止了《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的规定和《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7]5号)第一条有关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间的规定。


  (二)《公告》明确了施行之日后,我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公告》明确了施行之日后,我市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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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9]1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合作交流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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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津财税政[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2019]1号津人社规字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现将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


  二、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问答


  问:降低社保费率的背景是什么?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将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


  为贯彻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6%,继续执行现行失业保险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20年7月31日,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


  问: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会为企业减轻多少负担?


  答:此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5月至12月为企业减负40亿元,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为企业减负13亿元,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4亿元,三项政策共为企业减负57亿元。


  问: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问:降低社保费率后,社保基金能否支撑?


  答: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经测算,降低费率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均能够支撑,能够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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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2019]1号津人社规字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会[2019]3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各市级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落实《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9]2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2.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5.符合《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二、登记管理


  天津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共享。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须通过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以下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师资、管理队伍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教学计划、管理制度;


  (四)教学场所地址、教学设备设施情况;


  (五)根据公开、共享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财政局对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提交的信息在“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和“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可通过天津会计网登陆)”上公示,供公众查询监督,并定期向我市教育管理部门推送。


  三、教学实施


  (一)提供面授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于准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15日前,将本次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发布;提供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于当年首次培训前,一次性将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发布,并提供培训网址链接(接口)。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发生培训计划变更(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收费、师资等)时,须提前向财政部门报备并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更新。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变更机构名称、办公及教学场所(网址域名)、机构负责人、变更聘用教师等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自行更新。


  (四)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注销时,应当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向市财政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五)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采取面授培训方式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现场视频、培训内容时间等相关材料;采取网络培训方式的,应当归档材料包括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学习内容等相关材料。对于上述培训档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记录、留存,留存时间自培训结束起不少于12个月。


  (六)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后,应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由财政部门负责复核确认。


  (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政策变化、教学效果等及时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调整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继续教育机构建立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并作为以后年度能否承担继续教育开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资料、直播抽查、社会监督、机构互评、学员反馈等多种方式开展或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进行检查。


  (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供公众监督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三)各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暂停其会计继续教育登记,并责令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


  1.未保持规定办学条件的;


  2.无教学计划或者有教学计划而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


  3.师资及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


  4.教学设备落后,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


  5.教学管理混乱,学员投诉较多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7.其他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的问题。


  (四)各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停止其会计继续教育登记,对其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予认可,并统一向社会公告:


  1.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2.虚设培训场所,以虚假申请材料欺骗登记机关的;


  3.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委托或变相委托、同意或默许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5.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本通知“四、监督管理”“第(三)项”情形之一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于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出现的失信记录,市财政局将定期向我市市场监管、教育管理等部门推送。


  (六)市财政局适时组织业务培训班,对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师资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提高教学质量。


  五、其他事项


  各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本行业、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管理参照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上述要求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培训时,应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按隶属关系对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迪联系电话:23205715


  传真:23205722


  投诉举报邮箱:kuaijijubao 163.com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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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津财会[2019]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9]15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市财政局

天津市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民政局

2019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1.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天津市和平社区公益基金会


  3.天津市冯骥才民间文化基金会


  4.天津市王克昌奖学基金会


  5.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网球发展基金会


  7.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8.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10.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11.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2.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13.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


  1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天津中国民航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天津市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


  18.天津市宏志教育基金会


  19.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20.天津心羽公益基金会


  21.天津市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天津市滨海社会救助基金会


  24.天津市福老基金会


  25.天津市海河文化发展基金会


  26.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


  27.天津市景华公益基金会


  28.天津市南开中学教育基金会


  29.天津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0.天津市南开菁英教育基金会


  31.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32.天津方放秘书学与公文写作学研究基金会


  33.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


  34.天津市孙洪森助学基金会


  35.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


  36.天津市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


  37.天津市赵以成医学科学基金会


  38.天津城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天津市仁爱教育基金会


  40.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41.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42.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43.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组织发展基金会


  44.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5.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


  46.天津市天后妈祖文化发展基金会


  47.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


  49.天津市春晖孝慈公益基金会


  50.天津市圣言爱心帮扶基金会


  51.天津市北洋益山助学基金会


  52.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3.天津市凯尔翎公益基金会


  54.天津市蓝盾基金会


  55.天津市慈举教育基金会


  56.天津市天朗关爱慈善基金会


  57.天津市崔玉璞慈善基金会


  58.天津市大疆公益基金会


  59.天津市九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60.天津市金桥慈善基金会


  59.天津市融创公益基金会


  62.天津市澳郎助学基金会


  63.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4.天津市益民助老公益基金会


  65.天津市鸿英医疗救助基金会


  66.天津市天津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7.天津市天地仁慈善基金会


  68.天津市慈善协会


  69.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70.天津市西青区慈善协会


  71天津市津南区慈善协会


  72.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滨海义工协会


  7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服务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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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2
文号:津财税政[2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有关精神,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和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工作思路,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自2019年6月1日起,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工作目标,建立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等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确保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充分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六)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七)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职工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确保合并实施任务如期完成。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落实,确保2019年6月1日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有关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有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意义,为平稳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操作办法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操作办法


  一、登记管理


  (一)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应按本市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办理。


  (二)变更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


  二、基金征缴


  (三)缴费费率。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0.5%;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8.5%。职工个人账户划拨基数和划拨比例保持不变。


  (四)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补缴费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9年5月(含)以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补缴之月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补缴;补缴2019年6月(含)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新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补缴。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补缴2019年5月(含)以前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应在2019年12月(含)前补缴,补缴和征收方式按原渠道执行;超过规定时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六)补缴年限。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足本市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可以按本市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七)待遇衔接。用人单位新参保的在职职工,自缴费之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含生育津贴)有关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按照《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务管理和清算


  (八)账务处理。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基金账务处理有关事宜,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执行。


  (九)账户管理。2019年6月1日起,合并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分别缴入职工基本医保征缴帐户和国库,并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十)基金清算。合并实施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对2019年5月31日之前的职工生育保险业务运行情况开展清算,于6月底前将清算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


  四、其他


  (十一)以个人名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缴费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8.5%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三)合并实施后,停止使用生育保险的险种征缴计划,统一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险种征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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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对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以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乘以下列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确认。


  三、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对需要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内容

 

  一是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房屋类型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是规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明确了预征的计征依据。

 

  四是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设计用途为准。

 

  五是规定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期限,及相关惩处措施。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属期为2019年8月及以后的预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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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自施行之日起,我市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时,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缴费人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公告》还明确了缴费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职责。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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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会[2019]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各区行政审批局、各代理记账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现结合我市代理记账开展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能划分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代理记账工作。


  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对各区行政审批局的代理记账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


  各区财政局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关于材料申请


  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局提交材料(网址http://dljz.mof.gov.cn),其中:


  (一)“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和“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范本,可在“天津会计网-下载专区”下载(网址http://tjkj.cz.tj.gov.cn/);


  (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执业服务规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关于审批管理


  各区行政审批局应使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总部机构资格申请、分支机构业务备案、机构迁入和换发补发证书申请,并书面告知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的后续备案等事项。审批信息应在汇总后于次月1日前推送至区财政局。


  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应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日常备案、年度备案、财政检查工作,着力推行精细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管理方式,切实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黑名单”等制度,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我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 2016年11月16日发布的《天津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16]11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原文查阅及下载请登陆天津会计网站“http://tjkj.cz.tj.gov.cn”。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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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5
文号:津财会[2019]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税发[2019]6号)和《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号)等规定,现将2019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8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8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1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保障金按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收入统计明细》(税务系统打印)。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18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特此通告。


  附件: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电话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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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19]22号 天津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确保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人员”)老有所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领取本市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在2020年12月15日前,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通过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补缴费人员不享受市财政缴费补贴政策。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财政按照每年6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50%的养老保险费。


  三、对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领取本市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人员,自2018年12月1日起,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执行终止日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另行确定。


  四、对于本人不愿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人员,要向其解释清楚政策及其放弃权益的内容,经本人确认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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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5
文号:津人社局发[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综[2019]65号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征收局、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同意收取的考试考务费项目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增设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原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改为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上述项目收费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批复。


  二、取消的考试考务费项目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财政部门据此调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此前欠缴或多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上缴国库或及时清退。


  四、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知取消项目执行时间按照财税[2019]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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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津财综[2019]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社[2019]30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精神,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在户籍地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本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救助家庭范围;


  (二)本人已进行失业登记,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为2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审核方法


  通过人社部门金保二期信息系统比对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通过民政部门低保低收入家庭信息系统比对低收入救助家庭资格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补贴申请发放流程由各区自行确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领人员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应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生活补助。


  (二)各区要高度重视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各区财政、人社、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办理程序,加强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三)各区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经办服务、补贴受理、审核公示、资金申请等相关工作,单独统计,专账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市财政局

天津市市人社局

天津市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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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2
文号:津财社[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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