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财规[2018]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相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2日



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目的是推动全市PPP项目加快实施进度,规范运作流程,保障项目质量。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政府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 以奖代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中央、市级PPP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2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4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60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于有民间资本参与入股的PPP示范项目,再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1%额外给予奖励,最高奖补100万元。


  第六条 对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现代农业等领域的PPP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


  第七条 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第三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汇总本级以奖代补资金申报项目后上报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纳入以奖代补资金补助范围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照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实施程序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


  (二)项目已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


  (三)选择社会资本的采购过程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已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


  (四)项目已实际开工建设。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政府采购文件及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及政府审核意见等;


  (四)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PPP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有关材料,并对各自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申请材料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确定获得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名单。


  第四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上一年度纳入以奖代补补助范围的项目,细化编入年度支出预算。按照确定的以奖代补数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区级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到相应区级财政部门,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做好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为推广PPP项目创造示范鼓励效应。


  第十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以奖代补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通过实施项目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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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2
文号:津财规[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发[2017]4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开征水资源税。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取水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表水取水许可按市区两级分工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对地热水、矿泉水按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对地下水超采较为严重和城镇公共管网已经覆盖的区域,从高确定取用地下水的税额。


  第十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疏干排水、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定额)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二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三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七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取用地表水,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本市区域内取用水,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取水许可证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取水期限、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水地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等信息录入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市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市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水资源税统一在取用水环节征收。为实现水资源税改革平稳过渡,在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用户正常使用自来水的实际负担、保持自来水终端用水价格不变的基础上,对改革后的水价结构进行相应完善。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其中,对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市级收入,对地下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收入。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暂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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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个人。2.纳税人根据征税对象、所属行业、纳税地点等适用相应的税额标准,无法根据上述因素进行有效分类的取用水行为,从高适用税额标准。3.对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直接取用地下水税额区域的调整,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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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1
文号:津政发[2017]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粮财[2018]1号 天津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国有粮食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有农业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粮办财[2018]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填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为基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格式,适用于我市经营粮油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粮食事业单位填报。


  二、报表种类


  本套报表主要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财政补贴明细表、费用明细表、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情况分析表、粮食行业情况调查表。


  三、填报要求


  各有农业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年终会计决算的布置工作,督促基层粮食企业按编制说明认真填报。粮食企业要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套报表采用全国粮食财务报表系统(2012版)汇总上报。各有农业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决算分析工作,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认真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并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市粮食局财务处。


  四、其他事项


  2017年粮食企业会计决算任务已发送到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有农业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报表人员的电子邮箱。


  联系人:曹威、于超;联系电话:27120082、27123522;电子邮箱:lsjcw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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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津粮财[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地税发[2018]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让便民办税春风常吹常新、四季拂面,努力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要求,现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要求的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开启了新征程、明确了新目标,也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踏上新时代新征程,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需要继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针对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重有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带给纳税人更多的获得感,展示税务部门更优的新风貌。


  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税务部门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三、整体安排


  2018年“春风行动”共推出5类便民措施,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总体设计、层层分解、逐步推进,结合“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时间节点,分季度、分主题推出系列活动,让天津地税局服务品牌更响、管理效能更优、社会形象更佳。


  第一季度推出“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邀请本地区两会代表委员畅谈对近年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的感受,征询对税务系统便民办税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二季度推出“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等内容;第三季度推出“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各方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税务系统基层一线单位,报道便民办税实效;第四季度推出“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地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四、行动内容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2.升级税收业务规范。推动《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落地。


  3.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4.改进税收执法。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5.推进实名办税。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6.实施信用管理。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


  7.防控税收风险。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8.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9.简便信息报送。国税局、地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10.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按照总局部署推进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1.优化实体办税服务。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12.深化联合办税。统筹谋划“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地税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要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要相应设置国税地税专业办税窗口;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13.简化纳税申报。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14.推行清单式服务。推进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落地;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


  15.深化大企业服务。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6.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办税获得感。


  17.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深化“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18.服务经济发展战略。巩固税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发展成果;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制定“春风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落实时限。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并以《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见附件)为抓手,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尽快取得突破。其中,对国税地税合作事项,应切实加强与对口国家税务局的协调配合,在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深度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二)创新组织形式。


  各单位应广泛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充分发挥同心社、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作用,协同做好“春风行动”的宣传和推进工作。同时,各单位应按照市局统一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春风行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平台和税收宣传月等专题活动,加强便民服务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春风行动,四季拂面”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应及时总结梳理“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积极创新服务举措,主动挖掘工作亮点。各单位应于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报送当季度“春风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送1篇亮点工作信息,报送路径为cfxd2015@126.com。同时,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纳税人学堂视频资料制作力度,及时报送纳税服务局。市局将择优选用推广各单位报送的资料,并将在年终绩效考核中,对选用春风信息及纳税人学堂视频资料的单位进行加分。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单位应按照市局统一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各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及时反映活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市局将开展不定期抽查,督导“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附件: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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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7
文号:津地税发[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现重新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2.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6日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和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重新发布我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编制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和《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三、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具体包括项目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来源于2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9个条款。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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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6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地税货劳[2017]5号 天津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局,各区财政局,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国家金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简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鉴于2016年是执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第一年,部分用人单位错过申报审核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间,未核定2015年度残疾职工人数。为此,特开通补报审核期,2017年9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报审核2015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用人单位在注销(不包括注销迁转、非正常注销)前,应当按注销当年实际存续月份申报缴纳保障金。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持规定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当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注销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的信息应及时传输给相关税务机关。


  四、《实施办法》第十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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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4
文号:津地税货劳[20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总体安排,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办理《清单》中所列事项,可通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网上办税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清单》中所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受理事项,仅适用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


  《清单》中所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受理事项,仅限于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指南同步公布,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


  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内容,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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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7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发放以下普通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六联。


  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上述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的内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第二条第(一)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6日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兼并同类票种,优化发票种类,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停止使用以下普通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六联。


  税务机关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发放上述发票。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上述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说明


  停止使用上述发票后,保留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有: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B版三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


  天津市客运出租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


  停止使用的票种可以使用其他保留票种替代,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B版三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发票等票种;


  四、明确启动时间


  《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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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等。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需出具通知书的,如《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三)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等。


  下列情况不属于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如部分税收业务事项的核准、批准等。


  (三)税收执法类文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各类专项业务印章,如“征税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


  二、业务专用章的式样


  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8mm,边框1.3mm,印色为红色。上部环边位置刊办税服务厅所属国家税务机关名称,如“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9mm,横线长12.5mm,宽0.8mm;下部中央位置刊“业务专用章”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字高5.3mm,字宽3.4mm,长度24.7mm;编码数字为黑体,字高4mm,字宽2.1mm,长度9mm。


  三、业务专用章的启用


  业务专用章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式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明确了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二)业务专用章制式规格


  对业务专用章的形状、布局、字体、字高、字宽、字长、印色予以了明确。


  (三)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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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5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标准接口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优化升级了电子申报软件,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1.0》(以下简称《接口规范1.0》),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口规范1.0》用于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与纳税人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实现企业财务报表联网报送,进一步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二、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升级财务软件或采用第三方工具等方式实现财务报表与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的对接,对接方式不限,对接标准必须采用《接口规范1.0》。


  三、财务软件数据与电子申报客户端对接后,向税务局申报财务报表仍然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操作。该方式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要求,能够有效保护纳税人数据报送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纳税人转换财务报表后申报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资料等与现行要求一致。


  四、本次对接适用纳税人为按照会计制度分列的九大类纳税人,报表采集范围主要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具体内容详见《接口规范1.0》。


  五、《接口规范1.0》文档下载路径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www.tjsat.gov.cn)“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说明文档”栏目。请纳税人按照实际需要,通过网站下载获取相关文档,调整财务软件,完成与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的对接。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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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8]1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8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1.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天津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


  3.天津市王克昌奖学基金会


  4.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


  5.天津市网球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9.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10.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1.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12.天津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13.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


  1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天津中国民航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天津市宏志教育基金会


  18.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19.天津市华夏器官移植救助基金会


  20.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天津市滨海社会救助基金会


  22.天津市福老基金会


  23.天津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4.天津市海河文化发展基金会


  25.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


  26.天津市景华公益基金会


  27.天津市南开中学教育基金会


  28.天津市南开菁英教育基金会


  29.天津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30.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31.天津方放秘书学与公文写作学研究基金会


  32.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


  33.天津市孙洪森助学基金会


  34.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


  35.天津市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


  36.天津市赵以成医学科学基金会


  37.天津市静海一滴水慈善基金会


  38.天津城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天津市仁爱教育基金会


  40.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41.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42.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43.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组织发展基金会


  44.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5.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


  46.天津市天后妈祖文化发展基金会


  47.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天津市孝慈文化发展基金会


  49.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


  50.天津市春晖孝慈公益基金会


  51.天津市圣言爱心帮扶基金会


  52.天津市北洋益山助学基金会


  53.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4.天津市凯尔翎公益基金会


  55.天津市蓝盾基金会


  56.天津市慈举教育基金会


  57.天津市天朗关爱慈善基金会


  58.天津市崔玉璞慈善基金会


  59.天津市大疆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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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9
文号:津财税政[2018]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综[2018]4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取消矿山复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矿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环保局就取消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以下简称矿山复垦保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山复垦保证金


  我市已设立的矿山复垦保证金监管专用账户按以下程序取消。对于采矿证尚在有效期的矿业企业,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履行治理责任承诺书,将矿山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归还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未灭失的矿业企业,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并通过验收的,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矿山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归还给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业企业,或到期未按规定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的矿业企业,不再退还矿山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相应撤销矿山复垦保证金专用账户。上述矿山复垦保证金退还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履行公示程序。


  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矿山复垦保证金取消后,治理责任主体未灭失的,由矿业企业继续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对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修复。


  三、确保退还后矿山复垦保证金专款专用


  矿山复垦保证金退还后,由矿业企业自主使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矿区地质环境治理修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治理恢复工作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实施


  各区政府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作为重要任务,明确要求,分工负责,限期完成。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成效。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环保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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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2
文号:津财综[201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8]17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邮政业发展促进会、天津市出版物发行业协会、天津市卫生监督协会、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天津市金融投资商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邮政业发展促进会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出版物发行业协会、天津市卫生监督协会、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天津市金融投资商会有效期自2018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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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3
文号:津财税政[2018]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8]1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


  1.天津市慈善协会


  2.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3.天津市红十字会


  4.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5.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滨海义工协会


  6.天津市开发区慈善协会


  7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服务志愿者协会


  8.天津市北辰区慈善协会


  9.天津市南开区慈善协会


  10.天津市西青区慈善协会


  11.天津市津南区慈善协会


  12.天津市武清区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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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4
文号:津财税政[201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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