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注协[2020]29号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放防疫物资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0年4月21-22日召开了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讯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相关决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保障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广大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复工安全,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前期已经免收我市2020年度本级会费的基础上,将再向我市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分所)免费发放防疫物资(医用防护口罩和防护手套)。发放的防疫物资将由市注协通过正规渠道统一购买。


  一、防疫物资的发放范围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并在我市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防疫物资的发放数量


  (一)医用口罩


  按照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实际人数(以截止到本通知的前一日为准)每人10支的数量计算,并在此总数的基础上,每个事务所再增加50%的发放额(即按照每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师实际人数*10*1.5计算)。


  (二)防护手套


  按照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际人数(以截止到本通知的前一日为准)每人5副的数量计算,并在此总数的基础上,每个事务所再增加50%的发放额(即按照每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师实际人数*5*1.5计算)。


  三、防疫物资的发放地点和时间安排


  (一)发放地点:河西区广东路67号(市注协),会计之家1楼(109房间)报名大厅


  (二)发放日期:2020年5月9—15日(节假日除外)


  (三)发放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单位领取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应遵守会计之家防疫规定和工作秩序,如遇领取人员较多的情况,请避免聚集并自觉保持领取距离。


  (二)各单位领取人员应听从市注协工作人员安排,按照规定的领取数量签署本人姓名方可领取。由于防疫物资属于卫生防护用品,务请当场确认防疫物资的数量及质量,过后发现问题将不予更换、补充等。


  (三)请领取人员视本单位注师人数,配备相应运输工具和包装用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时间及时领取,逾期领取市注协将无法保证相关服务。


  联系电话:2328.7883  2328.7885  2328.7886  2339.9408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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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7
文号:津注协[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8号第一税务分局(邮政编码300041),并在信封上注明“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9日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


  第七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八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实施分级管理,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分两级依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列名大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天津市税务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为列名大企业提供咨询辅导。


  第十三条 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可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开展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开展合作,主动从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搜集公开信息,丰富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的列名重点大企业(以下简称“列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是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加强名册信息管理,了解、掌握我市重点大企业组织架构、资产关联关系、税收收入变化及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等,有助于税务机关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完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省税务机关可参照制定名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制定《公告》,进一步明确我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规范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方式、理顺内外部关系,对于完善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体系、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选定列名大企业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为了解、掌握一些重点企业的组织结构、基本财务等情况,加强相应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公告》规定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也均纳入列名大企业范围。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定,按年度发布。


  三、如何调整列名企业


  根据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列名大企业名单保持总体稳定、个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年初由市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


  四、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哪些项目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具体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六、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七、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八、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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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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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规[2020]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日


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制定以下举措。


  一、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一)加强项目谋划建设。列入天津市2020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按以函代证和承诺制有关要求办理;对其中的新开工项目,开辟审批建设手续绿色通道;对其中的在建项目,达到环保要求的,鼓励连续施工;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低息贷款申请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聚焦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编制“十四五”规划、更好发挥中心城市引领作用等重点领域,连续不断谋划和推进高水平项目,形成滚动接续的项目储备。加快大运河管控区合规项目审查审批实施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相关单位)


  (二)加快谋划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围绕城市更新,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谋划布局5G基站项目。围绕能源互联互通,结合电网外受电能力提升,谋划建设天津南特高压变电站扩建工程。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小区停车位建设,年内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4000余个。围绕民生改善,结合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谋划布局城际高速铁路、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围绕先进制造,结合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谋划建设工业互联网项目。围绕现代产业体系,结合生产性服务业提质升级,谋划建设大数据中心项目。围绕科技创新应用,结合先进计算等技术,谋划建设人工智能项目。围绕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谋划重大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等公益属性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三)补齐社会领域短板。积极谋划建设学前教育、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生态环保等民生项目。合理扩大小学和初中学位供给,有序推动优质教育资源下沉。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提升养老服务兜底保障能力。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加强各级疾控中心能力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做好“平战结合”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整体水平。加快推进736平方公里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875平方公里湿地自然保护区升级保护、153公里海岸线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谋划推进冰雪世界、海洋旅游等体育休闲娱乐及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支持北京医疗、教育、央企总部、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优势资源落户天津或合作共建,深化京津双城联动发展。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承接平台建设标准工业厂房向引入企业销售,加速项目落地投产,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


  (四)提升应急储备能力。围绕提升应急物资储备能力,谋划布局冷链物流项目和防疫物资储备项目。围绕公共卫生应急基础设施补短板,谋划建设医院、急救站等防疫防灾设施项目。围绕重要农产品保障,谋划建设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集散基地和产地保鲜项目。围绕能源保障,谋划实施供电供气供热旧管网提升改造、管网互联互通、清洁能源等项目。围绕水资源应急保障,谋划推进南水北调中线、东线和引滦入津供水保障工程、海水淡化应急储备项目;加强防洪防潮与调蓄相结合,压采地下水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统筹谋划水利应急保障项目。(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


  (五)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强滨海新区社会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补短板,完善城市功能,提升承载能力。加快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谋划实施天津港重大项目,建设海陆联运、辐射“三北”地区的集疏运项目。推动滨海新区搭建自主可控基础软硬件兼容适配平台,支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支持滨海新区产业升级,搭建人工智能重大应用场景,建设京津冀特色“细胞谷”,打造世界级航天装备产业基地,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依托液化天然气资源,开展冷能综合利用示范,争取布局建设国家级冷链物流基地项目。依托石化基地,加强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争取国家支持在南港工业区布局建设重大石化项目,加快中石化南港原油商业储备基地工程、北京燃气LNG应急储备项目建设,打造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发挥沿海优势,推动海洋经济、高端服务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


  (六)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对于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设施、城市智慧灯杆建设,优先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对于医疗物资、能源、水资源等应急储备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扩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储备,分批向社会公开推介,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参与。有效利用民间资本,适时发布投资项目清单,推动落实投资主体。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重大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推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等相关单位)


  (七)强化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统筹用好财政性建设资金,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规模,优先保障国家和市级重大项目、民生项目,优先支持手续完备、已完成立项审批拆迁环评等各项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发挥项目引领作用,统筹前期费用,调动各区、各部门谋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积极性,及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及时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八)提高消费能力。结合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推动城乡居民有活干、有钱赚。落实调整完善后的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吸引更多外来劳动者落户。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丰富规范投资理财产品,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助贷业务,降低消费贷款融资成本。鼓励各区发放餐饮、家电建材等领域消费券。加大农民转移就业、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等支持力度,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从源头保障劳动报酬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


  (九)挖潜汽车消费。扩大本市汽车消费,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适度增加个人增量指标,制定盘活废弃指标措施,更好满足消费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持续合理增长,落实国家相关补贴及减免税政策,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打折让利,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十)提升商业业态。以消费市场活起来为导向,组织“购天津·春风行动”,推出“e购津城津春有你”、“乐活津城商超热购”、“网罗津城带货比拼”、“惠聚津城家居生活”等十项促消费行动。改造提升金街步行街、古文化街、鼓楼、南市食品街等一批商业街。发展首店经济,吸引国际一线品牌、国内知名品牌进入天津市场。支持商户采取团购、无店铺等方式销售。发展小店经济,鼓励中小型门店开展网络营销拓展业务,试点放宽小餐饮入网经营与食品配送准入条件。用好文化地标,打造网红“打卡地”。鼓励传统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搭建线上平台,设置无人值守货柜、无人便利店等。推动超市和便利店企业会员制业态发展。制定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标准,支持便利店向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智慧化方向发展。支持电商快递物流企业构建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末端物流配送体系,推广应用智能快递站、无人仓、无接触配送等新模式新设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邮政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旅游集团)


  (十一)活跃夜间经济。打造可持续高品质夜间经济2.0版,实施夜市改造提升、商旅文体联动、特色活动打造、智慧夜市建设等十大工程。发布夜间精品消费路线、旅游路线,形成夜生活地标。在夜间消费场景中植入灯光秀、3D全息、创意灯饰等,凸显天津文化特色。鼓励实体商业运用快手、抖音等应用程序直播带货、促销引流。支持夜间经济数字街区建设,打造扫脸支付一条街、口碑街等。结合夜间经济与文旅消费,推出大型文艺演出、沉浸式话剧,打造“夜游海河”、“夜游津城”等多元化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旅游集团)


  (十二)丰富文体旅游产品。加大海洋旅游开发力度,丰富东疆湾沙滩景区等亲海旅游项目,开发都市海洋体验旅游线路。推广冰雪体验旅游,打造蓟州奥悦冰雪体育旅游度假综合体。开发“津体惠”,举办“云上运动会”。提升邮轮母港免税店、无线网络等基础设施,促进邮轮旅游产业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庄、特色民宿、房车营地等业态,建设文化旅游村。挖掘非遗资源,指导开展博物馆游,鼓励非遗组织、文化场馆开展研学游。支持旅游企业对接互联网企业,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发展线上经济。引导企业向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交电商方向转型,增加差异化、多元化消费场景数量。支持文化企业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全息成像等新技术开展线上演出。加快培育电子竞技、互动影视、数字文博等数字文化娱乐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医疗创新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推进远程医疗和双向转诊,支持发展社区居家“虚拟养老院”。在中小学推动“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应用,鼓励在线教育企业与本市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开展合作,建设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信息消费。加快5G网络建设,实现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各开发区、行业应用热点区域全面覆盖。加快5G和智慧广电融合发展,优化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针对困难群体推出优惠资费套餐。推广云消费模式,开展云直播、云购物、云展会、云剧场、云健身、云体验。加快发展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信息产品,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和产业支撑平台建设。结合金街步行街和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开展智能售卖、智能停车等应用,设计开发统一运营的小程序、公众号、应用软件等,助力商户智慧服务,打造智慧商圈。推动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在重点领域规模部署蜂窝车联网(C-V2X)网络。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构建为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单位)


  (十五)加强品牌建设。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推动老字号企业体制机制改革、技术改造、营销模式创新,更好满足消费需求。实施农业品牌振兴行动,培育“津农精品”农业品牌。积极参加2020年“中国品牌日”活动,打响天津消费产品知名度,培育壮大更多天津自主品牌。用好对外交流品牌活动,大力宣传推介天津文化和旅游优秀资源,积极融入“美丽中国”品牌形象塑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


  三、推动经济平稳运行


  (十六)促进产业生产秩序恢复。推进农业稳健发展,推动做好春管夏收,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引导工业企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有效增产扩能。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依赖程度较高的环节,及早寻找替代或加速技术攻关,有效缓解全球疫情变化带来的冲击。加快推进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业复商复市,积极拓展线上经济、平台交易,发挥好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相关单位)


  (十七)稳住外贸基本盘。稳定外贸企业在手订单,多措并举开拓市场。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帮扶力度。支持企业出口转内销。强化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帮助外贸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低法律风险,及时为企业出具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十八)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建立信用融资快速响应机制,发挥好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作用,优先对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授信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纯线上信贷产品,开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期间,免费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服务,助力企业融资。加快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税收、社保、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发挥好“一企三人两员”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宣传解读,推动解决困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急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做大做实新动能“底盘”。加快发展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壮大节能环保、数字创意、高技术服务业产业规模。办好第四届世界智能大会,推动一批新动能项目签约落地。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结合新动能引育,研究制定随同企业和机构转移来津人员实现更好生活和发展的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


  (二十)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统筹天使、创投、并购三类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在津设立投资基金,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支持。探索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投资扶持机制,设立直投资金,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分担高成长项目早期创业风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天津证监局、市财政局)


  此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举措中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日前,市委、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台了《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包括3个方面20条具体举措,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要切实增强紧迫感,抓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在稳的基础上积极进取,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以更大的宏观政策力度对冲疫情影响,积极扩大有效投资,释放消费潜力,恢复正常经济秩序。市委常委会会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用好用足国家宏观政策,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激发消费需求,稳住经济基本盘,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战双赢”。


  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前所未有。全市上下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经过艰苦努力,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经济社会运行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2月上旬,市政府出台“惠企21条措施”;3月中旬,又出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7条措施”,主要是支持企业减轻负担、渡过难关。本次推出《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着眼加大政策对冲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措施。


  二、主要内容


  此举措主要涉及3方面20条具体举措。一是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包括加强项目谋划建设、加快谋划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齐社会领域短板、提升应急储备能力、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强化财政资金引导7条具体举措。二是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包括提高消费能力、挖潜汽车消费、提升商业业态、活跃夜间经济、丰富文体旅游产品、发展线上经济、支持信息消费、加强品牌建设8条具体举措。三是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包括促进产业生产秩序恢复、稳住外贸基本盘、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做大做实新动能“底盘”、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5条具体举措。


  三、主要特点


  此举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侧重宏观推动。20条举措突出投资的关键性作用、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和产业的支撑作用,主要目的是明确用力方向,加强预期管理,不涉及微观层面的具体措施。二是侧重合力攻坚。与我市最近出台的支持微观市场主体的“惠企21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7条”等措施形成了错位,有助于发挥各自作用,汇聚互补效应,成为有机整体。三是确保务实管用。认真梳理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已有经验做法,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动向,紧密结合天津实际,研究提出一批有基础、可实施、能见效的硬举措,有力保障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四、实施期限


  此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举措中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实施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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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2
文号:津政办规[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规[2020]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做好稳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制定资金使用方案,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与园区开展合作,利用“线上银税互动”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推动京津冀地区、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产业转移合作。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实际需量计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降低用电用能和物流成本。支持大型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平台建设,实现供应仓储、城市配送等精准对接。支持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供在线交易、物流配送等服务。开展“津品网上行”系列活动,加大品牌培育力度。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欠薪欠费。统筹做好被裁减人员领取失业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鼓励社区生活服务业态聚集发展。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动医学(疗)中心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建设一批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本市企业推出新车型,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扩大在岸外包业务,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本市项目建设,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市政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补短板项目。推进市区零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推进天津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支持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政策措施。取消出口退税预申报手续,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建立法律服务机制,为企业海外应诉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引导大型跨境物流企业落户天津,加快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实施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应用发展和产业聚集。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河教育园区、天津港等一批示范场景。落实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生活费补贴提高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留用奖励提高至每人3000元。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项目。公开招聘一批基层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人员。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单亲、低保家庭人员和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下同)、其他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养老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下同),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1/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可再安置1次。


  五、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重点创业人群(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开发特色培训课程、孵化载体开展创业实训,并给予补贴。


  (十四)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五)给予创业房租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


  (十六)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注册经营满1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在孵初创企业(重点创业人群、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办)30户以上、户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孵化载体,可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十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人群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完善市、区创业担保基金调剂机制。允许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及信用等方式申请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开展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业务,为重点创业人群、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鼓励经办银行通过免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直接办理贷款。


  (十八)支持举办多层次创业大赛。举办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选手和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区各行业系统举办创业大赛,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获奖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六、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十九)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适应新兴产业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项目定制培训,适时研发新职业标准,增设新职称专业。深入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完善新型学徒制、名师带徒、大师带培等技能人才梯次培养体系。


  (二十)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按照国家要求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奖助学金覆盖面。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师学院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能力。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对积极开展培训的职业院校给予绩效工资政策倾斜。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共建共享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资源。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


  七、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二)优化就失业登记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就失业登记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在常住地办理。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服务。


  (二十三)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基层项目岗位等信息,在本单位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各区归集各类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市级归集。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归集岗位信息的,给予补贴。


  (二十四)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最高600元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给予奖励。


  (二十五)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优质孵化载体承担公共就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鼓励其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十六)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就业”信息系统,搭建全市集中统一的求职招聘信息发布平台。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流程,推进网上办理,实现大数据共享比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八、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二十七)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八)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九、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九)落实稳就业工作责任。落实政府稳就业主体责任,将稳就业目标纳入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平台稳就业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十)加强稳就业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落实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资金保障,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十一)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建立多维度风险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对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制定稳就业措施。探索建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应对规模性、突发性失业风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三十二)营造稳就业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营造稳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天津市就业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压力,稳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复杂。


  制定《实施意见》,主要是为了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实施意见》除总体要求外,共包括几部分内容,通过哪些举措促进稳就业工作?


  《实施意见》共8部分32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共4条。主要从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等方面,帮助企业稳定岗位。


  第二部分,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共4条。主要从挖掘内需、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依托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


  第三部分,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共4条。主要从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加强托底安置就业等方面,明确帮扶劳动者多渠道就业的具体政策。


  第四部分,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共6条。主要从创业培训、首次创业补贴、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举办创业大赛等方面,明确了创业全过程的支持政策。


  第五部分,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共3条。主要从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培训规模、加强培训能力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培训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


  第六部分,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共5条。主要从就失业登记服务、岗位信息归集、用工输送奖励、公共就业服务补贴、智慧就业平台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的具体措施。


  第七部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共2条。主要从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困难人员保障措施。


  第八部分,加强组织保障,共4条。主要从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资金保障、强化监测和应急处置、营造良好氛围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实施意见》有哪些特点?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党中央“稳就业”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要求,并适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出符合天津实际、体现天津特色的工作举措。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立稳就业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将落实国家政策、梳理现有政策、借鉴外地做法相结合,完善就业政策,形成了八个方面的政策框架体系,既有落实就业优先的产业投资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内需外贸政策等宏观政策,还有援企稳岗、多渠道就业、鼓励创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促进政策,将推动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协同联动,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实现了“一个文件管就业”。二是实现政策优化创新。《实施意见》围绕补齐短板、提高质量、守住底线,着力推进政策创新,提出了多个政策创新点。比如,首次提出创业大赛补贴制度;将孵化范围由大学生扩大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群体。在支持高质量就业创业上,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增加了岗位补贴、延长了社保补贴年限;对各类人员创业的,新增了首次创业补贴政策,提高了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标准,降低了创业贷款门槛,加大了贴息力度,增强了创业政策“含金量”。三是突出政策效果导向。《实施意见》在政策设计上既力争政策效果最大化,又兼顾各方承受能力,注重转变工作理念,提高政策精准度。比如,在就业困难人员安置上,引入了购买服务方式,明确提出向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购买社区服务型岗位,给予一定补贴,安置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实施意见》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上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上主要有四条措施:一是降低成本,继续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二是加强金融支持,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三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增强企业活力。四是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就薪酬待遇、工时调整等开展集体协商,保留劳动关系。


  五、《实施意见》在支持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围绕多渠道促进就业明确了六项支持政策:一是开发更多就业岗位,通过挖掘内需、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相关企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二是加强技能培训,通过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三是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通过拓宽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加大青年到基层就业的政策支持。四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加大了对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以及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力度。五是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权益保障等措施,支持其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六是加强托底安置就业,通过遴选一批服务型岗位和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六、《实施意见》在支持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围绕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完善了面向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房租、创业孵化、创业贷款、创业大赛等全方位的支持政策。一是给予创业培训支持,对重点创业人群(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下同)、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均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二是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三是给予创业房租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房租补贴。四是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认定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五是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在津创业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相应要求,可按规定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六是支持举办创业大赛,按相应规模给予补贴,对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七、《实施意见》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着力从五个方面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一是优化了就失业登记服务,畅通线上线下就失业登记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常住地办理。二是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三是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用工的,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四是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经常化、多形式、针对性的服务活动。五是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就业”信息系统,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八、《实施意见》在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了两项措施:一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将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九、如何确保《实施意见》落实落地?


  《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稳就业工作组织保障的系列要求,特别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提出了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的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印发后,同步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比如在创业方面,配套制定了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孵化、创业贷款、创业大赛等具体政策,明确了具体经办流程,确保了《实施意见》印发后就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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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2
文号:津政办规[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会[2020]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举措不断深化,财政部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放宽了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规定。为持续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与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日常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变更事项时,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20日内向我局申报备案,其中,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资料要求真实、完整。


  为做好日常备案接待工作,我局将持续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依托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采取电话咨询、网上申办、证书邮寄等方式,全程落实业务办理“零见面”要求,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将对报备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对报备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将按照《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做好年度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就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内部治理情况等向我局进行年度备案,并做到专人填报、专人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将于2020年5月18日至5月31日进行(具体工作要求详见附件),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对照法定设立条件认真组织自查,按时完成年度备案。


  我局将对年度备案工作继续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措施,采用邮件报备和系统报备相结合的网上报备模式,同步利用报备工作QQ群在线指导,进一步为会计师事务所减负。对未按规定报备的,将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三、核查业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


  对未按规定报备的,我局也将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理。同时,将对上述业务备案信息做好统计和监督,对发生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注册会计师人均出具报告数量畸高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切实规范本地会计服务市场秩序。


  四、做好服务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执业许可。我局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等网络大数据,对申请人资质实行严格审核,并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主动加强与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并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引导、帮助事务所完成整改,同时将行政监管寓于高效服务之中,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局将按照《办法》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情形将推送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对在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将按照《办法》第六十四条给予警告等处理。


  备案联系人:刘子宁,联系电话:23205772


  电子邮箱:czjliuzining@tj.gov.cn


  服务管理QQ群号:207067784


  附件: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须知等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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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4
文号:津财会[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zip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


  第七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八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实施分级管理,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分两级依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列名大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天津市税务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为列名大企业提供咨询辅导。


  第十三条 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可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开展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开展合作,主动从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搜集公开信息,丰富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的列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是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加强名册信息管理,了解、掌握我市重点大企业组织架构、资产关联关系、税收收入变化及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等,有助于税务机关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完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省税务机关可参照制定名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在此背景下,通过制定《公告》,进一步明确我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规范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方式、理顺内外部关系,对于完善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体系,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选定列名大企业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为了解、掌握一些重点企业的组织结构、基本财务等情况,加强相应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公告》规定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也均纳入列名大企业范围。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定,按年度发布。


  三、如何调整列名企业


  根据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列名大企业名单保持总体稳定、个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年初由市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哪些项目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具体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六、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七、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八、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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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税务局实施应用机动车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2020年6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


  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不仅提高了办税效率、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申报错误,同时也可以简化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申报流程和办税资料,为我市广大购车人提供更加方便、优质的办税服务。


  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市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将直接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自动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只需对生成的纳税申报表签章确认后即可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为配合新措施的实施,天津市税务局还对车辆购置税线上办理纳税申报业务范围进行扩展。今后,不论纳税人在本市还是外地购车,都可以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或者下载安装“天津税务APP”自助办理申报缴税,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3号)


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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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20]1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安全防范服务行业协会等9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安全防范服务行业协会等6家单位有效期自2019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伯苓公能体育基金会等3家单位有效期自2020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一、免税资格自2019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安全防范服务行业协会


  2.天津市工程爆破协会


  3.天津市点滴公益基金会


  4.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5.天津市海河科技金融发展基金会


  6.天津名车苑汽车文化博物馆


  二、免税资格自2020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伯苓公能体育基金会


  2.天津市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


  3.天津滨海环保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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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1
文号:津财税政[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津国税流[2005]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二、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13号)。


  三、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8]11号)。


  四、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15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保证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决定废止《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津国税流[2005]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1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8]1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15号)等四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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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规定,我局起草了《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30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公交车辆免征车船税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以下简称“公交车辆”)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公交车辆,是指经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活动的车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的运营车辆使用性质转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公交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公交车辆企业名录,同时,根据企业名录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公交车辆企业名录对公交车辆开展核验,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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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0]14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二)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不足1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申领程序


  失业补助金实行按月申请发放。失业人员首次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本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申请,无需事先办理失业登记。接到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于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补助金不予补发,但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一)因患病住院治疗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确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审核认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


  三、发放期限


  失业补助金最长可发放6个月,发放期限不与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挂钩。发放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原有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对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发放标准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不随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调整。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抚恤金及救济费等待遇。


  2020年3月至6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价格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


  对2020年3月起至本通知印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一次性补发符合发放条件的失业补助金,且一次性补发月数与按月领取月数合计不超过6个月。


  五、补助金停发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今后也不得再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四)领取营业执照的;


  (五)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六)应征服兵役的;


  (七)移居境外的;


  (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九)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十)其他应停发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二)失业补助金政策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各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要告知失业补助金政策,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动态比对核查,通过就业登记、退休待遇、社保缴纳以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民政相关数据的共享比对,逐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应当停发的要及时纠正,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确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失业补助金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答: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二、失业补助金如何申领?


  答:失业补助金实行按月申请发放。失业人员首次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本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申请,无需事先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补助金享受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失业补助金最长可发放6个月,发放期限不与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挂钩。


  四、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不随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调整。


  五、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抚恤金及救济费等待遇。2020年3月至6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价格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


  六、出现哪些情形失业补助金不再继续享受?


  答: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出现领取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退休、判刑收监等情形时,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今后也不得再申领失业补助金,即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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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0]13号 天津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抗风险、渡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现就我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不变,仍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五、对于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依据第一、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期核定。


  六、减征企业5月份、6月份暂缓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与7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七、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参保缴费人数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12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缴时间最晚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八、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见附件),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九、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十、免征企业、减征企业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享受减免政策,按减免后的应缴纳部分补缴,并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滞纳金。其中,已办理缓缴手续的,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仍为3364元,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十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于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答: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6月22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了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具体政策。按照要求,我市文件明确了全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帮助企业减轻缴费负担。


  二、此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到什么时候?


  答: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需要说明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三、大型和中小型企业如何划分?


  答:仍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四、企业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无需办理手续。《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印发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照划型标准,已经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企业仍按照已有划型结果,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五、企业申请缓缴有什么条件?


  答: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12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缴时间最晚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什么时候补缴?


  答: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补缴时间最晚为12月底。例如,缓缴2020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应在9月份补缴;缓缴的2020年6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在12月份补缴;缓缴的2020年7月份及以后的社会保险费,须在12月底完成补缴。


  七、企业申请缓缴需要什么手续?


  答: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八、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待遇如何享受?


  答: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九、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如何规定?


  答:2020年继续执行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仍为3364元,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十、2020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怎么办?


  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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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0]12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月平均工资为6323元。


  (二)2020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323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20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8969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364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364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6323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7654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5882元,其中12032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85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三)中央及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687元和3149元。


  四、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30197元。


  本通知从2020年7月起执行。


  附件:2020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关于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政策问答


  1.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每月6323元,年75876元。


  2.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2020年最低缴费基数维持2019年标准不变,即月3364元;最高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300%,即月18969元,2020年7月起执行。


  3.与平均工资相关的福利待遇如何调整?从何时执行?


  201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按津政发[2008]17号规定同步调整的职工有关保险福利待遇、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等仍按历年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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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0]11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2020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20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提高标准工作,认真组织,积极落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待遇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权益。


  本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问答


  一、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调整?


  答: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


  二、此次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三、此次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何调整?


  答:2020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四、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五、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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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20]2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等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等7家单位有效期自2019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小爱公益基金会等1家单位有效期自2020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附件: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四批)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附件


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四批)


  一、免税资格自2019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


  2.天津市心羽公益基金会


  3.天津市广东商会


  4.天津市农学会


  5.天津市职业培训包开发协会


  6.天津市宏志教育基金会


  7.天津市中天海河职业培训学院


  二、免税资格自2020度起有效的单位


  1.天津市小爱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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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9
文号:津财税政[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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