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黑政发[2018]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保持省和市县税收收入分享政策统一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8]2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为省、市、县共享税种,省分享1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的85%,县分享区域内的80%。
二、市(地)对区的环境保护税分享办法,由市(地)自行确定。
三、本通知明确的环境保护税分享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通告2018年第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为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特通告如下:
一、凡已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收入并实现工资正常发放,但未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未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限于7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认定登记,依法依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对虽己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6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榕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三、从8月1日起,组织全省基层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行动,要将劳务派遺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列入重点,依法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应参未参、应缴未缴行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6月9曰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负担,现就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税务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事项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已于2018年6月15日成立。根据《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章的通知》(税总办印函[2018]8号)规定,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章。同时,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章样模.doc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接受社会广泛监督。《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黑地税发[2016]8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现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
2.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现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5号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及其办公室印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成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2)要求,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办公室”印章。同时,原“绥化市国家税务局”“绥化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印章停止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及其办公室印章样模.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发布。
市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法规国家税务局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印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成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印章。同时,原“七台河市国家税务局”“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七台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