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通告2018年第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为依法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特通告如下:


  一、凡已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收入并实现工资正常发放,但未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未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限于7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认定登记,依法依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对虽己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6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榕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三、从8月1日起,组织全省基层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整治行动,要将劳务派遺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列入重点,依法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应参未参、应缴未缴行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6月9曰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09
文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总体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提供的网上办税平台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应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办税平台办理《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各办税事项的具体办理对象和网上办理渠道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三、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纳税人(缴费人)选择通过办税服务厅等其他非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的,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不得以推行“全程网上办”为理由拒绝。


  四、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事项,全省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同时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三、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指南,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和宣传。


  四、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黑国税公告2018年第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黑地税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信息采集


  (一)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被省级税务机关列为高税收遵从风险名单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本公告下发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采集。


  (三)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实时人像信息。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


  现场采集。办税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互联网采集。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等方式登录网上办税系统(黑龙江省网上税务局),由系统采集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互联网采集的实名信息不完整、不清晰的,难以进行实名信息验证的,应当通过现场采集方式进行补充采集。


  三、实名信息验证


  (一)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二)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对特定法定代表人,在纳税人办理实名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三)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


  现场验证。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办理实名信息验证时,税务机关通过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将其身份证件上的人像信息或者已采集的人像信息与实时人像信息进行自动比对,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互联网验证。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等方式登录网上办税系统(黑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将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上人像信息或者已采集人像信息与实时人像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办税人员再次在网上办税系统办理实名事项的,也可以采取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办税人员身份。


  四、实名信息变更


  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应当通过现场采集方式采集新的实名信息。纳税人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见附件)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声明(参考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业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7月23日起,全文废止。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黑龙江省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有关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有关业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式样见附件)。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到期缴销。


  二、2018年7月1日起将停止发放《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纳税人在此之前已领用的此种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缴销。


  三、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邮政电信发票》、《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销售发票》,纳税人在此之前已领用的以上2种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缴销。


  四、即日起,原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受理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统一受理,受理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90号,邮政编码:150001。


  五、即日起,原“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为http://hljetax.gov.cn)更名为“黑龙江省网上税务局”,登录地址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黑政办规[2018]3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面开展税收保障工作,是强化政府收入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税收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营造依法、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适应深化税制改革带来的征管模式变化,有效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府收入管理能力,坚持依法治税,加强信息管税、部门协税,扎实推进全省税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征纳行为,推动形成税收信息共管共治、税收征管协同配合、纳税服务方便快捷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县以上政府负责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分工履职尽责做好工作。


  ——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着力优化政府收入管理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程序性成本,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费征管效率,营造公平、高效、便捷的税收保障环境。


  ——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从当前工作基础和实际出发,全面梳理税收保障工作任务,科学制定整体推进方案,有步骤地推进税收保障工作。


  ——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深入查找税收综合治理、纳税服务等薄弱环节,研究有效措施,充分运用技术、管理等手段,完善税基监控机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保障体系。完成全省涉税信息保障平台建设工作,建立涉税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到2018年底实现全省各级推广应用全覆盖,进一步提高政府收入管理能力。落实税收协助责任,完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实现征收管理协同配合,筑牢各经济管理关键环节协税防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简化企业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间,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全程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考核,提升税收征管质效。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保障平台,为税收保障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广泛收集税收收入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信息应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监管工作质量,夯实税收管理基础,提高税收风险管控能力。加快涉税信息保障平台系统与有关部门单位业务系统联网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平台功能,提高涉税信息应用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涉税信息采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履行涉税信息采集职责义务,保证涉税信息全面、准确、实时传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强涉税信息综合应用,提高政府收入管理水平。全面应用涉税信息,加强税源分析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范税款流失,规范税收管理。扩大涉税信息对财政收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分析和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评估等方面的综合应用,为做好收入预测、完善财税政策措施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充分运用涉税信息,开展税费政策贯彻落实及征收管理等全过程的监督。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共享分析结果,形成政府收入管理合力。(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强化部门协助,合力管控税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的规定,发挥公安、司法、金融、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物流等单位的职能和业务优势,在涉税人员出入境管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账户查询、不动产登记管理、企业经营信息查询、企业财产司法处置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把好税收征管关口,依法提供税收协助。形成税务部门依法管税、相关部门依法协税护税的管理格局,合力堵塞税收征收漏洞。(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收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严禁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认真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压缩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时间,做到应免(减)尽免(减),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使税收收入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发展成果。(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五)优化纳税服务,形成良好办税环境。树立优化税收服务理念,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加大税收政策尤其是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救济权。优化办税程序,开展“四零承诺”活动,再造工作流程,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纳税提醒、预约办税等纳税服务。深入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拓展网上办税服务等多元化的纳税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完善客户端版、网页版、微信平台、手机APP、办税助手、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功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强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业务培训,增强征纳双方办税能力。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依法办税、廉洁执法、优质服务等行为,加强税务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树立税务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依法实施监管,促进企业诚信纳税。发挥税务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加强监管,推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强化企业税收风险防控,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坚持放管结合,改进监管方式,不断完善税基监控机制和技术手段。强化征收部门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执法检查,整合税务执法资源,增强税收执法效能,防止重复检查。加大对偷、逃、骗、抗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税收秩序。落实税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提供便捷服务,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治力度,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省工商局、公安厅、省法院、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综合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税收保障工作;制定全省税收保障工作制度;统筹规划和协调解决全省涉税信息保障、纳税协助、纳税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省税收保障工作实施综合指导、监督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税收保障日常工作(详见黑政调[2017]16号、黑政调[2018]3号)。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完善工作机制。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召集收入管理、执收部门及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税收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解决措施,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涉税信息保障、税收协助、纳税服务、审计监督方面议题分别由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提出。建立财政、税务等部门税收收入定期会商机制,做好年度税收收入预算安排及调整、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和形势预判等工作。建立收入统计、分析、预计报告制度,在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经济形势变化等重要节点,做好税收收入预测和风险防控工作。(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等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出台《黑龙江省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细化涉税信息提供主体、方式、时限等方面内容。拟定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研究制定涉税信息应用、税收保障监督、保密等专项工作制度。结合税收保障工作实际,及时研究梳理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研究制定税收协助、纳税服务等专项工作推进制度。(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涉税信息平台建设经费投入,既要统筹设计、集约节约,又要着眼长远,确保相关软硬件功能完善。要确保税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加强考核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以及应用涉税信息等情况的考核,进一步落实税收保障工作责任,提高税收保障工作水平。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市(地)、县(市)税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市(地)、县(市)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市(地)、县(市)进行通报批评。(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牵头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04
文号:黑政办规[201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发布。


  废止《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的公告》(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各县(市)区地税机关的地址、电话如下:“绥化市北林区地方税务局中直北路284号电话:8363022;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中直北路284号电话:8396855;肇东市地方税务局果园路103电话:7799908;安达市地方税务局金牛路165号电话:7120020;海伦市地方税务局雷炎大街744号电话:5791799;庆安县地方税务局余庆路24号电话:4326229;绥棱县地方税务局中心路99号电话:4660013;望奎县地方税务局中央大街88号电话:6489020;青冈县地方税务局新建街727号电话:3238012;明水县地方税务局中兴路52号电话:6231510;兰西县地方税务局新立街12号电话:563679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务院7项减税政策的通告

全省广大纳税人:


  我们始终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秉承“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发展,不断提升您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推7项减税措施,这是2018年一系列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组合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出国家减税政策的精准发力,既要保证减轻企业负担,又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创业、创新和扩大就业等经济结构调整期出现的相关问题,有利于引导鼓励创新,降低实体经济主体负担。现将这些减税政策通告如下:


  减税政策一:提高购进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上限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减税政策二: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40号公告)


  减税政策三: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减税政策四:延长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减税政策五: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比例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减税政策六:扩大印花税减免范围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减税政策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区域优惠扩围


  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