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冀医保字[2020]4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时限


  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纳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二、大力推进“不见面”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各地要积极倡议、引导参保单位和个人实行“不见面”办事,明确“不见面”办理参保登记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试行事后补交材料,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二)申报缴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缴费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按照相应的操作流程申报缴费。城乡居民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经办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APP等渠道,按照相应的操作流程申报缴费。


  各地医保、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参保登记和参保缴费的信息比对,及时准确掌握应参保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情况。对未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等非接触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未参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方式,并按要求参保缴费,确保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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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冀医保字[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20]6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十条税收支持措施通知如下,请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部门精准做好政策辅导和宣传解读,逐项跟踪政策落实落地。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四、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六、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巩固和拓展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政策成效的基础上,精准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积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力缓解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纳税困难等问题,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实体企业的冲击。各级税务、海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云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进一步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实行人性化管理,为纳税人分时分批、错峰错期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部门要对以上十条支持措施和国家后续出台的相关税费政策,实施台账式清单管理,并对落实情况逐项跟踪分析,疫情解除后进行全面总结评估,专题报告。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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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冀财税[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19]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各市、县完成交易平台搭建、交易规则制定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雄安新区可根据开发建设情况,平稳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三)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完善转让规则,保障要素有序流通


  (一)明确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明晰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土地所在地市、县政府批准,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根据申请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报经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调整补交出让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符合规划、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限制分割转让规定的,原则上应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健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长效合作机制,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税收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闲置低效用地,应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作用,引导土地使用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或促进土地盘活利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健全出租制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规范有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有偿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市、县要加快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缴纳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规范抵押机制,依法保障抵押权能


  (一)明确抵押条件。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依法依规一并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抵押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批准。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放宽抵押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自然人、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各市、县要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一并整体抵押。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各地要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严控抵押资金用于贷款批准之外的用途。(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建立交易市场体系,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一)搭建交易平台。各地可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探索实施网上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交易规则。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的基本规则,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政府可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服务效能。各市、县要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机制,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供交易方选择,为交易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资金监管等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监测调控。各地要建立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严禁擅自改变转让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符合规划,并报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法律、法规以及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明确约定或者规定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收回。闲置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完善信用体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交易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对失信主体要记入信用档案,推送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河北),并实施联合惩戒,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要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政策指导,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大对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交易信息,引导交易主体主动进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部门协作。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宗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各级机关国有建设用地权划转,须征求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划转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转让企业、转让项目、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偷逃税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法院、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严格监督问责。各地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预案,落实防控责任。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审批申报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一经核实严肃查办。对失职失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土地二级市场”。2017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在全国34个市县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2019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省政府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会议和《指导意见》要求,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起草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66次常务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3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基本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全面对标对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逐项对标对表《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精准制定我省具体措施,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体现到《实施意见》中,不折不扣予以落实。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总结我省土地二级市场工作情况,针对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政府服务和监管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力求可操作、能落地。


  三是提高行政效能。明确提出各市、县可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并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大力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土地要素流通顺畅。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21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我省到2020年、2022年的目标任务,界定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完善转让规则,保障要素有序流通。一是明确转让形式。明确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明确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明晰转让条件。分别对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并提出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三是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对土地分割、合并转让的条件等,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产业用地政策进行细化。明确提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四是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提出要健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长效合作机制,并分发挥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作用,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


  第三部分:健全出租制度,营造良好出租环境。一是规范有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提出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需依法依规,并明确出租后相关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二是加强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提出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明确市县要加快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缴纳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三是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明确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并加强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


  第四部分:规范抵押机制,依法保障抵押权能。一是明确抵押条件。分别对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件进行了明确。二是放宽抵押限制。提出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三是保障抵押权能。提出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明确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一并整体抵押。提出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第五部分:建立交易市场体系,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一是搭建交易平台。要求各地可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并探索实施网上交易。二是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的基本规则,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加强申报价格管控。三是提升服务效能。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机制,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式服务。四是强化监测调控。明确建立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完善二级市场价格形成指导监督机制,加强转让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强化一、二级市场联动,稳定土地市场。五是完善信用体系。提出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加强对交易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和严格监督问责等3条措施。


  四、出台意义


  文件的出台,对于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针对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存在的“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等问题,着力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监管,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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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3
文号:冀政办字[201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会[2020]7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当前各级会计管理和会计服务机构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部署,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工作力度,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积极采用网上办、电话办、邮递办等方式办理,尽量避免现场办理,以减少公共场所交叉感染。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二、指导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积极稳妥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加强与审计客户的沟通,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及时调整2019年年报审计计划,妥善安排疫情严重地区的审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会计管理机构报告以及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情况。


  四、妥善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今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宣传,使考生及时了解相关动态。为帮助会计人员复习备考,做到“停工停课不停学”,部分网络教育培训机构面向全省考生提供免费精品课程,详细情况请登录河北财政信息网----会计服务栏目(http://czt.hebei.gov.cn/kjfw)查看相关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会计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补换工作,应试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查询本人取得的证书。证书的发放、补办工作待疫情缓解后恢复。


  五、及时调整会计人才培训计划


  财政部将适时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计划,并做好与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培训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鼓励加大线上培训力度,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灵活、便捷、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六、畅通联系交流沟通渠道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通过电话、微信、邮箱等方式密切工作联系,通过网站、电视、报纸和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告会计管理服务事项,公布咨询电话,切实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泰华街48号,邮政编码:050050;电子邮箱:kjc87888334 sina.com。


  有关业务联系电话: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审批,0311-8677336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0311-86773357;总会计师(高端班)培养,0311-86773317。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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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冀财会[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及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17日起开始受理2019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资料,同时开通2019年度第一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网上申请受理通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7日起,公益性群众团体及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条件的,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进行网上申请。


  二、请非营利组织及群众团体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准备资料,认真填写申请表。上传资料要齐全、清晰,要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纸质资料要同时留存备查。


  三、在线办理流程:河北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省财政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在线办理→传输申请资料。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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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20]7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尽快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针对疫情防控“三个公告”的紧急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三个公告。请各级财税部门立即按照“三个公告”有关规定,尽快贯彻落实,每项政策要建立台账,实施清单管理,疫情结束后专题报告政策执行情况。


  为支持企业共渡疫情难关,中央和我省先后出台多项税费支持政策,请各级财税部门及时将最新最优惠的政策普及到每个纳税人,特别是涉及疫情防控的特殊企业,要及时告知并精准辅导,确保纳税人根据自身特点立即享受相关政策。


  各项税收政策可通过河北省财政厅(www.czt.hebei.gov.cn/zcfg/)、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www.he-n-tax.gov.cn/hbsw/index.html)外网网站查询。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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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冀财税[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医保发[2020]2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可实施减征。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市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市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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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冀医保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强化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机构的操作规范


  (一)保险机构在承保交强险时应完整、准确录入车牌号码、车辆号牌种类、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车主身份证件号码及地址信息、保险单号、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纳税类型、减免税证明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编码等信息。


  (二)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应于次月15日内,由省级分公司(或同类同级管理机构)向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和车辆明细信息。


  二、车船税减免税车辆的确定


  (一)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警用车辆及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按照车牌号码、车辆号牌种类等特征确定免税车辆。


  (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确定。


  (三)属于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提出减税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纳税人依法办理减免税后,保险机构依据减免税凭证办理相关业务。


  (四)公共交通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不征收车船税车辆的确定


  (一)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为准,根据车辆类型、车辆号牌种类等特征确定。


  (二)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机动车行驶证为准,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三)符合不征收车船税情形的其他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外省投保车辆税额的确定


  对于未完税的外省投保车辆,保险机构应按照河北省车船税征收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于提供完税凭证的外省投保车辆,保险机构应当核对车辆登记地与完税凭证开具地是否为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点不一致的,不予认可,应代收车船税,并告知纳税人可依法到完税凭证开具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五、车船税退税处理


  (一)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前,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无论保单是否生效,保险机构应予办理。同时,收回原保单和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


  (二)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后,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由保险机构到缴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所退税款退至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再由保险机构退给纳税人。


  (三)当年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辆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新购置应予减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到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六)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对原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再征收当年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六、一个年度内二次投保交强险时车船税的处理


  对于在年初投保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收了当年车船税的纳税人,当年末续保时无法提前缴纳次年车船税。保险机构提醒纳税人在次年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缴纳当期车船税,或在次年续保时缴纳当期车船税。


  七、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税额的争议处理


  车船税税额由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计算,如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业务系统返回的车船税税额有异议,可以选择拒缴。但根据“见税出单”的原则,保险机构不得打印保单。保险机构应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等信息提交车险信息平台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工作人员核实修正。在缴纳车船税后,方可打印保单。


  八、挂车车船税的处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挂车不投保交强险。挂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0年3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车船具有流动性,可在全国范围内投保和检验,扣缴义务人在计算代收税款时存在政策把握不准、操作不规范的情况。2016年我省上线了由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系统、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和车船税管理子系统联网构成的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为了规范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制定了《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意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做好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保险机构操作规范、车船税减免税处理、不征车船税的处理、一个年度内二次投保交强险时车船税处理、车船税退税处理、外省投保车辆税额确定、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税额的争议处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挂车车船税处理规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四、车船税减免税代码


  目前,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1,三轮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2,低速载货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4,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代码为213013。今后减免税代码发生变化,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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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20]11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制定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于该项政策涉及我省广大小规横纳税人切身利益,关系千万家庭生计和就业大局稳定,请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精准辅导,保证纳税人对政策学得会、用得对、申报不出错,坚决杜绝因政策落实问题而发生的群众举报和不良社会舆论,确保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百分百知晓并享受到政策,真正将党中央关心送到千家万户。


  请各级财政局、税务局尽快传达落实,并做好减税的统计分析工作,在疫情结束后将政策执行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逐级上报上级财政局、税务局。


  附件:《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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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冀财税[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人社传[2020]24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新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确定全省大型企业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确认。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员增减、缴费核定等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享受减免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责,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法依规扩面征缴,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促进基金可持续发展。加强基金监测预警,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的地区,失业保险从省级调剂基金、工伤保险从省本级基金结余中给予支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根据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情况,组织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第二条废止执行。


  各级政府要坚持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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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冀人社传[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唐医保字[2020]12号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2020年2月至6月,对我市参保企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7月起恢复正常征收。


  二、2020年2月已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企业,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做批量退费处理,退费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有关退费流程的规定执行。


  三、我市医疗保险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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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唐医保字[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邯医保发[2020]12号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0年2月份起,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缴费比例减为4%,期限为4个月。减半征收期间,个人账户仍按照原基数和比例划拨。参保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二、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2020年2月至5月4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本次减征的参保单位范围限定为企业性质、不含在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含新参保、续保等业务补收部分)、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对于2020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数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金额。严格按照省有关退费流程的规定执行,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参保单位。


  三、疫情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缓缴至疫情结東后3个月内补数到账,但整体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期间免收滞纳金。疫情前未欠费封锁的参保单位,此期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正常保障。


  四、各地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政策执行期间,各级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监测、分析、监管,保证医保基金规范使用,确保基金中长期平衡运行,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反馈。减征期限,缓缴期限如需继续延长另行发布通知。


  五、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及退费流程。缴费人可通过本地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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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邯医保发[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承医保字[2020]15号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河北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企业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减征金额,进行退费处理,或征得企业同意后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二、医保费缓缴政策继续执行,征缴期延长到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减征政策落实到位。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县(市、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县(市、区)自行解决。各县(市、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顶算。


  各县(市、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主要情况及时报告。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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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承医保字[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人社字[2020]5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适用对象


  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财政出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参保人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要按月如实申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确保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二、减免执行期限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费款所属期属于减免政策执行月份,在此期间申报核定、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经批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内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2020年3月份新申请办理参保的单位,可补办2月份参保业务,并自2月份享受相应减免政策。4月至6月份新申请办理参保的,自参保当月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新申请办理参保并从成立之日起补办参保业务、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费款所属期属于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三、参保单位划型


  省统一组织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进行划型。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险种分别对参保单位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成立大型企业划型小组,负责确定参保企业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对省统计局确定的2019年大型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确定的金融类大型企业,直接确定为大型企业。其他企业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2019年底参保登记和申报等数据以及省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大型企业名单经划型小组确认,按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参保单位类型标识。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其他参保企业均归类为中小微企业,不再逐一认定。


  (二)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由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省民政厅相关信息比对确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税务局提供的相关信息比对确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各险种内部数据比对确定。上述参保单位类型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标识。


  (三)通过委托代理形式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义统一参保的用人单位划型实行告知承诺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代理参保的单位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代理单位名称、类型、划型结果及其参保职工等信息,并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情况,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参保的单位申请直接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要及时做好参保工作。


  (四)劳务派遣机构对派遣人员按照用工单位进行分户管理,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用工单位名称、类型、划型结果及其派遣人员等信息,并附劳务派遣机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务派遣机构报送情况,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劳务派遣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用工单位性质确定适用的减免政策。


  (五)省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难以确定类型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识。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参保单位,由单位自行申报单位类型并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其申报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识。


  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划型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提供自助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逐级汇总上报到省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四、减免和退费流程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仍按月全额申报并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费额传递税务部门时按划型标识自动计算减免费额,税务部门依据减免后的应缴费额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税务局统一调整信息系统。除批准缓缴参保单位外,未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完成申报缴费,过期补缴减免政策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完成二级分户管理单位划型登记的,可自2月份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申报未缴费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已传递税务部门应缴信息,按照减免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后重新传递税务部门。参保单位不需再次申报,可直接到税务部门缴费。2020年2月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单位缴费部分减免金额,对中小微企业批量发起退款,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依据参保单位申请,可冲抵以后月份缴费,也可退回。具体业务按照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三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税发[2020]23号)要求办理。


  五、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超过缓缴期限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日计息。


  职工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和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社会保险费,从缴费到账次月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疫情影响在3月完成申报缴费、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从3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实行告知承诺制)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工伤保险费减免金额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七、加强风险防控


  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提供减免退费业务自助查询服务,便于参保单位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问题线索,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参保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发现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扩大减免政策适用范围、截留退费资金等问题,以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八、确保待遇发放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严格基金支出管理,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加快推进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加强基金监测预警,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的地区,失业保险从省级调剂基金、工伤保险从省本级基金结余中给予支持。


  九、加强经办服务和政策宣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开设“网上参保直通车”窗口,可实现全省企业网上自助办理参保缴费。各地要加大经办服务和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及时享受减免政策。对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十、做好组织实施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省联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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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冀人社字[2020]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字[2020]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建立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权责清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以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经办管理服务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压实市、县政府责任,适度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2020-2021年基金风险可控,2022年基本实现当期收支平衡,2023年及以后实现当期略有结余。


  二、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制定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承担省本级基金收支缺口财政补助责任,对财政困难的省财政直管县给予一定财政补助。


  各市政府对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负属地责任,主要负责组织本市贯彻落实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做好市本级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上述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承担市本级基金收支缺口财政补助责任,对财政困难的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补助。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负直接责任。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贯彻落实工作,具体负责本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对本县(市、区)基金收支缺口承担财政补助责任。


  三、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一)统一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


  (三)统一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四)统一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参数,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发文确定。


  四、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全省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一)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税务部门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中央调剂金、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专户下开设社会保险费收入待划转子账户,按旬将省级国库收到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转入待划转子账户,再根据省经办机构按照地区和项目确定的金额划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各级经办机构收到的基金收入通过收入户逐级归集到省经办机构收入户,按月缴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缴入时需按地区和项目细分缴入金额。各级经办机构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逐级归集到省经办机构支出户,按季度缴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


  中央财政补助收入和中央调剂金收入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缴入省级风险储备金,在基金出现支付风险时,经省政府批准后划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


  2019年末暂存各地的省级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限期归集到省。各市、县收入户、支出户活期存款余额,汇缴到本级财政专户后,在2020年3月底前全部上解至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2019年12月31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已签订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后全额上解至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2020年1月1日后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全部解存,于2020年3月底前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在定期存款全部到期并上解后撤销。


  (二)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支出项目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核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以及其他项目支出。


  自本通知发布次月起,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期间,每月15日—20日发放本月养老金。每月5日前,各级经办机构制定本月企业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逐级上报至省经办机构,由省经办机构汇总各市上报的用款计划,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每月10日前,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经办机构申请,参考本月用款计划、支出户余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到省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省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拨付到各市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市经办机构要确保在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年末省经办机构应将省级支出户余额退回省级财政专户。每月25日前,各级经办机构将本月实付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省财政部门据此记账,核算基金支出。


  (三)收支对账。税务部门、人民银行、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按月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税务部门要与人民银行核对入库数额与缴款明细;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核对缴款明细与核定征缴信息;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核对基金收支信息。基金收入以缴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时点记账,基金发放的各项待遇支出以支出户具体拨付待遇支出时点记账。


  五、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机制,增强预算的科学性、严肃性、约束性,通过预算实现基金收支平衡。进一步强化基金预算绩效考核,提高年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将预算绩效考核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综合考核指标体系重要考核项目。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实行省级管理,由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各级经办机构合理确定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经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形成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安排情况报告,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其中征缴收入情况由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确定;基金支出情况要根据退休人数、待遇调整要求等情况测算确定;地方财政补助情况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缺口分担机制确定,并列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


  省经办机构汇总各级收支情况,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收入预算草案会同税务部门编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批复各级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执行。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六、统一缺口分担机制


  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各地当年基金征缴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支付当地基本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产生的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与市、县财政补助共同负担。分担比例按照各地收支缺口占编制预算时上年度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决算的可用财力(扣除部分专项化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比重分5档确定。省财政直管县单独确定可用财力,对要求全市(包括省财政直管县)统一核算的市,需当地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的收支缺口,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收支缺口=(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费抚恤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各省财政直管县可用财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上解上级支出-部分专项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各市可用财力=全市可用财力-各省财政直管县可用财力之和。


  第一档:收支缺口占可用财力比例(以下简称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0.05的,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中央财政补助、中央调剂金补助、基金结余)负担88%,市、县财政负担12%。


  第二档:全省平均占比-0.05<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0%,市、县财政负担10%。


  第三档:全省平均占比<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0.05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2%,市、县财政负担8%。


  第四档:全省平均占比+0.05<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0.1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4%,市、县财政负担6%。


  第五档:全省平均占比+0.1<缺口占比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6%,市、县财政负担4%。


  市、县两级财政按上述分担办法安排的补助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后每年9月底前,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下开设的风险储备金子账户。各地未按要求及时足额上解的,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联合催解,对催解后仍不上解的,报请省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处理并通报全省,同时启动相关问责程序。省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拨入省级风险储备金子账户。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基金收支缺口。


  年终决算后,省根据考核年度实际收支缺口、可用财力和考核结果重新审核各地财政补助。据实核定后的财政补助大于年初预算的,差额部分列入次年财政补助上解到省;小于年初预算的,相应抵顶次年需安排的财政补助。


  可用财力每年年终决算后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公布计算过程及结果。如需调整分担机制,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调整。


  缺口分担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计算实施。


  七、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依托河北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省经办系统省级集中,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支持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经办、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系统,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电子化操作和全程在线监管。建立健全覆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核算、决算、监督、分析全过程的管理信息系统,系统采取省级集中、部门协同的方式运行,为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科学化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保障。


  八、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按照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制定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统筹服务资源,加快推进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整合,充分发挥社会服务机构、银行等市场资源优势,拓展社会保险服务渠道。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实现事前识别预防、事中监测处置、事后审计整改的全程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九、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将各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预算绩效、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工作列入市、县基本养老保险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省级统筹基金补助挂钩。自2020年起,将各级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纳入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奖补范围,根据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增长情况进行奖补。对征缴收入增幅超过全省平均增幅的地区,按照其超出部分金额的1%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出。


  每年年终决算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对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收支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年度缺口分担比例进行调整,考核第1名的市在规定的分担比例基础上省级统筹基金多负担1个百分点,第2名0.9个百分点,第3名0.8个百分点,第4名0.7个百分点,第5名0.6个百分点。第6名(含)以后不再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十、防范化解基金风险


  健全企业养老保险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对违规办理退休、违规补缴、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等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造成基金损失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严肃问责,依法追回基金并相应核减省级统筹基金补助,核减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提前退休等专项核查工作,对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强化工作组织领导


  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作用,定期组织调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省级统收统支如期启动、顺利实施。对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基金安全完整的,省将进行约谈通报,予以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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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4
文号:冀政字[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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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事皮毛制品加工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成本法扣除。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皮毛制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9日



关于《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


  二、适用范围


  本次纳入试点范围的是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有意愿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皮毛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


  三、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采用成本法,根据试点纳税人上报的2018年度实际成本情况确定。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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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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