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冀税发[2019]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定《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和《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1.0版)》,规范自助办税终端的管理和使用,是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取得扎实成效,落实“为民服务解难题”,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便捷化办税渠道,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抓好各项前期准备,确保2019年11月1日全面落地实施。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主动加强与征管、信息中心及各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和使用工作。要强化人员配备,安排专人负责自助办税终端日常管理工作。


  二、科学配置自助办税终端。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分布特点和办税需求,科学确定自助办税终端配置数量和种类,科学布设自助办税服务网点。强化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推进在社保、车管、房产等部门服务场所布设自助办税终端。积极推进在社区、村镇、商场、大型商品集散地等社会场所布设自助办税终端。积极强化与银行、汽车4S店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合作,依托社会力量,增配自助办税终端,增设自助服务网点。


  三、加强自助办税终端日常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着力做好自助办税终端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硬件维护、定期巡检工作,确保自助办税终端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突发故障,长时间无法修复的自助办税终端,应及时撤出。要配足、配强导税服务人员,强化业务引导和操作辅导,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业务,帮助纳税人熟悉各项功能操作,提升纳税人使用自助办税终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自助办税终端安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做好自助办税终端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管理用户账号和口令密码,加强网络接入和影像监控管理。总局要求全国自助办税终端于2019年9月30日前改造为互联网接入方式,省局计划于9月20日左右关闭内网自助办税通道,请各级税务机关主动督促并积极配合相关合作单位,按时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附件1:《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


  附件2:《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1.0版)》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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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7
文号:冀税发[2019]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19]6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9日


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及《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省流转交易中心承担全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等工作,对市、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全省农业类知识产权和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流转交易活动。


  市、县(市、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省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省、市、县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 流转交易中心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流转交易中心设立乡镇工作站,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中心要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省流转交易中心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县流转交易中心依照省流转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制定各自的交易规则。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所在地的流转交易中心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流转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流转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告。


  第二十一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


  第二十二条为 减轻农民负担,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2019年10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了有关政策。一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二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引导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系统意见,并成为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2015年、2017年先后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着我省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始发挥显著作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目前,《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为更好地发展我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总结四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本《办法》。


  二、遵循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总结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成效,聚焦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不清晰、监管措施不够全等问题短板,提出了解决措施,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调整对《办法》做出进一步完善。二是坚持落实落地。在全面对接中央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状,对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细化,对相关流程进行简化,提高可操作性,满足广大农民、村集体、涉农企业的实际需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条。


  (一)总则。《总则》阐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各自职责。省流转交易中心承担全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等工作,对市、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省农业类知识产权和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流转交易活动;市、县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及省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联动,《办法》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并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能及相关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同时指导流转交易中心设立乡镇工作站,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


  (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十二类。每类农村产权有其特有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包、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在流转交易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农村集体权利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交易规则要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三)交易程序。明确权利人可自己或委托代理办理交易申请,申请交易时应提交的资料,需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提供决策或审批证明。明晰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审核、组织交易的服务程序,审核时间不超过5天,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告知申请人,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要求流转交易中心要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的交易合同,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向有关部门提供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收取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四)交易规范和监管。《办法》提出,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加强资金监管,对交易主体信用进行登记,推行“黑名单”制度。《办法》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交易主体可通过协商、协调、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管,以保障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合法开发利用。


  (五)附则。附则规定,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出台意义


  (一)推动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办法》是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性文件,《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营造良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环境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保障全省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权益。通过公开、公正、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证农村产权能够自由、有序的流动,提高农村产权配置效率和效益,有效发掘各类农村产权的市场价值,进一步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收入。


  (三)有效促进我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应用。《办法》的出台是全省农村产权“流转顺畅”的长效制度保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良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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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9
文号:冀政办字[2019]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字[2019]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做好我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抗风险能力,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保障和推动全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把引进战略投资与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向创新能力、绿色发展能力、效益大幅提升的企业倾斜。


  (三)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党委、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由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及有关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综合分析测算后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可参照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自身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按年度进行考核。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最多不超过4个。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对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成本控制率等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主要选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不良贷款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


  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五、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程序和范围。国有企业按照“由下而上、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三)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高于前三年工资总额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市场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效益联动指标预算基数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中的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严格把关。发现预算不合理的,要及时指导、监督、纠正。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脱节,或与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相冲突,需要重新调整预算方案,问题严重的要整体纠偏。(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五)完善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被国家或省评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处于筹建期、战略调整期、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年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七)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六、完善企业工资内部分配管理


  (一)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国有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国有企业应积极对标行业先进经验做法,探索工资总额创新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子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企业内部分配办法。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吸引、激励、留住关键人才。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


  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合理评价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贡献,强化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


  国有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加企业发展的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缩减福利性项目。(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工资提取及支出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七、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过程管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工资内部分配的监督。国有企业要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四)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在部门和企业网站上,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五)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落实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六)强化责任追究。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不得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抓紧制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科学设定工资总额预算要素,量化工资分配指标,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全省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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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冀政字[2019]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发[2019]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等四个片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共540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523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河北层面设定)17项。统一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中央层面设定和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试点片区根据清单列明的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分类推进改革。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级实施清单管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不得随意调整删减。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2),由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组织制定和统一管理。


  (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结合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所涉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及时更新和动态调整。同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要求,及时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14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依职责办理企业登记后,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8项。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确需办理备案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企业备案后,业务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62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业务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业务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应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行业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行政审批部门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业务监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456项。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做到“能放尽放”,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参照中央层面确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省市场监管局要商省业务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企业登记注册和准营许可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贯通行政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数据资源端口,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双向推送,实现登记注册、准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务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对接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确保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地落实。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行政审批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加大下放部门指导监督力度,强化承接层级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积极探索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监管创新模式。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严格落实规定期限和改革要求,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改革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修订《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履行省人大常委会授权程序后,暂时调整实施《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改革的司法需求,组织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固化改革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聚焦企业关切,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有序实施。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要发挥牵总作用,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和片区管委会对本区域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改革举措,细化时间表、路线图、责任链,强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合力破解改革难题,切实提高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协调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改革统筹协调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事项的清单组织编制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方案制定、指导落实和政策解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市、县三级要协调联动,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统一规则和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和片区管委会要制定工作方案,编制改革事项清单,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各部门实施方案和各片区工作方案应于2019年12月底前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督导力度。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委托社会有关机构对改革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论证。对落实改革到位、创新开展工作、破解改革难题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改革、未按时限完成任务、不配合改革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河北层面设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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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30
文号:冀政发[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妥善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电能表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其按照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实际用电单位。


  二、实际用电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经营场所,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电能表向供电公司结算电力产品费用的,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的以下资料,由供电公司按照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见附件1)、《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实际用电单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电能表总表单位时提供,见附件2)。


  (二)实际用电单位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结算凭证(应包含电量、电费信息)。


  三、供电公司为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核对以下信息:


  (一)《分割单》《汇总表》表格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二)实际用电单位提供资料所载单价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是否一致。


  (三)实际用电单位的分割电量是否小于等于总表电量。


  (四)开票金额是否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


  四、供电公司对于实际用电单位提供的资料,经核对确认无误的,按照《分割单》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后,向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


  五、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和供电公司应将《分割单》《汇总表》、结算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电能表总表单位和实际用电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


  2.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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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和其他按相关规定不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除外。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间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公布)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三)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和执行“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外,其他执行各类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按年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按年度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五、其他事项


  执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制定的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报送。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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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于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便捷完成个人所得税信息登记、申报征收、查询申诉、通用服务等业务。


  一、上线功能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采用分阶段开发上线的方式。2020年1月1日是第一阶段上线,本期上线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人信息登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及申诉(APP端)、经营所得申报、申报更正及作废、优惠备案查询、税款缴纳等。后续,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功能还将持续拓展。


  二、线上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涵盖三个线上渠道,分别为WEB端(网页端)、手机APP端及扣缴客户端。


  1.WEB端(网页端)登录渠道


  (1)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


  (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hebei.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即可进入。


  2.手机APP登录渠道


  纳税人如需使用手机APP功能,需自行下载或更新。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下载或更新“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


  (2)通过苹果和安卓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或更新。


  3.扣缴客户端登录渠道


  扣缴客户端下载与登录渠道保持不变。


  三、用户口令


  为提升用户体验,方便纳税人使用,已注册用户可使用


  原用户名和口令登录;新用户可点击“立即注册”自行在线注册。


  四、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和申诉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查询已申报收入以及对不实申报收入进行异议申诉。


  五、其他事项


  3月1日起,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届时网络拥堵,纳税人可提前通过手机APP(或WEB端)注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及时填报和更新基础信息,查询收入缴税明细及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避免年度汇算期集中注册填报,影响办税体验。


  为确保退税安全,纳税人可提前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的“个人中心”填报本人银行卡(中国境内开立的I类银行账户或者银行柜面开立的银行卡),以便能够提前进行账户核验,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理退税。


  特此通告。


  附件: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一阶段)APP端用户操作手册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一阶段)WEB端用户操作手册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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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社[2020]9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批复2020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省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省本级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已经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省本级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批复你单位,请按照预算法要求,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进行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2020年,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12192572万元。其中:上年结余3826132万元,本年收入8366440万元;本年支出8721663万元,年末滚存结余3470909万元;预算收支平衡(收支总规模=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滚存结余)。


  具体收支情况详见附表。


  二、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各项收入预算任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积极做好各项基金收入核定征缴工作,严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我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稽核力度,做到依法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及时缴存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全面完成收入预算任务。


  三、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要合理安排基金支出,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四、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风险防控工作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冀财库[2014]38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执行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及时反映省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切实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要认真分析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密切关注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确保预算执行的均衡、平稳和安全。


  五、切实加强预算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和因重大政策因素变动等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切实加强预算监督管理,不得擅自减免保费收入,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支付范围。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基础信息资料档案,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按规定征缴预算收入,检查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


  附件:2020年河北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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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9
文号:冀财社[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20]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持续推动防控工作升级加力,坚决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1.全力服务全国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全力以赴支持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防控工作,在防疫药品、物资和医护人员等各方面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倾力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充分发挥河北在全国产业链中的作用,增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产业供给能力。全力支持保障京津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认真做好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防疫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2.推进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二、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给


  3.增加防疫物资供给。建立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购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进行技术改造,扩大重点物资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4.保障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生活物资储备特别是米面油、食盐、食糖储备监管,做好应急供应准备。(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大重点生活必需品调运和供给,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确保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和商超、便利店、社区供应点及时补货补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开展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畅通物流运输渠道。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通达,保障市场供应必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通达,保障正常生活生产出行车辆通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6.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7.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8.完善生产配套条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采购等相关问题,抓好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稳供保障,加强产供销等各环节科学匹配,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9.强化重点要素保障。监测电力运行态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科学安排运力配置,防止集中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要素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完善工业企业帮扶机制,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建立驻企特派员制度,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督促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1.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予以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医院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简化金融服务流程,支持大健康产业、应急产业、被动房产业等领域重点企业上市,鼓励保险公司畅通保险赔付流程。(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入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


  17.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


  18.加快项目审批节奏。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要素保障、时刻做好开工准备,一旦具备条件即开工建设。对一季度和上半年有望建成投产的重点项目,帮助企业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和投产准备,尽早投运达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0.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用好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21.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高端设施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稳定。继续抓好生猪稳产保供,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防疫重点,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畜禽疫情。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2.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商业网店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发展,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搭建应急物资集采电商平台,依托重点电商企业和电子商务园区,组织全网商品调集,提升民生商品、医疗防护用品集采能力,支持电商平台与物流配送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支持外贸优势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设立网上名优产品库,引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4.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印发实施《河北省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疫情结束后应对服务需求反弹的预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做好疫情过后旅游市场宣传,促进全省旅游总收入稳定增长。(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5.抓好重点工业行业发展。落实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针对疫情防控期和疫情过后的工程建设需求,鼓励钢铁、装备、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导食品、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开发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的新产品,加快制造业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6.壮大发展数字经济。启动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加快发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拓展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产业应用场景,做实做大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7.支持发展生物经济。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行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一次审批、分次核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支持医疗机构、高校、企业,开展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研发。加快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园区建设。落实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28.强化就业服务。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做好政策储备。组织开展常态化线上招聘和职业技能线上培训,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利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扩大就业信息推送覆盖面,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衔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推行数字政府“指尖计划”,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需求巨大的便民事项上线“冀时办”,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与“冀时办”对接,入厅事项能够在“冀时办”中预约办理、提交材料、查询进度。整合43个部门和各市热线,拓展联通京津和雄安政务热线,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进一步畅通民意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0.补齐公共卫生短板。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公共卫生环境进行彻底排查整治。抓紧实施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社区和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扎实推进20项民心工程,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是重要政治任务。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提出管用措施,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坚定必胜信心,聚集合力、同向发力,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动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为坚决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提高防控工作水平,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我省制定出台了《若干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部分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若干措施》聚焦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务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全省各级各部门聚集合力、同向发力,解决好疫情防控工作中防控物资供给、便民利民服务优化、公共卫生补短板等方面问题,统筹好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复工复产、项目谋划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等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对我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原则


  《若干措施》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三点原则:


  一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细。


  二是着力提升疫情防控工作水平,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针对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问题,从物资供给、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务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全省疫情防控工作。


  三是强化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综合施策,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努力保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给,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等七部分内容,共30条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是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全力以赴支持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防控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全力提供防疫药品、物资和医护人员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以及支持保障京津物资供应等工作。二是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


  第二部分是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给,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一是增加防疫物资供给,建立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并予以重点支持;将我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涉及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等生产企业共57家)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在应急响应期间正常开工开业。对国家卫生健康委《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可以先采购后备案。二是保障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开展重点超市成品粮油价格监测日报告制度、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生产情况和成品粮油、食盐、食糖储备库存日监测报告制度,重点监测省储成品粮代储企业和日处理小麦1000吨以上企业。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生活必需品供销动态监测,组织全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场、超市及时与种植、养殖、生对接,采购、调运、储备生活必需品,及时补货补柜,疏通货源渠道和城乡配送通道,促进生活必需品和防护物资有序调配流通,保障市场供应持续稳定。开展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三是畅通物流运输渠道,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防疫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市场供应必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绿色通道”通达;鼓励邮政快递企业适当调整收寄、分拣、投递模式,积极采用智能柜投递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和直接接触,大力推动快递服务农业、制造业以及推动交邮合作、警邮合作、邮快合作、快电合作,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四是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对疫情防控物资,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做到物畅其流,实现通关“零延时”。


  第三部分是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一是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组织企业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做好疫情防控、风险隐患排查、危险作业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等复工复产工作。二是完善生产配套条件,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资质办理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确保企业正常生产。三是强化重点要素保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四是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驻企特派员制度,进驻全省22家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进行帮扶,督促企业扩大生产。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部分是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工作举措。一是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予以补助,其中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中央和省级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二是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三是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直接向市场采购,采购单位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内部报批、合同验收程序,并保留询价记录等原始资料、凭证,保证采购质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大力推广政府采购电子化。四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五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针对企业恢复生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间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提供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展期一年还款,展期内财政给予正常贴息,消除受疫情影响和群众创业后顾之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将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组织实施降费奖补,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担保业务,按实际担保费率与3%的差额给予补助。六是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简化金融服务流程,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化解流动性危机,其中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辖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的上市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七是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推动行业渡过难关。


  第五部分是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一是加快项目审批节奏,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统一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二是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为积极应对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充分发挥投资和项目建设对冲作用,确保疫情过后一批重点项目立即开工复工。三是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等领域重点项目,对防控任务较重的市县,在一般债券额度分配上额外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市县将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公立医院等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


  第六部分是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一是抓好春季农业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稳定,及时发布农产品产销信息,加强价格动态监测,畅通销售渠道,千方百计提高蔬菜上市量,鼓励生猪养殖场扩大规模养殖,提高猪肉市场供应的保障能力,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畜禽疫情,指导蔬菜育苗企业和菜农及早动手、选好品种、备足种苗,为早春设施蔬菜生产做好准备。二是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制定并实施餐饮、住宿、美容美发等行业应对疫情行业经营防控规范指南,推动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结合。推进多式联运和冷储冷运,完善提升农产品冷链物流监控平台,加强冷链物流平台与企业对接,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的业务联合,保障京津冀地区生活物资供应和大型商超市场的生活必需品供应,满足消费者的日常物资需求。三是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指导各地利用网络优势大力开展电商业务,依托各类电商平台、电商销售企业、电商运营企业,搭建抗疫应急物资采购网络,运用网络优势开展全网商品调集,提升民生商品、医疗防护用品采购和供应能力。利用菜鸟驿站、社区便利店和智能自提柜等资源提供网订自取为主的无接触配送服务。指导传统零售企业开通网上销售平合,发挥线上线下结合优势,加大线上销售力度。四是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印发实施《河北省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包括积极扩大服务消费、加强财税和价格政策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实行土地用房优惠、深入推进服务业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创办服务业企业、改善城乡公共环境、完善工作机制等十个方面保障措施。对疫情期间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物流等服务需求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对预案,指导旅游企业围绕特殊时期群众文旅生活需求,策划推出贴心线上服务;疫情过后,开展线上线下结合融媒体宣传活动,持续扩大“京畿福地乐享河北”品牌影响力,促进全省旅游总收入稳定增长。五是抓好重点工业行业发展,落实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加快制造业强省建设。六是壮大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加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大数据分析能力。推动基于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张家口、廊坊、承德、秦皇岛、石家庄五个大数据示范区建设。七是支持发展生物经济,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一批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规律与致病机制研究、疾病发展与临床诊断、救治技术研究、有效治疗药物筛选及相关技术产品研发等应急科研攻关项目,落实中医药产业发展系列政策。


  第七部分是切实保障改善民生,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和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通过网络直播、线上点播等形式开展线上培训;通过智能化、网络化手段向劳动者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二是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冀时办”中预约、办理及查询,实现生活缴费、社会保障、交管出行、公积金等便民功能,整合各类政务热线,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解决疫情时期百姓关注的烦心事、揪心事。三是补齐公共卫生短板,加快推进县域医联体建设,年底前每个县至少建成一个紧密型医联体,全面推开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全覆盖。推进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通过新建或改造现有医疗机构等方式,全省康复医疗机构年底达到29家,每个市至少建有1-2所达到二级标准的康复医院或护理院。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3-5张床位作为康复病床。一般乡镇卫生院提供康复医疗服务,逐步建成功能完善的全省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从源头清除病原孳生环境,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挥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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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冀政办字[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医保字[2020]4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时限


  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纳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二、大力推进“不见面”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各地要积极倡议、引导参保单位和个人实行“不见面”办事,明确“不见面”办理参保登记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试行事后补交材料,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二)申报缴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缴费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按照相应的操作流程申报缴费。城乡居民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经办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APP等渠道,按照相应的操作流程申报缴费。


  各地医保、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参保登记和参保缴费的信息比对,及时准确掌握应参保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情况。对未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等非接触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未参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方式,并按要求参保缴费,确保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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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冀医保字[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20]6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十条税收支持措施通知如下,请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部门精准做好政策辅导和宣传解读,逐项跟踪政策落实落地。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四、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六、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巩固和拓展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政策成效的基础上,精准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积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力缓解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纳税困难等问题,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实体企业的冲击。各级税务、海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云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进一步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实行人性化管理,为纳税人分时分批、错峰错期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部门要对以上十条支持措施和国家后续出台的相关税费政策,实施台账式清单管理,并对落实情况逐项跟踪分析,疫情解除后进行全面总结评估,专题报告。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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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冀财税[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19]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各市、县完成交易平台搭建、交易规则制定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雄安新区可根据开发建设情况,平稳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三)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完善转让规则,保障要素有序流通


  (一)明确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明晰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土地所在地市、县政府批准,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根据申请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报经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调整补交出让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符合规划、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限制分割转让规定的,原则上应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健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长效合作机制,落实和完善差别化税收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闲置低效用地,应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作用,引导土地使用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或促进土地盘活利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健全出租制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规范有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有偿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市、县要加快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缴纳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规范抵押机制,依法保障抵押权能


  (一)明确抵押条件。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依法依规一并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抵押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批准。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放宽抵押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自然人、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各市、县要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一并整体抵押。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各地要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严控抵押资金用于贷款批准之外的用途。(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建立交易市场体系,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一)搭建交易平台。各地可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探索实施网上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交易规则。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的基本规则,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政府可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服务效能。各市、县要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机制,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供交易方选择,为交易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资金监管等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监测调控。各地要建立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严禁擅自改变转让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符合规划,并报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法律、法规以及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明确约定或者规定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收回。闲置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完善信用体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交易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对失信主体要记入信用档案,推送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河北),并实施联合惩戒,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要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政策指导,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大对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交易信息,引导交易主体主动进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部门协作。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宗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各级机关国有建设用地权划转,须征求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划转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转让企业、转让项目、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偷逃税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法院、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严格监督问责。各地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预案,落实防控责任。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审批申报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一经核实严肃查办。对失职失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土地二级市场”。2017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在全国34个市县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2019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省政府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会议和《指导意见》要求,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起草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66次常务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3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基本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全面对标对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逐项对标对表《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精准制定我省具体措施,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体现到《实施意见》中,不折不扣予以落实。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总结我省土地二级市场工作情况,针对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政府服务和监管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力求可操作、能落地。


  三是提高行政效能。明确提出各市、县可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并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大力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土地要素流通顺畅。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21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我省到2020年、2022年的目标任务,界定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完善转让规则,保障要素有序流通。一是明确转让形式。明确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明确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明晰转让条件。分别对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并提出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三是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对土地分割、合并转让的条件等,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产业用地政策进行细化。明确提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四是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提出要健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长效合作机制,并分发挥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作用,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


  第三部分:健全出租制度,营造良好出租环境。一是规范有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提出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需依法依规,并明确出租后相关权利、义务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担。二是加强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提出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明确市县要加快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缴纳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三是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明确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并加强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


  第四部分:规范抵押机制,依法保障抵押权能。一是明确抵押条件。分别对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件进行了明确。二是放宽抵押限制。提出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三是保障抵押权能。提出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明确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一并整体抵押。提出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第五部分:建立交易市场体系,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一是搭建交易平台。要求各地可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并探索实施网上交易。二是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的基本规则,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加强申报价格管控。三是提升服务效能。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机制,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式服务。四是强化监测调控。明确建立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完善二级市场价格形成指导监督机制,加强转让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强化一、二级市场联动,稳定土地市场。五是完善信用体系。提出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加强对交易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和严格监督问责等3条措施。


  四、出台意义


  文件的出台,对于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针对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存在的“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等问题,着力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监管,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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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3
文号:冀政办字[201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会[2020]7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当前各级会计管理和会计服务机构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部署,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工作力度,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积极采用网上办、电话办、邮递办等方式办理,尽量避免现场办理,以减少公共场所交叉感染。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二、指导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三、积极稳妥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加强与审计客户的沟通,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及时调整2019年年报审计计划,妥善安排疫情严重地区的审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会计管理机构报告以及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情况。


  四、妥善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今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宣传,使考生及时了解相关动态。为帮助会计人员复习备考,做到“停工停课不停学”,部分网络教育培训机构面向全省考生提供免费精品课程,详细情况请登录河北财政信息网----会计服务栏目(http://czt.hebei.gov.cn/kjfw)查看相关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会计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补换工作,应试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查询本人取得的证书。证书的发放、补办工作待疫情缓解后恢复。


  五、及时调整会计人才培训计划


  财政部将适时调整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计划,并做好与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培训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鼓励加大线上培训力度,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灵活、便捷、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六、畅通联系交流沟通渠道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通过电话、微信、邮箱等方式密切工作联系,通过网站、电视、报纸和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告会计管理服务事项,公布咨询电话,切实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泰华街48号,邮政编码:050050;电子邮箱:kjc87888334 sina.com。


  有关业务联系电话: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审批,0311-8677336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0311-86773357;总会计师(高端班)培养,0311-86773317。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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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冀财会[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及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17日起开始受理2019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资料,同时开通2019年度第一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网上申请受理通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7日起,公益性群众团体及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条件的,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进行网上申请。


  二、请非营利组织及群众团体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准备资料,认真填写申请表。上传资料要齐全、清晰,要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纸质资料要同时留存备查。


  三、在线办理流程:河北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登录→省财政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在线办理→传输申请资料。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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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20]7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尽快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针对疫情防控“三个公告”的紧急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三个公告。请各级财税部门立即按照“三个公告”有关规定,尽快贯彻落实,每项政策要建立台账,实施清单管理,疫情结束后专题报告政策执行情况。


  为支持企业共渡疫情难关,中央和我省先后出台多项税费支持政策,请各级财税部门及时将最新最优惠的政策普及到每个纳税人,特别是涉及疫情防控的特殊企业,要及时告知并精准辅导,确保纳税人根据自身特点立即享受相关政策。


  各项税收政策可通过河北省财政厅(www.czt.hebei.gov.cn/zcfg/)、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www.he-n-tax.gov.cn/hbsw/index.html)外网网站查询。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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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冀财税[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医保发[2020]2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可实施减征。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市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市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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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冀医保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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