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政策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政策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了更好地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改进税费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事项


  纳入此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的是地方教育附加。


  (二)纳税人申报享受税费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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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19]23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土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通如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顿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做纳的增值税、城育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返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们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侦测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暂无]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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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7
文号:冀财税[2019]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9月20日17时至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9月20日17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跨区迁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含简易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迭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认证、勾选、验旧、退回、缴销、查验;增值税发票代开(含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代开发票作废、冲红;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等业务事项(详见附件)。同时,“河北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将停止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迭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起,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完毕,所有业务恢复正常办理,同时启用具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功能的“河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车辆购置税申报、发票领用、房产交易等涉税事项,尽量降低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的影响。


  (二)按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河北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河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更加完善,性能更加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停止服务。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培训并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参加培训和下载辅导资料,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待时间过长等情况。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停办业务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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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5179 时间:2019-09-04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河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2条,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8个地市税务局明确个人出租(转租)按租金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比率,截止目前廊坊市的比率最高为8%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整理:TPSZSMART


 


  TPSZSMART按:《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6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第一款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从公开信息看目前有8个地市(沧州市征求意见)已经明确: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比率,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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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现将张家口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了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同时,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为落实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发布了2019年第4号公告,对张家口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两条,分别明确了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时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例1.自然人A出租住房一套,月租金5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1000元,缴纳房产税100元,无法提供修缮费用支出的凭证,则可以按照租金收入的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5000×5%=2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0×10%=25元。


  例2.自然人B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B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无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缴纳房产税60元。则可以按照租金收入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3000×5%=1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10%=15元。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例3.自然人C出租住房1年,租房协议约定,租金按年收取,一次性预收全年租金60000元。没有发生修缮费用,则可按月分摊该收入,分摊后月租金=60000÷12=5000元,每月缴纳房产税1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1-20%)=392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920×10%×12=4704元。


  例4.自然人D出租住房1年,租房协议约定,租金按年收取,一次性预收全年租金60000元。假设发生修缮费用1000元,未提供合法、准确凭证,缴纳房产税1200元,则可按月分摊该收入,分摊后月租金=60000÷12=5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5%=2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0×10%×12=300元。


  三、《公告》实施日期


  《公告》明确了施行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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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扩大推行有奖发票范围的通告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规范经营者发票开具,报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决定扩大有奖发票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有奖发票”主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实施,消费者用手机下载“奖票宝APP”,扫描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二维码即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可以鉴别发票真伪,验证通过后就可参加发票抽奖,中奖奖金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等形式发放给中奖者。


  鼓励商家申请办理聚合支付“二维码”,消费者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此“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开票和摇奖全过程。


  二、有奖发票范围


  (一)适用行业


  个人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奖票宝APP”验证即可参加,不包括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成品油零售,收费公路及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开具的发票。


  (二)适用票种


  2019年10月1日(含)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开奖。


  1、未通过验证的发票;


  2、红字(负数)发票;


  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5、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7、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


  8、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发票;


  9、受票方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个人的发票;


  10、票面总金额(含税)50元以下的发票;


  11、不征税或免税业务发票。


  三、奖项设置


  个人消费者在石家庄市范围内(包括县市区)消费金额50元(含)以上,从开具发票之日起180日(含)内都可以参与有奖发票。有奖发票分为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


  即时开奖。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和电子),用“奖票宝APP”采集并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真伪查验后,即可参与即时开奖。奖金分为五个档次,100元、50元、10元、5元、2元。


  定期开奖。定期开奖采用现场摇奖方式,每季度组织一次。即时开奖采集的发票通过二次校验后,都可以参与定期开奖。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开奖过程及结果,聘请第三方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开奖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奖金分别5万、3万、1万。


  四、兑奖规则


  (一)即时开奖


  中奖奖金即时给付中奖者“奖票宝APP”的钱包中,可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转账提现。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兑奖,使用微信红包提现的应在24小时内领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定期开奖


  定期开奖现场摇奖后,中奖结果当场对外公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因玷污、损坏等原因票面信息不能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


  2、中奖者兑奖时应提供身份证明、使用“奖票宝APP”的手机号码供税务机关核对。开具发票有个人姓名、手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需提供与票面信息一致的资料供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兑奖。


  3、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的,应提供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以上相关复印件或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4、领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5、同一张发票只能参加一次即时开奖和定期开奖。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原《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的公告》(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停止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商家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推荐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技术服务单位免费为申请的商家办理聚合支付“二维码”,消费者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此“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开票和摇奖全过程。


  (三)“奖票宝APP”可从石家庄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各大安卓应用商城及苹果App Store下载。


  (四)中奖信息在“奖票宝APP”、石家庄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公布。对中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信息为准。


  (五)税务机关只负责按照“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结果支付相应的奖金,不负责认定中奖者的奖金归属。


  (六)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等信息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不能兑奖。冒用他人身份的,核实后取消兑奖资格。


  (七)消费者发现商家拒不开具发票、或者有发票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八)“互联网+有奖发票”活动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有奖发票技术支持热线  400-0111206


  发票违法举报电话  12366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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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河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参照多数省市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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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高认办[2019]24号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研究确定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暂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标准(暂行)


  全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犯污染环境罪,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2.被列入省级环境违法黑名单,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政府列入“河北省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


  二、相关事项


  1.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对辖区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要定期开展环境违法行为的筛查工作,一旦发现其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本界定标准(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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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冀高认办[2019]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邯郸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8月2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听取建议、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邯郸市辖区内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确定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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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现对秦皇岛市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6号公告),规定了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秦皇岛市税务局按照该公告要求,对秦皇岛市具体适用比例做出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比例进行了明确。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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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税发[2019]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注重协作配合,携手并进推动脱贫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现就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历史性决定和重要政治任务,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其参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举措。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充分认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始终以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崇高使命,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确保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助力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二、增进协调配合,推进信息共享


  部门协作是合力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基础。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密切跟踪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一线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落实效果,收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意见建议,积极研究拟订针对性强的支持脱贫攻坚落实措施。要积极推进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及时传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等各类数据信息,为精准定位、精准推送、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夯实基础。


  三、精准宣传培训,确保政策落实


  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丰富,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和其他税种,既有鼓励扶贫捐赠、支持金融扶贫、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扶持贫困群众就业创业等针对性强的税收政策,又有促进“三农”发展、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普适性的税收政策,涉及六个方面、110项具体内容,政策涵盖面广、含金量高。打赢脱贫攻坚战,各地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认真梳理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结合本地区扶贫重点、区域特点、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落实。要通过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精准锁定政策受惠群体,在做好全面宣传培训的基础上,联合开展好精准宣传培训、点对点辅导,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打折,帮助脱贫地区群众和企业熟练掌握、用足用好、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四、优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通过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服务等有效措施,为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提供最大程度便利。要进一步精简业务办理资料、简化业务办理程序、拓宽一次办结事项范围,继续压缩支持脱贫攻坚相关事项办理时间。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贫困地区群众和企业申报享受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提示提醒等服务,防范税收风险,推动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


  五、加强督查评估,确保政策效果


  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打通税收助力脱贫攻坚的“中梗阻”“最后一公里”,不折不扣落实好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贫困地区群众和企业切实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效应评估分析,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或采取委托第三方等合理方式,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的实施情况和激励效果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按要求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和扶贫部门报告。


  附件:


  1.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汇编


  2.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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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2
文号:冀税发[2019]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税办发[2019]7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7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总局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传达税务总局文件内容,确保全员周知。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严格对照总局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好各部门的工作,严禁出现与总局文件精神相悖的行为。全面加强工作规范、工作监督和工作问责,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见效,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是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严格依法依规征收税费,严肃组织收入相关的各项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收税费的底线,严格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行为。


  三是提前谋划好全年组织收入工作。全面加强收入形势预判,提早研究、统筹谋划好全年组织收入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三个务必”、“三个坚决”,遇有不当干预组织收入工作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


  四是与地方政府加强协调沟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摸清税源底数,算清减税降费账,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汇报沟通,如实反映当地经济税源情况和发展态势,努力争取地方政府对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工作的理解支持,促进地方政府合理调整年初预算目标,使税收收入预算目标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形势相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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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0
文号:冀税办发[2019]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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