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

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应由省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河北省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三、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省税务局监制发票启用新的发票票种名称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挂牌后,原显示“河北国税”及税徽水印字样的发票印制用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用于印制挂牌后的河北省税务局监制发票。挂牌后新印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取消发票联中间位置可用防伪灯具照射显现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字[2018]2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平稳有序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政府规章设定的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新机构(以下称新机构)后,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合并后的新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划转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项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上级地税机构对下级地税机构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为新机构、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为新机构的,由上级新机构对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3
文号:冀政字[2018]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需出具的文书。


  (三)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时办结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


  (四)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对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出具税务文书时,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税务文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印章,其效力同纸质税务文书。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圆周直径40mm,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部门税务业务专用章管理,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内统一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对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样式和启用时间进行统一规范,故发布本公告。


  二、发布本公告的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规定,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办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的样式及管理制度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办理非即办事项或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需出具的文书;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时办结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对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出具税务文书时,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税务文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印章,其效力同纸质税务文书。


  (二)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安部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准刻手续,并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告知纳税人。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十项便民措施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双创双服”活动,切实优化全省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红利,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制定十项便民措施,现予通告。


  一、进一步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时间


  把新办纳税人网上办税的“套餐式”业务事项由10个增加到17个,需要填写的表单改由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网上确认。2018年8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2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对新办纳税人经营者涉税信用良好的首次申领发票时限再压缩50%,即1个工作日办结。


  二、完善优化网上办税功能


  在目前网上办税系统实现登记、申报、发票等150余项功能基础上,2018年底前进一步优化网上办税系统,增加网上办理业务种类,实现办理税费界面友好、功能齐全、操作简便的“网上一窗式”业务办理模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理税费体验。


  三、方便自助办税(费)和就近办税(费)


  在办税服务厅增配自助办税(费)设备,实现自助设备全覆盖。逐步在银行网点、商业密集区等场所增设自助办税(费)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增加24小时自助办税(费)服务场所,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自助办理税费事项。积极扩大“同城通办”“省内通办”事项范围,实现办税缴费就近办理。


  四、实行税费事项“一厅通办”


  全省所有综合办税服务厅实行“一厅通办”、主要税费事项实行“一窗通办”。即纳税人、缴费人进一个厅可以办理所有税费事项,在一个窗口可以办理主要税费事项。


  五、实现纳税服务热线“一人通答”


  整合原国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8年9月1日起实现“一人通答”所有税费业务咨询。2018年底前开通“12366微信咨询平台”,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自助式咨询服务。


  六、为出口企业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


  将出口退(免)税手续办理时限再压缩20%,即将一、二、三类出口企业退(免)税手续办理时限由现在的5、10、15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4、8、12个工作日。扩大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实现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进一步拓展“互联网+便捷退税”服务平台预警评估、征退税衔接、涉税提醒等服务功能。


  七、服务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监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向增值税小微企业和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发生研究开发费用企业等纳税人提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示提醒服务。进一步落实“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方式,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八、拓展网签三方协议银行范围


  在目前已实现与30家银行网签委托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扩展至在省内经营的全部银行,实现税企银网上签订三方协议。


  九、进一步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服务水平


  加强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可用在外省设立的银行账户在网上缴纳税款,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便利。


  十、对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网上代开电子发票


  2018年10月起,在全省推广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网上代开电子发票,实现纳税人通过手机APP实名注册并网上代开电子发票,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高认办[2018]13号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核实有关举报事项,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提出处理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是此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复核程序


  1.复核提请单位向当地同级科技部门提请复核申请,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复核申请,并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2.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复核企业进行资质审核。专家名单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组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


  3.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专家组评审建议,提出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取消或保留建议。


  4.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提出最终审定意见,并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提请部门反馈复核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4
文号:冀高认办[2018]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公布),为确保我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省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


  邮编:050013


  传真:0311-86981147


  涉税咨询电话:0311-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西院)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


  邮编:050013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省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检举。受理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311-88625116、88626588;传真:0311-88625297;网络举报途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互动交流-违法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相关栏目公布。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


  邮政编码:050013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3号 关于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1-3)。


  二、增补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4)。


  上述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的规定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29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7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三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4]105号)、《液体乳及乳制品等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公布)同时废止。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可选择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3日


  附件:


  1、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2、酒及酒精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3、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4、部分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发文说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对已实行核定扣除的部分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我们邀请财政厅相关人员一起,多次组织全省业务骨干进行集中研究、测算,并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就核定扣除标准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目前,拟调整核定扣除标准的3个行业和拟增补部分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的1个行业核定扣除标准已经在外网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本公告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合规性评估,未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及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等问题。此公告拟于财政厅会签30日后的次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3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三、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十二条、第十七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


  五、删去附件1、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正)


  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第二章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自主填报《报告表》,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首次办理经营地涉税事宜时,办税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内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有效期内开展跨区域经营。跨区域经营有效期依照合同执行期限确定。


  纳税人因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需要办理有效期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内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填写《报告表》相应栏次,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或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办理经营地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或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


  纳税人填报《反馈表》,应一份《反馈表》对应一份《报告表》。


  纳税人不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告知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结果。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第三章 税务机关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十四条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疑点的,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纳税人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进行核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到现场验查。


  第十六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第十七条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及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销售方申请代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根据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作为销售方申请代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方形,规格为50mm×30mm,边宽1mm。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首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名称较长的可分两行。税务机关名称为县税务机关规范名称。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n)”,“n”为一个县税务机关范围内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数量,用阿拉伯数字1、2、3……n表示。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尾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税务机关代码为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内税务机关代码。


  (五)代开发票专用章字体为仿宋,字号为4号。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的代开发票专用章自县税务机关新机构挂牌当日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局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局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的通告

为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功能强大、运行流畅、统一规范的税务信息化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发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该软件融入了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申报流程,实现了自动计税、申报校验、查询统计和自助学习等功能,便于扣缴义务人使用操作和防范税收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将全面推广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下载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系统切换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载并使用扣缴客户端软件


  自2018年7月31日起,在全省推广使用免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请扣缴义务人自行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下载专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相关业务统一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其它在线渠道一律停止使用。


  二、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和接口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为配合全面推广金税三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主动维护好纳税人知情权,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使用扣缴客户端,并满足扣缴义务人个性化需求,省局已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和接口标准予以公布,内容包括申报软件数据接口标准、扣缴申报技术标准、标准申报表规范、业务标准等内容。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


  三、基础信息录入与培训


  为避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安排对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8年7月至9月组织对该软件操作使用进行免费培训,请扣缴义务人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培训。


  四、注意事项


  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下载、软件使用、扣缴纳税申报等环节若遇到问题,可参考相关视频培训资料,或拨打“4001007815”和“12366”服务热线咨询,或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软件下载地址: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客户端安装包与视频课件,下载地址:https://pan.baidu.com/s/1aqBv9SnLfb_ADZ1xf3uw8A


  http://service.17win.com/downloadCenter.html


  2.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申报业务和技术标准V1.1,下载地址:


  http://www.he-n-tax.gov.cn/hbsw/bsfw/zxwj/201807/t20180720_1812975.html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1日


  相关下载:


  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视频课件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河北省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规格,190mm×101.6mm;联次,两联,即发票联、记账联。


  (二)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规格,190mm×105mm;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mm×177.8mm;联次,六联,即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mm×177.8mm;联次,五联,即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五)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通用定额发票(M)。规格,175mm×77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六)河北通用机打发票(N)。规格,82mm×101.6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七)河北汽车客票(机打)。规格,180mm×63.5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副券。


  (八)河北汽车客票(热敏纸)。规格,84mm×5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九)河北汽车客票(定额)。规格,240mm×52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十)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规格,57mm×152.4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十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I)。规格,44mm×12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十二)河北门票(01)。规格,152.4 mm×63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十三)河北门票(02)。规格,203.2 mm×78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以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为河北门票(02邮资)。


  三、普通发票印刷用纸


  (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使用双色防伪无碳纸,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痕迹不消失。


  (二)河北汽车客票(定额)、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通用定额发票(M)、河北通用机打发票(N)、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通用机打发票(I)


  使用隐色防伪纸,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痕迹不消失。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使用彩色纤维压感纸。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抵扣联、报税联使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


  (五)河北汽车客票(机打)


  使用80克以上双胶纸。


  (六)河北汽车客票(热敏纸)


  使用60克以上热敏纸。


  (七)河北门票(01)、(02)、河北门票(02邮资)


  使用200克以上双面铜版纸。河北门票(02邮资),由邮政部门确定用纸。


  四、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相关要求


  (一)对选择使用本公告有效发票票种(不含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按照公告有效的票种规格和适用范围印制。


  (二)纳税人可在河北省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企业中自行选择,自行询价。印制发票前纳税人应将自行选择的发票印制企业、发票规格、印制数量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印制所需资料提交河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主管部门,编制印制计划。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得跨设区市使用。


  (四)对经营规模较小且门票使用量较少的纳税人,可选择适当面额的河北通用定额发票作门票使用,所使用定额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有门票使用需求且同时核定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可选择增值税发票作门票使用。


  (五)纳税人选择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五、普通发票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或“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拨打12366热线进行普通发票信息查询。


  (一)以下票种提供票面开具信息和流向查询:


  1.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以下票种提供流向查询:


  1.河北汽车客票(机打)、(热敏)、(定额);


  2.河北门票(01)、(02);


  3.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4.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K)、(L)、(M);


  5.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I)、(N)。


  六、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发票监制章式样


  2.河北普通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税办发[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 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0号)的要求,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省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细化分工表》,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政务公开,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程中,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继续推进税收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全面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拓展公众获取信息渠道,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促公正,持续推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与公开透明相结合推进政务公开。对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研究决定的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制定的重要税收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要及时公开。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等相关信息。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部门职能优化,及时做好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切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及时公开税务检查执法信息,坚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使税务执法过程和结果更加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坚持主动公开、多渠道公开与重点领域公开相结合推进政务公开。省局将于2018年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本级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将新机构成立后的主动公开信息、原机构仍有效的政策法规、纳税服务、税收执法信息等纳入目录,并对外发布。各设区市局税务机关依据新的“三定”规定及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全面梳理公开内容,利用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新媒体多渠道做好主动公开,进一步抓好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坚持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与主动发声引导相结合推动政务公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影响市场预期的重要政策,严格坚持三同步原则,同步起草、同步解读。政策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税收舆情风险防控意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密切监测、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高效回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税收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深化增值税改革、环境保护税征收等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热点舆情回应,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各市、县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通报会,接受记者采访、发表署名文章等方式主动发声,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坚持实体办税、网上办税与规范提升服务质效相结合推动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税指南,办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清理并公开纳税人办税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及时更新已公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公开网上办税服务事项清单;推进门户网站与地方政府网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涉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明确税务网站和新媒体等渠道网民留言的受理、处理、办结流程;推广使用统一的12366税收知识库。开展办税服务信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为纳税人提供清楚、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三、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加强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网站建设集约化,严格网站开办整合流程,优化升级省局门户网站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完善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网站编辑部建设,建立健全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断提高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对接总局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积极配合开展公共信息资源相关试点工作。


(二)整合“两微一端”新平台。按照机构改革推进要求,做好原国税、地税“两微一端”对接整合。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监管和维护,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落实。


(三)规范对外公开电话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系统对外公开电话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电话、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税务部门联系电话、纳税人端税务软件支持电话等“六类”电话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对外公开电话的集中清理,及时进行电话号码的更新维护和对外发布,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内部流转、高效便民”的原则,保证接通率和处理效率。


(四)及时做好主动公开文件资料移交、发布。及时将税收公告、规范性文件汇编、税务年鉴等可主动公开的文件向地方图书馆、档案局移交,方便公众检索。按照总局要求做好,推动省、市税务机关制发的税务公告由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工作。


四、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印发实施后,结合总局、省政府要求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文件措施,严格落实各项规定。根据总局统一部署要求,围绕十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新修订《条例》的特点等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避免发生失泄密、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税收秩序等问题;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进一步拓宽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尽快开通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确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规范、畅通;加强对已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归类研究,确保相同类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口径的一致性。


五、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建设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分工并对外公布。全面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配齐配强专业工作人员,及时开展业务培训,严格考评考核和督查问效,推动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能力不断提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细化分工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23
文号:冀税办发[201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18]15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63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降低税费负担


(一)全面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支持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执行国家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减免环境保护税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


(二)落实涉企收费减免政策。动态修订调整我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时发布省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5%。扎实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工作,2018年移动流量资费水平同比下降30%以上;对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同比下降10%-15%。(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


(三)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在全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规范年活动,重点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专项检查、交通环保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巩固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政策,确保其他收费项目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


二、不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加强对制造业的金融支持。围绕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冀政发[2018]4号)和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系列三年行动计划,引导银行业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对大数据与物联网等先进领域和滚动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精准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普惠信贷计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推行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融资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企业(农户)经认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创新发展科技金融。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保证保险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广和完善银税合作。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四)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监管力度,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服务收费问题。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缩减企业融资链条。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收费和执行贷款利率情况排查,清理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压缩企业证照办理时间。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办事流程改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将企业开办办理环节压减为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实行企业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网上全流程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事项“一次不用跑”或“最多跑一次”。实行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审批,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缩短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构建京津冀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区域合作机制,开展三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简化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目录,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目录中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的事项,2018年底实现全流程委托下放。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到2018年底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积极推广企业税务发票“线上申请、快递送达”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石家庄海关、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邮政局)


(四)严禁环保“一刀切”。对涉及民生的企业优先保障,对钢铁、焦化、电力三个行业中超低排放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环保“领跑者”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环保达标、手续完备、产品市场好的企业不予停产。(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有效降低用人用能成本


(一)降低人工成本。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执行我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不超过2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二)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和范围,2018年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推行全电量交易。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政策。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核定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抑制层层加价,减轻企业用气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快降低物流成本


(一)规范公路、港口和车辆检审收费。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公示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及标准,严禁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超载货车。2018年底前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物流业发展。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物流企业,首期缴纳50%后,在依法约定前提下,其余可在一年内分期缴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六、打造新业态降低成本


(一)建设现代供应链体系。推进制造业供应链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研发、检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加快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在制造业供应链的应用,支持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生产企业,优化供应链业务流程,构建供应链一体化运作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应用。积极推进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综合集成等新模式应用,加快推进万家企业上云,降低企业销售、生产、服务、运营、信息化和管理成本。积极培育100个“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三)加快推进企业联合研发。加强产学研对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按75%加计扣除,并将其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的指导和服务,各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冀政办字[2018]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工商办字[2018]166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省局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省局定于11-12月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抽查对象及比例


  (一)随机抽查对象


  全省“已成立”状态的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


  (二)随机抽查比例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按1%的比例抽取。


  省局结合信用监管要求,在此次抽查中,将全省因未报送年报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已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纳入定向抽查对象抽取范围。


  二、抽查时间


  2018年11月5日至12月25日。


  三、联合抽查内容


  依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规定抽查检查事项,按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规定的法律依据、规范程序和检查方法,对被抽查对象实施“全覆盖”检查。


  四、联合抽查组织实施


  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本级“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企管、执法、市场、消保、商标、广告、信息中心、经检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负责本地“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的整体部署、方案制定、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一)抽查任务分工


  1.省局负责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并根据登记机关分派至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2.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负责牵头统筹协调此次定向联合抽查工作,制定定向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按时上报总结、报表;其他业务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涉及本业务条线的随机抽查工作。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对随机抽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抽查工作按期完成。


  (二)抽查方式及流程


  1.省局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模块,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分派至有管辖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2.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同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开展随机抽查。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本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也可委托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规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所涉及到的事项实施全覆盖检查。实施检查前,相关业务和职能机构应依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所涉及的经营范围等,初步确定对各抽查对象所涉及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三)公示抽查结果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司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四)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1.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属于依法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抽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企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请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此次“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上报省局企管处。


  联系人:李岩、董智斌


  联系电话:0311-88636559、88636572(传真)


  电子邮件:hebgsjqgc 163.com


  附件:


  1.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情况统计表


  2.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表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1-02
文号:冀工商办字[2018]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上线运行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给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和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工作的要求,自2018年11月21日起,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将升级改版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访问渠道和用户体系


  电子税务局上线运行后,网页版和手机APP的访问方式和用户体系不变,使用原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用户名、密码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并进行涉税事项的办理,不受升级影响。对原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客户端系统,将不再提供数据支撑及数据通道,有关涉税事项请通过网页版渠道、手机APP及自助终端设备进行办理。


  二、实名注册和实名认证流程


  电子税务局继续采用实名注册和实名认证方式。新用户完成实名注册后,使用身份证号码和设置的密码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同时支持线上实名认证和线下实名认证。


  线上实名认证在实名注册的过程中进行,实名认证通过后方能完成注册过程。电子税务局的实名认证方式在银联认证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刷脸认证方式,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端系统拍照,系统会将上传的图像和公安系统的人口库信息进行比对,完成纳税人线上实名认证。


  纳税人通过线下完成实名认证的,电子税务局会自动为纳税人创建账户,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时无需再进行实名注册。


  三、主要功能


  电子税务局在全面优化原网上申报、征收、发票使用、优惠备案、信息查询等功能的基础上,新增税源信息报告、证明开具、信用评价等功能,可实现200余项涉税事项的办理,并可进行留言、咨询、预约等互动服务。


  电子税务局功能按照业务类型分为用户中心、办税中心、查询中心、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个性化办税等六大功能模块。其中,用户中心可实现对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的管理和查看;办税中心可用于涉税业务申请及办理,实现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税费申报与缴纳、证明开具、退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各类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理;查询中心实现对办税进度及结果、申报缴款、定额核定、发票、电子档案等信息进行查询;互动中心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联互通、在线交互;公众服务为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无需登录即可查看的信息;个性化办税为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的套餐服务和创新功能。新版电子税务局上线后,将构建起我省“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服务新模式,全方位为纳税人服务。


  四、访问方式


  (一)网页版办税系统


  网页版办税系统通过以下方式访问: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2)在“网上办税”栏目点击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面。


  使用PC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涉税事项办理时,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9.0及以上浏览器。


  (二)手机移动端办税


  已安装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的纳税人,无需重新下载。未安装的纳税人,需下载安装。纳税人可通过扫描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APP下载”栏目的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


  移动端登录方式与网页版办税系统一致。


  (三)自助终端办税


  纳税人使用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发票相关涉税事项,可按照自助终端设备相关提示操作。


  五、其他事项


  (一)涉税纸质资料保管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不必报送纸质资料。网上业务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将涉税纸质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二)服务支持


  使用电子税务局服务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反馈,业务支持电话:0311-12366;技术支持电话:0311-88628084,0311-86112366。


  电子税务局首页面提供了操作手册和有关操作视频,详细介绍了电子税务局使用方法,可供查阅和观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上线运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上线后,提供的套餐服务和创新服务有哪些?


  电子税务局将关联性较强的业务进行组合,推出跨区域涉税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等套餐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精准、便捷的个性化办税服务。在套餐服务的基础上,电子税务局不断创新,提升系统技术含量,提供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工具、刷脸认证等创新功能。


  二、线下实名认证流程有没有变化?


  纳税人进厅进行线下实名认证过程中,除按照原有程序进行照片采集外,同时输入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系统会自动根据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为纳税人创建电子税务局账户。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时,无需再进行实名注册,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三、刷脸认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纳税人使用网页版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认证时,选择“刷脸认证”方式后,系统会生成一个二维码。纳税人必须使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APP进行二维码扫描,使用其他应用程序的“扫一扫”功能无效。如纳税人手机没有安装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系统,要分两次进行扫描,第一次扫描安装移动端APP,安装完成后第二次扫描二维码,可进行实名认证。推荐纳税人直接使用电子税务局APP进行实名认证。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省税务局、省人社厅和省医保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从社保机构和医保机构取得核定缴费信息后,按照规定缴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选择按月、季、年,通过批量扣款、办税自助终端、办税窗口、微信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四、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69270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79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