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0]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湖南、四川、广东、海南、新疆、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批准公司所属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湘财证券[1999]73号),经研究,现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苦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4月3日以川国税函[2000]127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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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03
文号:国税函[2000]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产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为此,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是:

  (一)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产业市场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工业化生产的潜在技术基础,经过努力后可以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产品结构的合理化。

  (五)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

  (六)有可靠的运行实践。

  二、目录公布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共62项。

  三、根据中央关于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扶持的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法规,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三)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四、切实落实好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及设备(产品)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可参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716号)执行,其中,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的确认按有关法规执行。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确认凭证予以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五、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情况,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本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产品,支持其发展。同时,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订相应的支持措施,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六、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和环保产业技术发展的情况,陆续分批颁布鼓励发展目录,并对原有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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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2-23
文号: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是整个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保证财政收入,现就加强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有的税务部门征管不严、措施不力,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税负原则的实现。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不仅能有效地堵塞税收流失,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税收增长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对此,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作。各地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明确责任人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不断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适应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变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有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特别是涉及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税收改策和法规(纳税调整项目等)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宣传培训,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税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税务专管员制度,对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会有影响,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有关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决策数据资料。税务部门除在内部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之外,还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外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特别是税源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行业分布、规模大小、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极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有关政策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程度,从中分析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制定改进措施。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所得税征管方式

  中小企业在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求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来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不同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台账管理制度,以满足征收、检查等方面的需要。当前应着重建立财务登记、主要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纳税人投资情况等企业所得税基础资料台账。

  (二)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账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然后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对不设账簿或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的有关法规,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管理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五、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法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作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年度税务检查,积极开展对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采取措施,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账证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和新上岗的会计人员。主管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不断地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还应鼓励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账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建账建制、代理记账。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对各地开展的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参与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的管理

  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法规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策进行审批,不得走过场。企业凡不按法规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严禁虚开、代开发票和开票不及时入账、多开少入的现象,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加大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强化税务检查,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为此,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合理调配力量,将汇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检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存在不按时申报,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法规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还要及时曝光,予以震慑,以儆效尤。

  八、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中小企业的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实现的产值及销售额、盈亏状况、上缴的各项税收、所得税负担状况、采取的征收管理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等。总局将及时分析全国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状况和税收负担水平,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使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再上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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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2-03
文号:国税发[2000]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6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主办、中国科协承办“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奖励全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初中、高中、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近年来完成的优秀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该项奖励活动设一等奖5名,个人项目奖金为11.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5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10万元人民币),集体项目奖金为12.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集体2.5万元人民币,奖励集体所在学校1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0名,个人项目奖金为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4万元人民币),集体项目奖金为5.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集体1.5万元人民币,奖励集体所在学校4万元人民币);三等奖50名,个人项目奖金为2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0.5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1.5万元人民币),集体项目奖金为2.3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集体0.8万元人民币,奖励集体所在学校1.5万元人民币);提名奖120名,个人项目奖金为0.6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0.15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0.5万元人民币),集体项目奖金为0.7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集体0.2万元人民币,奖励集体所在学校0.5万元人民币)。教育部为此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为了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蓬勃发展,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和申报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同意对学校取得的上述奖金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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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9-10
文号:国税函[2001]69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贵州、广西、广东、重庆、上海、四川、云南、湖北、黑龙江、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继续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黔地税发[1999]第154号)。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振华集团公司的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振华集团全资控股的43家成员企业,在1999年度至2000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在贵州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振华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振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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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1-27
文号:国税函[2000]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请示》(内国税外字[1999]35号)收悉。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森勃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147.85万美元,经营期限为15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电能、热能,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法规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法规,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电能、热能等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可自1999年1月1日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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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1-20
文号:国税函[2000]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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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9-10
文号:财税[2001]157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升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委托哈尔滨国家税务局对该软件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操作平台由原window3.2升级为windows98版本,数据库的编程软件由foxpro2.5升级为foxpro6.0版本。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升级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法规》精神,在税源报表的经济性质中增加了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应地增加了3张附表,即股份合作企业表,股份有限公司表,有限责任公司表。将报表中第22行改为“查补净增(减)所得税额”,第23行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户数”,增加第24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3、24行数字年末数填报。

  二、软件安装: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挂在总局广域网LOCAL下的SDS目录上,文件名为DISK1、DISK2、DISK3、DISK4、DISK5,共有5张盘。安装软件时请仔细阅读DISK1盘中的README文件,安装软件时请用DISK1盘中的setup.bat进行安装。安装使用前请详细阅读菜单中的“帮助”。

  三、在使用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时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心,所得税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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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4-07
文号:国税函[200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三、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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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9-08
文号:财税[2001]16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根据“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全氢泾关厂计划已经“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从1999年开始组织实施。经国家环保总局招标而关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企业可以获得多边基金的赠款。根据“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化工行业淘汰计划的要求,有关企业获得的赠款应用于关闭生产线的利润损失、人员安置补偿和拆除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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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4-04
文号:国税函[2000]2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资证财字[2000]8号),经研究,现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中信证券股从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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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30
文号:国税函[2000]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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