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0]5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晋地税所发[200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为了加强对此类所得的税收征管,总局于1999年10月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虑到各地的检查力量和征收管理实际情况不同,因此,通知未对检查涉及的年限作出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法规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200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对个人或个人打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法规国税函[2000]9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碳氢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碳氢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406号)收悉。美国碳氢技术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 0年2月22日签订了《美国碳氢技术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转让协议》(合同号:2000-062;合同金额6217500元),转让国际上先进的煤炭直接液化技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法规,同意对美国碳氢技术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营业税。
法规财税字[2000]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2000年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海外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约2630万美元的图书、报纸、期刊、文献资料(含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附有信息的计算机磁盘、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中图总公司北京海关进关2310万美元,中图广州公司广州海关进关70万美元,中图深圳公司深圳海关进关10万美元,中图上海公司上海海关进关200万美元,中图西安公司西安海关进关40万美元。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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