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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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14
文号:国税发[2000]4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管理,准确掌握投资抵免和税源变化情况,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法规,现将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二、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三、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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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03
文号:国税函[2000]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200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后所得税的征管分工和收入入库级次如何确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债转股工作的决定精神,配合做好债转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应作为中央股份,计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得税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二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将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转出,应按股权受让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接受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持股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持有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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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6-21
文号:财税字[2000]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外字[2000]138号 财政部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河北公司财务关系下放地方及财务指标预算基划转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号文件及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调整方案的批复》(国脱钩组[1999]35号)精神,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包总公司)所属省市公司移交地方管理。现将中国包装进出口河北公司(以下简称中包河北公司)财务关系下划地方及财务指标、预算基数划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包河北公司财务关系自1999年1月1日起划归你厅归口管理。从1999年起,中包河北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按规定报送你厅。

  二、中包河北公司有关财务指标划转的具体数据以北京市中财经会计师事务所中财经(99)审字第152-07015号《审计报告》审查的中包总公司1998年度财务决算数(中包河北公司在报表合并范围内)为准。1998年中包河北公司资产总额18,539.91万元,负债总额24932.96万元,所有者权益-6,393.06万元。其他主要财务指标见附表。

  三、中包河北公司1999年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的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已缴人中央金库的所得税,请办理转库手续。

  四、同意中包河北公司以上缴所得税0万元为基数,下划河北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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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5-24
文号:财外字[2000]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2000]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随着企业改组改制的发展,混合投资的企业迅速增加,很多地区反映现行关于股制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征管范围和收入级次划分有些情况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股应按照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制企业在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制企业,其中央股比例依据上述法规办法计算确定。

  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股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划分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时,金融保险企业在投资组成的股制企业中所占股作为中央股计算分享比例。

  三、在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投资的股制企业再投资组成的股制企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投资部分,均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股计算比例。

  四、股制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法规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服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等文件的有关法规执行。

  五、联营企业比照上述法规执行。

  六、本法规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入库税款,不予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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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5-10
文号:财税字[2000]7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1]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 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 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 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   

    (三)健康保险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 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 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4.国寿全家福保险(B) 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 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 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2.子女教育保险 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 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 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 7.青年英杰 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 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 10.太平精英卡保险 11.泰安人身保险 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3.老板卡保险 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15.金婚银婚保险 16.美满婚姻保险 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 5.幸福伉俪联合寿险 6.学生综合险 7.养老金还本保险 8.福寿双全保险 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 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 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 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 14.团体人寿保险 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 16.美满人生保险 17.一生安康保险 18.小福星终身寿险 19.团寿双全保险 20.爱子女年金保险 21.长寿安康保险 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 23.长寿平安保险 24.长效平安保险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 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29.儿童养老金 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 31.团体个人理财 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 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34.养老附加险 35.养老金保险 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 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 38.购物养老 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 40.洪福养老保险 41.红太阳 42.还本养老金保险 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 44.康乐养老保险 45.跨世纪终身保险 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 47.双全寿险 48.太平洋双全寿险 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 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 51.义务兵团身险 52.永安人身保险 53.幼儿平安保险 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 55.职工双全寿险 56.职工特约养老保险 57.子女备用金保险 58.综合养老保险 59.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 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 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 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 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 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 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 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 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 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 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 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 25.特种医疗保险 26.少儿住院保险 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8.九华健康保险 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 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 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 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7.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 1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 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 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   

    (二)养老金保险   

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 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 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 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 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 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 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一)养老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旧) 2.养老金保险(新) 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 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5.团体养老金保险 6.瑞丰年金保险 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 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 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 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   

    (二)健康险   

1.重大疾病保险 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 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8.重大疾病保险(A) 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 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2.防癌终身保险 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 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重大疾病保险(B) 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 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 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 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 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 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 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 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   

    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小博士计划保险 2.小博士计划保险(B) 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 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 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9.团体定期保险 10.吉祥相伴定期保险 11.投资连结保险   

    (二)养老保险   1.永相伴终身保险 2.常青树终身保险 3.常青树终身保险(B) 4.常青树终身保险(C) 5.指数化年金保险 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 7.还本终身保险 8.新世纪终身保险 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 10.泰康两全保险 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12.终身保险特约 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 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 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 16.福寿两全保险 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 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 19.年金转换特约保险 20.真情2000两全保险 21.团体人寿保险 22.团体终身保险 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 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 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三)健康保险   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 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 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 6.女性安康保险 7.女性安心保险 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 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 10.女性疾病保险 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 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 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 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Ⅰ型 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Ⅱ型 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 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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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18
文号:财税[2001]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略)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是指符合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Ⅱ)》(以下简称GB18352.2—2001)的车辆。     

第三条 申请减征消费税的车辆范围是: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中所列的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申请减征消费税车辆的产品型号应当单独编制。     

第四条 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主要包括:样品检验、生产一致性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     

第五条 样品检验应当送《通知》中规定的检验机构,按照GB18352.2—2001的要求,进行冷启动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Ⅴ型试验)、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试验(Ⅳ型试验)和曲轴箱气体排放试验(Ⅲ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可以使用符合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中供应北京、上海和广州的无铅汽油或优质柴油,在检验机构监督下由企业自主进行。汽车生产企业在提出产品检验申请前18个月内,在上述检验机构进行的同类检验结果也视为有效。     

第六条 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一致性审查的申请。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报告; (二)与试验车辆有关的资料;(三)产品同一型式的分类说明;(四)产品排放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五)质量体系认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本条第四款保证计划的重点是过程控制,内容应当包括:人员、设备、采购、工艺、环境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等。     

第七条 生产一致性审查,应当充分考虑并利用企业已经获得的质量体系认证结果和检测手段。已通过ISO9000(94版)、ISO9000(2000版)、QS9000(98版)、VDA、EAQF、AVSQ、TS16949或者其他不低于前述质量体系要求的一种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企业,生产一致性审查可仅对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涉及的过程控制内容进行审查。     未通过上述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生产一致性审查应当对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计划涉及的过程控制内容同时进行审查。企业应当在申请书上说明所建立的质量体系。     

第八条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GB18352.2—2001第7章的要求,从批量生产的车辆中随机抽取至少3辆样车,进行Ⅰ型试验、Ⅲ型试验、Ⅳ型试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九条 生产一致性审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审查人员包括质量体系审核专家和汽车排放技术专家。现场审查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生产一致性审查报告。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在生产一致性检验完毕10日内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和车型清单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一条 已批准减征消费税的车型,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可能影响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如有更改,必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车型,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根据自身情况,对产品定期按照GB18352.2—2001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质量体系定期进行评审。企业在质量体系评审时,应当保证相邻两次评审的内容覆盖质量体系和质量计划要求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减税车型的排放性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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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15
文号: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函字[2000]15号 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江西、山西、河北、辽宁、吉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广西、新疆、宁夏、重庆、上海、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73号)下发后,一些省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文件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请示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企业地域范围问题

  有些老企业除在本省市范围内设立新企业外,还到其他省市设立新企业,为了兼顾操作和管理的要求,可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企业原则上限于本省市范围以内,到其他省市设立的新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老企业设立多个新企业的问题

  一个老企业若设立多个新企业,新企业享受政策的税收数额计算办法继续按照财税字[1999]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基数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税收基数×全部新企业年销售收入/(全部新企业年销售收入+老企业年销售收入)

  新企业基数=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对某一企业的投资额/老企业对全部新企业投资额)

  三、老企业占100%股份问题

  100%股份都归老企业的新企业,实际上是老企业的一部分,可以享受三线企业的税收政策,在操作时可以将其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并入老企业一并计算应退税额,税额全部返给老企业。

  四、兼并问题

  非三线企业被三线企业兼并的,如果丧失独立法人地位,不单独纳税,完全变成三线企业的一部分,可以由三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为保证地方利益,三线企业的税收基数应包括被兼并企业被兼并当年的税收实际入库数(可根据兼并当年税收实际入库数的月平均数测算全年入库数)。非三线企业被三线企业兼并后仍保持独立法人地位并单独纳税的,不能享受三线企业的政策。

  三线企业被非三线企业兼并,如果仍保持独立法人地位并单独纳税,可以继续享受三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兼并企业不能享受。

  五、股份比例变动问题

  三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到期,为便于操作,返还办法在股份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稳定。

  六、本通知所称老企业是指《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2号)所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新企业是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形式设立的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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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4-10
文号:财税函字[200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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