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0]9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关于2000年度继续执行按营运收入的1%计提长航集团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长航总财发[2000]第45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0年按营业(运输)收入的1%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名单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0]7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的有关法规,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的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法规财税[200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具体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法规财税[2001]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法规财税[200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到期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恢复征收契税。
法规国税发[200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3月23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4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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