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0]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开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通知
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请求增开免税计划内出口卷烟口岸的函》(国烟办[1999]870号、国烟办[2000]29号)称,为降低卷烟出口成本,进一步扩大卷烟出口,根据目前卷烟出口业务发展的需要,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公司等企业要求增开土尔尕特、青岛等口岸为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为此,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总局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开土尔尕特、青岛两个口岸为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请你们按照现行法规办理有关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法规国税函[2001]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规国税函[2000]10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信公司2000年向所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0]第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0]1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江苏、海南、辽宁、吉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煤物财字[2000]1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领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0]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2000年)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广东、云南、内蒙古、新疆、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0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0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法规国税函[2000]9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陕西、青海、四川、湖南、贵州、河南、山东、云南、福建、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关于2000年收取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中水电财经[2000]2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0]9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广东、河北、四川、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保得财[2000]第09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5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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