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浙江、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陕西、北京、山西、河北、上海、天津、辽宁、湖北、广东、云南、海南、黑龙江、河南、江苏、安徽、内蒙古、新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厦门、青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1]107号),请求继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现将该集团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重汽集团全资控股的50家所属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重汽集团亏损数额较大并且近期难以全部弥补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2001年度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重汽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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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01
文号:国税函[20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02]2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切实做好所得税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每笔税款填开一份缴款书。对各级财政共享的所得税,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所得税税款的总金额填写,不填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以便国库部门划分各级财政分享的收入。

  对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的62家集中纳税的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由于必须先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并上划中央总金库后再划分给各地,所以,缴款书“预算级次”栏必须填明“中央级”。

  二、为便于国库核算和财政结算,对于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的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国有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等企业缴纳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实行集中纳税办法的62家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应严格按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填清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必须填写“项”级科目的代码和名称。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栏,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填写,确实难以分清“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的,可选择适当的“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填列,不得省略。

  三、各级国库部门在进行所得税入库收入会计核算时,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核算,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应核算到“项”级科目。

  四、各地2002年1月1日后征收入库的所得税,凡与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统一由税务部门填制更正通知书,经国库部门核实后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划分、报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五、税务和国库部门要抓紧按财预明电[2001]3号文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修改所得税征收、划分和报解、入库的核算软件。在软件未修改好前,各地税务、国库和财政部门要共同协商有关所得税的征收入库事项,并按国库的要求填制税收缴款书,办理所得税收入入库业务,以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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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4
文号:财预[2002]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投资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电财[2001]834号)。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分别是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分别持有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34%、31%、9.9%。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经财政部批准,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桓仁发电厂、太平哨发电厂、大同第二发电厂的权益(即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配股,获得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未获得非股权转让收入,桓仁发电厂、太平哨发电厂、大同第二发电厂的产权移交已经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转让桓仁发电厂、太平哨发电厂、大同第二发电厂的权益(即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今后如转让其持有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按照规定计算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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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5
文号:国税函[2002]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东风汽车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风汽车公司全资控股12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度由东风汽车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东风汽车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东风汽车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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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21
文号:国税函[2002]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暂不做改动。

  二、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修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A类)(见附件1、附件2)修改如下:

  1.增加第四项“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

  2.增加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出口企业户数”、“免税企业户数”、“减半征收企业户数”、“全额征税企业户数”。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见附件3)修改如下:

  增加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核定征收户数”、“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户数”。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A类)(B类)均增加“附送资料”栏。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统一按照修订后的报表报送。

  三、2002年是实施新所得税申报表的第二年,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继续加大培训和辅导力度,提高培训、辅导的针对性,对上年度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错报点,要作为重点进行辅导和说明。要积极引导推广科学先进的电子申报方式,提高纳税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高质量完成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进一步摸清税源,规范管理。要结合税务登记、联合年检及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全面掌握企业汇算清缴户数,提高汇算清缴率;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要纳入管理清册实施跟踪管理。各地对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各项数据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汇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积极督促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参加汇算清缴。坚决纠正部分企业或地方将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与年度汇算清缴合并申报的做法。

  五、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319号文的要求,共同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应用,通过对汇算清缴资料的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规模、效益和纳税情况。要根据汇算清缴数据,对本地区亏损企业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将企业的亏损原因进行归类,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七、各地对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各项数据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汇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应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送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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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23
文号:国税函[2002]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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