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明电[200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报税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升级的通知

为保证今年7月1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数据在22省区全面投入运行,针对防伪税控系统报税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在5省4市存在的问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软件。为此,总局决定对全国税务机关所使用的防伪税控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于6月25日前进行一次全面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伪税控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的升级工作

  各地正在使用的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地信息中心负责,由各地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各地信息中心在升级和安装之前必须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现将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的升级程序、升级步骤文件等放在总局广域网通讯服务器\local\金税工程有关通知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目录下,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随后也将用户手册发给各省市信息中心,由各省市信息中心逐级下发到基层税务机关。升级前要仔细阅读升级步骤文件并严格按照升级步骤执行。

  此次升级工作完成后,全国防伪税控系统各软件的正式运行版本统一为防伪税控报税软件3.12版、防伪税控认证软件3.12版、企业发行软件3.20版和发票发售软件3.20版。

  二、关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

  根据总局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岗位职责的要求,信息中心负责发行工作,流转税部门负责发售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做好衔接工作。

  3.20版的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已经在软件模块上分开,并分别设有操作密码,在升级完成后,负责发行和发售的操作人员要将初始密码更换为各自的工作密码,并将密码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防伪税控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的升级工作。

  总局联系人:63417701吴准(流转税司)

  63417664李志(信息中心)

  软件升级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68744473 68744479 68379222转(387-392)

  黎戈 尚林纳 胡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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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07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教财[2001]35号 教育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法规,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征收工作,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防止出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导致农村教育经费大幅度减少的现象。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取消包括农村教育费附加在内的“三提五统”,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法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没有落实具体征管部门或单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加以明确。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

  三、向农民征收的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全额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在继续实行统筹提留费总量“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其中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具体数量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后应予减免。

  四、农村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的调整等方面。在用于上述各项开支后如仍有余额,可适当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要纠正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做法。

  五、各地要向农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确法律权利和义务。农民有义务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也有权利了解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法规,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征收行为,有权拒缴及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各地要规范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明确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具体征管单位和管理职责,征收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农村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各地区、各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借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抵顶财政对教育的预算拨款,不得扣减、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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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09
文号:教财[200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3号 海关总署关于《税则》所称废钢铁含义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法规,钢铁废碎料仅指那些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制化学品的钢铁。可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及不须先经熔融回收金属即可改作他用的钢铁制品,均不属于《税则》所称的废钢铁。据此法规如下:

  一、下述钢铁制品不属于废钢铁:

  (一)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规格长短不一的螺纹钢等;

  (二)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钢铁型材、异型材或角材;

  (三)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建筑施工用钢铁箍件、钢铁模板;

  (四)锈蚀、变形、镀层脱落等的钢铁平板轧材(包括卷材、非卷材);

  (五)机械加工所产生的大小、形状不规则但还可作为钢铁材料使用的余料;

  (六)旧的机电设备(包括机动车辆)或其钢铁制零部件。

  二、上述钢铁制品在境外经以下处理的,可视为废钢铁:

  上述第(一)、(二)项货品切割成长度不超过1米或经扭曲;

  上述第(三)、(四)、(五)项货品经扭曲、压折、切割或其他破坏性处理成不可再使用状;

  上述第(六)项货品经碎裂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三、钢铁生产及机械加工所产生的钢铁碎料或上述第二条所述废钢铁与上述第一条所述货品混装进口时,若废钢铁(包括钢铁碎料)所占比例大于80%时,可一并视作废钢铁。

  凡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条法规的货品,可按废钢铁归入税则税目7204的有关子目;本公告第一条第(一)至(五)项所述货品应按相关的钢铁制品归类,第(六)项所述货品应按相关的机电产品或其零部件归类;具有放射性的钢铁废碎料应归入税则税目2844的有关子目。

  本公告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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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税负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从税源源头解析“九五”期间我国企业税负变化的原因,客观地认识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和征管手段加强之间的内在关系,总局决定开展一次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专题调查。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与说明如下:

  选户:各地从附表所列的本地区的15户企业中,挑选10户(西藏5户)1995年以来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作为调查对象。

  指标填报说明:本着讲求“时效”的原则,此次调查利用重点税源监控的报表体系进行调查,将表中所示的“本月数”改为“本年数”进行填写。将1995年至2000年的数据分别作为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1月至6月份的数据库按对应月份的顺序进行录入。为了区分重点税源监控的数据库,此次专项调查的代码库和数据库名在地区代码之后加英文字母“ZX”。

  分析要求:描述1995年以来企业销售与增加值的增减变化、企业实现税收与入库税收的增减变化、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入库率的增减变化、税负的增减变化、税收弹性的变化和欠税的增减变化。通过上述指标变化的对比,分析经济增长、政策影响和强化征管几个方面的因素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影响。

  上报时间及路径:请各地务必于7月底前上报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路径为:\\centre\jitong\hongguan\专项调查\数据库(分析报告)。

  分析测算参数的下载路径:本次调查数据的处理,可借用税源监控软件实现。分析参数可在总局广域网上下载,下载路径为:\\1ocal\计统司\宏观处\专项调查\专项分析。

  各地根据自己分析工作的需要,可以适当扩大调查规模和范围,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上报总局的户数和时间。请各地认真布置,务必实事求是地填报。对表中的某些数据,总局还将从其他部门获取核对。对上报有问题的地区,总局将安排实地调查。


  附件:

2001年度重点税源企业代码表           2001-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从税源源头解析“九五”期间我国企业税负变化的原因,客观地认识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和征管手段加强之间的内在关系,总局决定开展一次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专题调查。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与说明如下:

  选户:各地从附表所列的本地区的15户企业中,挑选10户(西藏5户)1995年以来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作为调查对象。

  指标填报说明:本着讲求“时效”的原则,此次调查利用重点税源监控的报表体系进行调查,将表中所示的“本月数”改为“本年数”进行填写。将1995年至2000年的数据分别作为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1月至6月份的数据库按对应月份的顺序进行录入。为了区分重点税源监控的数据库,此次专项调查的代码库和数据库名在地区代码之后加英文字母“ZX”。

  分析要求:描述1995年以来企业销售与增加值的增减变化、企业实现税收与入库税收的增减变化、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入库率的增减变化、税负的增减变化、税收弹性的变化和欠税的增减变化。通过上述指标变化的对比,分析经济增长、政策影响和强化征管几个方面的因素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影响。

  上报时间及路径:请各地务必于7月底前上报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路径为:\\centre\jitong\hongguan\专项调查\数据库(分析报告)。

  分析测算参数的下载路径:本次调查数据的处理,可借用税源监控软件实现。分析参数可在总局广域网上下载,下载路径为:\\1ocal\计统司\宏观处\专项调查\专项分析。

  各地根据自己分析工作的需要,可以适当扩大调查规模和范围,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上报总局的户数和时间。请各地认真布置,务必实事求是地填报。对表中的某些数据,总局还将从其他部门获取核对。对上报有问题的地区,总局将安排实地调查。

  附件:2001年度重点税源企业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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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14
文号:国税函[2001]4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几年,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且涉案数额大、涉案区域广。为及时调动并充分发挥全国税务稽查力量,稳、准、狠、快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总局决定建立全国税务稽查员人才库。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人员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范围:全国国税局、地税局稽查系统。

  (二)方式:由各地稽查系统逐级推荐、审核,最后经省局汇总选报总局。各地选报人员名额参见附表。

  (三)选择人员标准:

  1.政治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廉洁律己;

  2.业务精湛,专业特长突出,特别是已获得省级稽查能手称号的;

  3.业绩突出,特别是有查处重大专案经历的;

  4.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

  二、人才库的管理

  (一)总局抽调人才库成员进行全国性重大案件稽查、协查、复查以及专项检查时,人才库成员可持总局统一配发的税务检查证工作。

  (二)人才库根据其成员的专业特长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类别暂定为:检查(包括涉外税收)、法律法规、计算机。

  各地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人才的审核、选拔工作,并将所选报人员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简况、特长情况、办案经历、曾获荣誉等)于8月31日前报送总局(稽查局)。

  附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名额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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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20
文号:国税函[2001]4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明电[200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杜绝因操作失误造成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抵扣联数重复上传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五省四市五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结果,浙江、上海、江苏、天津、重庆、大连、广东七省市抵扣联重号票份数异常增多。经各地核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认证系统升级造成4月份部分抵扣联数据重复上传。浙江、上海、天津、江苏等省市的一些单位在4月份误将4月1日至13日之间认证的抵扣联数据进入了稽核系统,认证系统升级后,这部分数据在5月份正常上传,形成大量重号票。

  二、认证数据重复上传形成重号票。天津、江苏等省市的一些单位误将以前月份认证的抵扣联数据重新上传;浙江一些单位为确保抵扣联数据的完整采集,将补采的数据与原有数据合并,虚设一个税务机关重新上传,形成重号票;广东一区局在合并一征收单位的数据库时,误将另一征收单位的数据库也合并进来,造成这部分认证数据以不同征收单位名义重复上传。

  三、企业抵扣联在不同认证设备上重复认证形成重号票。企业同一张抵扣联在同一征收单位的不同认证设备上重复认证,如果认证系统是单机版运行并且征收单位未进行数据库的合并就直接向稽核系统传输数据,则重复认证的发票就会形成重号票。上海反映,由于本月企业认证发票较为集中,临时启用单机版认证设备,一些企业将本月已认证通过的抵扣联在单机版上又重复进行了认证,而单机版认证系统数据库无法与网络版系统数据库合并,造成本月重号票大量出现。

  从以上情况看,五月份部分地区抵扣联重号异常增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税务机关人员误操作引起的。为此,各地应进一步做好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数据的采集及传输,杜绝由于误操作原因造成抵扣联数据的错传、重传。同时,应加强对企业抵扣联认证工作的管理,严禁企业已认证通过的发票重复进行认证;对同一征收机关使用两台以上单机版认证设备的,在向稽核系统传送数据前必须进行认证数据库的合并,从而解决抵扣联重号票异常的问题,切实提高稽核有问题发票的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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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22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1]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4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基础,积极、有效地推进反避税工作,现将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十五”计划纲要强化税收征管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以及贵阳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对反避税工作的部署,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完成今年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要在认真总结几年来实施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基础,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建立信息系统,切实实现对跨国纳税人税源的有效监控。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基础建设。信息基础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避税工作的成败。因此,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的有关法规,加大信息基础工作的力度。要注意汇集跨国纳税人申报、提供及举证的各类信息资料,以及税务部门为进行反避税工作从各相关渠道获得的各类信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健全信息查询、联网、沟通、交换的途径、程序和制度;要结合本地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实际和“十五”期间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本着针对性、实用性、可靠性和广泛性原则,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力争在年内使信息基础工作初见成效。

  三、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反避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税收制度,特别是针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也必须进一步完善。因此,各地要不失良机地从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和反避税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方面,结合多年来开展反避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借鉴国际通常做法和经验,认真进行分析、对比、研讨和论证,提出具体、详细的完善措施和意见。

  四、地方税务部门应切实将反避税工作列入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抓出成效。当前,应针对外籍个人和外国企业利用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的漏洞、不足(包括滥用税收协定等)进行避税的问题,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在制定反避税措施和解决避税问题的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关条款需要解释或法律,法规法规不明确,需进一步明确的,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总局统一研究明确。

  五、进一步提高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的质量和效益。各地要在不断规范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和调整等程序的基础上,注重具体案件的可比性调查和分析,探索和积累解决不同类型关联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国际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关于请上报1999年度反避税工作总结的通知》(国税际函[1999]140号)的法规和要求,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案例。凡不能按时上报的,应说明原因和情况,并及时补报。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反避税工作的安排,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有困难和问题的,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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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28
文号:国税函[2001]4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49号主席令,发布了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配合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总局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新《征管法》的颁布实施既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证,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及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征管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新《征管法》,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水平。要让广大税务干部深刻领会到,新《征管法》不仅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更主要的是规范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要引导税务干部从“依法治税、从严治税”高度来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全体税务干部尤其是直接从事税收征管业务人员的培训,并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对新旧《征管法》进行对比分析,掌握新《征管法》的实质,使新《征管法》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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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05
文号:国税函[2001]5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治理和集中统一行动,尤其是去年8月份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成效显著。但是,当前涉税犯罪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涉税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件频繁发生,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十分猖獗,偷税违法犯罪活动还相当严重。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现就税务、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涉税犯罪的严打态势。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策》确定的今年工作的重点,联合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骗取出口退税、偷税以及虚开和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打击行动,集中力量侦办一批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大案要案,尽快扭转全国涉税犯罪的猖獗势头和税收秩序的混乱局面。

  (一)要继续做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推向深入。各地税务和公安机关要再接再厉,扩大战果,以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发现并查处的案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加快查处进度,加大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蔓延。

  (二)针对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近期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严重的情况,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犯罪线索要及时移关公安机关。公安、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涉税犯罪的实际情况,分析排查出的重大嫌疑企业、人员和案件线索,研究对策,确定重点,联合组织一次重点打击和整治行动。行动的组织形式、时间、范围、措施、步骤和宣传等相关事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确定。方案确定后,要分别报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要大张旗鼓地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偷税行为。各地要针对重点行业,排摸一批偷税严重的企业,严厉查处。重点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征税不足的局面,税务机关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侦察破案工作。

  各地公安部门要组织优势力量,对危害严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税犯罪案件,快侦快破。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成立联合督办组,负责对在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的重大案件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案件的侦破情况,并随时将新发现的重大案件纳入督办范围,以加强领导。必要时督办组要派驻案发地参与具体案件的指导和协调。各地要及时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加大税收款项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经济损失。

  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法规的通知》缴入稽查专户。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追缴的税收款项,要及时按法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偷税、骗税或欠缴税款的人需要依法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四、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

  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积极做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主动与检、法等部门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析涉税犯罪的新动向和重大案情,研究确定整顿和打击重点对象,联合行动,协同作战。

  (二)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机制。税务机关报应当及时移送在税收征管、稽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理。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尽快受理,并在法规时限内将是否立案意见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在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和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中,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密切协作,加强督办和指导。

  (三)发挥整体力量,协同作战。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案件涉及地区公安和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协助主办地有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对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搞好宣传报道,推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挖掘宣传报道线索,做好发动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和刑法涉税条款,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把这项斗争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宣传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以弘扬法治,扩大社会影响,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民群众。

  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预防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在积极开展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对涉税犯罪发案特点、规律和态势等情况的定期跟踪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尤其要针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等重点征管环节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治措施,防范和减少涉税违法犯罪。各级公安和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加强领导和监督。

  七、加强请示报告。

  为了更好地完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中长期工作任务,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对组织的专项行动,查处的大要案件,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今年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情况要定期总结,年底要将总结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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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17
文号:国税发[20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10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提高调整和制订关税政策的科学性,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关税政策,现对各地财政厅(局)的关税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关税联络员制度关税政策工作“影响面较大、专业性较强、协调部门较多”,特别是关税税率调整涉及各行各业甚至每一个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关税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为各地及有关企业反映与关税政策相关问题及建议提供一个正常、畅通的渠道,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要求建立和完善联络员制度,各地财政厅(局)应指派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知识面广的同志担任关税联络员,以加强各地财政厅(局)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税则办”)的联系。

  二、引导企业及时、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关税政策做好关税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咨询工作,将有效地引导本地企业,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国家关税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之后,税则办将及时把具体内容和有关情况通报各地财政厅(局)。国家关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一)年度进出口关税税则调整,包括税则税率、税目、征税办法、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等。

  (二)国家重大的进口优惠政策及其他特定地区的进口税收政策;与关税税率挂钩的有关国产化政策措施及调整。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分重点商品进口情况而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四)其他临时进口税收政策及其调整。

  三、关税政策的分析研究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实际,及时研究分析国家关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企业和主要产品市场的影响,对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建议各地区关税联络员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对本地区主要进出口商品影响分析;各类商品间的税率结构变化对本地区行业发展的影响;如何利用关税政策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

  (二)我国对外经贸谈判(包括WTO、APEC和曼谷协定)结果对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生产的影响分析。

  (三)研究进口关税与本地区行业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系,对本地区主要行业和企业竞争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四)研究分析本地区大宗和主要产品进口成本的构成,对关税税率调整提出具体意见。

  四、提出关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将本地区主要行业和生产企业有关关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向税则办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关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充分考虑到地区的特点,支持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协助税则办进一步做好关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有关具体内容为:

  (一)本地区生产企业和行业对大宗和敏感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税目设定及上下游产品税率结构的意见。

  (二)反映有关行业、企业对新产品、新型材料税目设立的要求。

  (三)反映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较大影响的意见,并配合做好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有关调查工作。(四)对国家关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五、关税工作方式方法的建议

  (一)保证信息传递通畅性,加强工作实效性。为使关税政策调整能够及时适应经济形势变化,提高关税政策调整的实效性,可与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渠道(如与本地区经贸委、外经贸厅和重点大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

  (二)突出工作的针对性。针对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特点,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整个地区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行业和企业上。

  (三)工作方式、方法多样性。一是建立本地区内部工作网络,以保证信息的有效传递,必要时可以转发一些有关关税的文件;二是以培训班和研讨班的形式,向本地区重点企业介绍有关政策;三是加强与本地区其他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联系,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每年还可召开一至两次行业和企业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关税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四是受部里委托,承办关税政策执行的部分具体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请各地财政厅(局)将机构改革后关税联络员名单于8月底前报税则办。

  (二)各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对关税政策方面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应经各地财政厅(局)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三)请各地关税联络员在每年10月份以前,将本地区有关行业和企业关于下一年关税税率、税则税目调整等意见建议及相关理由汇总后报税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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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20
文号:财税[2001]1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计高技[2001]1351号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软件企业及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奠定我国软件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坚实基础,经研究,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法规:“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第三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同)。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第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请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复议申请后,信息产业部即向国家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国家计委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国软件协会将中止其认定申请,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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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24
文号:计高技[2001]13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6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现就2001年开展全国性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各种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法规,及以前年度检查出的违规文件的纠正情况;

  (二)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违法问题;

  (三)开发区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不如实统计、上报欠税的问题;

  (六)违规批准级缴税款的问题;

  (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不移交的问题。

  对涉税文件的检查应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2001年以前年度制定的文件;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不移交的,主要检查2001年5月1日以后出现的问题。

  二、检查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法规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

  检查的具体时间各省自行安排。各省的执法检查报告应于2001年11月底前到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总局执法检查的安排

  总局将对照各省执法检查报告,在2002年第一季度组织检查组进行复查式抽查。

  附件:2001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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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13
文号:国税函[2001]6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已在全国正式开通,各地运行情况基本正常。为进一步巩固协查系统,提高协查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协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案件协查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在鼎湖、金华、南宫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厦门走私案、潮阳普宁骗税案中,协查工作的开展为案件的侦破、举证和查处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领导要站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正常秩序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指示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协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注协查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二、大力提高发票认证和稽核的准确率,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金税工程要保证运行质量,必须四个子系统密切合作。从1月至6月五省四市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给协查系统的有疑问发票协查情况看,选票准确率非常低,认证系统为20.81%,稽核系统只有10.39%,从而造成大量的无效协查,影响了协查系统的运行效率。协查系统绝大部分票源来自认证和稽核系统,因此,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直接关系到整个金税工程建设的成败。对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从源头找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系统软件、系统管理和人员操作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真正体现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

  三、严格落实协查规章制度,保质保量按期回复协查结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10号)的要求,及时接收、提取认证和稽核系统移送的有疑问发票,开展协查工作,确保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各地国税局要对受托协查的每一份发票的协查结果负责。总局每月在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通报各地的协查情况,并将进一步完善协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增加过错追究条款,对不按法规操作、无故不按期回复、不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单位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四、要加强协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人力和设备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稽查局要成立专门的协查机构,要安排懂计算机、熟悉案件协查业务的人员负责协查工作。对总局按计划给各地划拨的资金、设备,以及总局要求各地自筹的资金和自购的设备,均应如期到位,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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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14
文号:国税函[2001]6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6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运行质量,解决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将《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直接向总局反映,技术支持人员将及时做出解答。

  总局每月上旬将协查系统监控台监控信息通过“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进行通报,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网站(http://130.9.1.21)及时查收通报信息。  附件:


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


  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接收的原则是什么?

  答:1.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

  协查系统数据的传输只在上下级协查系统之间进行,即任何数据只能发给直接上级或协查系统所设定的下级,不能发给直接上级或所辖下级之外的地区。其中所有区县的数据均经过所在地市级协查系统进行数据中转,跨地市的数据需经过所在省级协直系统中转,跨省数据需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系统中转。

  2.协查系统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

  委托协查信息的发送方向主要根据其发票中的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协查系统在判断发票的流向时,首先到同级稽核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查找该受托方纳税人是否存在,如存在说明该受托方纳税人属于本辖区管辖,根据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标识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编码,协查系统就可以将该发票自动发到相应的下级去;如果在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没有找到该受托方纳税人,系统根据该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代码判断是否属于本辖区,如果是协查系统就设置协查的状态为“待分捡”,并由用户指定该协查发票的直接接收方,属于下级的就转给相应下级,属于本级管理的就转给本级协查,非本辖区的就转交其直接上级中转。如果系统判断受托方纳税人不属于本辖区,就自动转交给其直接上级。

  3.根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及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委托协查的最终流向是该受托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此,委托发送方所指定的受托地对协查信息的流向没有作用。

  问: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发生在7月1日以前的案件是否通过协查系统发出协查?

  答:协查系统是应稽查案件涉及地域广、异地人工协查成本高、邮寄信函协查工作分散无序、协查回复率低、效率低的实际情况而设计的。故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手工邮寄异地协查信函的方式即已取消,凡需异地协查、取证的,均经协查系统发送协查信息。

  问:协查系统中的“手工录入”与“外部系统提供案源”是什么关系?

  协查系统的协查信息有四种来源,即:稽查案件协查、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征管系统提供案件或发票协查。第一种来源称为内部案源,即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助调查的案件协查,经协查系统“手工录入”程序委托协查。第二、三、四种称为“外部系统提供案源”,即由外部系统提供发票“七要素”(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七要素”一经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做任何修改;协查系统通过信息共享自动补充一般纳税人资料信息或手工补齐其他发票票面信息。

  问:针对实行一级稽查的地市,在市区稽查局合并后,存在一个稽查局对应多个征收分局的情况,这时在稽查局如何设置协查系统才能使协查工作正常进行?

  答:1.若该稽查局安装的是区县级协查系统:

  首先以全程用户身份进入协查系统;单击“系统管理”,出现系统管理窗口;单击“下级稽查局”,出现下级管理窗口;在“申报部门的税务机关号”中输入该稽查局负责的征收分局代码,此处可以输入多个,每输入一个按回车;单击“保存”。

  2.若该稽查局安装的是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

  可在该稽查局内部增设一个区县级的下级服务器;以全程用户身份进入协查系统;单击“系统管理”,出现系统管理窗口:单击“下级稽查局”,出现下级管理窗口;单击“新建”,填加新下级;在“下级号”中输入新机关的编号;在“下级名称”中输入新机关的名称;在“下级名称”简写”中输入新机关的简写名称;在“申报部门的税务机关号”中输入该稽查局负责的征收分局代码,此处可以输入多个,每输入一个按回车;在“下级服务器IP地址”中输入IP地址;单击“保存”。

  问:有些地方提供的协查信息不全面,受托方该如何处理?

  答:协查基本信息和发票详细信息是进行受托协查的基本依据,如果委托提供的协查信息不全面,将给受托协查带来困难,甚至使协查工作难以完成。每一个稽查局都是双重身份,在彼起协查中为委托方,在此起协查中又为受托方。因此,提高协查工作质量必须从自身做起,首先要把好委托信息的质量关:

  1.案件委托协查信息,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伪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规定及协查系统“手工录入”程序与界面设置指标逐一录入。

  2.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委托协查信息,由于协查系统从认证系统(软盘)导入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发票仅有“七要素”,因此协查系统提供了自动补齐(委托方)一般纳税人资料的功能;对异地(受托方)一般纳税人资料,委托方的操作人员应使用协查修改功能,按照征收机关移送发票原件的票面信息,手工补齐受托方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3.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委托协查信息,由于协查系统从稽核系统导入的比对不符、缺联、属于失控和属于作废发票仅有“七要素”,因此协查系统提供了自动补齐一般纳税人资料的功能;但如果征收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料没有完全采集,会影响委托协查信息的完整性。

  对委托协查信息不全面,影响受托协查效率的,总局将在过错追究等制度中明确处罚原则。

  问: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其中应有本级查处的应视同异地发票上网发送,在实际操作中,发出的委托收到后,作为受托方却无法进行“领导审批”,系统提示“领导已审批”,后继步骤无法进行。

  答:如果系统无法进行领导审批,并提示“领导已审批”,说明当前用户已经对该协查做了审批,并选择了“请其他领导审批”项,如果当前用户审批后已经同意协查了,不要选择“请其他领导审批”而要选择“开始实施协查”。解决办法,用另外一个领导身份登录审批该协查,并选择“开始实施协查”选项即可。

  问:对于从稽核系统导入的属于失控和属于作废类型发票如何进行检查和处理?如何向委托方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答:协查系统从稽核系统导入的属于失控和属于作废类型的发票信息能否作为直接查处的依据,总局正在研究之中。对这两种类型发票的协查,由于协查的委托发送方不是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而是地市以上级的稽查局,所以需要向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总局将通过金税工程网络建立全国税务稽查系统协查部门通讯站,各地通过该通讯站同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提供证明材料。

  问:协查运行中发现传输日志中有错误和警告的,但系统数据接收良好的问题,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答:协查系统后台在发送数据时,如果监测到不能与接收方的网络连通或协查的应用服务没有启动,后台进程会写错误或警告日志,提示用户。系统后台在下一次发送数据时如接收方正常数据仍然可以正常发送,不会影响系统数据的发送和接收。

  问:发现应由本级查的认证不符的发票通过协查系统发送无法指定本级为受托方,若不指定受托方,协查信息可以上网发送,但会滞留在上一级协查系统,需上级协查系统通过人工分捡分回本地?

  答:区县级协查信息要发送给本级必须要经过上级中转(区县级没有中转功能),如受托方纳税人在稽核系统没有被采集进来,则在上级必须经过人工分捡才可以发送到本级;如地市以上级自己协查的委托,可以通过人工分捡给自己协查,不必转上级。

  问:系统升级后,受托收到的协查在已经回复后,其状态显示有多种。如:县区级分别有“已提交协交结果”、“提交协查结果”、“已完成协查”;地市级监控下级受托收到的协查函状态分别有“已提交协查结果”和“已返回结果”。上述表述所代表的含义有何不同?

  答:区县级的“已提交协查结果”、“提交协查结果”状态为升级前旧有受托协查录入协查结果后的状态,升级后受托协查录入协查结果后的状态只有两个:“正在录入协查结果”(表示还有发票没有返回协查结果)、“已完成协查”(表示该协查所有的协查结果均已返回),在下次系统升级后将状态全部统一为升级后的状态。

  问:手工录入协查信息出现错误时,系统提供了修改功能,但为什么发票代码、号码无法修改?

  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作为数据库的关键字,一旦录入并保存过,就不可以修改了(因为系统需要通过这两个字段来确定该发票),如果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录入错误,必须将该发票删除后重新录入。

  问:在进行手动传输时,为什么同一个数据会出现两次“待发送”状态?

  答:系统发送数据时,按不同接收方分别打包发送,因此会出现一笔协查有多条“待发送”的数据。

  问: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委托录入”界面显示不全,缺少“由稽核系统转入”“由征管系统转入”两项内容;操作时,点击“退出”键后,却弹出“由稽核系统转入”项,这是什么原因?

  答: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协查系统应用服务器端的设置错误,协查系统应用服务器端的数据库参数设置中选中了“本级没有安装金税稽核系统”的捡取框。

  问:实际协查中有些情况需要在“附加说明”栏中反映,但协查软件对“附加说明”栏手工录入的字数作了限制,导致应当录入文字较多时无法全部录入。能否增加“附加说明”栏输入字段长度,以便于对协查情况进行充分说明?

  答:“附加说明”只适用于简单的说明,如果需要说明的文字信息较多,可以使用协查附件来传输。

  问:专用发票经受托方协查后发现有问题时,是否要将该发票原件一直留在稽查局,连同委托资料归档,还是全部退回给企业?

  答:专用发票协查完毕,发现确实有涉税违法问题的,其查处过程、案卷和委托协查资料的归档要求与案件稽查的有关要求相同。

  问:通过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和打印出的文书能否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在处理以前是否还要向委托方索要相应的证据作为处理依据?

  答:协查系统传递的信息是否可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总局正在研究之中。目前进行协查处理仍须向委托方索要相应的证据。

  问:受托协查结束后,在录入发票协查结果时如何规范填写各个选项?

  答:协查系统提供了四类协查结果录入选项,即企业情况、发票情况、填开情况、查处结果。录入协查结果时对企业情况、发票情况和填开情况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全部,“查处结果”是录入协查结果的必选项。当选则查处结果或各项情况为“其他”时,必须在该发票的“附加说明”或协查函的“附件”中详细说明“其他”的含义。

  问:协查发票时对涉票企业调查取证,是否要开具《税务稽查通知书》?协查取证材料的具体范围及声音、图像类取证材料如何实现网络传输?

  答:对受托协查“已证实虚开”发票和查实企业确有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开具《税务稽查通知书》。对受托由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导入发票的协查,根据《协查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协查取证材料属声音类的可先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声音文件,属图像类的可先用扫描仪扫描生成计算机图像文件,然后将声音文件或图像文件作为协查函附件,即可随协查信息实现网络传输,每个附件大小不能超过1M,每个协查函可带多个附件。

  问:“回复率”、“准确率”是如何计算的?

  答:协查系统统计监控中回复率、准确率是按公历月份设计计算的,与实际协查工作存在脱节。为准确监控各地协查工作,总局使用协查系统监控台对各地的协查工作进行监控通报(“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http://130.9.1.21)。协查系统监控台回复率、准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1.累计按期回复率:是指从考核期初至考核期末累计按照规定期限回复的发票份数占累计应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

  逾期发票份数=逾期已回复发票份数+逾期未回复发票份数

  2.累计回复率:是指从考核期初至考核期末累计回复的发票份数占累计应回复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累计回复率=累计回复发票份数/(累计回复发票份数+逾期未回复发票份数)

  3.月份按期回复率:是指被考核月份收到并按照规定期限回复的发票份数占被考核月份收到的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月份按期回复率=按期回复发票份数/收到发票份数

  注:本指标隔月考核

  4.年度回复率:是指被考核年度收到并已经回复的发票份数占被考核年度收到的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年度回复率=回复发票份数/(回复发票份数+逾期未回复发票份数)

  注:本指标次年年初考核

  5.选票准确率:是指委托方发出发票委托协查后,收到已返回协查结果发票中有问题发票份数占已收到返回协查结果的发票份数;具体计算公式

  选票准确率=已返回协查结果发票中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已返回协查结果发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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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21
文号:国税函[2001]6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2]1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将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二、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三、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四、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时,负责核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该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 

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定,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财政、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年限和比例。 

五、本通知中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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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2-12
文号:财税[2002]18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税务系统已经实施了三个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法律常识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知识有了相当程度的普及,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环境进一步好转,依法治税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促进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十五”计划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也是全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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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22
文号:国税发[20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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