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2]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对这些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否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经研究,为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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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6-01
文号:财税[2002]5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8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海南、云南、江苏、湖北、广西、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法规,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五、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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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1-21
文号:国税函[2001]8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明电[200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12月份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为了切实做好2001年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所得税分享办法的顺利实施,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对2001年12月份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任何地方和任何机关都不得违反税法法规多征、虚征、有税不征或者混淆税款入库级次。如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征收法规,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前十个月按季征收的,原则上不能改为按月征收;预缴税款的数额也要按前10个月已经确定的办法计算缴纳;对按照税法法规应该在2002年征收的税款,不得在今年提前征收入库。

  第三,各地要从税源上对下进行监控。根据税收会计核算资料,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掌握的地方级企业所得税的税源情况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税源情况逐级监控管理,及时掌握所得税收入情况,对超出税源较多的地区要进行研究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表:

  1.2001年地方税务局分地区税源情况表(略)

  2.2001年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地区税源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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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03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74号 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如何征税的请示》(苏地税发[2001]126号)收悉。对文中反映个人出租房屋,从房屋结构上看既可用于经营也可用于居住,而实际情况是房屋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对此是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管理好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鼓励个人将多余房屋出租,以满足一部分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对住房的需求,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的规定,具体含义是:“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你局应按上述政策规定解释,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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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22
文号:国税函[2002]7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9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湖北、浙江、吉林、广东、山东、江苏、山西、云南、湖南、贵州、河北、海南、黑龙江、福建、四川、河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01年度起,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海通证券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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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06
文号:国税函[20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63号 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上述部委1997年发布的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现就执行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适用新、老《指导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资申请文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鼓励类型。上述项目中属于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适用现行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按老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或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继续享受现行规定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适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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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5-30
文号:国税发[2002]6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2]94号 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资产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在其收购、承接和处置的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权受让或出让行为,可以报请审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资产公司在其收购、承接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范围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的应税行为,即对不属于第一条范围的股权受让或出让行为,仍应按规定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办理股权受让或者出让免税事项,由资产公司提交申请报告和所应附的证明文件和材料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下文,由你局送达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执行。资产公司应当在报告中说明从银行不良债权到现有资产形态的形成过程和受让或出让股票的数量、价值金额,并附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股权受让方、出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 

受让方和出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股权资产属于其收购、承接和处置的银行不良资产范围内的相关材料。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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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23
文号:国税发[2002]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4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本法规自2009年2月2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三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条款失效]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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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5-17
文号:国税函[2002]42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2]32号 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等(名单附后),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征营业税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前款所称宾馆招待所等,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底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条款废止]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100%

  流人员比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中直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一、中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宾馆、招待所

  1.北京和敬府宾馆(北京东城区张自忠路7号)

  2.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鸽赤路南侧)

  3.北京翠明庄宾馆(北京东城区南河沿大街1号)

  4.北京万寿路招待所(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

  5.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怀柔分部(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5号)

  6.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烟台分部(山东烟台市莱山区石沟屯滨海北路139号)

  7.中国少数民族人才培训中心苏州分部(江苏苏州市新区狮山路40号)

  8.北京万寿宾馆(北京海淀区万寿路12号)

  9.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干部培训中心(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25号)

  10.全国对台干部培训中心(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6号)

  11.北京竹园宾馆(北京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小石桥胡同24号)

  12.北京中宇饭店(北京西城区宏宙胡同9号)

  13.北京北总布招待所(北京东城区北总布胡同10号)

  14.北京西永招待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永祥西巷3号)

  15.中国职工之家(北京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

  16.团中央全国青少年北戴河活动营地(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黑石路4号)

  17.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北京东城区建内大街19号)

  18.北京好园宾馆(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53号)

  19.全国妇联招待所(北京东城区柏树胡同7号)

  二、中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汽车修理厂

  1.北京外联汽车修理部(北京海淀区万寿路15号)

  2.北京市润达汽车维修检测中心(北京海淀区田村路10号)

  3.中宇汽车服务中心(北京西城区西兴盛胡同15号)

  4.北京华会汽车修理服务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5.北京崇文区华青汽车维修站(北京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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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23
文号:国税发[2002]3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8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内蒙古(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神华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神华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神华集团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神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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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10
文号:国税函[2001]8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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