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1]7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关于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三峡财字[2001]1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4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函[2001]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继续执行按营运收入的1%计提长航集团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长航总财发[2001]第3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0年按营业(运输)收入的1%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名单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函[2001]8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甘肃、山东、河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申请》(通财[2001]第1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函[2001]8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山西、安徽、贵州、河北、辽宁、湖北、甘肃、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报批2001年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函》(中铁程财函[2001]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函[2002]6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法规国税函[2002]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2002]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契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农字〔2002〕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
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销后的财产清理阶段,取得你省瑞丽市三泰珠宝有限公司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房产,对其中涉及的契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免征。
法规国税函[2002]7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全文失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本法规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区已征税甜菜粕出口退税的请示》(新国税发[2002]61号)收悉。经研究,对出口甜菜粕有关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甜菜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甜菜粕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法规财税[2002]164号 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规范增值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增值税。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
请遵照执行。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