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2]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明确对已纳过流转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相关流转税的请示》(中国电信[2002]324号),要求对其原已纳入核算缴纳过营业税的收入,在按新的会计方法重新转入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制定了重组改制的整体规划,拟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四省(市)电信业务资产重组设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然后通过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3年内实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总体上市。按有关规定,会计核算方法将由重组前执行的邮电行业会计制度改变为重组上市后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因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包括电话初装费收入、工料费收入及电话卡售卡收入等,下同)进行账务调整,并在以后年度再次分期确认为收入。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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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1-05
文号:国税发[2002]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2]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关税[2004]40号 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自2O04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到国外流片、加工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信息产业部进行认定,并送国家计委备案。相关企业其产品经过认定后,直接到海关办理有关即征即退手续。具体认定办法和海关具体操作办法分别由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信息产业部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情况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金额和数量抄送财政部。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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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0-25
文号:财税[2002]14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2]9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品销售企业重组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重庆、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9 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整体改制重组方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按照该重组方案的分步实施计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拟在近期将所属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全部撤消后并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将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的少量剥离资产上划至省级油品销售企业(保留法人主体资格)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56 号)精神,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重组方案承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对其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剥离的少量土地、房产划归省级油品销售企业管理,因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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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0-21
文号:国税函[2002]9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报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给予苏州工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函》(苏政函[2001]60号),提出,鉴于目前苏州工业园区在吸收内资企业方面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发展苏州工业园区的指示精神,推动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请求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苏州工业园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及内外资企业的差异

  (一)苏州工业园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号)有关“苏州工业园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政策法规”的精神,目前,苏州工业园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

  1.设在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区内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法规的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4.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苏州工业园区内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差异及影响

  由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苏州工业园区内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上的差异非常明显。外资企业实际上都在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内资企业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使得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外资企业,阻碍了区内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由于与周边地区相比没有政策优势,对内资企业的吸引力很小,已在区内落户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也难以进一步发展,内外资企业的发展很不平衡,不能充分体现国务院要求园区以发展高新技术为主的决定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苏州工业园的良性发展。

  二、我们的意见

  苏州工业园区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的重大合作项目,随着中新双方股比的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内中方的股比已达65%。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苏州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及效果如何,特别是内资企业的发展及其经营状况如何,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也具有较大的政治意义。由于现行园区内内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的差异已经对园区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影响,为加大苏州工业园区对内资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我们考虑,国家应该给予必要的照顾。在具体处理方式上,有两种方案可以考虑:一是对园区内内资企业比照现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即新办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并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二是对园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合考虑,我们认为,由于目前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求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两免三减”和15%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的呼声较高,为减少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改革难度,避免现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扩大,不宜给予苏州工业园区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全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考虑到苏州工业园区具有其他地区不可比拟的发展特殊性,针对其发展的特点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不会引起攀比,我们建议,从2001年7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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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12
文号:财税[2001]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企[2002]513号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企业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是企业的主要流动资产之一,其管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当前,企业存在应收款项数量较大、变现能力较差、周转速度较慢等问题,隐含着大量的坏账损失,影响了企业整体资产质量,导致企业虚盈实亏。为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应收款项的财务管理。现对企业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客户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企业资产损失。

    二、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理财,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企业应当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造成逾期应收款项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企业应当在内部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接受员工的监督。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企业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扣减其奖励工资。

    企业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三、建立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

    每年年终时,企业必须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企业在清查应收款项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务人,应付该债务人的款项,应当从应收款项中抵扣,以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数额。

    企业对于债权人没有追索并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并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四、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五、严格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

    企业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企业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3年应收款项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也可以划转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管理,或者划转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追索。

    企业处理的全部坏账损失,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六、规范核销国有资本的行为

    企业由于实行公司制改建、实施合并或者分立、依法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等行为,清查核实的坏账损失涉及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在进行资产评估前,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履行相关手续时,应当在按照企业内部程序处理之后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清查应收款项理由的说明,如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等;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三)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研究做出的决议;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加强企业应收款项管理的责任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应收款项管理混乱的,或者在生产经营中,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财产的、随意核销应收款项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或者在资产重组中,逃避应收款项追讨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的,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以及企业国有资本持有人有权予以纠正;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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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1-20
文号:财企[2002]5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2]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0号,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按照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做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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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0-08
文号:财税[2002]14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统字[2002]4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2年5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了国家统计局重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鉴于目前的具体情况,国家统计局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2年统计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2]35号)中规定,从2003年统计定期报表开始,统一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

  为便于标准的使用人员正确划分各项经济活动的行业类别,我们组织编写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以下简称《注释》),作为贯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辅助性文件。《注释》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条目名称、每个行业小类包括的各种产品生产或劳务(服务)活动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同时还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新行业类别与旧行业,以及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第三版)类别的对照表,以便实际工作中查询和对照。

  为了确保新标准的贯彻执行,我们将于近期将《注释》发送各地统计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对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保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统计工作中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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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02
文号:国统字[2002]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综[2002]72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5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逐项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按照国办发[2002]57号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逐项列出本行政区域内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有关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57号文件情况,包括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计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国家计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将本系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57号文件的有关情况,包括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计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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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0-25
文号:财综[2002]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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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25
文号:财税[2002]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1]2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享受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外[2001]58号)收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是于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截止2000年7月底,该公司累计已建成了寻呼机厂、手机厂、汽车能源厂、双向无线电厂、半导体厂和蜂窝系统设备厂等6个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工厂。2000年8月,该公司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又新增投资147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2.4亿元,超过80亿元),其中注册资本38000万美元(相当于其前期注册资本的近173%),以建设专门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0.35/0.25Цm)的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该中心已于2001年4月被国家计委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就其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申请享受有关投资能源、交通的从获得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二款第(三)项的法规,同意对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半导体集成生产中心,从开始获得年度起,给予“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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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18
文号:财税[2001]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2]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

1、依据财税[2004]1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2、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并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现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其他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政策规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此前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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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0-10
文号:财税[2002]7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已完成。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在首次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新的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推行电子申报和新的汇算清缴软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各地税务机关在面对新报表、新软件、新人员的情况下,按照总局今年对汇算清缴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狠抓落实。从各地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按法规时间完成了本地区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工作总结报告、报表和数据软盘。现将200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企业电子申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

  与往年相比,新的申报表内容多,难度大,需要企业填报的信息数据多。为了减轻企业年度申报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各地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广申报软件,对申报软件的安装、使用、数据的保存、备份、输出及各附表的填写进行演示和解释,使得有条件的企业绝大部分都采用了电子申报,对不具备软盘申报的企业,也运用多种具体有效方式,努力实现电子化申报,如云南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并代录入数据或由税务局外聘录入人员进行补录,对部分规模小、没有计算机的企业,基屋税务局甚至提供计算机给企业完成申报,保证了汇算清缴工作按时、顺利完成。2000年度企业申报全部实现电子化的有辽宁、山西、江苏、福建4个国税局和广东省地税局,电子申报率超过50%的分别有湖南、青岛、贵州、内蒙古、大连、重庆、云南、宁夏、天津、广东、吉林、四川、江西、河南和浙江15个省市的国税局。

  二、宣传和辅导培训的力度和规模较往年加大,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

  为确保新报表填报和汇算软件进行正确有效,各地根据温州会议精神和总局随后下发的《新报表填报指南》,一方面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征收大厅的电子屏幕、公示板宣传汇算清缴的新变化的新要求,并在征收大厅设立单独窗口负责解释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大培训力度,采用宣讲会形式以梯次方式对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重点讲解新报表的填报和新汇缴软件的操作使用,并印刷汇算清缴小册子发给纳税人,以各种有效方式向纳税人说明新申报表各项内容的变化情况、填报方法以及应注意事项,减少差错,指导纳税人做好年度申报工作。从各地情况看,大多数省市通过层层培训,责任到人的方式,对相关基层税务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辅导。其中,培训面达到100%的有山西、河南、湖北、重庆、吉林、宁夏、北京和江苏等8个省市。从各地的汇缴情况看,凡是宣传培训辅导工作搞得好的地区,企业报送的申报表质量普遍高,整个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也比较好。

  三、与审核评税有机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今年汇算清缴中,各地普遍将审核评税与汇算清缴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大审核评税力度。在初审评税中,重点对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报表各项目是否完整正确、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是否正确进行了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或错报的,通知其限期改正或重报。在初审评税基础上,各地利用新软件提供的平台,又对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敏感行业、长期亏损的企业或微利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由免税或减半税期进入减半或全额征税期的企业等有所侧重进行了深层次的审核,取得了明显成效。

  江苏省在对全省11043户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了全部初审评税基础上,对9611户企业进行了复审,其中草药,约谈1994户,调整2355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68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447万元,调减亏损64422万元,在审核评税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和避税疑点的企业472户,已移送稽查和反避税部门处理,对纳税人实施了从汇算清缴到审核评税再到审计、反避税的全方位的税收管理。

  河南省通过审核评税,共对330户企业进行了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宽额,10374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333万元,调减亏损4106万元,间接影响亏损企业所得税774万元。通过案头审核评税选定审核案源41户,确定出口企业关联交易关系20件,为进一步实施税务审核和反避税调查打下了基础。

  通过审核评税,全国共对32811户企业进行了调整,占汇算清缴总户数的29.45%,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03亿元,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66亿元,调减亏损87.81亿地,征收滞纳金和罚款0.53亿元,同时各地还选择一批有偷、避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和反避税部门作后续调查、审计。通过两级审核评税的实施,企业报送的年度汇算资料的规范性,数字逻辑性以及自行调整的自身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提高了汇算的效率和质量。

  四、建立涉外税收企业资料数据库,强化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不少地区利用新报表和申报软件的有利条件,建立了电子数据信息库,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为计算机分析辅助审核评税、审计和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前期资料和准备。如江苏省建立了本省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库,并通过审核评税软件的分析、综合,首次向全省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了全省99个厅业共1485个财务指标的平均值,供各地审核评税参考,解决了历年来审核评税缺乏参照指标的难题,深化了审核评税工作,提高了审核评税工作的效率和准备性。

  五、具体汇算工作中,新老问题并存,仍需引起重视

  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虽然在总体水平和质量上比去年大大提高,但在具体汇算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区未按法规时间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数据,影响了全国的数据汇总工作;二是部分地区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人员责任心不强,主管领导把关不认真,上报总局数据错误较多,有些数据明显不符合逻辑,影响了全国数据汇总的真实性和准备性;三是有的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以未接到总局通知为由,不向企业出具统一格式的分支机构汇报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四是在企业多提折旧、交际应酬费超标、未经批准擅自列支财产、坏帐损失、原材料成本结转不准确、多列利息支出、预提费用年终余额未作调整、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未按法规期限摊销等等历年老问题仍大量存在,加大了汇缴审核工作量和难度;五是部分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重“两税”而轻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申报准确率较低,需要各地对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加强重视程度和调整征管力量分配。

  新报表的实施、电子申报的推广和新汇算清缴软件的应用,可以说是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一次质的飞跃,具有重要意义。对企业来说,报表数据虽然增多,但表间逻辑关系紧密、项目清晰,特别是企业年度亏损向弥补、总分支机构间亏损横向弥补、外国税额扣除等复杂易错的项目,运用电子申报软件可以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其实际是大大减轻了企业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就税务机关来说,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采集企业的财务数据和有关信息,避免了工作中信息量不足造成的管理被动局面;其次,通过汇缴软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户企业详细资料及税务机关内部的汇总审核情况,使上级税务机关能够了解所有企业的经营及纳税情况并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执法情况,促进征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新报表及其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为需要大量信息作依托的审核评税、审计、反避税和协定执行等一系列工作的下坚实的基础。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的实践证明,新的申报及表其企业申报和汇算软件,是完全适应涉外税收工作实际的,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今年是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的第四年。经过各地上报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汇缴工作质量和推广电子申报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评定,现对2000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成绩突出的河南、吉林、江苏、内蒙古、山东、湖北、山西、浙江、天津、宁夏、黑龙江、贵州、云南、重庆、辽宁和青岛16个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各地应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总结、完善,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在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本地区的汇算清缴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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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18
文号:国税函[20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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