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1]1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推动出口持续增长,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国家在继续实行出口商品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和高新技术商品实行增加贴息政策。为配合上述政策的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对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包括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和有收汇边贸易出口贴息。
2、对企业2001年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和高新技术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增加的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1]128号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的复函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持股市相对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法规,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并提前予以公示。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法规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总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
请遵照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1]5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实行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28)和《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报告》(川地税发[200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四川长虹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该集团所属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多产品、大集团的营销模式和体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若干家销售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凡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四川省绵阳市由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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