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1]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法规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法规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法规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国税函[2001]4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1]111号)收悉。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是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知识结构,该企业已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关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的有关法规,同意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自2000年度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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