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重庆、四川、云南、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称攀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攀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钢集团所属的1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攀枝花钢铁(团)公司在攀枝花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由于2000年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页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攀钢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20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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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5-23
文号:国税函[2001]3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3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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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01
文号:国税函[2001]3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安徽、四川、广东、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称长航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长航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航集团所属的5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长航集团在武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该集团合并纳税后亏损,同意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长航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长航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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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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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06
文号:国税函[2001]3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3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福建、湖南、江苏、广东、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入时、足额入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法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四、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福建兴业银行分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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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06
文号:国税函[2001]3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内蒙古、辽宁、湖南、陕西、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兵工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工集团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分别由北京北方精密机械总厂(北京)、北京北方车辆集团公司(北京)、内蒙古第二机械制造总厂(内蒙古)、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内蒙古)、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辽宁)、江麓机械厂(湖南)。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陕西)、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兵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兵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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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06
文号:国税函[2001]3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吉林、江西、西藏)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中远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远集团所属的96家全资控股企业,2001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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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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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07
文号:国税函[2001]4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委托进行技术开发、以及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如何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以下简称《通知》)法规进行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通知》法规,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申请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事先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实施,而且能够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准确归集和核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织(以下统称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其所发生的属于《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法规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包括支付给受托方的),可以按照《通知》的法规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三、对于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的企业,其向委托方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属于本企业的技术开发费范围,而属于《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法规的“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且其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在委托方应依照《通知》和本补充通知第二条的法规,判定是否作为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因此,受托企业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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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08
文号:国税函[2001]40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辽宁、吉林、山东、江苏、江西、湖南、海南、四川、福建、陕西、河北、黑龙江、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华夏证券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夏证券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法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夏证券公司所属上海、广州、重庆、武汉、沈阳分公司、江苏、江西、山东、湖南、四川、西安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一级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华夏证券公司在北京的四家营业部集中到总部预缴企业所得税。各分公司和管理总部所属营业部有跨省的,由分公司和管理总部所在省税务局确定其所属营业部的就地预缴比例。

  三、从2001年度起,华夏证券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四、华夏证券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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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12
文号:国税函[2001]4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化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化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附后),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法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京内的成员企业汇总到总公司,一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四、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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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25
文号:国税函[2001]4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5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全资控股的10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法规法规。

  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投资开发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2001年6月28日


国家投资开发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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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28
文号:国税函[2001]5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第5号公告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失效提示:依据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4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的原则

  (一)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的要求;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能促进工业企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国内自主开发研制,已给用户提供了产品,经使用证明具有较明显的节水效果;

  (四)有可靠的运行实践。

  二、《目录》公布的节水设备(产品),包括换热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化学水处理设备,供水及排渣处理设备,海水、苦咸水等利用设备,节水监测仪器及水处理药剂等6类,共30项。

  三、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该《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为引导节水设备(产品)的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该《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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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03
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第5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5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88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因体制改变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由该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中铁快运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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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03
文号:国税函[2001]5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称葛洲坝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葛洲坝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葛洲坝集团所属的29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0年由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在湖北省宜昌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合并纳税后出现亏损,葛洲坝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

  二、葛洲坝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葛洲坝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葛洲坝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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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03
文号:国税函[2001]5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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