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返还”被勒令退回,谁之过?
发文时间:2024-07-01
作者:桃子
来源:桃子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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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收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啥情况?

  审计署说,与税收挂钩的财政返还、奖励、补贴等一律要退回。

  大家马上行动,不敢怠慢。

  财政或管委会说,我之前给你的补贴违反了征管法得退回来。

  企业说,公司都注销了,你不能找我要。

  市场监督管理局说,当初注销时走的是简易注销,你承诺了以后有啥事股东、或投资人、或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注销也没用。

  企业说,我当初是和当地签订合同的,做出贡献给奖励,现在咋还反悔了呢?当地是承诺给奖励的。

  法院说,违反征管法的合同或协议无效,而且从最开始就无效,谁答应你也不好使。

  企业跟财政或管委会或招商办说,你当初为啥要骗我来?

  财政或管委会或招商办说,我当初也是好意,有钱大家一起赚,谁知道我这一方父母官也有说的不算的时候,我也没办法,我的权力也不能大于法,该退就退吧。

  企业跟税务说,我这钱将来如果退回去,你以前征我的税,以后是不是得再退给我?

  税务说,你收到钱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即使将来钱退回去,也不能保证一定退税,税法规定了你收钱那个时点你确实该交税,而税法没有明文规定把钱退回去是否一定退税,虽然征管法规定了退税的大原则,但是具体文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事把钱退回去税一定要退回去,这个可能会有争议。(旁白:当税基不存在时,税也不存在,交过的税应该给退,但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的地方,比如,股权交易后又后悔把股权返还的,只要曾经做过股权变更手续,交过的税是不会给退还的,因为,税务认为这已经是二次交易了,所以,不排除退回财政补贴纳税人已经交过的税不给退的可能。当然,和谐社会讲和谐,很大程度上,纳税人把钱退回去了,税也要退回来,总不能让纳税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吧。)

  以上种种的无奈,谁之过?

  你不违法,是不会被惩罚的!

  与税收挂钩的财政返还违反了法律,啥法律,征管法啊,一方诸侯为了本地利益一般不把税法当回事,所以才会出现与税收挂钩的各种财政返还、补贴、奖励等满天飞,明的暗的争抢税源。

  利用洼地优惠政策吸引大量投资客赚返还差价,甚至虚开发票套取佣金,据说,因此而获取暴利的大有人在。

  当潮水退去的时候,才知道谁在裸泳!

  稀里糊涂赚来的钱,也一定会稀里糊涂的还给市场。

  在守法的规则下交易,走得很慢,但一定会很稳!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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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筹划方案虽然非常精妙,但无法解释合理商业目的

一、某上市公司公告

  2019年1月25日,A公司拟向B公司收购目标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代价人民币1.2亿元,及公司拟认购目标公司经认购事项扩大后按全面摊薄基准计算的注册资本的20%,认购代价2亿元(包括新增注册资本约3333.33万元及资本公积1.67亿元)。完成后,A公司将拥有目标公司C公司经认购事项扩大后的股权的40%。

  二、风险分析

  同一时点、同样比例的股权,收购代价与认购代价不一致,存在纳税调整的可能。

  三、操作手法

  1、A公司的意愿

  持有目标公司C公司的40%股权。

  2、B公司(原股东有2家,但为了简化表述为B公司一家)的意愿

  降低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税收。

  3、双方协商

  (1)A公司以向B公司受让股权的方式实现占股20%,支付代价人民币1.2亿元。

  B公司的2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2亿元,该20%的股权转让收入为1.2亿元,股权转让所得税为0元。

  (2)同时A公司以认购股权的方式占股20%,认购代价2亿元(包括新增注册资本约3333.33万元及资本公积1.67亿元)。

  增资不是股权转让,B公司不存在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此时,A公司认购代价2亿元(包括新增注册资本约3333.33万元及资本公积1.67亿元),其中有1.67亿元是计入资本公积,B公司按其所占60%的股权,在公司注销清算时能分得(1.67亿*60%=)1.002亿的财产。

  (3)最终的结果

  A公司在支付3.2亿后,持有目标公司C公司的40%股权。

  B公司让渡40%的股权,获得(股转收入1.2+1.67亿资本公积*A公司占股60%=)2.2亿的经济利益。同时,应纳所得税为0元。

  四、筹划死穴

  此筹划方案虽然非常精妙,上市公司出了公告,也未受到舆情关注,更没收到问询函,操盘的注册会计师也是自觉得意。

  但是该筹划方案有其“死穴”,同一时点上,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C公司股权评估价(1.2亿/20%=)6亿,与增资的目标公司C公司投前股权评估价(2/(2+x)=20%,x=)8亿,这存在无法解释合理商业目的的问题。

  假设A公司与B公司的真实股权评估价值是W亿,则B公司转让同一时点的目标公司C公司20%股权作价应为W亿*20%=0.2W亿。B公司此次转让的应纳税所得=(0.2W-1.2)。

  现在B公司将(0.2W-1.2)的股权转让所得,转化为增资对应60%的资本公积,A公司的增资时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1.667亿中的((0.2W-1.2)/60%),实为股权转让所得的转化。

  那么A公司增资中的实际投入为(2亿-(0.2W-1.2)亿),倒算出来,增资的目标公司C公司投前股权评估价【(2亿-(0.2W-1.2)亿)/(2亿-(0.2W-1.2)亿)+W)=20%,W=】7.11亿。

  计算:

  B公司转让同一时点的目标公司C公司20%股权作价应为7.11亿*20%=1.422亿,B公司此次转让的应纳税所得=(1.422-1.2=)0.222亿,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422-1.2)*25%=555万元。

  B公司将0.222亿的股权转让所得,转化为增资对应60%的资本公积,A公司的增资时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1.667亿中的(0.222)/60%=)0.37亿,实为股权转让所得的转化形式。

  那么A公司增资20%中的实际投入为(2亿-0.222亿=)1.778亿,占股20%,则增资的目标公司C公司投前股权评估价(1.778/(1.778+W)=20%,W=)7.11亿。

  总结,B公司通过“压低股权价值(从7.11亿压低至6亿)平价股转+同时提升股权价值(从7.11亿提升至8亿)进行溢价增值”,将股权转让所得通过资本公积占比收益进行推迟体现,当期少交企业所得税。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主要变化

公司是法人的一种,是一种抽象的社会组织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能够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自然人。新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既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又对实践中高发的争议事项补充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值得关注。

  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和责任

  新公司法第11条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以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具体来说,新公司法规定: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这里的“法律后果”指的是民事责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公司来承受。

  (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指的是民事方面的侵权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参考新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法定代表人对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值得注意的是,应该如何认定“善意相对人”呢?上市公司章程是面向社会公开的,若上市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职权有所限制,应推定相对人对该限制是知悉的或应当知悉的,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行为,该越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律的强制规定,那么应推定相对人对于越权行为是知悉的或应当知悉的,不构成善意相对人。

  上述规定与我国民法典第61条、第62条、第50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

  扩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里主要有两个变化点:首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一定是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其次,存在多名董事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一定是董事长,其他能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都可以担任代表人。

  在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和公示方面,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不再要求写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只要求记载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即可,此规定可以减少因法定代表人变化而引发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细化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与变更规则

  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离职之后公司不配合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愿再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要求变更登记的纠纷非常多。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争议,新公司法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变更规则,即:

  (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根据该规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愿再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辞去公司董事或经理职务,即视为同时辞去了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该规定明确了公司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合理时间。如果公司无故拖延任命,导致已辞任的法定代表人长期无法涤除登记的情况时,已辞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独自签署即可。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协助,一直存在争议。该规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的签署权问题,更有利于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顺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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