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是否可以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

  第四十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

  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第六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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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规定:“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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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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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在发票管理中,税务人员故意刁难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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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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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税务机关调取帐簿检查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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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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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规定,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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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查询纳税人的存款帐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三、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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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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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具有哪些关系应当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七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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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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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司工商登记证已办好一年,没有经营所以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如何处理,是否会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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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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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税收征管过程中那些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根据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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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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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那些?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其在履行税收征管职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规定的只能由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可能由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的行为;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行为;

  (三)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四)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

  (七)打击报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检举人、控告人的行为;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行为;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或者减、免、退、补税以及其他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决定的行为;

  (十一)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回避的行为;

  (十二)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行为。

  二、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行为;

  (三)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六)税务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为;

  (七)税务执法人员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的行为;

  (八)税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处罚,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行为。

  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逾期移送涉嫌犯罪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

  (二)应当移送而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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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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