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可延长至8年。请问,该优惠应如何办理?需注意哪些事项?
发文时间:2020-02-10
来源: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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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若符合政策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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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年限延长,不止是亏损弥补的问题

2018年国务院出台的七项减税措施之一,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这项政策的相关文件出台后,“市场”反映一般,多数人认为该政策优惠力度不大,只是对相关资格企业的弥补亏损期限拉长。仔细研究,其实这项优惠不仅仅是亏损弥补的问题。


  为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我们国家采取了企业所得税前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尤其自2018年1月1日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增大到75%,相当于企业投入100元研发经费,不但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0元,还能加计扣除75元。按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也就是相当于企业投入100元研发费,国家实际补贴企业18.75元,但这种补贴不是直接的补贴,而是让企业少缴18.75元企业所得税而实现的,优惠力度应该说是巨大的。


  研发费加计扣除,可能会造成企业从会计上“盈利企业”变成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企业”,或者会造成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数增大,而且这个亏损按照以前政策,也只能用以后5年的盈利去弥补。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研发投入大、研发活动持续且前期盈利能力弱的特点,往往在5年内弥补不完相应的亏损,容易造成研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作废,使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大打折扣。因此,延长这二类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更多考虑是让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得到足额的企业所得税前消化,让企业足额享受到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带来的红利。


弥补亏损五问五答

 什么是弥补亏损?


  具体怎么算?


  可以结转几年?


  往下看


  01 ——什么是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02 ——可以弥补几年亏损?


  结转年限一般规定:五年


  政策指引:《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但以下四类企业要注意啦,结转年限有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政策性搬迁企业:


  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4、企业境外分支机构:


  (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03 ——如何享受弥补亏损政策呢?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享受,填写规则请戳下图查看详情↓


  04 ——哪些情况不能弥补亏损呢?


  以下五种情况请特别注意:


  1、投资人请注意: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核定征收企业请注意: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政策指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3、有境外营业机构的企业请注意: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可在该分支机构结转弥补。


  政策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4、合并分立企业请注意:


  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适用一般性重组规定的,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政策指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筹办期企业请注意: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05 ——以下情况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1、季度预缴时: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2、加计扣除形成亏损时: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3、企业清算时:


  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政策指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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