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通过机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捐赠,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答疑个人进行捐赠该如何取得捐赠票据?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答疑个人捐赠的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税前扣除时如何计算捐赠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答疑如果个人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医院,拿什么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答疑如果我准备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给医院,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疑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考虑捐赠现金和物品,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30%进行扣除吗?
答:不是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疑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在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准(疫情防控)项目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申请后,办理核准手续,并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疑符合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被政府应急征用或减免租金的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无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答疑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是指定期定额户都不需要缴纳定额税费了吗?
:为支持定期定额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的个体户依法合理调减其核定定额,以此减轻定期定额户的税费负担,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疫情优惠税收政策,依法免除相应税收。对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政府此次专项政策进行虚开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严肃查处。
答疑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要求比较高,企业还有什么办法可以申请免除滞纳金么?
答: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也未在申报期内提出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最迟可在市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线下等渠道补办前期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的申报缴税事宜,税务机关将及时在电子申报客户端及网页端开放逾期申报的功能。纳税人补办申报缴税时,对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滞纳金,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免除。
答疑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有什么条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便民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申请时,纳税人需提交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考虑到疫情影响,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申请当日余额的电子截屏、照片等即可。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若发现纳税人报送材料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税务机关将采取相关措施。
答疑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答疑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可能无法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或无力缴纳税款,请问税务部门都有哪些措施予以解决?
答: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也未提出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免除行政处罚和免于加收滞纳金。
答疑如何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优惠政策?
答:缴费人进行社保费申报时,自行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是否为中小微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
上述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微型企业应为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答疑我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能否推迟缴纳?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答疑2020年2月,我直接向某参与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3000个医用口罩,用于抗击疫情,是否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您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答疑2020年2月,我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捐款8000元,用于抗击疫情,该项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当月我有多项应税所得又该如何扣除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疑我公司某员工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该员工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因此,我公司给予其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该笔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缴纳。对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其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公司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向员工发放了口罩和医用酒精,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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