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用防护服的企业,于2020年2月4日通过红十字会向某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定向捐赠防护服1000套(假设其市场价为25万,成本价10万元,暂不考虑流转税)。请问该事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申报表如何填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用于应对此次肺炎疫情的医用防护服属于政策范畴,相关支出可于税前一次性全额扣除。


在2020年季度预缴时,你公司按照会计利润进行申报即可。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填写相关表格。具体来讲,需要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写25万元;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写10万元;《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第1列和第4列(即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栏次)均填写10万元;同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的纳税调减栏次填写15万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0
来源:重庆税务

答疑为支持疫情防控,我公司准备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请问,这次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哪些?较之之前的旧捐赠扣除政策有何不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此次新捐赠扣除政策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突破税前扣除金额限制,旧政策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旧政策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0
来源:重庆税务

答疑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需要怎么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具体来讲,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0
来源:重庆税务
1... 13861387138813891390139113921393139413951396 1473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