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用于应对此次肺炎疫情的医用防护服属于政策范畴,相关支出可于税前一次性全额扣除。
在2020年季度预缴时,你公司按照会计利润进行申报即可。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说明填写相关表格。具体来讲,需要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写25万元;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写10万元;《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第1列和第4列(即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栏次)均填写10万元;同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的纳税调减栏次填写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