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无法办理无纸化申报。据另一企业的会计朋友说,受此次疫情影响有了新规定,将我公司新纳入了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请问是真的吗?
答: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暂不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举措之一。疫情防控结束后,你公司仍需按照现行规定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答疑我公司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请问疫情期间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所有纳税人均可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纸质资料暂无需报送,请妥善保存,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
答疑、我公司去年底为外地一企业代理出口了一批退税货物,现外地企业需要我公司申请开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请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和取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开具该项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为你公司开具并以邮寄送达。
答疑我公司是去年底新成立的出口企业。现打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出门,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我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以及后续备案信息变更。
答疑我公司购买了口罩、消毒水、洗手液等防控疫情物资,提供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额,凭合法有效的进项凭证抵扣。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教育机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相应附征税费是否可以减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疑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我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疑我是一家餐饮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发布前,适用免税政策的收入已经申报了增值税并且缴纳税款,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四条:“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疑我公司在疫情发生后,积极响应号召,直接向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捐赠了一批货物,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你单位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的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疑我经营一家教育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按照文件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答疑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应如何申报?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答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是否有税费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答疑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吗?需要什么凭证?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因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疑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吗?
答疑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疑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
答疑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
答疑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答疑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答疑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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