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广西、江西、四川、湖北、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关于上报2001年度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2001]安财字第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内蒙古、贵州、湖南、湖北、云南、河南、辽宁、江苏、广西、黑龙江、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取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天工财[2001]1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89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福建、辽宁、湖北、安徽、四川、陕西、广东、黑龙江、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关于提取直属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2001]中外建财字1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安微、陕西、江苏、山西、河南、湖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1年度管理费收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财[2001]8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陕西、湖北、甘肃、山西、山东、广东、浙江、河南、广西、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关于收取管理费的请示》(天科财[2001]048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江西、黑龙江、湖北、江苏、湖南、四川、甘肃、河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1年度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管理费收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1]46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15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宁夏、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下属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三峡证发[2001]12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陕西、四川、广东、山西、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物财[2001]3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凋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山东、江苏、江西、福建、陕西、云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提取1999年度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铁建财函[1999]135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山西、辽宁、江苏、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的请示》(纺机总财字[2001]52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法规国税函[2002]2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管理和检查。
法规国税函[2002]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湖北、辽宁、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天同证字[2002]19号)。现对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山东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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