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经研究,现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湖南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法规国税函[200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上海、河南、安徽、福建、湖北、吉林、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关于申报中建七局2001年局总部管理费用收支预算的报告》(建七财[2001]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17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天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江西、甘肃、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分摊2001年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蔚证字[2001]1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诚通控股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湖北、河南、陕西、四川、海南、辽宁、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诚通控股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成员企业提取总机构分摊管理费的报告》(诚通控财字[2001]第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北京、海南、山东、江苏、贵州、黑龙江、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2001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2001]外经贸计财字第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为了适应财政体制变化的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四川、湖北、陕西、河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关于核定2001年提取管理费的申请》(中机建财字[2001]第12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中化总财发[2001]3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0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湖北、四川、河北、湖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昊财发[2001]20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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