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调整账务处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8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重新调整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记账方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单位会计科目

  按照“下级必须完全遵循上级设置的科目,可在上级设置科目的下一级增设明细科目”的原则,国税系统统一会计科目设置的总体思路是:一级科目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设置(“405财政调剂收入”未启用),明细科目根据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2011年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科目总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一级科目,取消了“应缴财政专户”科目(原科目代码202)。

  (二)收入科目调整

  1.对“拨入经费”进行了适当归类,取消项目支出——一般行管下的“金税二期”明细科目,增设“玉树地震和舟曲重建”明细科目;

  2.取消了“其他收入”科目下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和“租赁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三)拨出经费科目调整

  1.取消了原“实有资金账户拨款”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二级科目,仅下设“中央财政拨款(50201)”和“其他收入(50202)”两个二级科目;

  2.取消项目支出——一般行管下的“金税二期”明细科目。

  (四)支出科目调整

  1.将“507税收事务支出”科目改为“501经费支出”科目,在经费支出下仍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其下逐级增设明细科目。

  2.为满足财政部每一笔支出必须与来源对应的要求,在支出记账级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2个来源辅助核算必选项。

  (五)结余科目与收入科目对应,均按来源设置明细科目。

  2011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科目设置见附件1-8。

  二、账务处理

  2011年账务处理方法的调整主要包括经费支出的核算方法、项目支出的列支要求以及基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一)经费支出的核算

  1.经费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两类支出均按照经济分类设置明细科目。所设置的明细科目完全相同,同时在支出末级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收入三类来源辅助核算项目,从而通过辅助核算项目来归集各类支出,满足支出与来源对应的要求,不再直接通过支出科目来归集支出。

  2.经费支出来源的辅助核算项目为2011年新设置的辅助核算项目,各单位原自设的辅助核算项目仍可继续使用。今后随着预算的追加调整变动情况,来源辅助核算项目亦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进行经费支出核算时,每笔会计分录借方经费支出的明细科目下,必须选择相应的辅助核算项目。对于具体经济业务,辅助核算项目如何选择,须依据所使用的资金来源确定。对于各项资金来源的具体使用范围,各项资金来源可以用于哪些方面的支出,均须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项目经费的列支要求

  1.对于项目经费的列支,有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无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须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执行。对属于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内的支出,如不能明确列支会计科目的,可咨询财务管理司支出处(010 63418264),预算单位不能随意使用“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其他支出科目进行列支。

  2.项目经费不得超来源列支,不得在项目之间相互调剂,对于来源暂时不足的项目支出,可暂时记入“暂付款”科目,待来源补足时再转入相应的项目支出科目。

  (三)基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符合基建项目完工、竣工基建财务决算批复、所有往来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已经清理完毕、基建结余已交回等全部条件的,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再转回本单位行政(事业)账套,而仍保留在基建账套中核算。工程质保期满后,由基建账套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待所有款项清理完毕后再关闭基建账套。

  三、其他

  根据预算调整文件,需在预算单位间对上年结余进行调整的,仍采取平移结余的方法,不能采用拨入拨出经费的账务处理方法。

  从2011年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启用调整后的会计科目。网络版财务软件使用的会计科目和月(季)报表的更新,由税务总局统一发布后,省局系统财务部门予以引用,并要求下级单位使用。

  四、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参照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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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1-11
文号:国税函[201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1]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年报工作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你办,请审阅。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本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共六个部分。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下载。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电话:010-63417257,传真:010-63969875)。

  一、概述

  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以促进阳光施政、有效预防腐败为目标,以监督税收行政权力、服务人民群众为主线,以推进税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透明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扎实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完善制度体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作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系统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决策公开机制。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评议和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机制,落实行政听证制度,涉及纳税人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预公开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是继续推行行政审批公开机制。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推动简政放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大力推行网上审批。

  三是大力推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实行责任落实到岗、风险防控到岗、制度建设到岗、政务公开到岗,逐步建立职能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狠抓工作重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做好结构性减税等税收政策的公开工作。坚持对重要税收政策实行文件制定和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的“三同步”制度,特别是对涉及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均做到准确解读、及时发布。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主动公开各类税收政策文件164件。国家对外签署的95个税收协定,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也均由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做好对有关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公开工作。组织人员编写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解读,发布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还及时清理公布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积极推进财务预算公开。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收支预算总表》、《国家税务总局系统2010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及相关文字说明。各省税务机关切实加大了财务公开力度,对预算编制及执行,基本建设,资产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等情况按规定进行了公开。

  四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化。在《中国税务报》开辟“政府采购专版”,开通“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页”,开发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软件,搭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2010年,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各类采购信息公告93个。《中国税务报》政府采购专版全年共出刊23期,发布各类新闻、专论、政策法规和采购信息209条;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中标、政策法规、采购动态等各类政府采购信息16779条,切实提高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公平竞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全年发布政府公开信息558条。其中,税收政策信息164条、政府采购信息93条、人事任免信息55条、其他类信息246条,制作信息公开栏目13个,意见征集3次。国家税务总局还利用网站解答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全年共刊出税收热点问题32期,解答了纳税人问题317个。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特点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内容涵盖了税务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机构职能、行政决策、法规政策、行政职权、行政执法、社会服务,以及其他工作的7大类19大项应公开的内容和详细的子项政府信息。

  全国各省(区、市)税务机关主动公开的重点是:对外突出税收执法重要环节和公共服务环节;对内突出人事管理敏感部位、财务管理热点事项和行政管理重大决策。

  (二)主动公开的载体建设

  一是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和窗口作用。按照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局网站为主体,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税务网站群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在网站上发布政策法规、政策解读、计划规划、人事、财务、政府采购等重要信息。同时,推进税务网站标准化建设,统一税务网站界面,规范税务网站服务内容,规定信息公开作为税务网站必设的一级栏目,方便网民查找、阅览有关信息。

  二是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可为纳税人提供人工服务、自动语音服务或短信服务。为提高服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了统一建设,目前已经完成了软件开发测试工作,正在进行试点。

  三是完善税务系统内部的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在公文起草中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该选项在拟稿时必选,办理过程中可以修改。对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成文后可以直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对外发布,保证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四是积极拓展税法宣传途径。各级税务机关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连续19年开展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编辑出版了“五五”税收普法丛书,坚持每年开展税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活动,形成了一系列各具特色、富有影响力的宣传品牌。同时,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结合运用,每年都向社会公开征集税法宣传作品,并在各类媒体上展播优秀作品。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45件,答复369件,由于相关省市12月下旬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正在办理过程中,故有76件结转下年答复。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4件,受理24件,申请信息均按相关规定在时限内予以回复。各省(区、市)国税系统36个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66件,答复293件,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等因素的12件按《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结转下年答复的73件。各省(区、市)地税系统34个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5件,答复52件,结转下年答复的3件。(详细情况参见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全国各省(区、市)税务局中,仅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上海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复印、检索等费用共计297元。同时,对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确有经济困难的,按《条例》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其他各省(区、市)税务局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也未减免费用。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没有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案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9件,办理9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纳税人不服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复议申请3件,办理3件。各省(区、市)税务局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6件,主要涉及其他纳税人的纳税、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法人代表等信息的公开问题。其中,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受理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5件,办理5件,其中1起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深圳市国税局受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行政复议1件,办理1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被提起行政诉讼的1件。主要事由是纳税人不服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理,法院认定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的答复内容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或有瑕疵的情况。(详细情况请参见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税务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少数税务机关信息公开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不及时等问题。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按照中央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

  一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同时,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税法宣传活动,调整完善门户网站建设,积极探索微博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形式。

  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对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等制度进行修订、汇编,核定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

  三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考核。同时,把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四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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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3-14
文号:国税函[2011]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建发[2009]114号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保监局:

  汽车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主要内容,对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保持汽车市场稳定增长,现就促进汽车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促进汽车销售

  (一)推动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尽快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引导汽车流通业合理布局,鼓励汽车品牌销售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努力构建节约型汽车营销网络;推动建立平等和谐的工商关系,调动汽车供应商和品牌经销商两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汽车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促进汽车市场稳定增长。

  (二)进一步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汽车流通企业通过跨地区兼并重组、发展连锁经营,做强做大。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便捷高效的汽车营销和服务体系,健全网络,完善功能,加快创建自主服务品牌,在大型汽车交易市场设置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立和完善经销商代办机动车牌证制度,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鼓励购置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贯彻落实汽车消费税调整政策和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购置税的政策,引导汽车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保证相关商品货源充足,做到价格公开透明,防止以收取提车费等名目变相加价,确保消费者真正受益。

  二、大力培育和规范二手车市场

  (四)鼓励发展二手车流通。积极发展专业二手车经销企业,倡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以旧换新”、“以旧换旧”等二手车置换业务,清理和取消各地对二手车经销方面不合理的限制,引导交易形式多样化,简化二手车交易手续,取消交易市场不合理的收费,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

  (五)提升交易质量和功能。建立全国性和重点地区的二手车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施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以完善交易服务功能、建设信息服务系统为重点的技术改造,着力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尽快形成二手车信息服务网络,保证车辆信息公开透明,增强消费者信心。

  (六)切实改善市场消费环境。积极推广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抓紧制订《二手车流通企业设立条件》、《二手车鉴定评估规范》等标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主体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交易欺诈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行业自律发展,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促进安全消费。

  三、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七)完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与安全、环保和资源再利用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推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出台,严格汽车强制报废规定,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逐步形成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良性循环。

  (八)培育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以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为契机,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集中建立报废汽车破碎中心,逐步解决报废汽车破碎工艺分散、规模小、水平低的矛盾; 支持有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以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利用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提高回收拆解水平,发挥示范和带动效应;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参股、并购回收拆解企业等方式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九)积极引导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及时调整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政策,加大报废更新资金补贴支持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加快淘汰老旧公交车和农村客运车辆;积极研究对提前报废老旧乘用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车主的鼓励政策,加快汽车消费更新换代。

  四、努力开拓农村汽车市场

  (十)逐步建立农村汽车流通网络。正确处理城市与农村汽车市场发展的关系,积极研究培育和发展农村汽车市场的政策和措施,探索适合农村地区发展的汽车经营模式,引导企业开发和生产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低价位节能型汽车,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汽车销售服务和回收网络,为农村居民消费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促进农村汽车消费和升级换代。积极开展汽车下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汽车下乡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切实把汽车下乡政策落到实处,扩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支持发展汽车信贷消费。推进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制订工作,完善个人征信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新车和二手车消费信贷业务,创新信贷产品,简化信贷手续,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风险因素确定个人汽车贷款利率,不断扩大汽车信贷消费。

  (十三)加大对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根据信贷原则和汽车流通企业的特点,制定差别化授信条件,创新担保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满足汽车流通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

  (十四)加强汽车金融服务配套制度建设。稳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与汽车消费信贷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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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3-30
文号:商建发[2009]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1]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告。


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启动“十二五”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以“统筹、改革、提升、加强”为着力点,规范领导干部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骨干培训,创新一线人员岗位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发挥教育培训在建设学习型税务机关中的引领作用,为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搞好统筹规划,奠定“十二五”时期教育培训改革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税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好、实施好“十二五”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不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要突出前瞻性。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着眼未来税收事业发展改革需要,体现税收工作形势任务发展的新特点,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运用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近年来形成的一系列新经验,做到既符合实际情况,又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前瞻性,确定目标,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分步推进。二要体现针对性。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认真总结“十一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查找影响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的体制、机制及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思路,制定解决措施;三要力求具体,便于考评。各项工作既要有明确的思路,有具体的目标要求,又要有可操作性。主要目标既要适度超前、鼓舞人心,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做到量化指标,便于考评。

  二、实施“三支队伍”素质能力提升工程

  (一)规范领导干部培训。以增强把握全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带领队伍、开拓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胜任领导工作、熟悉业务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的水平。税务总局举办1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十二五”规划专题研讨班,5期司局级领导政治理论和税收业务培训班,1期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培训司局级领导干部500人次左右;安排13期党校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39期处级领导干部业务培训班,培训2000人次左右;安排1期国税系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根据需要安排14期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职培训班,确保国税系统新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在提任后1年内参加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任职培训;安排6期县(市、区)税务局局长培训班,培训300人左右;安排5期总局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班,培训550人左右。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重点加强对科长、分局长、股(所)长等基层一把手的培训,按照《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国税发[2011]23号)要求,规范新任科级以下领导职务人员任职培训,提高其履行领导职务的责任感和胜任能力。

  地税系统司、处级干部政治理论类培训原则上按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划执行,可自愿参加税务总局举办的此类培训。税务总局举办的税收业务类培训,地税系统司处级干部应按规定参加。

  (二)加强高素质专业化骨干人才培养

  根据税收执法、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等三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岗位需求,以总局、省局、地市局三级人才库建设为依托,以税收工作急需和紧缺的专业人才为重点,科学确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采取递进式集中学习、关键岗位跟班实践、专题调研、实战案例研讨、事务所实习等方式,大力开展分系列的高素质专业化骨干培训。税务总局将以提高处理复杂问题和综合管理能力为重点,安排1080人次左右的税收政策法规、税务稽查、反避税、税收经济统计分析、纳税服务、信息管税、纳税评估、大企业税收管理等岗位系列的骨干培训;以提高服务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为核心,安排420人次左右的文秘、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督查内审、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和党务等方面的骨干培训;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重点,安排300人次左右的信息技术、税收科研、教学和后勤保障等专业骨干培训,为人才库培养后备力量;配合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反避税、财务会计等知识水平测试方案。各地在骨干人才培训上,要把新培养目标与以往开展的岗位能手、标兵选拔结合起来,既要注重老骨干、老能手、老标兵的继续培养深造,又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选拔发现补充新的业务骨干。

  (三)创新基层一线干部培训

  适应执法类公务员改革试点需要,在深化“六员”培训的基础上,明确基层一线人员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类别全体人员的岗位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以提升一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胜任能力为重点,探索建立基层一线人员岗位胜任能力测评体系,继续推进分岗位专业化递进培训。税务总局安排10期700人左右的业务培训班,为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培训提供示范,并培养部分基层培训兼职教师;继续实施“智力援西”工程,安排18期培训班,培训900人次,另外安排3个讲师团送教上门,为西部省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急需专业人才提供支持。各省(区、市)税务局重点负责组织实施基层一线业务骨干和基层培训兼职教师培训,为一线人员脱产培训、在岗学习创造必要条件,并综合运用岗位练兵、业务比武、网络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确保一线人员培训和学习制度化、经常化。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73号)文件要求,对所有新录用干部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上岗工作的资格和能力;继续组织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实现初任培训和税务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三、大力推进教育培训改革创新

  (一)改革培训计划生成机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部门培训计划协调会商机制,把需求调研作为培训计划生成的必经环节,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需求调研,准确把握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需求,以此为依据设计培训项目,提出教学计划。

  (二)改进创新培训内容。按照“三三制”的模式,在党校司处级干部进修班教学中,三分之一课程安排理论教育,致力于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党的历史、国情和形势教育;三分之一课程安排知识教育,致力于提高干部的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重点抓好提高推动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能力所需知识技能的培训;三分之一课程安排党性教育,致力于提高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大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群众路线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重点开展忠于党和人民、尽职尽责工作、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拒腐防变的教育。在各级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中必须做到“廉政教育进课堂”,至少安排4学时廉政教育讲座或廉政基地警示教育。

  (三)创新培训方式。建立以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干部参训机制,倡导巡回培训、干部互教互学、业务讲学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严格执行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和多年不训。积极推进干部自主选学,以“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多样化途径。总局将在部分司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进修类项目中尝试安排部分自主选学项目。

  (四)进一步改进培训方法。改进培训班次设置方式,推广专题研究、短期培训、小班教学,突出按干部类别开展培训。倡导异地培训、挂职培训、递进式培训、分段式培训,探索后备干部个性化定制培训制度和跨地区合作培训模式。引入学习型组织建设理念,坚持以学员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问题为导向,倡导行动学习。在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加大研究式教学力度,增加案例式教学比重,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式等教学方法。

  (五)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研究修订《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对税务机关组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学习效果的考核评价,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干部的学习态度、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学以致用等情况。要将干部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纳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工作与干部管理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干部教育培训成为培养、发现和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开展述学评学考学活动,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税务总局将通报税务系统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情况,部署2011年考评工作,并将借助干部培训管理软件,重点检查省税务机关及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四、加强培训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明确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功能定位,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充分发挥扬州、长沙和大连三所院校及各省税务干部学校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积极推进税务干部院校的新建、改造工程,加快形成培训能力。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将对申请转为省税务干部学校分校的培训中心,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审批。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税收事业发展需要和干部队伍状况,合理确定税务总局和省属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量,通过引进、培养、调整等手段,改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大力选聘优秀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学者、基层一线优秀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并对其组织不少于20天的培训者培训。完善专职教师挂职、进修、调研相结合的知识更新机制,试行“双向挂职”制度,保持教学与税收前沿工作的一致性,促进教学与税收实践进一步结合,防止知识陈旧,教非所需。税务总局将安排6期专职教师培训,每期50-60人,为期4周;10期兼职教师培训,每期70人,为期3周。进一步提高专兼职教师的业务能力、教学、课程开发和培训组织管理水平,将教师培养成行业税收管理的专家。按照择优入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完善税务总局、省局两级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为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创造条件。探索建立符合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优秀师资积极参与干部教育培训。

  (三)加强教材课程体系建设。按照适用性、前瞻性、及时性和时代性要求,以资格类、岗位业务类和高层次人才能力提升类为基础,着手开发建立税务系统专业化系列岗位培训大纲和教材体系,满足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科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和高层次人才专业研究需要。按照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对税收专业硕士和高等教育税收专业核心教材编审指导,加强对税收成长性人才的引导。进一步开发案例式教材、网上课件、电子化教材和配套读物,提高税法宣传、税收知识普及的效果。借鉴和推广基层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经验、方法,把基层的典型经验和案例研发成为指导性的培训课程,使税务干部能够掌握方法,学到技巧,成为某一行业的专家。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开展教育培训科研工作,推动税务教育培训理论和培训教学实践的结合。

  (四)加快网络平台建设。整合优质培训资源,优化网络培训服务,大力推广在线学习,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把网络办成广大税务干部获取知识、交流经验的主要平台、税务文化传播的有效媒介和学习型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要加强对税务系统网络培训的组织指导,加快远程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建设,集中力量完善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和培训课件,促进系统内网络培训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各省局要在门户网站建立网上培训学院,或委托所属培训机构建立专门远程培训网站,开展本地区税务干部的在线培训、考试和培训管理,满足干部个性化、多样化学习需要。

  (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税务总局从2010年起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逐步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专项经费管理,完善经费“跟着项目走”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经费“跟着干部走”的使用方式,促进经费向优质培训资源流动,提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禁止变相旅游等违纪事件发生。要规范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和培训开支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变相收费、返还管理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税务教育培训工作实现新跨越

  (一)落实领导责任,改进管理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税收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规划,亲自部署,亲自要求。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综合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职能,依法维护税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权益,为干部学习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要以“培训对象、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为抓手,增强“统筹性”。要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其他干部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实现由办培训向管培训转变,由抓微观向抓宏观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二)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调研,了解基层干部培训需求,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权益保障、竞争择优、考核评估和监督约束等方面配套制度。税务总局通过《干部教育培训月报》及时宣传基层经验,反映调研问题,并择时召开专题座谈会。

  (三)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各级培训机构要按照“严谨治学、按需施教”的要求,建设良好教风;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建设良好的学风;按照“求是、守纪、和谐、进取”要求建设良好的校风。要加强管理,既要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又要敢抓敢管,营造良好的学习秩序。要坚持研究无禁区、讲台有纪律,引导教师坚持党性、严谨治学、以德施教,把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引导学员带着问题参训,联系实际研讨,寻求用新理论、新知识破解难题的途径和办法。要按照《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国税发[2011]28号)要求,开展教学质量评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培训班质量评估工作。

  (四)加强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培训者培训工程。税务总局今年继续安排各省级税务机关教育部门负责人和地市级主管教育培训工作局领导培训。要促进教育部门与培训机构、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干部交流,优化结构,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者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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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3-17
文号:国税函[2011]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8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工作安排,下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税名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包括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经专家审核,并经公示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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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3-31
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1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要求,现就国税系统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按照中央要求,落实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挂靠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小金库”这个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任务目标

  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彻底清理“小金库”的工作要求,分级负责,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全面深入推进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挂靠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始终抓住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根本任务。行政事业单位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特别是对于自查自纠“零申报”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复查;社团组织、挂靠企业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要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的有效途径。年底前完成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以实际成效取信于干部群众。

  三、时间步骤

  2011年要继续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挂靠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时间从《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基本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挂靠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批示精神,即“凡对自查工作不重视、走过场甚至瞒报的,都要推倒重来,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复查。在全面复查中,要再次确认治理对象,以保证复查的全面覆盖。复查面必须达到100%.各级国税局出资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等企业,都属于治理对象,必须进行复查。各单位(包括局机关、社团组织、挂靠企业,下同)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

  1.行政事业单位的复查内容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9]275号)明确的专项治理内容;社团组织和挂靠企业复查的内容是《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国税函[2010]364号)明确的专项治理内容。

  2.对全面复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积极整改纠正。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并附文字说明。社团组织除向主管国税局报送《“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和文字说明外,还要根据要求向当地治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各级国税局根据《“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并逐级上报汇总。省国税局要在6月10日前将汇总的省、市、县三级国税局的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3.各级国税局在上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之前,要将本级复查结果在局内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逐一核实。报送的《“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复查结果仍为“零问题”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属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复查结果仍为“零问题”的社团组织、挂靠企业,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向主管国税局、挂靠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复查结果仍为“零问题”的国税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向上一级国税局作出书面承诺,与《“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一并报送。

  4.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回头看已经纠正但未上报上一级国税局的“小金库”问题特别是未上报税务总局的,此次复查必须填报。

  5.各级国税局所报文字说明材料,既要有对总体情况的分析说明,又要有对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挂靠企业的分类说明,做到点面结合、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分析客观。文字说明所列“小金库”问题与报表不一致的,必须重新报送。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各级国税局要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原则利用6月、7月两个月的时间,组织开展督导抽查。督导抽查既要关注本级单位,又要关注下级单位。省、市国税局对下一级国税局的督导抽查面不得低于30%;对督导抽查的国税局所属事业、社团、企业的检查面不得低于50%.

  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宾馆或招待所经营收入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固定资产不纳入财务管理形成“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督导抽查的重点对象:

  1.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社团组织、工会、印刷厂等与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2.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3.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回头看“零问题”的单位,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督导抽查工作应在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带队,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共同开展,也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共同实施。督导抽查要结合举报核查工作进行;可与各项审计、检查或日常监督等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抽查“小金库”问题的时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抽查从2007年开始,对社团组织、挂靠企业的抽查从2008年开始,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督导抽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严格执纪执法,严肃追究责任。督导抽查结束后,《“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统计表》及有关文字说明要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汇总后于2011年8月10日前报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首先要抓好2010年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对督导抽查发现的问题,原则上都要加大问责力度,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因工作不认真、措施不落实存在走过场问题的,要推倒重来,并追究责任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国税局“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局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纪执法,坚决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对存在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稽查、财务、审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省国税局应在2011年12月10日前将《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和文字说明报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

  为巩固治理成果,各单位要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各级国税局“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加强财务管理建立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11]8号)要求,从收入、支出、结余、银行账户、现金、资产管理、项目资金、预决算编制等角度,研究提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方案,将制度建设任务分解细化,督促财务、资产管理、资金使用、审计等部门抓紧落实,堵塞漏洞,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省国税局要在2011年12月10日前将《“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及文字说明报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要认真做好治理工作总结和评价验收,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各级国税局“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采用座谈会、调研、征文等方式,从查处问题、追究责任、收回违规资金、制度建设、提高制度遵从度等方面,全面总结治理成效。省、市国税局要对下一级国税局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保证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果取信于干部群众。

  省国税局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其中,治理成效不得少于1000字。复查和督导抽查后仍为“零问题”的省国税局,要报送不少于2000字的管理经验材料,替代治理成效内容,税务总局将适时在国税系统予以宣传推广。

  为保证税务总局及时向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阶段的汇总报表、文字材料,省国税局应在规定时间通过局域网向税务总局报送电子文件,路经:FTP//CENTRE/督察内审司/审计二处/2011年小金库治理,纸质文件可以顺延5个工作日上报。附件1-7等报表格式可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跨度长、环节步骤多、标准要求高,各级国税局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坚持以提高认识为先导、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根本,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打折扣,取得实效。

  (一)认真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工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彻底清理“小金库”。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继第四次、第五次全会之后又对“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出了部署。近期贺国强同志又对“小金库”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税局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中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全会精神,以及贺国强同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讲话和批示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之中,从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精神和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到今年的治理工作中。

  各级国税局要积极动员部署,层层抓好落实,保证在4月底之前提出落实意见,制定落实方案。在落实过程中,要采取问卷调查或走访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各级国税局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和经验做法,及时报送上一级国税局。在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总结验收的每一阶段,省国税局至少要向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报送两期工作简报。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国税局“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规律,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审理、统一汇总上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国税局“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小金库”治理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

  各单位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国税局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等重大政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相结合;要与纪检监察、财务检查、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切实扩大治理工作成效。

  (四)发挥税收职能,进一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国税局要充分履行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做好“小金库”涉税问题查处工作的同时,对税收征管过程和税务稽查中发现的“小金库”线索,要一查到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税务部门发现和有关部门转办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涉及“小金库”问题的偷逃税等涉税行为,国税局要与地税局通力合作,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利用虚假发票、违规账务处理、利润分配、资产处置涉嫌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的,税务部门在将有关线索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的同时,对提供和收取虚假发票、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国税局的征管、稽查部门负责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小金库”问题的日常统计工作,于11月底汇总2009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及处理处罚情况,填制《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见附件7),送本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逐级上报汇总,省国税局于12月10日前报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各级国税局“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将报表格式、填报说明及有关要求送征管、稽查部门。

  (五)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继续坚持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要鼓励复查、支持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政策规定已明确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

  各级国税局“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责任人,要通报批评、推到重来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注重源头防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级国税局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根本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挂靠企业“小金库”检查,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级国税局“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组织筹划各自部门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1.“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

  2.“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

  3.“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含补充表1、补充表2、补充表3)

  4.“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

  5.“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

  6.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

  7.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

  8.填表说明

  9.无“小金库”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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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4-14
文号:国税发[201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1]3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税务网站工作的领导。税务网站是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载体、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网站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网站建设和管理。要理顺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网站内容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提倡税务机关领导同志读网和接受在线访谈。

  二、对照检查,认真解决税务网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办文件要求,重点从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单位审核把关、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网站管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职责是否明确等六个方面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无力管好的网站和栏目要予以关闭。税务总局将适时进行抽查。

  三、完善制度,建立税务网站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税务网站内容与界面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站栏目、内容和界面设计。要完善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要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和网站链接审批制度,确保网站内容和链接准确无误,并定期对网站内容和链接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强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监测和定期安全检查,建立网站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要将网站管理和业务培训经常化、常态化,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办网、管网能力。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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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6-08
文号:国税函[2011]3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函[2011]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网站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网站存在发布信息和页面更新不及时甚至链接错误等问题,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最近,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办好政府网站的关键在于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倾听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及时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处理结果。只有互动、解决问题,才能吸引群众。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些政府网站存在的种种问题,主要原因是建而不管或管不到位,有的单位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开办的政府网站不问不看,致使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长期得不到发挥和体现,网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办好网站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管理和责任,确保网站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做到不办则已,办则有人管、能管好。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指导,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管理不缺位。提倡领导同志读网。

  二、全面检查,切实解决政府网站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二是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三是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四是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五是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了应急处置预案;六是网站管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职责是否明确。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上网信息准确、真实,不发生失泄密问题,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政府信息、获得便利的在线服务,确保链接正确有效、网站安全平稳运行。对确实无力管好的网站或栏目,要果断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互动交流作用

  要切实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尤其要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出台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主动在政府网站予以回应,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提倡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到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

  四、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工作水平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要建立网站链接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运行维护单位要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发现链接错误,要及时查明原因,加以更正。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检查网站运行和页面显示是否正常,特别要认真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情。要不断完善政府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或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缺乏技术保障力量的政府网站,上级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主动协调有关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做好网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展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对政府网站工作人员进行经常化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办网、管网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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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4-21
文号:国办函[2011]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产发[2011]234号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十一五”以来,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继续高速增长,总体规模比“十五”期间翻了一番多;出口结构继续改善,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占比超过50%,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份额稳步上升。截至2010年,机电产品连续16年保持第一大类出口商品地位。机电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依靠低成本扩张、价格竞争的粗放式出口增长模式没有根本改变。企业创新能力不强、核心技术缺乏、产品质量不高、同质化严重、境外营销服务缺乏、出口秩序混乱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十二五”期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调整出口结构,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促进出口结构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务实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出口基地建设,规范出口秩序,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自主品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促进出口结构转型升级,实现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完善政策体系,重塑微观基础,加强分类指导,实现有保有压,促进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自主创新、共同参与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一是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推动出口产品结构从劳动密集型向劳动密集型和技术资金密集型并重转变。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机电产品出口,力争一般贸易机电产品自主品牌出口比例提高到30%。

  二是优化出口市场结构。推动出口市场结构从传统市场为主向多元化市场全面发展转变。巩固欧美日等传统市场,大力拓展中东、拉美、非洲、东盟、南亚等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努力实施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加快区域内贸易便利化进程;努力将对新兴市场的出口比例提高到40%左右,增量占比提高到60%以上。

  三是优化出口经营主体结构。推动出口企业结构从车间型向营销型转变。鼓励汽车、机床、工程机械、船舶、铁路机车等25个重点行业100个排头兵企业建立健全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培育和认定200个出口基地和2000家基地企业,着力培育100家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术的跨国机电企业集团。规范企业出口经营行为。推动中小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是机电产品出口逐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推动出口从以产品为主向产品、技术、资本输出相结合转变。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继续巩固机械类产品的传统优势,培育电子类产品的竞争优势,强化大型成套设备的综合比较优势,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适度减少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出口。

  二、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四)加强重点行业出口指导。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和重点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发布汽车、机床、工程机械、船舶、铁路机车、摩托车、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音响、家电、视像设备、半导体、冶金装备、石油设备、电力设备、重型机械、农业机械、航空、航天、模具、印刷机械、建材设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25个行业出口发展规划,制定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

  (五)加快出口基地建设。继续抓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船舶出口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再选择若干带动性强、产业集聚明显的重点产业,培育建立出口基地,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优势,促进机电产品向产业链高端延伸,打造高端出口基地。充分运用现有资金政策,支持出口基地搭建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

  (六)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善进口贴息政策,加大对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支持,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核心零部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七)加强机电出口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贸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打造以技术创新为特色的大型出口企业。鼓励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任务。

  (八)支持国内技术标准海外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通过并购、国际合作等方式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推动企业获得相关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认证。鼓励企业通过成套设备出口,带动技术、标准和工程服务出口。

  (九)推动出口产品品牌建设。重点发展一批创新能力强、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出口企业和产品,通过专业展览、品牌推介等方式加大自主品牌的海外宣传,提升品牌信誉等级。引导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品牌建设投入。推动企业开展商标和专利的国外注册保护。

  三、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优化出口市场结构

  (十)加强重点市场分类指导。制定重点市场开拓战略和规划,支持引导企业重点开拓出口潜力巨大的中东、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巩固出口有望继续增长的北美、欧洲、亚太等传统市场。

  (十一)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海外营销网络和售后维修服务体系。鼓励企业有计划地针对不同市场、不同产品,采取与国外渠道商合作、自建营销网络等方式,完善出口产品的零配件供应,加强售后维修服务。

  (十二)鼓励企业加大对重点市场投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重点市场加大投资,建厂设点,扩大海外生产规模,贴近销售市场,带动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十三)开展贸易促进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览会。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原则,打造汽车零部件、消费电子、机床等重点行业国际专业展览会。

  (十四)推动机电产业国际交流合作。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机电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建立产业技术合作机制。发挥外商投资对优化出口结构的积极作用。选择与我国机电产品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市场,组织企业分行业、分项目进行对口交流与合作。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优化出口经营主体结构

  (十五)加强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机电出口企业信用记录统计制度,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分类,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或推荐我国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实施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十六)建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的有效机制。按照“政府指导、商会协调、企业自律”原则,完善汽车、摩托车规范出口秩序办法和电信设备出口竞争自律公约机制。选择若干出口秩序混乱的重点产品,针对产品特点,采取由具备资质的生产企业授权经营或签署竞争自律公约等做法,规范企业出口经营行为。

  (十七)注重发挥中介机构的协调作用。发挥中介机构桥梁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组织企业防范和应对贸易摩擦,切实维护我国产业整体利益和出口企业的权益。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十八)继续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出口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鼓励国内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出口提供信贷支持,支持船舶、电力、通讯、铁路、冶金等装备制造业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十九)加大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支持。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作用,为符合国家政策方向且风险可控的中小机电出口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和保险,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机电企业出口的融资支持。

  (二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全面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大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国外分支机构功能,向出口企业提供客户及买方银行信用咨询服务,对海外分销商及终端用户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一)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机制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提高货物通关和商品检验效率,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充分利用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合作项目,为出口企业营造便利的贸易环境。

  六、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贸易环境

  (二十二)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加强对重点机电出口市场准入政策、技术法规、认证和产品标准的收集、整理、翻译等工作,帮助企业了解主要进口国的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指导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建立企业出口管制培训机制,宣传介绍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内容,帮助企业提高在对外出口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三)推动出口产品检验双边互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与其他国家实现产品检验结果的双边互认工作,有步骤地实现与中东、非洲、中南美洲等具有较大增长潜力地区签订出口产品检验互认协议。

  (二十四)推动商务人员出国签证便利化。选择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点市场,推进签订商务签证互惠协议,为国内企业商务人员出国提供签证便利。

  (二十五)完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加快建立机电产品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应对机制。密切跟踪、收集和整理国外贸易摩擦相关信息。指导和培训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作用,综合运用对外交涉、游说、宣传等多种手段,化解国际贸易摩擦。

  (二十六)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作用。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要积极推进多双边经贸合作,帮助出口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和开拓国际市场。

  (二十七)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形势下机电产品出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推进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和转变出口发展方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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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7-07
文号:商产发[2011]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118号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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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3-12
文号:国税函[2009]1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9]30号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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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3-23
文号:财税[200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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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3-19
文号:财税[2009]29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农经发[2009]3号 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办、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2008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减负和强农惠农政策,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深入治理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探索构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新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涉及农民负担的乱收费项目仍然存在,损害农民合法权益问题时有发生,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异常繁重。在这种形势下,更要提高对减负工作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做到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劲,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农民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近年来,农民负担的构成已发生很大变化。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当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应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重点监管以下四方面情况:一是明确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和所需劳务,是否转由农民或村集体承担;二是向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其他费用,有无政策依据,是否超标准、超范围收取;三是向农民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议事程序和限额标准等规定;四是农民应得到的补贴补助和补偿,是否被截留、抵扣或挪用。在农民负担监管中,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与推进制度建设、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从源头上控制加重农民负担和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二、积极探索,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各省(区、市)要根据中央的要求,抓紧完善本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创新议事形式,强化村民监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提高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已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积极扩大奖补试点范围;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积极创造条件,选择村级领导班子较强、群众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试点,逐步在全国形成一事一议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激励机制,健全国家扶持下的农村新型劳动积累制度。

  三、加大力度,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

  针对农民反映的修建通村公路乱集资、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重点治理。

  (一)强化治理重点地区。将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纳入全国重点监控范围,实行综合治理。加强督促检查,对当年未达到治理目标的,继续实施监控,直到农民满意为止。各省(区、市)也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典型县(市)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

  (二)拓展治理重点领域。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各省(区、市)对向合作社收费情况要进行全面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乱收费的项目坚决取消,过高的收费标准坚决降低,为合作社的正常起步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治理向村集体的各种摊派集资,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的经费缺口以各种名义向村集体转嫁或集资。

  (三)深入治理重点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对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公费订阅报刊超限额、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和截留、抵扣、挪用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要明确治理重点、目标和措施,确保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四、标本兼治,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以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政权组织为目标,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以健全乡镇财政监管职能、增强基层财力为目标,深入探索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制度上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推进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保障责任和范围,防止以各种形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促进减轻农业用水负担。

  五、完善制度法规,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要坚持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今年,重点完善“公示制”,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内容,公示要增加支农惠农政策的内容,同时加强检查监督,狠抓责任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加快研究《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问题;各地也要加大农民负担监管的立法力度,将农民负担纳入依法监督管理的轨道。

  六、落实领导责任,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深入开展

  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到常抓不懈。一是坚持和完善减负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对减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深入研究解决办法,严格审核涉及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文件,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整体合力不减弱。二是完善减负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三是强化农民负担联合检查监督制度。完善检查方式,扩大检查范围,实行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四是加强减负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减负和惠农政策,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教育,做到自觉守法、正确执法,确保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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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3-12
文号:农经发[200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130号 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公安部反映,近一时期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公安机关连续侦办数起利用计算机中央处理器(简称CPU)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且骗税数额巨大。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结合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在近期对出口企业办理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手法和主要特点

  从目前已掌握的情况看,不法分子(企业)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手法:一是以实际内销的CPU虚假报关出口。不法分子(企业)从进口代理商购进CPU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国内电脑配件零售商;同时,从境内收购淘汰的CPU或从深圳等地“租借”相同型号的CPU,代替实际已经内销的CPU,并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为掩护,虚假报关出口。二是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实施循环骗税。不法分子(企业)利用海关开箱查验比例低之机,将冒名顶替的CPU“出口”至香港等地。在境内、香港两地不法分子的配合下,该批货物在香港更换包装后,又通过深圳等地口岸以“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并藉此实施下一轮循环骗税行为。三是通过“地下钱庄”虚构结汇假象。为虚构出口结汇假象,不法分子(企业)将国内销售CPU的货款汇拢至个人账户,并通过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汇入香港的关联公司,再以“货款”的名义将外汇转入境内。最后,不法分子(企业)凭借表面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收汇核销单,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一是作案手法隐蔽。整个骗税过程“票、货、款”严重分离,但从购货、出口到结汇的所有环节看,全部单证均真实有效且手续齐备,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中难以及时发现。二是跨地域、跨境作案。不法分子(企业)以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公司)为“平台”,与境内外走私犯罪团伙和“地下钱庄”相互勾结,犯罪链条复杂。

  二、具体要求

  (一)针对近一时期不法分子(企业)利用CPU肆意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各地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将出口企业2006年1月1日至今办理的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作为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办理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选取重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在工作中,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适时提请公安机关予以介入,一旦发现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惩处不法分子。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深圳、厦门、宁波、大连、青岛等重点地区,在近期内要立即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坚决遏制不法分子(企业)利用CPU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势头。

  (二)在检查过程中,各地国家税务局要针对不法分子(企业)的作案手法和作案主要特点,对以下情况予以重点检查:

  1.CPU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

  2. 企业报关出口CPU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口至“香港”的。

  3.出口企业经营CPU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4.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如出口企业一方面进口CPU,另一方面又将CPU返销出口至香港等地的;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CPU在国内市场有退货或维修记录的;或经核对出口企业的CPU出口数量与供货企业提供的CPU数量,发现交货数量不一致的,尤其是交货方式不是由供货企业直接发运至出口口岸,而是在各地电脑城等交易场所交货的。

  5.资金运转情况异常。为逃避税务机关检查,并为后续的虚假结汇聚拢资金,不法分子(企业)一般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国内销售CPU的货款,不会记入企业正常的销售收入,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的情况非常明显。

  具体检查方案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相关内容。从上海、浙江等地已查办的经验看,查清“出口”CPU真实的“货物流”情况,是实现案件突破的重要方面之一。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线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告。对检查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国家税务局也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予以督办、指导。

  (四)对其他与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硬盘),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中,也要加大其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检查力度,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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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3-18
文号:国税函[2009]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09]129号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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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3-23
文号:财建[2009]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09]128号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用能迅速增加。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太阳能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城乡建设领域是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利用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解决建筑物、城市广场、道路及偏远地区的照明、景观等用能需求,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光电产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的光电生产企业,已形成具有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产业链条。但目前国内市场需求不足,过度依赖国际市场,加大了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发展。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拓展国内应用市场,将创造稳定的市场需求,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落实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推动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可以有效带动高新技术及节能环保领域的资金投入,可以促进建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电气、建筑安装、咨询服务等多个产业实现调整升级,对于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为有效缓解光电产品国内应用不足的问题,在发展初期采取示范工程的方式,实施我国“太阳能屋顶计划”,加快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一)推进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启动国内市场。现阶段,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组织支持开展一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争取在示范工程的实践中突破与解决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能力不足、光电产品与建筑结合程度不高、光电并网困难、市场认识低等问题,从而激活市场供求,启动国内应用市场。

  (二)突出重点领域,确保示范工程效果。综合考虑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现阶段在经济发达、产业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实施送电下乡,落实国家惠民政策。

  (三)放大示范效应,为大规模推广创造条件。通过示范工程调动社会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强示范工程宣传,扩大影响,增强市场认知度,形成发展太阳能光电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放大政策效应;将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中积极推广使用。

  三、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财政支持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的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光电商业化发展。

  (一)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补助,以部分弥补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补助标准将综合考虑光电应用成本、规模效应、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成本降低的情况逐年调整。

  (二)鼓励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为激励先进,将严格设定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标准与条件。财政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产品效率高、建筑一体化程度高、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的示范项目,从而不断促进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太阳能光电技术的积极性,出台相关财税扶持政策的地区将优先获得中央财政支持。

  四、加强建设领域政策扶持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

  (一)完善技术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建筑领域中有关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促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实现一体化、规范化。各光电企业也应要制定本单位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企业标准,提高应用水平。

  (二)加强质量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三)加强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能力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要积极为光电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电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能力。

  各地应建立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光电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托现有的建筑节能机构,由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抓紧制订光电建筑应用实施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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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3-23
文号:财建[2009]1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9]28号 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细则)发布后,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按照部署,主动与国土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迅速组织力量,积极抓好落实,各项贯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发布了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出台情况

  (一)已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

  截至2009年2月中旬,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和新疆等22个省(区、市)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未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工作进展情况。

  目前尚未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有山西、辽宁、河南、湖北、广东、贵州、陕西、青海、宁夏等9省(区)。这些地区大都已形成实施办法草案,有的已报当地法制部门审议,有的仍处于财税机关内部征求意见阶段。  

  二、各地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情况

  2008年以来,各地在着手制定实施办法的同时,也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征收管理。2008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314亿元,同比增长69.8%.各地主要做法如下:

  (一)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条例及细则出台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要求,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如安徽省财政厅,在《安徽财会》杂志上全文刊登了条例及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在《安徽日报》农村版上,整版刊登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及《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为便于群众尽快了解耕地占用税新条例有关内容,在税收宣传月期间编印、分发了近1万份《耕地占用税政策知识解答》。

  (二)加强部门配合,加大贯彻力度。

  各地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加大部门配合力度,有的促请省政府下发文件,明确相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如辽宁、浙江2省;有的与国土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了部门间信息传递与共享的内容,如北京、重庆2市;有的还联合国土部门开展了土地使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摸底清查工作,如吉林省。

  (三)举办培训班,做好政策培训。

  为帮助征管人员深入领会条例及细则的立法宗旨和原意,一些地方如安徽、山东、四川等,举办培训班专门对一线征管人员进行了政策培训。

  (四)积极开展预征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各地及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并按照在旧条例规定税额基础上提高4倍的原则,进行预征。江苏省还组织督察小组,对全省有关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做好条例及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要及时上报。为健全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坚持依法征税,目前尚未出台实施办法的地区应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出台。在实施办法出台前,继续按照《关于上报耕地占用税新条例贯彻情况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62号)要求,按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实施办法制定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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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3-11
文号:财税[2009]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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