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科发政[2009]269号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国资委、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代表处,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共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现将《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管理,集成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源,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特别是全国科技大会以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氛围日益浓厚,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战略思想深入人心,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显著增强。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取得了重要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企业尚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学研结合松散、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持续稳定的合作不够,创新资源分散重复、布局失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缺乏全面有效的支撑服务等,导致科技与经济结合不够紧密,迫切需要采取系统措施集中加以解决。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促进科学技术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依靠科学技术和自主创新,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为主线,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要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原则。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降低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技术对外依存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实现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

  二、主要任务

  针对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以下方面入手,着力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支撑服务,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一)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

  统筹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重点围绕十大产业振兴和战略性产业发展,形成工作布局。

  引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促进产学研各方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在战略层面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立足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联合攻关,制定技术标准,共享知识产权,整合资源建立技术平台,联合培养人才,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指导和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构建支撑本地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行业联盟的构建。

  引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健康发展。通过科技计划委托联盟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积极探索支持联盟发展的各种有效措施和方式;推动联盟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扩散机制,向中小企业辐射和转移先进技术,带动中小企业产品和技术创新;依托联盟探索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

  (二)建设和完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明确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要求,突出资源整合和服务功能;按照“面向产业、需求导向;创新机制、盘活存量;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明确权益、协同发展”的原则,构建面向重点产业振兴和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型骨干企业以及科技中介机构等,采取部门和地方联动的方式,通过整合资源提升能力,形成一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转制院所在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中的作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加速技术成果的工程化,加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和行业基础性工作。

  提高平台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人员保障与激励政策措施,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绩效评价,加强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规划纲要》实施的要求,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加强分工协作,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突出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

  引导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发展的系统谋划;引导和鼓励创新型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建设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支持创新型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技术创新人才;支持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内在机制。完善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命名,发挥评价对全社会企业创新的导向作用;加强创新型企业动态管理,形成激励企业持续创新的长效机制;通过科技奖励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发挥创新型企业的示范作用。

  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管理。通过培训、示范等多种方式在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推动企业实施自主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塑造国际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创新型企业信息网,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发挥广大职工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群众基础,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加强职工技术交流与协作,促进职工技术成果转化。

  (四)面向企业开放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资源。

  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公共科技资源进一步面向企业开放。

  推动高等学校、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技术成果,促进人才向企业流动。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

  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检测中心等向企业开放的力度。将开放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开放情况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推动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科研院所根据企业对技术创新人才的需求调整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适应企业发展的各类高级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鼓励企业选派技术人才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接受继续教育、参加研究工作,或兼职教学。

  引导高等学校学生参与企业创新实践。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吸引博士毕业生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工作。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建立研究生工作站,吸引研究生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践。引导博士后和研究生工作站在产学研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联合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

  协助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实施“千人计划”为重点,采取特殊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创新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提高职工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赛、师徒帮教、技术培训等活动。把增强职工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与提高职工技能水平结合起来,建设一支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高素质职工队伍。

  (六)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

  发挥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大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引进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和关键零部件,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鼓励企业与国外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形成一批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

  发挥驻外科技、教育等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合作研发,建立海外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及时掌握前沿技术发展的态势,把握国际市场动向,通过科技援外等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扩大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出口。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国外企业和研发机构的技术、人才、品牌等资源,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创新科技计划组织方式。

  国家科技计划调整和优化立项机制。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立项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的征集渠道,应用开发类项目的指南编制、课题遴选、立项论证充分发挥企业作用。加强各类计划之间的联动和有效衔接。

  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应用开发类项目应有企业参加、产学研联合实施,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加强项目的系统集成;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持续安排项目支持。

  建立支持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应用的资金渠道和机制,发挥已有科技计划成果支撑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重大产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强化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发挥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引导作用。

  (二)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

  调整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相关计划(专项)的投入结构,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渠道,保障技术创新工程重点任务的实施。

  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支持方式。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全社会资源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三)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

  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分类考核。对从事教学、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不同工作进行分类评价,使上述各类人员具有同等地位。科技人员承担企业委托的研究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的激励机制。应用开发类研究以成果的转化应用作为评价标准。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对技术转移获得的收益,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措施。

  完善国有企业考核体系和分配激励机制。发挥业绩考核引导作用,在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进一步完善对技术创新能力的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企业集团将技术创新能力指标纳入内部各层级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研究企业骨干技术人员中长期分配激励机制与政策,调动发挥骨干技术人员积极性。

  (四)落实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

  抓好政策落实。加快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创业投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重点政策。

  不断完善政策。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掌握新的政策需求,促进政策研究制定,完善促进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等政策措施。

  (五)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

  建立科技金融合作机制。加强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杠杆和增信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通过贷款贴息等手段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扩大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科技保险试点,推动担保机构开展科技担保业务,拓宽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渠道。

  大力发展科技创业投资。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创业投资。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程实施。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技术创新工程实施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创新资源,督促检查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情况。

  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协调指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做好推动技术创新工程实施的具体工作,加强联络协调,组织调查研究,促进信息沟通,指导地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完善分工负责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总体方案,结合部门职能,分解工作任务,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具体方案,落实相应责任;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三)发挥地方作用,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地域特色,在总体方案的指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集成相关资源,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措施;各级科技、财政、教育、国资监管、工会、开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落实各项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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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6-02
文号:国科发政[2009]2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11]122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二、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填写一份“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由市县财政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至六联送同级国库。“更正(调库)通知书”中,“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级次为市级或县级;“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

  三、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四、五、六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四、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四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五联送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六联留存本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中所规定的缴纳方式等事项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1年已通过其他方式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请相关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账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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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10-17
文号:财库[2011]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11]1551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财金部:

为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财政奖励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政策,规范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根据《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奖补条件、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一)担保放大倍数奖励 

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平均融资担保余额同比增加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含)以上的,同级财政对其融资担保放大倍数5-10倍(含)部分对应的融资担保额,按1.5‰的比例予以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资金可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二)担保费补贴 

依法合规经营、符合以下条件的县域(包括县、县级市及县改区,下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项目,按当年收取的融资担保费收入的20%予以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补贴资金由省和县级财政按7:3分担;其他地区,补贴资金由省和县级财政按5:5分担。补贴资金纳入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入核算。 

1.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含)以上。 

2.平均综合担保费率低于2%(含)。 

3.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保证金。

(三)新设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奖励 

依法合规经营的新设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倍(含)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担保额占比达50%(含)以上的,予以其实收货币资本1%的一次性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地区,奖励资金由省和县级财政按5:5分担。奖励资金用于新设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开办经费补助。

(四)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奖励 

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保单质押部分的季末平均担保余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和同级财政按5:5分担。奖励资金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三、奖补条件的认定和指标口径 

(一)农业项目贷款担保的认定 

农业项目贷款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组织发放的农、林、牧、渔贷款提供的担保。农、林、牧、渔贷款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号)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3类贷款。

(二)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认定 

皖北地区的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6号)执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1]15号)执行。

(三)依法合规经营的认定

依法合规经营是指:1.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监管合格,并出具相关意见(附表1);2.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日常财务监管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指标口径

1.融资担保是指《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融资担保和间接融资担保,但不包括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担保机构自身发放委托贷款提供的担保。

2. 融资担保费收入是指综合担保费收入,即:与融资担保项目直接相关的担保费和其他各类费用(如评审费、咨询费等)。

3.季末平均融资担保余额=∑四个季度末的融资担保余额*1/4

4.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年末融资担保余额/年末净资产

5.平均综合担保费率=(∑A/∑B)*100%

A是指:换算成一年期融资性担保项目对应的综合担保费,A=﹝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综合担保费/担保月数﹞*12,B=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额。

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放大倍数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费补贴,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年化担保费率计算表》,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新设县域涉农机构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新设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奖励,须提交贷款借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以及贷款人、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三方协议复印件。

相关材料复印件,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融资性担保机构满足上述多项奖补政策条件的,可由审计机构出具一份合并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申报及审核

1.每年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将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2.同级财政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本级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复核。报送材料为《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补资金汇总表》(附表4)和汇总整理后的分户申报材料。

同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放大倍数奖励的审核意见即为最终意见,省财政厅不再复核,但相关材料也应于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复核及拨付

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材料予以复核,其间将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复核确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后,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补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

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担保放大倍数奖励资金,不得迟于上述时间。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各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单位融资担保服务相关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三)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实施绩效评价。融资性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奖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审计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意见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市县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骗取奖补资金的,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虚报骗取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其他

(一)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按照《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担保合同,且于2011年3月31日前解除担保责任的,执行《关于修订〈安徽省毗邻苏浙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贴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09号)。2011年1月1日后签订担保合同的,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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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9-28
文号:财金[2011]15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发[2009]42号 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党和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生的客观变化,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为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要依照物权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尽可能维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平稳发展。

  二、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要正确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准确把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尽可能维持合同效力,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

  三、切实依法保护国家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拉大内需政策的落实。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国家政策,妥善审理好涉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发挥财产效益,为重点工程按期完工提供司法保障。

  四、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力度。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从源头上根治的工作方案,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妥善处理因发包人资金困难产生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等连锁纠纷案件。要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调解不成的,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连锁案件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六、妥善处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以保证工程质量。对规避标准化法关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建材标号,擅自缩减施工流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危及建筑产品安全的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要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妥善处理房屋销售广告纠纷,认购协议中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面积纠纷,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护购房人利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力争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八、妥善审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维护房地产金融体系安全。在审理因商品房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产生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对涉嫌利用虚假房地产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对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房地产主管部门、银行业进行沟通,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防范房地产金融体系风险。

  九、妥善处理拖欠租金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小型企业租赁他人厂房、仓库等经营性用房的案件时,如果承租人因资金短缺临时拖欠租金,但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要从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入手,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十、妥善采用多种途径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房地产案件的审判涉及到房地产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居住权益的角度,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要借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力量,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切实防止房地产纠纷转变为群体性行为。

  十一、加强对当前形势下房地产业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是深远的,要加强对房地产案件审判的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对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的司法政策;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有效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为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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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7-09
文号:法发[2009]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条款修改]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本法规第七条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附件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中“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修改为“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将附件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中“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修改为“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  《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

(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

(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第十条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第十一条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

∑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

——————————————————

∑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第十二条  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烟34%;

(二)其他一类烟29%;

(三)二类烟25%;

(四)三类烟25%;

(五)四类烟20%;

(六)五类烟15%。

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6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10%,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国家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国家税务局核实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卷烟。

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卷烟。

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卷烟。

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16.5元不满30元的卷烟。

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卷烟。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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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10-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纳入试点范围物流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 


1.北京大荣物流有限公司

2.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

3.北京世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4.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

5.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

6.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

7.北京海丰宝物流有限公司

8.中都物流有限公司

9.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10.全球国合国际货运(北京)有限公司

11.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世能达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13.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

14.灵石县晋港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15.内蒙古鄂尔多斯物流有限公司

16.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7.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

18.盘锦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

19.营口陆捷物流有限公司

20.锦州恒大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21.营口中成物流有限公司

22.营口汇丰物流有限公司

23.阜新双汇物流有限公司

24.营口天泽物流中心

25.盖州市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

26.营口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27.大连港万通物流有限公司

28.丹东铁港物流有限公司

29.中国外运辽宁有限公司

30.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

31.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

32.吉林市仕达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3.吉林宇别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34.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

35.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

36.吉林市九天储运有限公司

37.吉林市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8.吉林市同兴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9.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40.黑龙江润扬物流有限公司

41.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42.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

43.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44.中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45.上海无忧物流有限公司

46.上海弘和物流有限公司

47.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48.上海益嘉物流有限公司

49.上海恒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50.上海熙可送物流有限公司

51.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52.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53.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54.上海宜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55.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

56.上海安吉速驰储运有限公司

57.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奉贤有限公司

58.上海全胜物流有限公司

59.上海港口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60.上海华谊天原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61.上海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62.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63.上海柯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64.南京顺衡运输有限公司

65.南通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66.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

67.扬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68.镇江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69.常熟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70.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

71.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72.南京通海水运公司

7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74.仪征上汽赛克物流有限公司

75.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76.苏州得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77.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

78.江苏淮通物流有限公司

79.苏州近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80.江苏省沿江物流有限公司

81.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82.无锡市久华运输有限公司

83.无锡市太湖运输有限公司

84.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85.南通杰旺运输有限公司

86.江苏杰旺物流联运中心有限公司

87.江苏盈德物流有限公司

88.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

89.浙江兴一物流有限公司

90.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91.华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92.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

93.温州顺衡速运有限公司

94.临海市江南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95.杭州正刚物流有限公司

96.舟山市和扬船务有限公司

97.杭州翔化物流有限公司

98.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99.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100.杭州广杭物流有限公司

101.宁波港铃与物流有限公司

102.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103.金华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104.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

105.舟山市德勤物流有限公司

106.浙江省庆元县三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7.长兴天顺物流有限公司

108.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09.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110.浙江荣通物流有限公司

111.浙江统冠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112.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

113.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114.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15.宁波天地物流有限公司

116.浙江红火物流有限公司

117.慈溪市公铁联运有限公司

118.浙江申通货运有限公司

119.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20.长兴县小浦竹山潭建材中转站

121.舟山市普陀安顺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122.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123.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124.浙江高通物流有限公司

125.浙江名捷物流有限公司

126.舟山远大海运有限公司

127.浙江航民海运有限公司

128.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129.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

130.安徽电信器材贸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31.安徽百路物流有限公司

132.安徽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133.安徽蓝宇物流有限公司

134.安徽通华物流有限公司

135.铜陵市灵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36.安徽快捷物流有限公司

137.铜陵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38.安徽丰原物流有限公司

139.合肥市宝元物流有限公司

140.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

141.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42.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

143.合肥明天物流有限公司

144.安徽省南陵县安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145.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46.厦门通海船务有限公司

147.全球物流(厦门)有限公司

148.厦门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149.厦门闽南三通物流有限公司

150.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51.泉州顺丰运输有限公司

152.福州外代储运有限公司

153.福州金叶物流有限公司

154.宁德市金叶物流有限公司

155.江西新华物流有限公司

156.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157.新余中新物流有限公司

158.江西省南丰县致远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159.赣州百川物流有限公司

160.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161.上港集团九江港务有限公司

162.江西宏标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163.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164.峡江县赣荣航运物流有限公司

165.招商局物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166.江西省德鑫物流有限公司

167.峡江县长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68.隆都物流有限公司

169.山东港天物流有限公司

170.龙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171.烟台集大物流有限公司

172.青岛远大均胜海运有限公司

173.青岛远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74.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

175.青岛天璇物流有限公司

176.大新华轮船(烟台)有限公司

177.青岛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

178.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79.威海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180.山东滨州顺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81.惠民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82.苍山县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183.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

184.茌平信和运输有限公司

185.微山县春蕾运输有限公司

186.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

187.德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

188.禹城市第三运输有限公司

189.禹城市汇丰物流有限公司

190.淄博中汇运输有限公司

191.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

192.山东众智达物流有限公司

193.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

194.淄博付山铁路货运有限公司

195.桓台县恒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196.滕州市滨湖运发航运运输有限公司

197.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98.山东联盟物流有限公司

199.诸城宝供福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0.山东岳华能源储备物流有限公司

201.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

203.日照经济开发区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4.高唐县运输二公司

205.顺丰速运(济南)有限公司

206.青岛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7.日照市金海源物流有限公司

208.邹平县三利运输有限公司

209.邹平县昌明运输服务中心

210.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

211.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12.社旗县安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213.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14.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

215.漯河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16.河南省曙光水运有限公司

217.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

218.河南润达运输有限公司

219.漯河广通运输有限公司

220.河南大用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221.夏邑县易路运输有限公司

222.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

223.河南众品生鲜物流有限公司

224.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

225.南阳航天水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26.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27.南阳市联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28.河南家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229.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230.西峡县德盛物流有限公司

231.南阳市金达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232.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33.河南万里物流有限公司

234.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

235.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

236.湖北楚元石化物流有限公司

237.武汉惠远捷通物流有限公司

238.捷富凯鸿泰武汉物流有限公司

239.武汉益嘉物流有限公司

240.湖北东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241.武汉安达达基物流有限公司

242.武汉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43.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244.葛洲坝集团湖北物流有限公司

245.荆州市长江物流有限公司

246.湖北十堰市寿康永乐有限公司

247.宜昌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48.荆州市鑫泰达物流有限公司

249.武汉国际集装箱转运有限公司

250.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

251.十堰黄海宏志工贸有限公司

252.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253.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254.湖南涟钢物流有限公司

255.湖南湘通物流有限公司

256.湖南白沙运输有限公司

257.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258.岳阳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

259.湖南长株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60.深圳市怡亚通物流有限公司

261.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62.深圳市港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63.汕头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264.广州广裕仓码有限公司

265.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266.深圳市益嘉物流有限公司

267.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268.东莞市南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269.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270.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271.珠海澳沪物流有限公司

272.深圳市盐田港物流有限公司

273.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74.珠海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75.佛山新港码头有限公司

276.佛山中外运仓码有限公司

277.佛山三水三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278.中山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

279.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80.深圳市软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81.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282.深圳综合信兴物流有限公司

283.深圳全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284.广东心怡科技物流有限公司

285.广州市韶钢港务有限公司

286.田东运德物流有限公司

287.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88.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9.广西外运南宁储运公司

290.柳州市桂中海迅运输有限公司

291.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92.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293.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294.中国外运广西公司

295.柳州五菱物流有限公司

296.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297.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

298.南宁奥尔通石化有限公司

299.南宁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00.南宁市弘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01.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02.中国外运广西贵港公司

303.广西超大运输集团田东物流公司

304.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305.海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306.海南通利船务有限公司

307.洋浦通利船务有限公司

308.海南和宇运贸有限公司

309.海南金轮船务有限公司

310.洋浦长祥物流有限公司

311.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312.海南福鼎物流有限公司

313.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

314.重庆市朝天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315.重庆中集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16.绵阳安运物流有限公司

317.德阳飞龙运业有限公司

318.四川省宏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19.四川铁马物流有限公司

320.遂宁市东正投资有限公司

321.四川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322.泸州市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23.四川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324.四川南方凯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25.四川省华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26.攀枝花市金铁诚物流有限公司

327.泸州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328.眉山市姜氏物流有限公司

329.眉山同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30.贵州商储胜记仓物流有限公司

331.毕节地区黔金叶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32.贵州金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333.贵州铭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34.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335.云南新为物流有限公司

336.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337.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运输服务公司

338.宁夏陆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39.宁夏银铁平汝实业有限公司

340.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341.新疆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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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10-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令2009年第10号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制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中国银监会主席 刘明康

  中国证监会主席 尚福林

  中国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第一条 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明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计算办法,适用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利息净收入;

  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五、汇兑收益;

  六、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

  二、利息净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汇兑收益;

  五、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二、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管理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

  第七条 上述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

  第八条 保险公司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

  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第九条 以上营业额计算办法仅限用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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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7-15
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科发财[2011]540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资监管机构、国家税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进自主创新,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重要意义

  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与金融政策环境的完善是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基础和保障。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支撑和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着力点。

  (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需要金融的支持,同时也为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拓展了空间。就全球产业革命而言,每一次产业革命的兴起无不源于科技创新,成于金融创新。实践证明,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是社会变革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引擎。在当前全球孕育新一轮创新竞争高潮、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加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科技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选择。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化科技、金融和管理改革创新,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为深入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提供重要保障。

  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科技和金融结合协调机制

  (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可以参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三)建立和完善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国资监管机构的科技金融协调机制。重点围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目标制定和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加强中央层面与地方层面的科技金融工作联动,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各地要加强对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指导,推进科技部门、高新区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搭建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优选优育科技企业资源,推动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券商和保险机构等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区域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

  三、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四)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重要作用。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地方规范设立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创业投资发展。

  (五)充分发挥国有创业投资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创新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适合创业投资发展规律的资本筹集、投资决策、考核评价、转让退出和激励约束等制度。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科技型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探索整体或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入私募股权基金、风险资本等,组合各类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治理结构,创新发展体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行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自主创新。

探索科技项目与创业投资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资本进入工业、现代农业、民生等领域。

  (七)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与监管。充分发挥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完善全国创业投资调查统计和年报制度,加强和完善全国创业投资信息系统建设。

  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八)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把落实自主创新战略放在突出位置,加强对重点科技工作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科技部门合作,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及地方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科技型企业孵化抚育、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重点科技工作领域内,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

  (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加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的基础上,依托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区,优化区域投融资环境。发挥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利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等政策,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的原则,推动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新投融资观念,为科技和金融结合奠定基础。

  (十)引导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原则下,积极支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出口的支持力度,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十一)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对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简化审贷程序;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和仓单质押贷款。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和产品,开展信贷、投资、债券、信托、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十二)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开展科技部门与银行之间的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依托国家高新区,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专门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完善科技专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机制。

  (十三)依托国家高新区等科技型企业聚集的地区,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管、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建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深入合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形成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银行专营机构等资源集成、优势互补的创新机制,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

  (十四)通过风险补偿、担保业务补助等增信方式,鼓励和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形成政府、银行、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多元参与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综合运用资本注入、业务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和积极性,创新担保方式,加快担保与创业投资的结合,推进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差异化的考核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按照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等原则,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银行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根据商业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五、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十六)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探索建立科技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创新型企业再融资和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加快推进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和交易制度,提高交易效率,为包括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产权(股份)转让、融资提供服务。

  (十七)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进一步完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机制、简化发行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融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财务结构,鼓励中介机构加强对其辅导力度,以促进其直接债务融资。

  (十八)利用信托工具支持自主创新和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公益信托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利用信托贷款和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的组合,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十九)探索利用产权交易市场为小微科技型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所联盟和统一信息披露系统,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服务。建立有利于技术产权流转的监管服务机制,利用产权交易所,依法合规开展产权交易,为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处置等提供服务。

  六、积极推动科技保险发展

  (二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保险机构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积累科技保险风险数据,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进一步拓宽科技保险服务领域。

  (二十一)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等支持科技发展的方式方法。支持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

  七、强化有利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在国家高新区内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开展下列政策: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企业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十三)加强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估、定价、流转及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制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的技术创新服务功能和投融资平台作用,逐步建立一批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培训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二十四)培育科技金融创新的复合型人才,吸引高端人才进入创新创业领域。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依托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加快培育一批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支持科技型企业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人才。

  八、加强实施效果评估和政策落实

  (二十五)加强科技和金融结合实施成效的监测评估。制订科技金融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评价指标,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并在监测基础上建立评估体系,对科技和金融结合实施成效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支持自主创新表现突出的人员和相关机构给予表彰。

  (二十六)加强政策落实。各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人行、国资、税务、银监、证监、保监以及金融办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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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10-20
文号:国科发财[2011]5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1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要科学分解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跟踪了解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结合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以《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为基础,以推进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制定本规划,明确未来五年纳税服务工作的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指导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科学开展。

  一、纳税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1.纳税服务工作取得新突破。“十一五”时期,我国纳税服务工作实现了快速发展,纳税服务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坚持把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作为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和纳税服务意识日益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专门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纳税服务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税法宣传不断细化,纳税咨询日益加强,办税服务日趋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切实强化,纳税服务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格局初步形成。“十一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取得的明显进步,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时代发展提出新要求。“十二五”时期是纳税服务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了新任务;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对运用税收手段支持我国企业参与经济全球性竞争提出了新考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对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改善民生提出了新要求。随着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发展,信息技术在纳税服务工作中得到广泛深入的应用;纳税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纳税服务需求日益拓展;税务干部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纳税服务理念的真正树立需要在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纳税服务工作的对象、手段、主体将呈现新的特点,对税务部门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纳税服务事业发展新局面提出了新课题。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必须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内在规律,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使“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3.“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全面推进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4.“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服务。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基本的税收法律关系,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然要求。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认真履行纳税服务职责,切实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满足正当需求。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准确把握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更多地从纳税人角度考虑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及时解决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坚持公正透明。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公平对待所有纳税人,按照公开为常态和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发布政务信息,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和谐税收环境。

      ——坚持信息化支撑。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技术与纳税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建设统一、高效、安全的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网络服务。

      ——坚持经济效能。科学统筹规划,优化服务流程,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服务效益,为纳税人提供操作简便、程序简化、成本节省的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5.“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

  到2015年末,基本形成以理论科学化、制度系统化、平台品牌化、业务标准化、保障健全化、考评规范化为主要特征的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税法更加透明,常态化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逐步形成,正当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办税负担明显减轻,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纳税服务平台规范统一。总局、省局两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全面建成,热线接通率持续提升,咨询及时回复率力争达到95%以上;网上办税服务厅基本建成,纳税人足不出户可以办理主要涉税事宜。

      ——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有效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实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进行税法宣传、联合实施涉税中介监管,积极推进共建办税服务厅、共同办理涉税事项,积极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在适合的行业实现联合评估和稽查、联合推进服务标准一体化建设。

      ——纳税服务体制机制有效形成。有效发挥纳税服务职能作用的组织体系基本形成,满足纳税人正当需求的制度建设日益完善,支撑纳税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的资源配置持续优化,促进纳税服务绩效提升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

  三、创新理论体系建设,指导纳税服务实践

      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管理理论成果,结合当前我国税收工作实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服务理论体系。

      6.确立纳税服务理论框架。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建立以和谐税收理论为核心,以纳税人需求理论和税法遵从理论为支撑的现代纳税服务理论框架。明确纳税服务理论在我国税收管理理论中的定位,为税务部门服务职能的界定、服务方法的选择和服务工作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

      7.丰富纳税服务理论内涵。深化以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为重点的和谐税收理论研究,科学定位纳税人需求理论和税法遵从理论的辩证关系。拓展纳税人需求理论,着力加强纳税人需求分析响应机制研究;拓展税法遵从理论,重点加强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方法论研究。

      8.推进纳税服务理论实践。以和谐税收理论指导纳税服务工作实践,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强化全员全程纳税服务意识,科学分析我国纳税人需求层次和遵从状况,探索实施标准化模式下的服务细分策略,合理调配管理服务资源,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在满足纳税人需求和促进纳税人遵从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规范纳税服务工作

      按照标准化模式下的服务细分策略,完善纳税服务业务规程,强化纳税服务工作行政问责,推动纳税服务制度立法进程,建立健全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在内的层次分明、科学严密的纳税服务制度体系。

      9.积极推动完善纳税服务相关法律。在税收相关法律制定和修订过程中,确立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基本原则,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探索建立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推动在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技术及相关制度建设,确定纳税人涉税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

  10.科学编制纳税服务业务规程。梳理纳税服务工作流程,确立各个岗位的纳税服务职责和要求,编制岗责明晰、程序规范、操作标准的纳税服务业务规程。依托信息化平台建设,突出纳税人关系管理,将纳税服务业务标准融入税收工作每个环节。

  11.完善纳税服务单项工作制度。按照标准化模式下的服务细分策略,完善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制度为重点的纳税服务单项制度,健全纳税服务协作机制,全面建立纳税服务标准化管理制度。

  12.推行纳税服务行政问责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要求,落实纳税服务职责,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行政问责制度。

      13.推进纳税服务制度创新。建设全国性制度创新交流平台,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措施,定期总结和交流经验。强化纳税服务制度落实情况反馈,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制度。

  五、加快平台体系建设,拓宽纳税服务渠道

       按照标准统一、功能整合、运转协调的要求打造纳税服务平台,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提供渠道保障。

  14.建设标准化办税服务厅。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在内外识别、功能设置、基本设施、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等方面实现全国统一。加强办税服务厅运行管理,科学配置办税服务厅资源,依据办税服务工作量合理调整窗口职能和数量;稳步推进国税局与地税局共享实体办税服务厅、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大厅、互相委托代征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税;积极推行全职能窗口,加快推进预制推送服务和自助办税,逐步扩大同城(域)通办业务范围;逐步把办税服务厅从侧重办税服务转型为集办税服务、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基础管理、权益保护以及征纳沟通等多种服务于一体的实体化综合服务管理场所。

  15.建设规范化税务网站群。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网站建设标准,以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以省税务局网站为主体,建设基本功能健全、视觉风格统一的税务网站群。以省税务局网站为依托搭建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宣传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等基本服务功能,增强疑难问题在线咨询、意见建议在线收集、投诉举报在线受理等征纳互动功能,拓展网络发票开具、国税局和地税局业务一网通办等功能。

  16.建设专业化纳税服务热线。加快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推进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建。按照全国统一、两级集中、远程坐席模式,积极推进国家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丰富完善其服务功能,形成总局统筹协调、省局集中受理为主、税收知识库有效支撑的热线咨询工作格局。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面对面咨询服务需求,建立咨询服务需求收集、分析、响应机制。

  17.推进品牌化纳税服务建设。推进办税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的资源整合,实现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纳税服务平台,创建形象鲜明、主题突出、内涵丰富的纳税服务品牌形象,打造涵盖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品牌,强化纳税服务品牌宣传,发挥纳税服务品牌的外在传导效应和内在激励效应,以良好品牌形象塑造和维护新型税务形象,提高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知度、关注度和参与度。通过信息共享、功能互补等手段在各渠道间进行工作量平衡调控,合理引导纳税人选择最优渠道实现服务需求,努力实现各渠道成本效益最优化。

       六、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税法透明度

       规范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渠道,注重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税收权利和义务。

  18.规范税法宣传内容。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实现税法宣传内容的准确权威、更新及时、口径统一、指向明确。根据纳税人对宣传内容的需求,突出政策解读、热点难点、办税流程、典型案例、纳税人权益等宣传。对重要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实行规范性文件与宣传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

  19.优化税法宣传渠道。发挥互联网易于检索、信息量大的优势,加强互联网宣传;发挥手机信息易于传播、受众明确的优势,加强移动通讯宣传;发挥面对面宣传易于沟通、生动直观的特点,加强培训辅导宣传;发挥税收宣传月影响面大、关注度高的优势,加强集中式宣传;发挥多渠道组合传播效用,加强立体式宣传。

  20.注重分类税法宣传。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济类型的纳税人,针对企业管理层、财务主管、办税人员等不同群体,分别开展税法宣传。针对大、中、小学学生的不同接受能力,指导编写国民教育纳税宣传辅导教材,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税法知识。针对特定纳税人的个性需求,开展税法宣传推送和订制服务。

      七、规范纳税咨询,推进专业化咨询服务

      通过多种咨询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准确高效的咨询解答,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

  21.提供多种选择。通过电话、网站、信函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远程咨询选择。通过设置咨询辅导场所,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咨询和集中解答。整合咨询服务资源,推进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业化咨询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22.完善咨询知识库。按照内容完整、分类科学、权威实用的原则,完善全国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按照谁发文、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建立知识库分级维护机制。

  23.规范咨询运作。完善全国统一的咨询管理办法,建立纳税咨询受理、转办、答复、公开和维护机制。按照定期收集、准确分析、及时反馈的原则,主动推送咨询信息以改进管理措施。推行纳税咨询限时回复公开承诺,逐步缩短回复时限。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和税收业务专家坐席,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和权威的解答。

  八、优化办税服务,提高纳税服务效率

      拓展多元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丰富服务内容,帮助纳税人更便捷高效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4.拓展多元办税。健全网上办税、上门办税、电话办税、短信办税、邮寄办税等多种办税方式。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基础上,不断完善网上办税功能,加快推进网上办税,使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办理主要涉税事宜。制定全国统一的网上纳税申报标准,适时推广标准化的纳税申报软件。全面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积极推进场所出具、邮寄投递、网上开具等多种方式的缴税凭证开具工作。

  25.优化办税业务流程。进一步清理办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重复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前移审批事项,逐步从事前审批转为备案并事后核查,合并办理不同税收业务流程中的调查、检查等事项,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办税流程统一。完善办税业务流程内控机制,健全新增办税流程联合发文制度,建立办税业务流程外部监控评议机制,形成有效监督和控管。推行办税成本测算标准模型(SCM),及时评估办税流程的合理性,为持续优化办税流程提供依据。

  26.精简涉税资料。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重复报送的各类资料全面清理并取消,统一涉税表证单书种类和式样。完善纳税人一户式税收档案资料电子化管理,建立纳税人基本信息库,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涉税信息共享。探索研究实行综合纳税申报表。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在电子资料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7.丰富服务内容。全面落实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首问责任制等办税服务制度。根据纳税人的规模、特点及不同需求,完善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等纳税人的办税服务措施,积极开展个性化办税服务。

  九、强化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通过健全征纳沟通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争议化解机制、完善国际磋商协调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28.健全征纳沟通机制。在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注意维护纳税人权益,逐步实现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的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制度,注重做好税法执行中的意见反馈评估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税法透明度。持续推进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推动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牵头、税务机关提供支持的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建设,积极响应纳税人集中提出的正当需求。强化需求分析工作,提高需求分析的专业化程度,对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29.强化税收风险防范机制。通过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等形式,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与事项,健全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异议的处理机制。强化对涉税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服务质效监控,主动防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可能造成的风险,推行纳税风险提示,切实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引导社会对税法的普遍遵从。

  30.建立税收争议化解机制。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理投诉和举报问题;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税收争议;积极应诉法院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认真履行法院依法做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保证纳税人受到的损失依法获得赔偿。

  31.完善国际磋商协调机制。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际税务磋商协调机制,提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跨国税收争议的效率,切实维护和保障我国政府和纳税人的国际税收权益。积极稳妥地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促进跨国投资发展。

      十、完善信用管理,引导纳税遵从

  通过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应用,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的综合效能。

  32.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完善纳税信用分类指标体系,优化评定等级标准,细化评定等级类别,建立信用信息库,依托信息技术实现纳税信用的自动生成、客观评价和动态管理。

  33.强化信用结果应用。区分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健全信用激励措施,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探索建立纳税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记录公开查询和社会共享制度。健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十一、开展社会协作,拓展纳税服务资源

      规范涉税中介服务,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和社会组织的服务优势与杠杆作用。

  34.发挥涉税中介作用。坚持鼓励、引导、培育和规范、管理、监督相结合,优化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环境,健全涉税中介行业制度,大力发展涉税中介专业服务。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能力;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评估监管,严禁指定或强制税务代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推进执业质量评估监控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注册税务师行业联合兼并,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发挥以注册税务师行业为主的涉税中介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35.加强社会组织协作。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银行以及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志愿者税收知识辅导培训,为志愿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创造条件。与咨询、科研等机构合作,联合开展满意度测评、需求调查和纳税服务课题研究等工作。

  十二、推进保障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执行能力

      依托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科学化的组织机构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为纳税服务工作全面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3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纳税服务工作面临的形势,确定纳税服务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健全党组统一领导、纳税服务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的纳税服务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解决纳税服务全局性问题,统筹部署纳税服务重大工作,督促检查服务措施执行情况。

  37.完善机构设置。按照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完善纳税服务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按照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与纳税服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原则,确立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纳税服务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探索建立专门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38.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纳税服务教育培训,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以提高能力素质为着力点,根据各类干部的不同特点、岗位需求实行分级分类培训,突出抓好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咨询人员培训。系统编写纳税服务业务教材,加强纳税服务专业化人才培养,按照提高能力素质、激发活力动力原则,以建立健全总局、省局两级纳税服务专业人才库为依托,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和激励力度,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纳税服务人才队伍,为纳税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储备。

  39.加强经费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纳税服务所需资金及时到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纳税人需求变化,适时优化投放结构,在优先保障为大多数纳税人提供普遍服务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满足纳税人迫切需求的分类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持续保障网上办税服务厅等基础工程建设,大力支持纳税服务工作创新,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加强考评体系建设,促进服务效能提高

      通过完善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推进绩效考评,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税务机关全面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能提供监督保障。

  40.完善指标体系。按照科学合理、普遍适用的原则,完善税务机关服务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逐步完善纳税服务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在税务机关业务考核中的比重。

  41.开展绩效考评。按照内外结合、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税务机关服务绩效考核,客观评价内部纳税服务绩效;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全面掌握外部满意度评价;开展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测算,准确评估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

  42.坚持持续改进。按照协调发展、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评比通报制度,加强对绩效考评结果的沟通反馈和综合分析,引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对制约纳税服务质效的制度和流程进行优化和改善,建立绩效考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绩效考评的制度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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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8-01
文号:国税发[201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不仅是税法赋予税务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重要内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各地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存量房评估试点工作。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完成试点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通过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试点地区不仅有效地防范了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而且为全面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在技术应用、评估工作规程、评估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经验,准备了人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要求,各地区应于2011年7月1日后,逐步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为此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推广工作

 (一)主要领导亲自抓。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规划的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动员、部署和考核,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面向社会的宣传等事关存量房评估机制推广的重大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

 (二)科学制定推广方案。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全面摸清非试点地区特殊情况和推广工作可能遇到的新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和针对新问题的解决措施,切忌盲目照搬试点地区的做法。对于非试点地区在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部门协调、资金保障、评估技术应用等问题,上级财税部门要全力帮助解决。

 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方案于2011年8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各级地税局主要向政府汇报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充分说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请政府审议有关重大工作安排,包括部门协调、资金保障、机制人员等。

 (四)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充分说明,推行存量房评估机制不仅是履行税法所规定的职责,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也是为了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保护依法纳税者的正当权益。要向社会说明该机制的内容,尤其是批量评估技术方案和评估工作程序,让广大民众了解存量房评估机制的客观性、公正性,以树立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公信力。

 要充分尊重纳税的知情权,将需要说明的内容通过在办税场所张贴公告或印发说明书等方式告知纳税人,并耐心接受纳税人的咨询。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为了提高推广工作的效率,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完善和健全省级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与省地税机关内部工作机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并延伸至市、县两级。推广工作所必需的相关人员培训、评估技术机构选用等事项,能由省地税机关承担的,就不要由下级地税机关承担,尤其是不宜分散给县级地税机关各自解决。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工作效率,也有利于节约使用资源、避免工作失误和保持评估工作的相对一致性。

 (六)实行专业化管理。存量房评估推广阶段的工作量将成倍增加,而且推广工作完成后存量房评估机制还要在不断巩固、完善的基础上持续运行,省和省辖市两级地税机关应设立专门从事存量房评估工作的机构并增配足够数量的能胜任相关工作的人员。

 鉴于实现专门机构设置与人员增配目标需一定时间,在推广工作启动阶段应立足于通过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和适当调配现有人员来确保推广工作如期完成。

 二、严格按照规定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

 (一)积极推进存量房评估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要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或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客观上引导纳税人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进行纳税申报。

 (二)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存量房评估。对于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格偏低的,应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申报交易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交易价格征税;没有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核定计税价格可参照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确定。

 (三)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进行存量房评估,要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以此评估申报价格是否偏低,不得使用其他方法进行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下浮比例应不高于20%,具体比例由地方税务局拟定,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四)实行税务部门直接征税。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必须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目前仍委托其他部门征收的少数地区,应立即纠正,改为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

 三、统一规范评估技术应用工作

 为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公信力,有必要对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应用工作在适度统一基础上予以规范。现在尚不具备条件按照下列要求实现评估技术应用工作统一规范的,要通过积极探索逐步实现统一规范目标。

 (一)省地税机关负责制定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方案,统一评估方法、技术路线、工作流程、基本数据项和数据采集标准。

 地市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地税机关制定的评估技术应用于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的数据项和数据采集标准,并建立本地区的评估技术标准。

 县级地税机关负责数据采集、审核和录入工作。

 (二)省地税机关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评估信息库。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建立全省统一评估信息库的地区,地方地税机关要建立本地市统一的评估信息库。

 (三)评估方法原则上应首先使用市场法的间接比较法。

 (四)评估数据和申报数据,应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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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7-13
文号:财税[201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09]397号 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年)实施方案(含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附件: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第七条 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

  第八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 件。

  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 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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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7-16
文号:财建[2009]3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1]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海市、青海省除外)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1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过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795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征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征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2年5月31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一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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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6-10
文号:财税[201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首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名单的公告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8号)文件要求,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论证推荐,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确定长庆姬塬油田特低渗透油藏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等40家为首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现予以公告。                   

  一、油气类(共6个)

  1. 长庆姬塬油田特低渗透油藏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2. 吐哈盆地致密砂岩气高效开发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3. 山东胜利油田低渗油藏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

  4. 贵州黄平页岩气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5. 陕西延长页岩气高效开发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 吉林桦甸油页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二、煤炭类(共5个)

  7. 准格尔矿区煤炭绿色开采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8. 山东新汶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 甘肃窑街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10. 山西大同塔山特厚煤层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 安徽省淮北矿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黑色金属类(共4个)

  12. 四川省攀枝花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四川龙蟒集团、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13. 河北冀东地区铁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首钢矿业公司

  14. 安徽省马鞍山铁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5. 湖北省鄂西地区宁乡式铁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武钢恩施铁矿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

  四、有色金属类(共14个)

  16. 甘肃省金川铜镍多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17. 湖南省柿竹园多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18. 广西平果低品位铝土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19. 广西南丹大厂锡多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河南栾川钨钼铁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 江西省铜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22. 江西赣南钨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23. 福建省上杭紫金山铜金及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 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锡多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5. 广东省韶关大宝山铁铜硫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26. 吉林省白山浑江镁、赤铁矿、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白山市天安金属镁矿业有限公司、白山市大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 哈尔滨铜锌铁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哈尔滨松江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大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8. 安徽省铜陵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9. 陕西省金堆城钼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稀有稀土类(共4个)

  30. 内蒙古白云鄂博稀土、铁及铌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 江西赣州稀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32. 山东黄金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33. 河南灵宝-卢氏矿集区金银多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中原矿业有限公司

  六、非金属类(共6个)

  34. 辽宁凤城翁泉沟硼铁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辽宁首钢硼铁有限责任公司

  35. 云南磷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36. 贵州开阳磷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7. 青海柴达木盆地盐湖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中航资源有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8. 湖北宜昌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9. 浙江萤石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浙江金华东方萤石有限公司、金石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七、铀矿(共1个)

  40. 新疆伊犁铀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建设单位: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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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9-23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1]18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以来,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收费办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对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进一步抓好《收费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20%。

  金融企业通过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

  因委托方特殊原因确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适当降低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一律按废标处理。

  二、尚未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地区,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办法》对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尽早向社会公布符合《收费办法》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至2011年底前仍未公布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未予公布的原因、理由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抓紧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将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与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结合起来,与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年度报备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低价恶性竞争预警机制,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监管的动态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收费会员公约制度。

  四、对在收费方面被举报投诉或预警提示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监管谈话、诫勉谈话或者出具警示函。

  对经查实存在低价恶性竞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并予以公告。受到相关处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表彰奖励活动。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收费办法》、本地区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规范收费行为的自觉性,维护相关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本单位收费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低价恶性竞争;同时,要不断严格业务约定、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健全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任和市场认可。

  六、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收费标准规范、合理收费,对于提升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广泛宣传《收费办法》及其在本地区的配套规章制度,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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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9-01
文号:财会[201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11]446号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为加强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的有效监管,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推进,2009年,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财建[2009]682号)。

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为做好与有关办法的衔接,督促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我们对原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加强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监管,依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是指家电下乡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投诉处理等因素对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评价并进行表彰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遵循“优胜劣汰、公开遗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中标企业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中标企业采取半年考核方式。生产企业按产品类别考核排名,销售企业按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排名。其中,太阳能热水器生产、销售两标合一企业(简称太阳能类企业)单独考核。

    第五条 生产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标识卡号申请有效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量、产品退换货率、投诉处理率以及企业档案、产品资料等维护情况。

    销售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率、补贴通过率、投诉处理率、企业网点数量、企业档案维护情况。

    太阳能类企业考核内容包括:标识卡号申请有效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量、产品退换货率、企业网点数量、补贴通过率、投诉处理率。

    第六条 考核内容相关指标均为考核当期半年度数据,中标不满半年的企业暂不参与考核,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为准。

    第七条 考核采用打分排名的办法,满分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半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排名前10%企业进行表彰;对考核排名后5%的企业给予黄牌謦示,连续两次考核排名后5%且得分低于60分的企业取消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生产企业出现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家电下乡中标资格及下一次投标资格。

    第十条 生产企业所有中标产品自中标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生产或6个月内没有实现销售,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一条 销售网点出现虚假宣传,超过中标价格销售中标产品等行为,或终端销售网点连续6个月未实现销售,取消该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十二条 对其他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中标企业,依照相关文件要求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后,停止该企业家电下乡标识卡号的申请,已申请但未激活的产品标识卡号全部予以废除。

    第十四条 销售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后,停止该企业及其下属备案阿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五条 销售网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后,一年内不予再次备案,所涉及的剩余标识卡收回、补贴领取、产品退换、售后服务等有关问题,由其上级销售企业负责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中标资格取消所导致的经营损失由中标企业自行承担。剩余保证金一年后视该企业的善后处理情况予以相应返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标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财政部、商务郏、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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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7-05
文号:财建[2011]4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1]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保证伤残人员人身安全、劳动就业以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保障和提高伤残人员的权益,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免税申请报告; 

  (二)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三)收入明细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免税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企业在未办理免税手续前,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的纳税资料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后,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退回已经预缴的税款。 

  四、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免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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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10-20
文号:财税[201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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