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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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5
作者:税收实战
来源:税收实战

解读公司将借与股东的资金调整为利润分配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编者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股东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由此,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将视同为利润分配。那么,对于法人股东来说,从公司借款后长期不还,税务机关能否将资金视同利润分配?由于利润需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分配,如果将出借资金视同利润分配,公司是否需要就该笔资金补缴企业所得税?本文拟结合一起案例分析探讨。

  一、案情介绍

  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1日,以现金方式实缴资本5000万。经过1年的经营发展,2022年末产生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2023年,A公司取得经营收入1亿元,A公司法人股东B从A公司借款1亿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24年中期归还。在账务处理方面,A公司将这笔借款计入“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核算。借款到期后,法人股东B未按期履约还款。2024年3月,A公司召开股东会,鉴于公司成立以来没有分配利润,将该笔1亿元股东借款直接转换为分红款项,分配给法人股东B,B无需再偿还该笔借款。

  近期,税务风控部门向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推送涉税风险预警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随即对A公司开展税务检查。经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2025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金额偏高,随即向企业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了解情况。经核实,该笔挂账款项,系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漏,未对已转为分红的股东借款作账务处理,也未作利润分配会计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之规定,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需以税后利润为进行分配。本案中,A公司借给法人股东B的1亿元借款来源于2023年产生的应税收入,该部分收入转换为股东分红款,应以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扣除25%企业所得税后分配金额应为7500万并非1亿元,A公司直接以税前利润1亿元向股东分配,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因此,要求A公司就该1亿元分红款补缴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A公司认为,其分配给法人股东B的利润就是按照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其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案中,税企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将公司将股东的借款转换为分红款,是否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本案是否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可以简单理解为应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企业承担多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取决于产生多少应税收入和可以扣除多少成本、费用。为更好理解税企双方争议焦点,我们不考虑增值税以及公司的成本、费用,对不同观点下公司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一)以税后利润分配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1、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亿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亿元

  2、2023年计提所得费用并缴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2500万元(1亿元×25%)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 2500万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 2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00万元

  3、2023年结转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1亿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00万元

  本年利润 7500万元

  4、2023年将利润分配给股东B

  借:应付股利—股东B 7500万元

  贷:本年利润 7500万元

  因此,如果A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分配利润,则当年度产生可分配税后利润7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

  (二)实际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1、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亿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亿元

  2、2023年将该笔收入出借给股东B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B 1亿元

  贷:银行存款 1亿元

  3、2023年计提所得费用并缴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2500万元(1亿元×25%)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 2500万元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 2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00万元

  因此,A公司实际账务处理中多分配利润2500万元,但由于其他应收款并非成本、费用类科目,在实际的账务处理下,A公司当年度依然需要就应税收入1亿元履行2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与按法定程序分配利润相比,并未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少缴,只造成了分配利润的增加。而多分配的2500万元利润,实际来源于A公司2022年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

  (三)A公司将借款转换为分红款

  1、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亿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亿元

  2、2023年将该笔收入出借给股东B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B 1亿元

  贷:银行存款 1亿元

  3、2023年计提所得费用并缴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2500万元(1亿元×25%)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 2500万元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 2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00万元

  4、2024年3月,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7500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

  贷:应付股利—股东B 1亿元

  5、将应付利润抵销股东借款

  借:应付股利—股东B 1亿元

  贷:其他应收款 1亿元

  由此不难看出,2024年A公司将借款转换为分红款项并没有以2023年税前利润进行分配,没有攫取企业所得税利益,而是将2022年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于2024年分配给法人股东。综上,本案将其他应收款转换为利润分配,并未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于法无据。

  三、如果A公司往年度没有未分配利润,本案是否存在少缴税款?

  如果A公司没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其2024年将借款转换为分红款是否属于以税前利润进行分配?答案也是否定的,需要根据出借资金来源进行定性处理。

  (一)出借资金源于实收资本

  A公司在成立时,以现金方式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该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万

  贷:实收资本 5000万

  假如A公司往年度无未分配利润,则A公司将1亿元借款转换为分红款,其中有7500万元来源于2023年的税后利润,剩余2500万来源于A公司实收资本。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以及司法裁判观点,“此种情形是指在股东利用控制地位,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方式,将公司资金以‘利润分配’名义转出,而公司实际并无可分配的利润。该行为的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出资并未实际留存于公司”。本案中,如果A公司在没有可以分配利润情形下,以借款转换为分红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给法人股东B,该行为涉嫌构成抽逃出资。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便认为构成抽逃出资,其金额也是2500万元并非1亿元,同时该2500万元与税款无关。

  (二)出借资金源于借款

  如A公司从银行贷款2500万元,其再将该部分款项借给法人股东B,则本案中,A公司借给法人股东B的借款1亿元,其中有2500万元系将银行借款转借给股东B,其中7500万元系来源于2023年经营所得。嗣后,A公司再将7500万元的借款转换为分红款,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其中2500万元仍需股东B归还给A公司,或者在以后产生2500万元税后利润的年度,再将剩余2500万元借款转换为分红款。

  综上,A公司并非以税前利润将借款转换为分红款,而是以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将借款转换为分红款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与税收利益无关。

  四、结语

  近年来,因对经济业务实质、会计政策、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争议,引发涉税争议案件不在少数。对于公司来说,一方面需加强对会计政策、税收政策的学习与理解,精准把握政策核心要义,防范涉税风险;另一方面,在发生争议时,积极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主动释明业务实质与法律适用逻辑,努力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如税务机关坚持作出处理,有权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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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2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解读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应税交易、销售范围对比

  增值税以商品(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属于流转税、价外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款、合同约定、开票等”为关键时点,更侧重交易行为的实际发生和款项收付。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属于直接税、价内税,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强调经济实质和风险转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执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应税交易、销售范围对比

  一、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新法)

  2026年《增值税法》第五条对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大幅缩减,由原11种情形精简至3项情形: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兜底条款没了,新法采用正列举方式。

  被删除的6类原视同销售情形及现在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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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判断标准为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

  三、视同销售差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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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7
作者:栾庆忠
来源:小栾税缘

解读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增值税以商品(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属于流转税、价外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款、合同约定、开票等”为关键时点,更侧重交易行为的实际发生和款项收付。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属于直接税、价内税,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强调经济实质和风险转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执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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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警机制说明:

  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不一致,本身不一定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二者因立法目的、确认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口径存在天然差异。当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时,税务机关将触发比对预警,企业需核实差异来源并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和情况自查说明。

  两税差异的实务应对建议:

  1、建立税会差异备查簿,详细记录每笔差异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对应关系,便于应对税务稽查。这项工作平时就要做。

  2、建立年度台账,对时间性差异,如建筑服务、跨年度租赁等业务,建立跨年度跟踪调整台账,确保长期税负准确。

  3、关注无偿提供服务的差异处理,《增值税法》不再将无偿提供服务视同应税交易,但企业所得税仍按视同提供劳务处理,需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4、留存证据链,对于两税差异较大的业务,保存合同、发票、结算凭证、完工进度报告等资料,证明差异合理性,准备好情况说明书以应对税务预警。

  5、定期比对自查,在每期申报前将增值税申报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核查调整,差异率超过10%的,应主动准备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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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7
作者:栾庆忠
来源:小栾税缘

解读关于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关于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来源:上海税务        2026-06-02

  一、事实情况描述

  甲公司2025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以下与业务招待相关的支出:

  1.当年为拓展客户发生的餐饮费3万元、赠送客户的定制礼品支出2万元;

  2.组织员工团建聚餐支出5万元;

  3.向客户支付的业务回扣支出1万元;

  4.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4万元;

  这些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问题分析

  (一)业务招待费核算范围

  业务招待费限于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对接外部客户及合作方发生的合理支出,核心用于业务洽谈、客户维护等经营相关活动。而与经营无关、内部员工福利、不合法支出、无合规凭证支出,不属于业务招待费,不得按业务招待费扣除或不得税前扣除。

  结合甲企业情况:

  可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为拓展客户发生的餐饮费3万元、赠送客户定制礼品支出2万元、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支出4万元,合计9万元,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

  员工团建聚餐支出5万元属于职工福利范畴,不计入业务招待费,应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向客户支付的业务回扣1万元属于不合法、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违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经营期业务招待费扣除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收入5‰限额计算:1000×5‰=5万元

  正常经营期业务招待费发生额:3+2=5万元

  按发生额60%计算:5×60%=3万元

  按照两者孰低原则,因此正常经营期可扣除3万元。

  (三)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扣除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结合甲企业情况,筹办期业务招待费4万元,可扣除金额:4×60%=2.4万元。

  四、结论

  甲企业在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筹办费扣除,不与收入挂钩,经营期发生的合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遵循“发生额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5‰”限额扣除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职工福利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员工团建、内部聚餐等不得计入业务招待费;严禁将回扣、礼金、个人消费等不合规、无关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依法合规申报、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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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
作者: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顺口溜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又多又杂,规则记不住、申报易踩坑?别头疼!今天申税小微给大家整理了精简顺口、超好记忆的扣除口诀,谐音+押韵,读两遍就能牢牢记心里,实操直接用!

  顺口溜

  成本费用合理扣,三项经费随薪走;

  职教可结可递延,保险分类不遗漏。

  金融借款限利率;资产成本不得抵。

  招待费算双线计,广宣行业有差异;

  化妆医饮限额高,烟草一分都不扣。

  经营租赁均匀摊,融资租赁看折旧

  捐赠十二利三年,劳保费用减负担。

  合规操作稳向前,稳步发展笑开颜。 

  要点解析

  成本费用合理扣,三项经费随薪走;

  职教可结可递延,保险分类不遗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四大基本原则为: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合理性。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以工资、薪金为基数,“三项经费”分别为: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第一条)

  保险分门别类来计算扣除限额:分别为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商业保险。

  1、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工资实发总额的5%,准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

  3、特殊人身安全保险费: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4、财产保险: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5、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金融借款限利率;资产成本不得抵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借款费用中,资产化部分将计入资产成本,不得抵扣;不予资产化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招待费算双线计,广宣行业有差异;

  化妆医饮限额高,烟草一分都不扣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广告宣传费需要根据行业类别具体选择扣除限额:

  1、一般行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特殊行业: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第一条)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第三条)

  经营租赁均匀摊,融资租赁看折旧

  经营租赁: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按照折旧额进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捐赠十二利三年,劳保费用减负担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合理的劳动保护费,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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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5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解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规要点:凭证分类+扣除要求+特殊处理

解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规要点:凭证分类+扣除要求+特殊处理

宁波税务           2026年5月25日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为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宁波税务推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系列图解,全面解析企税政策与填报规则。

  今天我们来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合规要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日常经营中,很多企业都会遇到这些疑问:

  成本费用想要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凭证

  发票没收到、小额零星支出、外部凭证缺失,该怎么处理?

  哪些凭证合规有效?哪些不能作为扣除依据?

  其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非只认发票,规范掌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相关要求,既能规避税务风险、规范财务核算,又能保障企业合法税收权益。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

  ☑ 真实性 ☑ 合法性 ☑ 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在何时取得?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分类

  内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常见特殊支出,扣除凭证这样处理

  问题 1

  企业发生小额零星支出,税前扣除凭证如何处理?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贴士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问题 2

  企业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 3

  交易对方注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换开发票,这笔支出还能税前扣除吗?汇缴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问题 4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发票的部分支出项目,怎么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问题 5

  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 6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劳务,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 7

  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发生的水、电费用等,应当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合规小提示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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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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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税务

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本费用差异涉税情况说明

  在日常财税实务交流中,不少同行反馈遇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本费用总额大于发票取得金额的风险提示时,不清楚如何规范撰写情况说明、如何清晰阐述差异原因。为方便同行参考使用,现针对202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风险提示撰写的合规情况说明予以整理,全文严格遵循现行税收政策要求,可直接借鉴修改使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本费用差异涉税情况说明

**市**区税务局第*分局:

  我公司系******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月*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年*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主要经营******业务。

  贵局于2026年X月X日通过电子税务局向我司推送的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提示(风险编号:[XXXXXX])已收悉。针对提示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发票金额,未足额取得发票”涉税风险事项,我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财务人员对2025年度成本费用核算、发票取得及税前扣除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及差异形成原因专项说明如下:

  经自查,上述成本费用与发票金额差异均为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无需取得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的支出,或因会计核算口径与税务发票采集口径不同形成的合理税会差异,具体明细及涉税分析如下:

  一、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差异金额:[XXXXXX.XX]元)

  职工工资薪金:[XXXXXX.XX]元。我司2025年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以自制工资表、银行代发凭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属于内部凭证范畴,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其中包含甲方代发工资****元,该部分支出已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如实申报。

  职工福利费:[XXXXXX.XX]元。其中,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职工福利(如节日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等)[XXXXXX.XX]元,以自制发放表、银行付款凭证作为扣除凭证;非货币性福利(如外购福利品)[XXXXXX.XX]元,已取得对应发票。

  工会经费:[XXXXXX.XX]元。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凭据税前扣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

  职工教育经费:[XXXXXX.XX]元。其中,外部培训发生的讲师劳务费、场地租赁费等[XXXXXX.XX]元已取得发票;企业内部组织培训发生的自制教材费、员工差旅费等[XXXXXX.XX]元,以内部凭证和相关单据作为扣除凭证。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XXXXXX.XX]元。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费凭证税前扣除,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资产折旧与摊销支出(差异金额:[XXXXXX.XX]元)

  固定资产折旧:[XXXXXX.XX]元。我司固定资产均在以前年度或本年度购置时已取得合规发票,本年度计提的折旧费用是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计算的分期摊销额,与本年度新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票金额无直接对应关系。折旧计算表已留存备查。

  无形资产摊销:[XXXXXX.XX]元。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购置时已取得发票,本年度摊销额为分期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XXXXXX.XX]元。主要为经营场所装修费[XXXXXX.XX]元,装修工程于2024年完工并取得全额发票,按照3年摊销期限,2025年度摊销金额为[XXXXXX.XX]元。

  三、税金及附加支出(差异金额:[XXXXXX.XX]元)

  我司2025年度缴纳的房产税[XXXXXX.XX]元、城镇土地使用税[XXXXXX.XX]元、印花税[XXXXXX.XX]元、车船税[XXXXXX.XX]元、城市维护建设税[XXXXXX.XX]元、教育费附加[XXXXXX.XX]元、地方教育附加[XXXXXX.XX]元等,均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税法规定,税金及附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该部分支出已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如实申报。

  四、资产减值损失与信用减值损失(差异金额:[XXXXXX.XX]元)

  本年度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XXXXXX.XX]元、存货跌价准备[XXXXXX.XX]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我司已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中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XXXXXX.XX]元,已按规定完成纳税调整。

  五、以前年度取得发票,本年度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差异金额:[XXXXXX.XX]元)

  2024年度发生的原材料采购业务,因供应商结算延迟,于2025年1月取得发票[XXXXXX.XX]元,该部分原材料已于2024年领用并计入生产成本,2025年随产品销售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024年度发生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因员工报销延迟,于2025年1月入账并取得发票[XXXXXX.XX]元,已在2025年度税前扣除。

  六、其他无需取得发票的合理支出(差异金额:[XXXXXX.XX]元)

  违约金与赔偿金:[XXXXXX.XX]元。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合作方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合同、付款凭证、对方出具的收款收据税前扣除。

  银行手续费及利息支出:[XXXXXX.XX]元。其中,银行贷款利息支出[XXXXXX.XX]元,凭银行利息结算单税前扣除;银行转账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XXXXXX.XX]元,已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行政事业性收费:[XXXXXX.XX]元。包括工商年检费、特种设备检测费等,凭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税前扣除。

  境外支出:[XXXXXX.XX]元。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费,凭合同、形式发票、外汇付款凭证及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税前扣除。

  七、暂估入账形成的税会差异(差异金额:[XXXXXX.XX]元)

  存货暂估入账:[XXXXXX.XX]元。2025年末,对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我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暂估入账处理,金额为[XXXXXX.XX]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我司将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上述暂估入账存货的合规发票,对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已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成本费用暂估:[XXXXXX.XX]元。对于本年度已实际发生但尚未结算的劳务费用、服务费用等,我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暂估处理。该部分暂估费用将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规发票,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已进行纳税调整。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预提(如适用,差异金额:[XXXXXX.XX]元)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我司2025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出包工程预提计税成本[XXXXXX.XX]元,预提比例未超过对应合同总金额的10%,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出包合同、工程进度结算资料、付款凭证等)已留存备查,符合税法规定的预提条件。

  此外,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司对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对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按规定预提,上述预提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经全面自查,我司2025年度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所有税前扣除支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虚列成本费用、无票支出违规税前扣除的情况。

  对于上述无需取得发票的支出及形成的税会差异,均基于正常经营活动的真实业务需要,我公司承诺所有业务真实合法,涉税处理规范,所有交易记录真实可查,相关凭证及证明资料已完整留存备查。

  特此说明。

甘肃******有限公司(公章)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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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15
作者:李哥税悟
来源:李哥税悟

解读探索企业所得税全流程闭环管理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难点在哪里?笔者在日常工作和基层调研中发现,税源基础信息不完善导致税源底数摸排不清,纳税申报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优惠政策落实出现偏差,涉税风险识别滞后导致征管陷入被动。这些问题看似分散在不同环节,实则彼此关联、互为影响——源头数据不准,后续监管就容易偏离方向;事中申报审核把关不严,各类风险就会累积;事后纠偏处置不力,同类问题就会反复发生,最终形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被动局面。

  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不能靠局部修补,而要着眼全周期、全链条,构建起环环相扣的闭环管理体系。基于这一认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以事前规范管理夯基、以事中精准施策固本、以事后多维风控筑底,探索出一条全流程闭环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路径,有效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

  事前规范管理,把好税源入口关

  事前管理的核心在于从源头解决“管什么、管多少”的问题。只有把基础信息核清、把税源底数摸准、把风险提醒做在前面,后续的政策执行和风险应对才有可靠锚点。笔者在分析辖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状况时发现,部分企业在税务信息确认环节存在税种认定不准、总分机构信息不匹配等问题,给后续监管埋下隐患。

  对此,淄博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从规范基础信息管理入手,在税务信息确认环节规范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逐一核实总分支机构登记信息和跨区域汇总纳税备案情况,把好数据入口关。按照常态化税源3年走访计划,结合大数据平台分析工具,持续开展“税源把脉专项行动”,全面摸排不同税源类型、行业类别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研发技改等情况,做好税源费源信息摸底。

  建立税源监控底账机制,结合辖区特色行业产业与重点企业,根据以前年度汇算清缴疑点和本年度预缴风险生成监控底账,推送给企业,进行事前风险提示,将风险防线前移。配套设置科创优惠监管台账,整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已享受研发优惠企业信息,标注历史风险企业和新增享受企业,形成重点监管清单。强化预缴申报管理,依托慧办平台大数据分析功能,重点监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关键指标的异常波动,逐户疑点销号;对预缴数据发生异常变动的企业实时开展风险核实,切实提升预缴申报质量。

  事中精准施策,把好申报质量关

  事中管理的关键在于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袋、防止执行偏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广、适用条件细,如果缺乏针对性的过程监管,容易出现“应享未享”与“不应享错享”并存的问题。对此,淄博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按照“重点税源、重点政策、重点领域”三个维度分类施策,构建“三必盯”的精准监管模式。

  盯重点税源,通过比对设备采购发票、固定资产折旧台账与申报表数据,精准扫描企业资产税务处理合规性问题。例如,发现某铝冶炼企业将整条生产线拆分为多台单机设备,违规享受500万元及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优惠,经核查后减少了退税。

  盯重点政策,依托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与风险管理工作手册》,结合大数据平台研发人员占比异常、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风险指标,实地查验研发项目立项书、人员考勤记录、费用支付凭证等,核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例如,发现某制造企业存在计入研发费用的生产线研发人员薪酬分摊核算不准确等问题,核查后企业汇算补缴了税款。

  盯重点领域,聚焦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高频适用领域,对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核心指标开展阈值核查,有效防范“不应享而享”的风险。2025年,聚焦小微企业政策适用“三临界”(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风险点开展专项核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减免户数同比大幅减少。

  事后多维风控,把好风险化解关

  事后风控是闭环体系的关键一环。事后发现问题不从机制上倒查管理短板、形成预警规则,同类风险就会反复发生,征管资源将长期陷于“打地鼠”式的低效应对。对此,淄博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从税种联动、团队攻坚、精准风控三个层面协同发力,形成“发现—处置—反馈—优化”的闭环管理,筑牢风险管理防线。

  构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预警模型,依托大数据分析,动态监测企业开票收入增速与所得税申报入库偏离度。例如,某化学材料制造公司年度增值税开票收入与税款同比大幅增长,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税款为零,被预警模型精准捕捉,通过进一步核查税前扣除事项实现补税。

  针对房地产企业大额退税、核查难度大的特点,组建“业务股室+分局”专项团队,采取“数据分析+实地核查”的方式,发挥税政部门政策把控准、分局税源情况熟的双重优势,有效破解土地增值税清算难题。

  依托大数据平台构建智能分析模型,利用数据标签化精准扫描提取风险疑点,聚焦物流运输、建筑安装、批发零售三大高风险领域,对应计未计或少计收入、白条入账、长亏不倒等问题实施预警提示、税企核查、限期整改,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进一步完善闭环的思考与建议

  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长期工程。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持续深化闭环管理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深化数据共享,让税源底账更加厚实。当前,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已初步建立,但在共享范围、更新频率、数据质量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建议进一步拓展外部数据获取维度,将企业股权变更、不动产登记、融资信贷等关键信息纳入税源监控体系,形成覆盖企业发展全周期的完整数据链条,为事前精准画像提供更坚实的信息支撑。

  强化智能分析,让风险识别更加精准。目前,依托大数据平台构建的风险识别模型已在重点领域取得实效,但面对不断变化的新业态新政策,模型迭代速度仍需加快。建议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工具,针对关联交易、跨境税源、新型商业模式等复杂场景构建更加精细的风险识别模型,提升政策执行偏差的预警精准度,向“数据驱动”深度转型。

  完善闭环机制,让管理链条更加高效。闭环管理的生命力在于“循环”——每一次风险处置的结果,都应成为优化下一次管理的起点。建议将事后核查发现的共性风险问题,系统性地反向导入事前监控底账和事中分析框架,形成规则更新、指标优化、流程改进的常态化机制,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建章立制,真正做到发现一个问题、完善一套机制、防范一类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5月20日  版次:07   作者:刘莉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淄博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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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0
作者:刘莉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出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紧盯主要变化,做细纳税申报

  导语

  5月31日,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截止。据海关统计,目前,我国有进出口记录的经营主体超过78万家。出口企业在进行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关注部分收入确认口径等变化,具体可分三个步骤填写申报表,准确申报出口收入,核算应缴纳税款。


出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紧盯主要变化,做细纳税申报

2026年05月22日  版次:06  作者:何振华

  据海关统计,202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5.47万亿元,同比增长3.8%。其中,出口规模达到26.99万亿元,同比增长6.1%。目前,我国有进出口记录的经营主体超过78万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出口企业在进行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关注部分收入确认口径、数据填报要求等变化,规范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

  紧盯3个方面主要变化

  出口企业在办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要面临3个方面的变化,包括收入确认口径、实际委托出口方报送要求、跨境电商平台销售收入报送合规要求。

  收入确认方面,部分口径有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六条明确,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这一规定重申了出口货物收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会计收入确认形成更紧密的联动。

  发生代理出口业务时,代理企业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相关情况。根据1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堵住了过去代理出口收入归属不清的漏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须按规定向税务局报送涉税信息,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者收入信息等。这意味着,通过亚马逊、TikTok商城等平台销售的出口企业,其平台记录的销售额,都将纳入税务局的“穿透式”监管范围。企业若在汇算清缴中申报的“出口收入”,明显低于平台报送的“交易净额”,且无合理理由解释,将触发税务预警。

  关注3张纳税申报表

  出口企业在办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重点关注3张纳税申报表,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内,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两个行次——第1行和第2行。其中,第1行“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结合企业类型和业务性质,出口企业的收入可能包含自营出口、委托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第2行“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据填报。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转内销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内,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两个行次——第3行和第5行。其中,第3行“1.销售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填在此行。第5行“2.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出口企业取得的出口代理费收入填在此行。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内,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两个行次——第27行和第30行。其中,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出口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股东个人消费类支出,应在本行进行纳税调整。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出口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等用途,应在本行进行纳税调整。

  留意其他申报事项

  实务中,很多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关注出口退税款的处理。

  笔者提醒,出口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同时,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仅有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其他企业需要先行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申报再将相关数据汇总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笔者提醒,为确保汇算清缴质量,出口企业有必要按照17号公告要求,认真梳理出口收入,规范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吃透填报规则,分步填写报表

2026年05月22日  版次:06  作者:刘俊

  厘清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主要变化后,出口企业可分三个步骤填写申报表,准确申报出口收入,核算应缴纳税款。

  案例基本情况

  某出口企业A公司是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高新技术企业。2025年度,A公司会计利润总额1.2亿元,无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金额。经核实,截至汇算清缴期结束,A公司尚有8000万元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A公司已预缴税款2500万元。

  2025年度,A公司以自身名义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为1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1428万元,已全额收汇。委托B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显示离岸价为5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5714万元。B公司已向税务机关报送A公司为实际委托方,当年全部收汇。A公司同时为C公司提供代理出口服务,收取代理手续费858万元人民币。

  逐步填写申报表

  在办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财务人员可以分三步填表,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第一步,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A公司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为71428+35714=107142(万元);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858万元;营业收入为107142+858=10800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应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的第3行“1.销售商品收入”填写“1071420000”;第5行“2.提供劳务收入”填写“8580000”;第1行“一、营业收入(2+9)”填写“1080000000”。营业收入10.8亿元,将自动带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1行“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第二步,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因A公司截至汇算清缴期结束,尚有8000万元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所以需要将这8000万元的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处理。那么,A公司财务人员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的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8000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80000000”。

  第三步,核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相关数据。A公司2025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2亿元;因8000万元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需要纳税调增8000万元。那么,A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2000+8000=20000(万元);因无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金额,A公司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8000=200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25%=5000(万元),减免所得税额为20000×(25%-15%)=2000(万元),应纳税额为5000-2000=3000(万元),考虑季度预缴申报时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为3000-2500=500(万元)。

  根据申报表间勾稽关系,A公司财务人员需要认真核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相关行次。具体来说,第20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自动填报“80000000”;第24行“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8-19+20-21-22+23)”自动填报“200000000”;第28行“五、应纳税所得额(24-25-26-27)”自动填报“200000000”;第30行“六、应纳所得税额(28×29)”自动填报“500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31.1+31.2+…)”自动填报“20000000”;第33行“七、应纳税额(30-31-32)”自动填报“30000000”;第36行“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3+34-35)”自动填报“30000000”;第37行“减: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额”自动填报“25000000”;第38行“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6-37)”自动填报“5000000”。

  确保收入应报尽报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货物的出口企业,务必在汇算清缴前,将平台交易数据与账面收入逐月核对,确保所有销售收入应申报尽申报。

  假设A公司通过亚马逊平台销售,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年度交易净额为72000万元人民币;A公司申报自营出口收入为71428万元人民币(按预缴申报表填报规则取数)。A公司需要在汇算清缴报告或纳税调整说明中,解释产生差异的原因,如退货300万元、平台营销费用抵扣272万元,并同步进行纳税调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为“少计收入”,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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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2
作者:何振华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需要遵循哪些原则?有哪些类型的扣除凭证?今天,小编整理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知识点和热点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一、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二、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的原则68601d165bfb309a151edcace981c844_3f30c8f2acafd7478e53601914d059f2.png

  三、税前扣除凭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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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热点问答

  01 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02 企业在境内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3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4 企业取得不合规的扣除凭证,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5 企业在换开、补开发票过程中,遇到销售方无法开具发票的,相关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6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需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07 企业以前年度的支出未取得相应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时,能否税前扣除?

  除发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五、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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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19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解读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详解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一)企业确认视同销售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具体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政策依据及立法目的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废止条款说明】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关于视同销售收入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替代,现行规定为: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立法目的】

       基于"法人税制"原则,确保企业所有应税所得(包括非货币性资产转移产生的隐含收益)均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核算,防止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无偿转移等方式规避纳税义务。

  【补充说明】资产在总分支机构间转移(同一县/市)、改变用途(自用、生产、在建)、形态、结构等不改变所有权的内部处置行为,不视同销售,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三项视同应税交易情形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11项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精简为3项"视同应税交易",政策设计更聚焦"实质课税"原则。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视同应税交易新旧情形对比表

  (五)政策依据及立法目的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3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实施后若干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2号)。

  【立法目的】

       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防止因无偿转让、内部使用等行为导致税款流失,政策设计更聚焦"实质课税",删除了原政策中易产生争议的兜底条款和冗余情形,征管逻辑更清晰。

  【术语说明】新法统一使用"视同应税交易"替代原"视同销售"概念,更准确体现增值税对交易行为征税的本质特征。

  【补充说明】用于公益事业、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不视同应税交易,无需缴纳增值税;单位/个体工商户为聘用员工提供的服务,也不视同应税交易。

  三、实务典型案例比对

  结合企业日常高频业务场景,通过案例直观展示两者的税务处理差异,帮助企业精准规避涉税风险。

  案例1: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

  背景: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5月将自产月饼(成本5万元,市场价6万元,不含税)发放给员工,用于集体福利。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销项税额=6×13%=0.78万元,可抵扣生产环节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资产所有权转移),按公允价值6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结转成本5万元,纳税调增1万元,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核算。

  (一)完整会计分录示例

  1. 计提职工福利费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67,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7,800

  (注:按含税公允价值计提,包含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实际发放月饼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67,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0

  3. 结转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

  贷:库存商品50,000

  (二)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要点

  ■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60,000元- 第1行第6列"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报7,800元- 生产环节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无需转出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60,000元- 第1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50,000元-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填报并进行限额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60,000元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三)涉税风险提示(结合征管重点)

  1. 【高风险】未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仅按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 【重点监控】金税四期系统会比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生额与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的匹配关系,异常将触发预警;

  3. 【常见误区】错误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实际上该情形下生产环节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4. 【扣除限额】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5. 【个税风险】发放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对应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应税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项: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实务操作中的落地注意事项

  1. 建议建立非货币性福利发放台账,记录发放物品的数量、成本、市场价、发放对象等信息,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在货物移送的当月计提并申报,不得延迟;

  3. 若企业会计处理已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则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无需再作视同销售纳税调整,避免重复调整;

  4. 注意区分"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用于职工食堂、浴室等集体福利设施的,属于集体福利;直接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属于个人消费;

  5.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出。

  案例2:外购产品赠送给客户

  背景:B公司(一般纳税人)外购一批礼品(成本10万元,取得专票,税额1.3万元),赠送给客户,市场价11.3万元(含税)。

  增值税:不视同应税交易(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需转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资产所有权转移,用于交际应酬),按公允价值11.3万元(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10万元)确认收入,结转成本10万元,纳税调增0万元(若公允价值与成本一致),同时礼品支出需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

  (一)完整会计分录示例

  1. 外购礼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礼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13,000

  2. 将礼品赠送给客户时(属于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13,000

  贷:库存商品——礼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

  (注:2026年增值税法下,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视同应税交易,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要点

  ■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5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税额栏填报13,000元- 无需在《附列资料(一)》填报视同销售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重要提示】2026年新增值税法实施后,本情形不再作视同销售处理,仅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100,000元(不含税公允价值)- 第1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100,000元-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三)涉税风险提示(结合征管重点)

  1. 【政策适用风险】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仍按旧政策作视同销售处理,导致多缴增值税;或错误不转出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

  2. 【发票风险】外购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认证抵扣直接入费用,形成"滞留票",触发金税系统预警;

  3. 【扣除限额风险】业务招待费超限额未作纳税调增,或未将视同销售收入纳入计算基数导致限额计算错误;

  4. 【个税风险】向客户赠送礼品,未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 【关联交易风险】向关联方赠送礼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能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四)对应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仅列举3项视同应税交易,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不在列举范围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二)项: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实务操作中的落地注意事项

  1. 【新旧政策衔接】202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外购货物赠送行为,仍按原政策作视同销售处理;202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按新政策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凭证管理】建议留存礼品采购合同、发票、赠送审批单、签收记录等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3. 【个税处理】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时,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向单位客户赠送的,无需代扣个税;

  4. 【买一赠一区别】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5. 【科目核算】建议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下设置明细核算,区分礼品、餐饮、招待等不同类型,便于纳税调整。

  案例3: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背景:C公司(一般纳税人)免费为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市场价10万元(不含税)。

  增值税:不视同应税交易(新增值税法删除无偿服务视同条款),无需缴纳增值税;若以“无偿”避税(如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可反避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提供劳务用于外部关联方,所有权隐含转移),按公允价值10万元确认收入,同时结转咨询服务对应的成本(如人员工资),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核算。

  (一)完整会计分录示例

  1. 发生咨询服务相关成本时(如人员工资、差旅费等):

  借:劳务成本——咨询服务成本 6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60,000

  2. 无偿提供咨询服务完成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仅结转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关联方交易 60,000

  贷:劳务成本——咨询服务成本 60,000(注:2026年增值税法下,无偿提供咨询服务不视同应税交易,无需计提销项税额)

  (二)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要点

  ■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 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报视同销售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咨询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无需转出- 【重要提示】2026年新增值税法删除了无偿服务视同销售条款,仅无偿转让金融商品需视同- 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无偿"避税的,按反避税规定调整后,在对应栏次填报调整金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100,000元- 第19行"(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60,000元-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如涉及关联交易调整的,在此填报- 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三)涉税风险提示(结合征管重点)

  1. 【反避税风险】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服务,特别是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可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2. 【政策适用风险】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仍错误对无偿服务计提销项税额,导致多缴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风险】未按规定作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4. 【关联申报风险】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或同期资料准备不合规;

  5. 【成本扣除风险】无偿提供服务对应的成本费用,若与取得收入无关,可能被税务机关纳税调增。

  (四)对应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仅列举3项视同应税交易,无偿提供服务不在列举范围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用途,应当视同提供劳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相关规定。

  (五)实务操作中的落地注意事项

  1. 【关联交易定价】建议关联方之间的服务交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合理费用,避免被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整;

  2. 【同期资料准备】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 【成本分摊协议】关联方之间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4. 【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降低税务风险;

  5. 【金融商品特殊规定】无偿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的,2026年增值税法下仍需视同应税交易,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案例4:货物移送外地分公司用于销售

  背景:D公司(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货物(成本8万元,市场价12万元)移送至外地分公司(跨县/市)用于销售。

  增值税:原政策视同销售,新增值税法下不视同(属于同一纳税主体内部资产配置,回归实质征管,由接收方对外销售时正常计税,需保留调拨单、运输单备查);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同一法人内部资产转移,所有权未转移),无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关资产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完整会计分录示例

  1. 总公司移送货物给外地分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内部往来——XX分公司 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注:2026年增值税法下,跨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视同应税交易,无需计提销项税额)

  2. 分公司对外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35,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00

  3. 分公司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发出商品/内部往来——XX分公司 80,000

  (二)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要点

  ■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 总公司移送货物时:无需在增值税申报表填报任何视同销售数据- 分公司对外销售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对应税率栏次填报销售额120,000元和销项税额15,600元- 【重要提示】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跨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再视同销售,由分公司对外销售时正常计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无需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任何视同销售数据- 总、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内部转移不产生税会差异- 若分公司独立核算且独立纳税的,按正常销售处理

  (三)涉税风险提示(结合征管重点)

  1. 【政策适用风险】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仍按旧政策对跨县/市移送货物作视同销售处理,导致多缴增值税;

  2. 【发票风险】总公司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对开发票",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3. 【核算风险】总、分公司内部往来核算混乱,导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不一致,触发预警;

  4. 【备案风险】未按规定办理汇总纳税备案,导致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就地纳税;

  5. 【资料留存风险】未留存货物调拨单、运输单据、销售清单等资料,无法证明货物移送的真实性和用途。

  (四)对应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仅列举3项视同应税交易,跨县/市移送货物不在列举范围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但同一法人内部资产转移不适用;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资产在总分支机构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五)实务操作中的落地注意事项

  1. 【凭证管理】建议建立货物移送台账,留存货物调拨单、出库单、运输单据、分公司入库单、销售清单等资料,证明货物移送的真实性和用于销售的用途;

  2. 【发票管理】总公司向分公司移送货物时,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避免形成"对开发票";分公司对外销售时,由分公司直接向客户开具发票;

  3. 【汇总纳税】总、分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计算分配应纳税额;

  4. 【会计核算】建议通过"内部往来"或"发出商品"科目核算总、分公司之间的货物移送,避免重复确认收入和成本;

  5. 【特殊情形】若分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总、分公司未实行汇总纳税的,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征管要求。

  案例5:无偿转让不动产

  背景:E集团将名下写字楼(市场价8000万元,不含税,计税成本5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

  (一)完整会计分录示例

  1.E集团(母公司)划转不动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0,000

  累计折旧10,000,000

  贷:固定资产——写字楼 50,000,000

  2. 计提视同应税交易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7,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00,000(销项税额=8000万元×9%=720万元)

  3. 结转无偿划转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资本公积 47,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7,200,000

  4. 全资子公司接受不动产时:

  借:固定资产——写字楼 8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00,000

  贷: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 87,200,000

  (二)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要点

  ■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80,000,000元

  - 第4行第6列"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填报7,200,000元-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20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80,000,000元- 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40,000,000元- 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填报《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 【重要提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符合条件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涉税风险提示(结合征管重点)

  1. 【增值税风险】未按市场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额,仅按账面净值计算,导致少缴增值税;

  2. 【特殊性税务处理风险】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或不符合条件却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3. 【土地增值税风险】无偿划转不动产,除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形外,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4. 【印花税风险】未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5. 【资料留存风险】未留存划转协议、评估报告、股权关系证明等资料,无法证明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四)对应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视同应税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财产用于捐赠,应当视同转让财产;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符合条件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相关规定。

  (五)实务操作中的落地注意事项

  1.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3)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2. 【备案要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3. 【发票开具】母公司应按公允价值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4. 【计税基础延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5. 【其他税费】无偿划转不动产还需考虑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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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15
作者:李哥税悟
来源:李哥税悟

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表不调账”VS“调表又调账”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些财务人员经常会听到一些老会计挂在嘴边的一个词语——调表不调账。该词语虽然非常精简总结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但是也对于一些财务人员造成困惑,因为还有人说“调表又调账”。

  哪些情况“调表不调账”,哪些情况是“调表又调账”?

  理清调表不调账和调表又调账的适用边界,能规避账务差错、税务风险,正确做账且报税要求,下面结合实操场景清晰拆解。

  一、什么是“调表不调账”VS“调表又调账”

  (一)何谓“调表不调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调表不调账”,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过程中,仅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而不对企业日常的会计账簿记录进行更改。这一操作源于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之间存在差异。

  1.产生原因

  (1)目的不同:会计核算的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管理层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控经济,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两者目的的差异导致了对收入、费用等项目的确认和计量规定有所不同。

  (2)遵循原则不同: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谨慎性等原则。例如,会计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于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会提前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在某些情况下更强调实际发生原则、确定性原则,通常只有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种遵循原则的差异使得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产生分歧。

  2.常见情形

  (1)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然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某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万元。会计账面上记录的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但在汇算清缴时,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60%=6万元,1000×5‰=5万元,两者取较低者,即扣除限额为5万元,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10-5)。但会计账簿无需调整,仍保留1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记录。

  (2)税收滞纳金:从会计角度,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如实反映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但税法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若企业支付了1万元税收滞纳金,会计账上记录营业外支出1万元,在汇算清缴时,需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而会计账簿不做调整。

  “调表不调账”的做法既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连贯性与稳定性,使其遵循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同时也确保企业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何谓“调表又调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表又调账”,意味着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不仅要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还需对企业的会计账目进行相应修改,以确保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在后续保持一致,常见于以下情形:

  1.会计差错更正

  (1)原因: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会计差错,如计算错误、会计政策使用不当、疏忽或曲解事实等。这些差错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需要进行“调表又调账”。

  (2)举例:企业在核算某年度收入时,误将一笔应确认的销售收入100万元漏记,同时相应成本60万元也未结转。在汇算清缴时发现此差错,由于该差错对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3)调账:在发现差错当期,应进行账务调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虽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不属于重大差错的,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1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60万元,贷记“库存商品”60万元。同时,确认相关税费(假设所得税税率25%),借记“所得税费用”10万元((10060)×25%),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0万元。

  (4)调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漏记的收入100万元、成本60万元及相应所得税调整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100-60),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2.暂时性差异调整

  (1)原因:会计和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企业在年终关账计提“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时,未考虑到或未发现该暂时性差异。在汇算清缴对暂时性差异做纳税调整后(调表),还需要同时做账务处理(调账),以准确反映该暂时性差异。

  (2)举例:企业在纳税年度12月购进一批货物,但是未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该批货物已经在12月31日前全部售出。企业按照合同暂估入库100万,并按规定结转了销售成本。截止到次年5月31日前,因供货方原因依然没有收到发票,但是估计后期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业务交易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对100万未取得发票的成本,做了纳税调增,补缴了企业所得税25万元。

  (3)调账:由于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此例中,会计成本小于税法成本,导致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务处理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万元。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暂时性差异不需要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是在当期计入“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等科目。

  (4)调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发票产生的税法与会计差异,需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调表又调账”确保了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使税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维持账税关系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只调表不调账

  这是中小企业汇算清缴中最普遍的操作,核心要求:会计账簿、记账凭证、财务账面数据一概不动,只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上做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重新核算税务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

  1. 适用场景

  一是永久性税会差异,终身无法税前扣除、无需计税,全程只调整申报表,不用动账务,比如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超标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超出税法扣除限额的福利费、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类支出,以及国债利息等合规免税收入。

  二是暂时性时间差差异,仅为当期计税时间口径不同,后续年度可自然转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年终关账前已经充分考虑和核算,填表调整即可,常见有账面计提的坏账准备、各类资产减值损失、税法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会计正常分期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广告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 实操示例

  企业账面列支10万元业务招待费,税法只允许扣除4万元。财务账上依旧正常记10万元费用,不冲账、不改凭证;仅在汇算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报调增6万元,按调整后的应税利润核算企业所得税即可。

  三、既调表又调账

  这类情况不再是单纯的税会口径差异,要么是前期账务处理出错,要么是准则强制要求核算递延税费,要么是汇算产生实际税款进退,必须同步完成申报表纳税调整和财务账务分录处理,缺一不可。

  1. 前期存在真实会计账务差错

  往年记账出现疏漏、核算失误,属于硬性账务问题,绝非正常税会差异。必须先更正错账、补全漏记账目,修正账面利润和科目余额,再依据准确无误的账面数据,填报汇算清缴报表。常见场景:上年度漏记合规销售收入、少结转产品成本、跨期费用随意乱入账、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结转损益等。

  2.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调整递延所得税

  大中型规上企业、规模化企业、上市公司,必须规范核算税会暂时性差异对应的递延税费。除了汇算申报表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外,还要专门做账,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精准匹配未来可抵扣、应缴纳的税款额度。如果汇算清缴清理的暂时性税会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与年度会计报表记录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存在差异,需要更正与确认。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无需计提递延税费,直接忽略此项即可。

  3. 汇算清缴产生补税、退税的业务

  汇算清缴申报后,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或是前期预缴税款过多、符合优惠政策可退回多缴税款,补税或退税金额与账簿记录的“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不一致的,必须做会计分录做账,同步配套完成汇算报表纳税调整。实操区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前述的“会计差错更正”或确认递延所得税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即可。

  四、总结

  单纯的“调表不调账”,在实务中非常少见,因为需要做到年终关账时已经非常准确的清理了各类税会差异,准确的测算了纳税调增与纳税调减对“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而且“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在1月份预缴申报四季度后的余额,与汇算清缴时补税或退税金额完全一致。能满足这些情形的,除了机遇巧合外,就是该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素质非常高且做事非常仔细。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是需要“调表又调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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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8
作者:彭怀文
来源:彭怀文说

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看:税前扣除凭证3个核心问题解答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税前扣除凭证的合规性,既是大家办税过程中的咨询热点,也是汇缴涉税风险的集中点。

  今天,申税小微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聚焦大家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政策原文+精准解读,帮大家厘清扣除规则,顺利完成汇缴! 

问题一

  Q 1

  企业当年发生的支出,最晚必须在什么时候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政策原文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申税小微解读

  针对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您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最晚时限为2026年5月31日。

  两个核心要点请务必牢记:

  01

  季度预缴申报时,若暂未取得合规凭证,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02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在5月31日前补齐合规扣除凭证,否则对应支出不得在2025年度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

问题二

  Q 2

  交易对方注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换开发票,这笔支出还能税前扣除吗?汇缴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28号公告政策原文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申税小微解读

  因对方主体灭失、状态异常等客观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无需发票也可合规税前扣除,但必须在汇缴结束前集齐完整的证明资料,核心要求如下:

  01

  必备资料缺一不可:工商注销/非正常户认定证明、对应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这三项为硬性必备资料,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无法适用该条款;

  02

  需形成完整证据链:除必备资料外,建议同步留存货物运输凭证、出入库单、会计核算记录等佐证资料,完整证实业务真实性,即可在汇缴时正常扣除,无需做纳税调增。

问题三

  Q 3

  哪些凭证,绝对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政策原文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申税小微解读

  以下两类凭证,直接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哪怕业务真实发生,也必须在汇缴结束前完成补开、换开合规凭证,否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01

  不合规发票:包括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虚开、开票方非法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如购货方信息错误、交易品目与实际不符、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02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来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实际业务无关、不具备证明力的其他外部凭证。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请各位纳税人务必对照28号公告要求,尽快梳理当年度支出的扣除凭证,在汇缴期结束前补齐合规凭证、完整留存业务证据链,既充分享受合法税前扣除权益,也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供稿:颜洁

  制作: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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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9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有分公司的母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流程合规注意事项

  本文件适用于下设多家异地/本地分公司、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集团母公司、总机构财务及税务岗人员,聚焦年度汇算清缴全链条实操风控要点,规避总分机构涉税违规、分摊出错、资料漏报等常见税务风险,贴合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口径落地执行。

  一、严守法定申报时限

  严格遵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硬性要求,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母公司统一向自身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结全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算工作,足额结清全集团总分机构对应应缴、应退全部税款。严禁延后申报、漏报备案,避免产生逾期罚款、涉税信用扣分、系统异常风控预警等连带问题。汇算清缴窗口期内提前排期,核对全部分公司涉税底数,杜绝临期仓促申报出错。

  二、按规则汇总计算并分摊

  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母公司必须统一汇总核算全部范围内所有母公司、分公司的全部经营收入、合规成本列支、税前扣除费用、税会差异项目,合并核算整体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各分公司的分摊税额。

  标准税款分摊固定比例全域统一执行:汇总核算后的全部应纳税额,50%由母公司总机构直接分摊缴纳,剩余50%按照规定的权重分摊至所有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就地缴库或办理退税。

  分摊比例按三因素固定权重核算: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占比35%、职工薪酬总额占比35%、账面资产总额占比30%,全年分摊比法例一经汇算前期核定,当年度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留存完整计算底稿备查。

  三、精准甄别豁免就地分摊缴税范围

  汇算清缴前逐户梳理全部分支机构名录,精准划分涉税征管属性,以下类型分支机构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全程由母公司统一汇总汇算计税:

  1.仅承担内部后勤保障、行政办公、后台运维、仓储配套等无主体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辅助类分支机构;

  2.纳税年度内全新设立、尚未开展实质经营业务的新增分支机构;

  3.年度内完成注销关停、终止经营的存量分支机构;

  4.境外全域分支机构,单独按照境外所得抵免专项政策合规处理,不参与境内总分机构税额分摊核算。

  同步做好台账标注、留存经营职能佐证材料,避免税务核查异议。

  四、配齐全套申报资料并留存备查

  母公司除常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全套主附表申报表、集团合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外,必须专项配套报送汇总纳税企业专用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必报资料)、每家分公司单独年度财务收支报表、各分支机构全年纳税调整明细情况专项说明。

  同步留存备查总分机构三因素分摊比例全套计算底稿、分支机构经营备案回执、总分机构人员及资产台账、收支明细对账凭证,统一归档备查,保障税务机关核查可追溯、可核验。

  五、严控总分内部交易风控

  全面复盘全年母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内部往来涉税业务,涵盖内部资金无偿或有偿拆借、跨机构劳务互相提供、库存货物内部调拨、办公及设备资源共用分摊等全部场景。严格对标独立交易公允定价标准,严禁通过人为压低内部结算价格、虚增异地分支机构成本、转移核心盈利板块利润等违规方式恶意调节整体应纳税所得额。内部交易全程留存合同协议、结算票据、定价测算依据、业务流转单据,规避汇算纳税调增、税务稽查约谈、涉税信用惩戒等高风险。

  六、统一纳税调整口径

  全域总分公司执行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会差异的调整口径,严禁各分公司各自随意列支费用、私自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重点统筹核对全公司汇总口径限额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合规利息支出等,严格按照税法限额统一汇算调整。同步规范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方式、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口径、坏账核销标准,所有账务处理、税务处理保持高度一致,杜绝口径混乱引发涉税差错。

  七、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与跨期结转

  总分机构所有年度经营盈亏全域互抵,以母公司汇总后整体账面盈亏数据为唯一基准,统一核算可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度,单家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就地申请亏损弥补、不得跨机构拆分亏损台账。严格对标法定亏损结转年限:常规一般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弥补周期为5个纳税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合规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可延长至10个纳税年度,据实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留存资质备案材料备查。

  八、衔接预缴与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前期已按季度或按月就地正常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环节由母公司统一汇总抵扣全域应纳总税额,精准核算最终应补、应退差额。汇算清缴核算产生多缴税款时,严格按照既定总分分摊层级、对应属地口径,分别合规办理就地退库业务;核算产生少缴税款时,同步按既定分摊比例,由母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属地足额补缴入库,全程闭环无遗漏。

  九、同步更新税务备案信息

  年度汇算清缴正式发起前,全面摸排核验全域分支机构新设、迁移、关停、注销、人员规模变动、经营地址变更、主营业务调整等全部动态信息,第一时间在电子税务局及属地办税窗口,完成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变更、机构信息更新登记。杜绝因备案信息滞后、台账与实际经营不符,导致分摊比例失效、申报锁定、无法正常汇算等实操梗阻问题,保障汇算全程顺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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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1
作者:彭怀文
来源:彭怀文说

解读租赁房屋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现实中,有一些经营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是租赁他人的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一些费用事先是由出租方企业向有关单位交纳,然后承租方企业再把应承担的费用转给出租方企业。

  比如,甲公司租用乙公司三个房间作为日常经营场所。甲公司发生的电费、水费、采暖费等费用只能由乙公司统一向有关单位交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交纳。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电费按照明设备的数量、水费按职工人数、采暖费按租赁面积,依照这样的分摊标准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支付费用(采暖费在供暖开始时一次性支付)。

  那么,乙公司如何给甲公司开具票据,甲公司支付的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现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甲公司应当以乙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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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5
作者:李霄羽
来源:税 屋

解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事项报送资料

  纳税人发生特殊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技术入股等重点事项时,应按照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方便主管税务机关对资料进行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防范税收风险。

  一、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下面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所需报送的资料:

  (一)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2、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5、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7、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二)股权收购

  1、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5、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8、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9、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三)资产收购

  1、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2、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7、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8、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9、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0、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四)合并

  1、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4、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7、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8、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9、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10、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11、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2、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五)分立

  1、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2、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4、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8、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9、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10、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11、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二、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下面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所需报送的资料:

  资产(股权)划转

  1、《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2、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3、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4、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5、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7、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报送资料: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留存备查资料:

  1.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

  2.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

  3.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

  4.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

  四、政策性搬迁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报送资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五、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

  报送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包括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调整专项报告,包括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

  六、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报送资料: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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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9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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