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模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5-01-16
作者:王亚双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收藏
285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医疗的需求越来越高,企业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福利也成为吸纳人才的一项亮点。日常工作中,客户也经常对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何调整的问题进行咨询。针对这个事项,我们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不同情况进行探讨。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

  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的规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补充,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是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和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三种模式

  1、企业自管

  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的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企业内部计提费用划入补充医疗保险账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员工在发生医疗事宜时从补充医疗保险账户中报销。

  2、委托保险公司管理

  企业将计提的额度拨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从中支付企业员工医药费报销款,结余资金及其收益的所有权归属企业,余额资金可结转使用,缺口资金保险公司也不垫付。

  3、向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员工在发生医疗事宜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销,企业不再承担责任。这种模式企业需要投入的人力与时间有限,易于管理。

  三、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注意,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不得税前扣除,但部分员工自愿放弃该部分福利,可以视为为全体员工缴纳。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不得税前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直接在账上为员工报销医药费,若员工未参加医疗统筹(基本社保),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若员工已参加医疗统筹(基本社保),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又为员工报销医药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本条外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不同模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自管

  对于自管部分,企业从补充医疗保险专户中为员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报销时,为非本公司在职员工(比如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理由是非本公司在职员工不属于与本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这个是大部分地区执行的口径,个别地区是可以扣除的,具体以当地口径为准。

  2、委托保险公司管理

  该模式其实是企业自管的另外一种形式,就是找保险公司代为管理企业的自管资金。企业可以凭保险公司为员工实际报销的金额计入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

  需要提示的是,企业获得结余资金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支付的计提资金划拨到保险公司,其可提供收据。企业支付保险公司的服务费,取得其提供的合规发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向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这是目前企业最常用的一种模式,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支出,在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需要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医疗保险的发票。

  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时,这种模式也是最复杂的。需要取得保险公司的保单,确认保险的险种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目前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或多或少的都会含有非补充医疗保险的险种,比如团体意外保险、重疾险等其他险种,对于这部分保险的保费,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五、总结

  以上是补充医疗保险三种模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是以上不同模式的组合,需要按照不同的模式进行拆分,分别确定纳税调整数据。

  由于补充医疗保险在国家层面上尚处于促进发展、完善体系的阶段,在税法上的具体规定尚不明确,故实务处理中各地执行的口径亦不相同,本文仅就部分问题进行分析,分析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操需要企业根据当地规定斟酌执行。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切身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合规经营体系、筑牢风险防范屏障的关键一环,更是激发职工活力、助推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17年,现有在职员工200余人。

  为提升社保合规性,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锂电行业用工管理特点,构建标准化、数字化社保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人力、财务、社保等多环节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员变动、薪资核算与社保申报高效衔接,强化实时核对与风险防控。同时,公司明确专人统筹社保全流程事务,细化参保、申报、待遇申领等环节操作规范,将社保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从制度层面规避漏缴、迟缴等风险,连续5年未产生社保费申报缴费逾期记录。2025年,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760余万元,已培育建立一支近40人的研发技术团队,实现职工福祉与公司成长共进。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动器分公司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公司成立于2024年,从事汽车安全控制零部件研发生产,现有职工107人。在办理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前,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涉税、涉费数据,发现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绩效奖金未被纳入缴费基数计算。公司重新梳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时更正当年的基数申报,并同步建立“月度计提、季度复核”基数风控清单,将“准确核算全员足额缴费基数”列为合规要点,从源头防范基数计算不实等潜在风险。得益于对税费合规缴纳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公司核心岗位在岗稳定率为100%。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