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7-08
文号:税总函[2014]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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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对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股权交易所得税管理工作

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看,股权投资和转让前景广阔,税源潜力很大,是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渠道,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股权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税收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职能作用。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涉税数额大、税收易流失等特点,需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既要继续对实体经济税源加强征管,也要对日益壮大的股权交易税源倾注更多的征管努力,建立健全征管机制,保障税负公平,提高税收征收率。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的基础上,不断拓宽信息渠道,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全方位、多环节控管。

二、建立健全股权转让信息获取机制

(一)加强内部信息获取

⒈强化企业股权转让年度纳税申报制度,严格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切实掌握纳税人股权转让详细信息,强化纳税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的比对。

⒉加强变更税务登记环节信息的获取,因股东变化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及时掌握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转让价款、交易双方联系方式和主管税务机关等有效信息。

⒊建立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关于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股权交易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相关股权交易信息的,另一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协助核实。

(二)加强外部信息获取

⒈继续加强税务、工商部门合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推进建立后续信息交换常态化机制和具体操作办法,推进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加强对有效信息的充分利用。

⒉ 建立规范的公开信息收集制度,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公告、产权交易所网站信息、各大门户网站财经频道股权交易新闻等加强信息比对分析。

三、创新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方式和手段

(一)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强化对股权转让方实现收入与受让方取得股权计税基础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二)对企业重组、清算等复杂的股权交易事项,实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纳入风险管理和后续管理的总体框架,嵌入统一的税收管理平台,形成征管合力。

四、引导纳税人主动遵从

(一)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确定性工作机制,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细化政策操作规程,畅通基层交流、反馈问题的渠道,定期跟踪政策执行效果,便于纳税人遵从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

(二)从股权投资、分红、股权变更、重组、清算等环节入手,依法落实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实现时点、金额确认、计税基础、转让所得计算等相关政策,将政策落实作为加强股权转让征管的切入点和风险关注点。

(三)重点排查以下风险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持有不满12个月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等。上述交易造成所得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五、构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应坚持并发扬在股权转让征管方面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规范税务工商信息共享、信息梳理清分、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前置管理和股权转让所得税分类管理等工作,扎实推进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工作。要对股权转让交易定期检查、加强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征管措施,将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工作作为堵漏增收的重要抓手和建设稳健、可持续的主体税源的常规化、制度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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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民法典》中的涉税小知识

       01、监护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税 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和《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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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老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02、继承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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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合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04、物权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税 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号)

  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种有这些

  卖方

  增值税: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购买未满2年,征收率5%;购买满2年,免征。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差额20%;满五唯一免征。

  土地增值税:免征。

  印花税:免征。

  买方

  契税:唯一住房 面积≤140㎡为1%、面积>140㎡为1.5%;二套住房 面积≤140㎡为1%、面积>140㎡为2%;三套及以上住房3%。

  印花税: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