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3民终6667号江苏某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5-09-09
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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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鹏,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某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消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资公司)买某,4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5)苏0303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某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史某,被上诉人某物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消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某,4关系,且被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据不足。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补充协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买某,4未实际履行,补充协议为被上诉人自愿签署,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现被上诉人违反诚信原则,陈述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完成了交付,并有证人邓某,4作证已经签字接收,与事实不符。邓某,4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却完全不熟悉,邓某,4所作的不利于上诉人的证词,一审法院应当慎重考虑,而不应未调查就直接全部采信。上诉人提供的案涉补充协议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劳某,4附带的补充协议不是同一性质,一审法院应区别对待。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存在买某,4关系,对于具体购买金额也应当进行审查,而不能仅靠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证据和邓绮的笔录直接认定。2.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双方之间对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一审法院按照货物实际签收的时间认定并没有问题。但是一审法院依据邓某,4的签字确认签收时间,上诉人认为并不妥当。邓某,4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无论是送货单还是出库单都有可能后补,仅凭邓某,4的签字无法确认。为了确保真实性,法院应慎重审查,或从发包方处了解情况,最终确定货物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具体交付时间。

某物资公司答辩称,第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判正确。第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情况,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予以支持。第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买某,4,上诉人认可该事实且被上诉人已经将货物实际送至上诉人的工地。因此双方之间的买某,4关系成立并生效,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

某物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消防公司支付货款462154.96元及利息(自2024年10月12日起截至2025年1月6日的利息为5789元,之后的利息以462154.96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自2025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某消防公司承担律师费8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消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某物资公司提供《买某,4》一份,该合同买方为某消防公司(甲方),卖方为某物资公司(乙方),项目名称为徐州丰县珺悦府三期消防工程;购买的货物为不同规格的正大镀锌钢管、镀锌角钢,金额合计为462154.96元;合同载明产品数量、金额为暂定数,最终以实际货到现场验收合格的数量按实结算;结算金额限于本合同总价内,超出部分不予结算;合同指定收货地点为丰县碧桂园三期消防工程,收货人为邓某,4;货款支付方式为全部货物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货物结算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时停止支付任何款项;合同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甲乙双方也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明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合同落款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合同尾部仅有某物资公司于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甲方处未盖章。某消防公司质证对该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合同系某物资公司单方盖章,并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事实上的买某,4关系。

某物资公司提供出库单一份,该出库单记录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与买某,4记录购货内容一致,合计金额为462154.96元。某物资公司送货单一张,显示客户为邓某,4(江苏某消防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送货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送货地址为徐州市丰县珺悦府三期,送货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与买某,4记录的购货内容一致,合计金额为462154.96元。送货单备注载明:本单视同购销合同和欠条,价格为现款价格,如未按时支付,每天收取总货款的0.2%违约金,由买方人员或员工收货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送货单收货人处有邓某,4签名。2024年10月8日某物资公司向某消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462154.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11月25日某物资公司作出催款函,要求某消防公司结算付款。

某消防公司提供《补充协议》一份,协议双方为甲方某消防公司,乙方某物资公司;协议载明:“就2024年8月21日甲、乙双方签的买某,4(以下简称原合同),采购项目名称:徐州丰县珺悦府三期消防工程,合同金额合计462154.96元(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贰仟壹佰伍拾肆元玖角陆分),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约定,以供遵照执行。1.双方确认,原合同不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另一方履行原合同项下的义务,也不再享有原合同项下的权利。2.因原合同项下事宜,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另一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持有一份。”该协议落款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某物资公司某物资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甲方处未盖章。某物资公司对该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某物资公司补充提供送货照片,照片水印显示时间为2024年8月24日、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9日、2024年10月12日,地点为徐州市碧桂园珺悦府,备注为消防进度款,施工单位为平安消防,拟证明货物已实际送到指定签收地点。

某物资公司申请送货单中载明的收货人邓某,4出庭作证。证人邓某,4称案涉项目系某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负责,其与江阴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系该项目负责人;涉案消防工程某物资公司共供货四次,案涉合同是在某消防公司同意情况下,在送完货之后统一开具的发票、签订的合同,是把四次供货一起签的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送货单由其现场签收;其称某消防公司要求每份合同都要附一个代开票协议即补充协议,其与某消防公司签订的每份合同某消防公司都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并向法庭提供证人与某消防公司签订的劳某,42份、买某,43份,每份合同都附补充协议。经查,证人提供的劳某,4与买某,4的补充协议与本案补充协议主体内容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对某物资公司提供的《买某,4》,某消防公司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且在质证时不予认可,但某消防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中明确提及2024年8月21日双方签订的买某,4为原合同,采购项目与合同金额与《买某,4》一致,可知某消防公司虽未在《买某,4》上盖章,但对《买某,4》内容系明知,对《买某,4》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因该合同约定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因某消防公司尚未盖章,故该《买某,4》尚未生效。但某物资公司是否根据该买某,4实际向某消防公司供货,是否如某消防公司称货物履行情况未实际发生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某消防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中明确买某,4不实际履行,但根据证人证言及证人向法庭提供的材料可知,签订《补充协议》系某消防公司签署合同的习惯,并不能仅以此认定某物资公司未实际向某消防公司提供货物;另根据某物资公司提供的四次供货照片记录、收货单、证人邓某,4的证人证言与买某,4、补充协议互相印证,可以推知某物资公司曾就丰县珺悦府三期消防工程向某消防公司提供正大镀锌钢管、镀锌角钢货物,共供货四次,涉及金额为462154.96元;故一审法院认为,某物资公司、某消防公司双方间成立买某,4法律关系。某消防公司从某物资公司购买正大镀锌钢管、镀锌角钢货物,应支付相应货款,因某消防公司一直未予支付,现某物资公司起诉要求某消防公司支付462154.96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某物资公司主张的利息,系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货款给付时间,某物资公司现主张自货物签收日即2024年10月1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某,4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某,4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对某物资公司主张的以462154.96元为本金,自2024年10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对某物资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未约定律师费负担方式,某物资公司要求某消防公司承担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某,4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消防公司给付某物资公司货款462154.96元及违约金(以462154.96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即年利率5.0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某物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6元,由某消防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某消防公司提交:情况说明1份、劳某,45份、材料采购协议3份,以上均为复印件,证明被上诉人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仅为开票走账使用,签订补充协议并非上诉人签署合同的习惯。

经质证,某物资公司对情况说明的三性均不认可,情况说明是上诉人方自行制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内容明显不符合常理,虚开发票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反而可以证明上诉人对于所签订的合同均签订了不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对劳务合同及采购协议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存在异议,完全可以证明签订补充协议系上诉人的交易习惯。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消防公司与某物资公司之间成立买某,4关系,且合同已实际履行。某物资公司一审提交的《买某,4》,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某消防公司和某物资公司,虽然某消防公司未在该买某,4书上签字盖章,但根据某消防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内容,能够认定某消防公司认可与某物资公司之间成立买某,4关系。案涉买某,4约定证人邓某,4为指定收货人,邓某,4代表某消防公司接收货物,签收送货单并认可某物资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某消防公司具有约束力,且某物资公司一审提交的送货照片与证人邓某,4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涉买某,4实际履行。证人邓某,4一审提交的两份《劳某,4》、某,4《买某,4》均附有与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一致的补充协议,一审法院认为签订补充协议系某消防公司签署合同的习惯,不能证明案涉买某,4未实际履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消防公司上诉对出库单或送货单的形成时间有异议,认为存在后补的可能,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定送货完成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并以此作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某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32元,由上诉人江苏某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谢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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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