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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形式条件很重要,交易实质更关键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7月13日 版次:07 作者:郑嘉亮
并购重组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路径。近年来,一些企业因错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补缴税款的案例屡见不鲜。不少企业认为,只要资产仍留在集团内部,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实现递延纳税。但是,税务机关在审核这类税务处理时,会综合考虑权益连续性、经营连续性、商业目的的合理性。换句话说,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形式条件很重要,交易实质更关键。
重组12个月内转让所取得股权
M公司以存续分立方式,将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分出至新设的N公司,M公司股东换取N公司股权,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M公司称,此次分立系开拓海外市场、重组业务战略的一部分。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M公司主要股东Y公司在分立完成后5个多月,对外转让了N公司全部股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所以,案例中企业重组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要求。
最终,税务机关认定,该分立业务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M公司须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资产,M公司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M公司分配进行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项基本条件,权益连续性是其中一个重要条件。笔者认为,12个月的股权锁定期,是权益连续性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适用条件之一。原主要股东应通过重组,延续其对相关资产或业务的经济权益,而非借重组实现利益退出。笔者提醒,企业在进行分立、合并等重组交易时,应当将12个月股权结构稳定作为底线要求,避免违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Z集团全资子公司X公司以现金收购方式取得S公司100%股权。收购完成后,S公司将企业资产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母公司X公司,双方按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资产划转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资产划转后不久,划出方S公司即被注销,且在资产划转后7个月,X公司改变了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最终,税务机关认定,该划转业务不满足财税〔2014〕109号文件要求,不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S公司须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因S公司已注销,企业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由母公司X公司承担。
经营连续性,是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关注的实质性标准。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经营连续性的要求是在规定期限内不改变重组资产(股权)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性质、资产用途和经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表明重组资产原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已经发生改变。
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只要资产产权仍在集团内部流转,就符合经营连续性要求——这是不正确的。笔者提醒,企业判断经营连续性,应结合具体重组方式和交易安排,重点考察重组后相关资产是否未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而不能仅依据资产权属是否仍在集团内部作出判断。
未能从整体上穿透考察交易实质
合理商业目的,是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较难把握的条件。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穿透考察交易实质,而不是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合规。
在Z集团的案例中,若将收购股权、划转资产、注销S公司3个环节分开审视,各环节似乎均具备一定商业合理性。但是,合并观察后可以发现,划转行为只是资产划转至母公司并注销标的公司的中间步骤,本身并不具备独立商业功能。笔者认为,Z集团整体交易难以体现商业目的的合理性。
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财税〔2014〕109号文件均要求,企业重组、划转股权或资产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笔者认为,与股权锁定期、经营连续性等相对客观的判断标准不同,合理商业目的需要结合交易背景、组织架构调整、经营协同、资源整合等因素综合判断。
(作者单位:广州市公明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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