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经营期间少申报缴纳税款,应当由承包人还是企业承担补税责任?
发文时间:2025-11-14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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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市场经营中,部分持有特殊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常通过承包经营模式将资质与经营场所一并交由第三方运营,以此实现资源变现。但此类模式若缺乏规范的税务合规安排,极易在税款缴纳、责任划分上引发争议。本文结合一则典型商贸企业承包经营案例,探析补税责任归属、纳税主体认定及合规路径等核心问题,为相关企业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例引入

  某商贸企业持有当地税务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且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长期以自有店铺门头从事烟酒及各类小商品零售业务。为优化经营效率,该企业于2018年与自然人张某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核心约定如下:发包方商贸企业提供其名下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店铺及相关经营所需资质文件;承包人张某自主制定经营策略、招聘工作人员、承担全部经营成本与风险,实行“自负盈亏”模式;承包人需按年向发包方支付固定金额的承包费,发包方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亦不分享经营利润。

  然而在后续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张某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未建立合规会计账套,也未就承包经营期间的收入独立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与此同时,发包方商贸企业也未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将该承包经营事项、承包人身份信息及经营期限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报告义务。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风险专项评估时,通过数据筛查发现该商贸企业名下店铺的纳税申报数据存在异常,遂以企业涉嫌账外经营为由启动税务检查。从双方合作模式来看,这属于典型的承包经营活动,因发包方未履行报告义务、承包人未合规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确实存在少缴税款问题。那么,承包人经营期间出现的少缴税款,究竟应当由承包人还是发包方企业承担补税责任?

  二、承包经营期间纳税义务主体的确定

  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承包经营期间的纳税义务主体。我国现行税法对此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需结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相关条款综合判断。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作为程序法层面的原则性规定,该条款明确了纳税主体认定的核心标准,即承包人需同时满足“独立生产经营权、财务独立核算、定期上缴承包费或租金”三项条件,方可成为独立纳税义务人。但该条款在本案中难以直接适用,原因在于承包人张某的经营核心依赖发包方的烟草专卖资质,其对外经营的法律基础是发包方的行政许可,并非完全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要求。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张某不具备独立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属程序法范畴,而在增值税、所得税等实体法中,对承包经营关系中纳税主体的认定另有具体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承包经营关系中的纳税主体认定存在两个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该条从表述上看较为原则,认定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为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二条则进一步细化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两个文件在表述上出现一定的矛盾,实践中,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往往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中所规定的更为具体的判定逻辑。

  具体到本案,张某在商贸企业店铺内,以企业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开展经营,消费者基于对商贸企业资质的信赖进行交易,相关商品质量、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也由作为发包方的商贸企业承担。因此,税务机关很可能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条的立法精神,认定发包方商贸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并据此追征其少缴的增值税款。

  在所得税方面,纳税主体认定规则更为明确,核心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其中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及执行口径,承包经营并不改变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主体,企业须先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方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进行分配,承包人再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本案中的商贸企业而言,尽管实际经营者为张某,但企业自身极易被税务机关要求承担主要的补税责任。

  三、税务机关能否对发包人定性偷税处罚?

  在确定发包方商贸企业需承担补税责任后,更为关键的风险集中在偷税定性、行政处罚及后续逃税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实践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少缴税款情形时,常倾向以虚假纳税申报或少报收入为由认定偷税,但这种认定在承包经营模式下缺乏充分的合法性支撑,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定救济程序进行有效抗辩。

  偷税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定构成要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偷税需同时满足主体要件、过错要件、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其中,主观故意是认定偷税的核心要素,税务机关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承包人张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发包方商贸企业并未参与实际经营决策,也未将承包期间产生的烟草销售收入及对应成本纳入自身财务核算。该企业既未通过隐匿该部分收入获取非法利益,也未利用相关成本票据进行增值税抵扣和税前扣除,整体上不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未实施偷税的客观行为。这一事实是企业在抗辩中的关键依据。实践中,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忽略对主观故意的充分举证,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偷税认定的审查则更为审慎和严格,更注重从实质经营逻辑出发进行判断。

  从税务处理程序上看,若稽查局拟将本案定性为偷税并实施处罚,应首先向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载明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企业在收到告知书后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这一阶段是抗辩偷税定性的关键节点。企业应把握时机,系统收集并提交包括完整承包经营协议、未参与实际经营的证明、收入与成本未纳入企业核算的财务隔离凭证等证据,核心在于论证自身不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若经听证后税务机关仍作出偷税认定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应果断启动法律救济程序。需特别注意,针对罚款部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需预先缴纳罚款,而针对补税决定的复议则需先行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若企业确有困难暂时无法缴纳,虽可能形成欠税状态,但并不影响其对处罚决定依法寻求救济。

  争取改变偷税定性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一方面,非偷税行为的税款追征期一般为五年,而偷税可无限期追征;另一方面,偷税的定性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面临逃税罪的刑事风险。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此类税务行政争议的审查日趋严格,撤销税务机关偷税处罚决定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即便税务机关初步作出认定,企业仍可依托专业力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争取推翻该定性。即便处罚决定最终被维持,只要企业仍在法定的救济程序内,税务机关便不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为企业争取时间、化解刑事风险提供了重要缓冲。若企业最终未能推翻偷税定性,案件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以逃税罪立案侦查。此时,企业应当准确把握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责任认定逻辑上的差异,通过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提交有利证据等方式,积极向司法机关说明经营实质,有效规避刑事风险的最终发生。

  四、企业承包经营的税务合规建议

  承包经营模式在盘活企业资质与资产、提高经营效率的同时,也伴随着复杂的税务风险。本案所揭示的补税责任争议与潜在的法律后果,无疑为采用类似模式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首先,事前防范的核心在于规范合同管理。企业务必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协议,明确约定承包期限、经营范围、承包费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或到期后未续签的事实承包状态,防止因合同瑕疵导致承包关系无法被认定。尤为重要的是,协议中应明确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各项税费由承包人承担,并细化税费缴纳的具体责任、逾期缴纳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追偿机制。尽管税法层面纳税义务主体为发包方,但通过民事合同约定可实现税费责任的内部转嫁,一旦发生税务风险,企业可依据合同向承包人追偿损失。此外,企业应在承包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报告义务,协助承包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其次,事中留痕的关键在于固化承包经营事实。若因客观原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企业需注重经营痕迹的留存与收集,确保承包关系的真实性可追溯。具体而言,应保存与承包人的沟通记录、承包人独立经营的证明材料,如员工招聘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以及规律性的经营痕迹证据,包括物业缴费凭证、水电费缴纳记录、消防检查配合文件、烟草等特殊商品的签收单据等。

  最后,事后积极应对与依法行使权利是风险防控的重要保障。一旦面临税务检查或稽查,企业应第一时间梳理相关证据材料,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承包经营的实质情况,从事实与法律层面清晰澄清责任边界。必要时可借助专业税务法律人士的力量,围绕纳税主体认定、偷税定性等核心争议点开展专业抗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阻断风险向刑事领域蔓延,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承包经营绝非“一包了之”,发包企业必须正视其背后的法律责任,通过完善的合规安排,才能在享受经营模式灵活性的同时,有效驾驭随之而来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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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