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稽罚告[2019]150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文时间:2019-07-02
文号:云税稽罚告[2019]150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440

云浮冉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381MA52DN546L)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8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涉嫌利用开设空壳公司虚构相关业务进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构地址注册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聘请税务代理人员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企业、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领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43350373至43350377),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监管。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明,你公司在没有购进、加工生产相关产品和提供劳务相关支出的情况下,进销情况严重不符,且开业期间没有进行过申报纳税,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


  在发票方面,你公司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并于2018年10月至1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开票品目为咨询服务费,但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发票,表明你公司存在进销不符的情形。


  在货物劳务方面,在系统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表明,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发票,也没有相应劳务费用的发票,表明你公司存在无货交易或提供虚假劳务的情况。


  在资金方面,检查人员检查你公司在开出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经查询,该银行账户为虚假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货款未收款的情况,表明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在实地核查方面,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时发现,你公司的注册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53号没法找到,也没法联系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的屋主梁诚。检查人员发函至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要求协助查询涉案企业地址信息及相关人员情况,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函复辖区内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没有53号门牌号,也没有梁诚此人。此外,通过调查询问为你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申领发票等业务的中介人员,也无法联系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


  在纳税申报方面,你公司在开具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没有进行申报,说明你公司有主观故意虚开发票并走逃的行为,开具发票后就走逃失联,说明你公司故意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涉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表明,你公司在罗定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


  (2)你公司在罗定市税务局备案的税务登记资料,证明你公司是罗定市税务局管辖的企业。


  (3)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票种核定、未按期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资格,且在开票期间没有申报,在开票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4)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领购记录,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罗定市税务局领用过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


  (5)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记录和从税务机关系统导出来的发票清单,证明你公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


  (6)从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来看,你公司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从罗定市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中未查询到你公司收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发票,根据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以及罗定市新城派出所的复函,注册登记所在地为虚假地址,不存在生产经营,购进与销售货物劳务情况严重不符,存在交易不真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7)罗定市税务局提供未按期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发票开具记录,证明你公司在开票期间没有申报,且在1份发票开具后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8)检查人员通过拨打注册登记所填写的电话,仍不能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中介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企业,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9)检查人员前往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没有找到该地址,检查人员发函至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要求协助查询涉案企业地址信息及相关人员情况,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函复辖区内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没有53号门牌号,也没有梁诚此人,证明你公司为虚假经营,已走逃失联。


  (10)根据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的复函,不存在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53号,表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信息是虚假的,注册场地的相关资料为伪造,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动机。


  (11)检查人员检查你公司在开出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经查询,该银行账户为虚假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货款未收款的情况,表明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七月二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