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清单
Q1哪些人需要就境外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Q2我已是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且长期不在境内,但仍持有中国护照,还需要就境外所得在中国纳税吗?
Q3中国居民的境外应税所得包含哪些?
Q4对于我主张的境外原有资金,如果税局问我资金的来源,我该怎么回答?
Q5境外账户收到亲属的无偿汇款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Q6前几年美元无风险收益率好,我在境外账户中存了美元,产生的存款利息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Q7炒美股有亏有赚,在申报境外所得时可以扣除亏损吗?
Q8我的特朗普币账户收入会被征税吗?
Q9 中国税务机关如何获知我的境外所得情况?
Q10 CRS信息交换有范围吗?听说只有100万美元以上的账户信息才会被交换?
Q11 我在开户时使用了境外身份并声称自己是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为什么账户信息还是会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Q12 听说只要“拖过”630就没事了?
Q13我应该如何申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可否用境外资金交税?
Q14 如果我未主动申报应税境外所得,税务机关的追征程序是怎样的?我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Q15多年前未申报的应税所得,税务机关还会向我追征吗?
Q16 我从境外银行购买了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都应该在境内纳税吗?
Q17我的境外保险分配给我的分红/特定年限或条件达成后的现金提取需要交税吗?
Q18 我是海外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收益应在何时申报纳税?
Q19 对不同国家/地区而言,CRS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范围和标准是否是统一的?
Q20 CRS信息统计周期和交换的时间点是什么时候?如果我年度中间将税收居民身份从A国换成B国并告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当年度会如何识别和交换我的账户信息?
Q21 为什么我海外公司的账户信息也会成为税务机关向我追征税款的线索?
上一篇:《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追征的几个问题(一):看这一篇还不够》https://www.shui5.cn/article/2f/2345.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四、税款征收与法律责任
Q12 听说只要“拖过”630就没事了?
“拖字诀”似乎是我们处理许多问题的习惯性选择,在经济发展迅速而法律发展滞后的情况下,拖有时也的确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历史上,由于程序的不完善和对法规执行的立场不断地变化,有些事项通过“拖”得到了最终合理的化解。
然而对这次的境外所得追征而言,并不尽然,因为“拖”的关键在于对趋势的判断,如果趋势不利,越拖反而带来的风险越大。理性的思维方式应当首先看清税务机关此次处理的信息来源、程序体系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首先,我们来看趋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会越来越严格,这点毋庸置疑,所以“拖”可能会面临更为严格的征管环境。其次,从信息和程序看,已经取得的信息和询问,即便税务机关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追征税款,未来继续跟进的可能也很大,这样就可能要面临滞纳金滚动累积、征管口径可能趋严、主观态度被认为刻意不配合导致更加对立等不利情形。此外,会否“拖”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从而带来处罚,会否“拖”出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甚至强制执行措施,也都需要结合法定程序审慎评估(参见Q14)。
当然,如果考虑到法律的变化和追征期的影响,对有些所得的处理采取更为中性的立场,例如,对境外信托分配的所得,等待法律规定更为明确时再做处理,也并非不能接受的措施。
其实,简单的措施背后,应该要做的是严密的分析和讨论,这样才能做出合理的结论。合规是最核心的要求,而合理化处理方式需要在合规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问题来讨论。
Q13 我应该如何申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可否用境外资金交税?
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七、八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关于税款征收的货币形式,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缴库。不同于非居民企业,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人税款的跨境支付可能还没有统一、成熟的操作流程。部分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如果从外汇管理角度,个人的境外资金若未经外汇登记、缺少合法的资金回境渠道,则用境外资金缴纳境内税款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纳税人需要在进行申报前和税务机关就此进行充分的沟通。
Q14 如果我未主动申报应税境外所得,税务机关的追征程序是怎样的?我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对于未申报事项会遵循循序渐进的征管流程:首先进行风险提示;若纳税人仍未申报,可能启动风险约谈、纳税辅导等程序督促其自行申报,或责令限期改正;若经上述程序后仍未履行申报义务,可能会被立案实施税务检查,或税务机关依据掌握的数据直接作出追征税款的决定或通知,后续还可能采取催缴、税收保全措施甚至强制执行。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应纳未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征税款外,还可能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构成偷逃税款,还会除以不缴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理论上,偷逃税款还可能构成逃税罪,但若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处罚,除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偷逃税款的外,可免除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境外所得的税款征收在征管上是个新鲜事物,滞纳金和罚款应该都是在实践中可以与税务机关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的。
例如,对于是否构成偷逃税款,应根据是否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方式以及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来认定。一般认为,对个人而言,单纯应报未报导致的少缴税款不直接构成偷税,但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拒绝申报或进行不实申报的,则可能面临偷逃税的认定并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当然,结合个案中追溯期限、境外所得的信息获取程度、税务机关通知的形式与内容等具体因素,针对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实务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
Q15 多年前未申报的应税所得,税务机关还会向我追征吗?
根据当前实践观察,税务机关针对境外所得的风险提示及检查,较普遍聚焦于三年内(少数案例为五年内)的收入情况。原因在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般执法口径,除对偷税、抗税、骗税不适用追征期限制外,一般适用的追征期限是3-5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条文义对3-5 年追征期的具体适用范围表述仅限于“计算错误等失误”,实务中对追征期限的理解和执行亦存在争议。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追征方面,不排除纳税人也会面临追征期方面的争议,届时需结合个案事实细节及法律法规的体系性解释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和抗辩。
五、一些常见境外收入的税务处理
Q16 我从境外银行购买了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都应该在境内纳税吗?
理财产品可能难以简单地类型化。例如,有的产品具有相对固定的投资回报,而有的产品价值与特定的股票/ETF市价挂钩,投资者在锚定证券价格上涨、下跌时享受浮动的盈利或固定的损失,等等。
我们在上一篇谈到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即中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具体的征税范围是由法律列举的,因而对于任何一项境外所得,理论上需能够归属与法律列举的某一类应税所得,才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同时,由于交易实践纷繁复杂,法律又不可能对市场上每一种产品或交易下的收益是否属于应税所得、属于哪种应税所得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因而就任何一种特定的投资产品,都需要根据合同、收益计算和分配的具体方式来分析其背后的结构、法律关系、经济实质,进而作出税务处理的判断。
对于某些复杂的投资产品而言,这可能会是一项复杂而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特别是由于境内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一些境外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可能难以按照境内类似产品去理解和解释,难以比照境内产品直接得出税务处理结论。但从另一个角度,意味着其在税与非税、如何计税方面可能存在着与税务机关深入探讨的空间,在此过程中,通过何种方式沟通、提供怎样的资料和分析,就至关重要。
Q17 我的境外保险分配给我的分红/特定年限或条件达成后的现金提取需要交税吗?
由于保险的范畴宽泛、类型复杂,在此方面同样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结论。从国内税法的角度举例来说,触发保险赔偿责任而由承保人赔付的保险赔款,对受益人来说通常具有赔偿性或补偿性,因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将其作“免税”(法理上实则可能更应该认定为不属于征税范围)处理;又如,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分配阶段支付的分配款,因其经济上的最终来源是未税的工资薪金,故从法理上更多按工资薪金所得定性,至于在此基础上给予的税收优惠,则是税收政策问题;再如,分红型寿险在未出险时分配的分红,在已废止的国税函[1998]546号中被界定为“其他所得”,而在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废止“其他所得”而偶然所得及其他税目未明文涵盖的情况下,本着税收法定原则和前述有限列举的分类所得税制原理,至少从现有规范体系层面,可以理解为不属于应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与理财产品类似,境外保险产品在结构、实现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上,同样可能与境内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此外,保险收益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可能也有待商榷,例如,多数分红寿险的分配是随着保单年限由少到多逐步分配的,是在第一次分配时就发生纳税义务,还是在累计分配超过投保金额时才发生纳税义务?遵循Q16所述的基本逻辑,保险的分配是否应税也应考察具体的保险产品究竟是通过何种交易结构和投资行为实现约定的增值和分配,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应税所得及所得类型。
Q18 我是海外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收益应在何时申报纳税?
受限于信托基础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国内税法对信托的税务处理长期以来处于混沌状态,由此导致了目前对信托收益普遍不征税或不知如何征税的征管实践现状。但如上一篇所述,伴随着自然人税收征管重要性的提升,信托税制的完善必然是接下来一个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重要课题。
理论上,基于信托财产独立的基本法律制度,我们理解对于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信托安排,原则上在信托向受益人实际分配信托收益之前,受益人不会产生纳税义务,即对国内现行税制而言,未来可以期待的是信托更多起到的税收效果应是递延纳税。境外的税法对信托的处理往往采用分类的方式,根据信托是否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是否属于自益信托等做了不同规定,这就有待于未来税收制度完善,从中国税法的角度去判断和平衡
实践中的个案分析可能更为复杂。首先,在现阶段的税法下,境内的信托产品尚未普遍征税,境外信托分配某种程度上具备暂不纳税的实践基础。而具体的分析,则需要精析复杂的工作,除了结合信托契据等法律文件判断信托独立性基础是否成立外,更重要的是根据信托资产和分配机制,评估信托安排被反避税挑战的风险。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同样是股权信托取得的分红款,委托人以现金出资设立信托后、信托投资取得股权的,和委托人未按照公允定价将原本自持的股权转入信托结构的,享受同样的税收递延待遇是否合理,从一般反避税角度可能是值得推敲的。
六、关于CRS的一些补充问题
Q19 对不同国家/地区而言,CRS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范围和标准是否是统一的?
CRS信息交换机制遵循《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并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上位法依据,但由于公约中的保留条款和各成员国在依据公约、协议制定国内法执行细则(例如,中国为执行公约、协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上的差异,交换信息的标准、范围和方式等在细节层面的确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过去一段时间,新加坡当局一度不会将新加坡信托中未分配给受益人的收益信息向非居民受益人的居民国进行交换。又如,新加坡目前对绿卡居民默认的方式是暂时不做交换。再如,上一篇中提到的某些国家执行的信息交换金额门槛标准,也是类似的情况。
Q20 CRS信息统计周期和交换的时间点是什么时候?如果我年度中间将税收居民身份从A国换成B国并告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当年度会如何识别和交换我的账户信息?
根据《协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以公历年度为周期进行统计,及1月1日-12月31日,在规定层面,理论上应在公历年度终了后的九月份完成交换。虽然OECD在官方指南(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second edition))中指明,金融账户信息是否需要交换是根据账户持有人年度末的身份状态进行判断的,但并未直接规定题述非居民身份转换情形下的判断时点。
基于上述机制,如果账户持有人在7月份告知金融机构改变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并提供了有效的支持性声明文件,有较大的可能当年度应向A国交换的路径不会被溯及改变,只有下一完整年度的涉税信息才不会被交换回A国。当然,这也完全取决于金融机构所在国国内法执行细则,以及账户持有人提供的信息能否实质满足金融机构依法承担的尽职调查要求。
Q21 为什么我海外公司的账户信息也会成为税务机关向我追征税款的线索?
CRS机制下,如果机构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其名下的账户涉税信息会被直接交换到“控制人”的居民国。例如,一家由中国居民个人设立的BVI公司,其50%以上资产是股票、债券、理财产品等,50%以上的收入由这些金融资产的买卖收入或股息、利息收入构成,则这家BVI公司就可能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而持有其25%以上表决权的中国居民个人将可能被识别为“控制人”,该BVI公司账户的涉税信息将会被交换到中国。
从国内税法角度,居民个人控制的机构取得的所得如未实际向个人分配,原则上不会直接触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若该机构构成受控外国公司,或通过该机构持有资产、取得收入的安排受到一般反避税的挑战,则有可能在实际分配前触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自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和个人一般反避税制度以来,实践案例尚属鲜见,但可以预见的是,这同样会是下一阶段自然人税收征管强化和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基于反避税的纳税调整均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并符合特定程序的要求,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此过程中对于应否及如何调整均应经过专业而严谨的探讨。
结语
读者可能会发现,这一篇中大多数问题下面的回答都不是三言两语的简单答案。这是因为,随着讨论进入到细节问题或具体场景,真正的专业分析从来不是简单粗暴的,综合理论与实践、考虑多种变量和影响因素后,才可能给出全面、客观、中肯的评估和有理有据、平衡有效的应对策略。
境外所得个税追征的背后,是对个人全球财富和税务规划这一命题的长期性、综合性的要求,对纳税人而言原本就应是需要以专业、审慎、严谨的态度来对待的。对于文章言不能尽的更为具体的场景和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个人现有全球财富和税务规划的复盘、优化,仍需进行针对性的个案探讨。
2025年最新最全企业所得税季报填写指引
目 录
一、进入企税季报填写
二、报表填写
1.季报主表重点事项填写
1.1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关系到小型微利的享受)
1.2 附报事项
1.2.1职工薪酬(重点)
1.2.2出口方式
1.2.3资产损失
1.2.4扶贫捐赠和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选择
1.3预缴税款计算(填写全年累计金额)
1.3.1 第1-18行填写
1.3.2房地产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3.3不征税收入20行
1.3.4资产极速折旧、摊销调减额 21行
1.3.5免税收入、研发加计等优惠填写22行
1.3.6 农林牧渔等所得减免填写23行
1.3.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4行
1.3.8 实际利润额(小型微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此行次判断)
1.3.9小型微利减免 28行
1.3.10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 29行
1.3.11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额 31行
1.3.12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40行
1.3.13常见问题
2.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3.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填报)
一、进入企税季报填写
在“申报清册”界面,点击企税月(季)报报表后方的“自动生成”按钮,就可以获取数据了,取值规如下:
①财务报表申报成功,则取申报成功的财务报表;
②财务报表未申报成功,但是状态为已填写,则取已保存的财务报表;
③若财报还未申报和填写,且财务模块已结账,则继续从已结账的财务模块取值利润表数据;
④若财报还未申报和填写,且财务模块还未结账,但基础设置为“已结账未结账均生成”,则继续从财务模块取值利润表数据。
注意:企业未申报或填写财务报表的,也可以选择“是”后进入填写界面,但取值可能不正确,需要先核对数据。
二、报表填写
进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看到最新的企税季报报表。
具体有下列报表:
报表名称 | 是否必须填报 |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必填表 |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 必填表,不涉及的可以空保存 |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非必填,仅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 |
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 非必填,仅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填报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非必填,仅涉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备案时填报 |
1.季报主表重点事项填写
注:“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填写的是全年累计数(比如10月申报第3季度报表,填写1-9月累计数据)。
1.1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关系到小型微利的享受)
此项的填写与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有关,填写方式与之前一致。
从业人数:核对或填写3季度季末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按照3季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期末余额填写或核对,单元万元,取2位小数,资产负债表取值栏次,截图如下:
注意:以前季度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发现数据不对,可以在本期报表里直接修改,一般无需更正前期报表哦,但人数和金额差距较大的,可能会引起税局关注。
当修改数据和前期申报数据不一致时,会有提醒(不会阻断申报):
季报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25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
1.2 附报事项
1.2.1职工薪酬(重点)
注意:如果单位没有工资,同时也不满足以下2个条件,那么可以不用勾选“职工薪酬”这个项目。
(1)“扣缴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工资薪金本年累计金额”大于0时,“职工薪酬”必须勾选,且默认勾选;
(2)主表第1~18行利润表相关栏次中任一行次金额不为0时,“职工薪酬”必须勾选,且默认勾选。
具体栏次的填写规则:
①“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本年累计贷方发生额填写。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此栏次需要手工填写,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比如10月申报第3季度报表,填写1-9月累计金额),可以从账上“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取值填写。
②“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二级科目“工资薪金”本年累计借方发生额填写。第三季度填写1-9月份的累计金额,第四季度则填写1-12月份的累计金额。
注意:此栏次仅填写工资薪金哦,与“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栏次填写范围不一致。
此栏次有取值规则,取值规则如下:
10月申报企税季报时,9月所属期的个税已申报,那么这个栏次会自动取1-9月已申报的个税工资薪金本年累计金额,如果9月所属期的个税还未申报,那么这个栏次需手工填写。
另外如有账上未计入工资薪金而计入福利费的,但个税上按工资薪金申报的情况(比如过节礼盒),应该予以剔除。企业实际支付的离职人员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应在本栏目填写。
注:预计10月16日后“职工薪酬”两个栏次,自动从亿企代账系统取值。
涉及到的校验提醒有以下两个:
当企业没有申报个税时,不会出现这个提示,个税实际已申报,但企税季报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未自动取值,引发这个提示(只是提醒,不会阻断申报),这个是因为数据延迟导致的,着急的话可以先手工录入一下(可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不着急可以再等下。
当企业申报个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取值后,但企业根据账务上数据做了修改后,会出现此校验提示(不阻断申报)。出现此提示,建议核对下修改的数据是否正确,正常情况下,企业不涉及单独计入福利费且申报个税的情况下,两者数据应该是一致的。如确实是账上有单独计入福利费但申报工资薪金个税等类似情况,填写此栏次时可以剔除(填表说明里说的是工资薪金的借方发生额),但实务中也有企业怕引起校验,不剔除的情况。
1.2.2出口方式
若勾选了左侧“出口方式”则需要同时勾选“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这些明细选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可复选,且不可不选,若没有勾选“出口方式”,则无需勾选明细选项。
注1:若“出口报关人民币金额”(报关单)大于0,则强制勾选不可修改;否则由用户自行勾选或者取消勾选。
注2:若勾选了“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则须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写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否则需比照自营出口承担纳税责任。
1.2.3资产损失
企税季报主表的“资产损失”栏次是必填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是”;未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否”。实际填写时可能有校验,具体参考:
①如您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时此表有校验:当主表13行“资产减值损失”或者14行“资产处置收益”是负数时,“资产损失”就会默认打勾为“是”,否则默认为“否”;
②如您企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如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暂无校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2.4扶贫捐赠和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选择
旧表已有事项,不是必填或必须勾选的,涉及到的需勾选或填写。
1.3预缴税款计算(填写全年累计金额)
主要变化点:
①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
②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
③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④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⑤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1.3.1 第1-18行填写
1-18行是根据财务报表填写的,根据最新的财务报表样式做了修改,其中“利润总额”栏次改为了计算项,不能修改。填写财务报表后,1-18行可取值。因各个会计准则下栏次对应有差异,您可以参考以下主要准则对应规则核对下数据:
提醒:最好先结账、填写或申报了财务报表,这样1-18行可取值。
注1:“1.1~1.3”涉及出口收入或出口代理费收入的填写,这3个栏次没有在财务报表上,企业需要自行填写,其中“自营出口收入”可实现取值,这3个栏次填写及提取规则如下:
“自营出口收入”填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申报时会自动取值:取数口径为,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表,汇总企业出口日期在本年1月1日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止日的出口额(人民币离岸价)合计数。若自动取值和账面上不一致(比如汇率原因导致),是可以手工修改的。
“委托出口收入”填报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委托出口收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相关代理企业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出口代理费收入”填报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出口代理费收入。另外,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
注2:投资收益的子行次不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填写规则如下:
“股权投资确认的处置收益”:填报企业在“投资收益”中核算的股权(股票)处置发生的损益金额,无论盈亏均应在本项进行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在“投资收益”核算的除“股权投资确认的处置收益”外的其他投资收益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1.3.2房地产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增第19.1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该行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的累计金额。
注:该行是19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中项,理解是填报不含税的预售收入[预收账款/(1+税率/征收率)],且不参与税款的计算。
1.3.3不征税收入20行
本行次手工填写,涉及不征税收入的,填写此行次。
1.3.4资产极速折旧、摊销调减额 21行
这个栏次需要从A201020表取值,不能手工填写
1.3.5免税收入、研发加计等优惠填写22行
先选优惠事项,选择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栏次:
1.3.6 农林牧渔等所得减免填写23行
先选优惠事项,选择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栏次:
1.3.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4行
本行数据是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不可以手工修改,体现的是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当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时,本行=0。
当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时,18+19-20-21-22-23行的计算结果与税局核定的可弥补亏损值相比较,本行自动取较小值。
1.3.8 实际利润额(小型微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此行次判断)
该栏次自动计算,用于判断季报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之一,如此栏次超过300万元,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1.3.9小型微利减免 28行
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时,28.1行自动列示小型微利减免事项及减免金额,企业无需手工选择:
其他减免事项需要手工选择并填写金额:
1.3.10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 29行
先选择对应的抵减事项,然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累计金额,填写了子行次后,此栏次自动计算,比如29.1行填写的是“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10000元时,29行自动计算并取值1000(10000*10%=1000)。
1.3.11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额 31行
企税季报A类主表第31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提醒: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填报的金额。
1.3.12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40行
A类主表40行体现的是企业(含总机构、分机构)本季度实际缴纳的税额。
注:总分机构的,总机构先申报,总机构申报后,分支机构仅填写或自动提取37、38行,以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栏次。
1.3.13常见问题
①企税季报A类提示:您申报的增值税减征、免税、即征即退加计抵减的合计数[**]大于本栏次“营业外收入”金额[**],请确认取得的上述政府补助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并如实申报在本栏。
处理:这只是一个提示性信息,不影响申报。确认数据没问题的话,正常申报即可。
②企税季报申报时提示:您单位申报营业收入[xx]小于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金额[xx],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申报数据是否准确,如数据准确请说明差异原因。
处理:
出现如图提示,多是涉及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目前电税比对校验有问题,您检查企税季报中的“营业收入”填写是否正确(填写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含营业外收入),若检查无误,填写[差异原因]发送即可。
[差异原因]填写示例:填写无误,电税校验所属期有问题等,注意控制在100个字符以内(一个汉字算2个字符,符号也占用字符),否则申报时会有报错。
目前电税比对校验规则可了解下:[企税季报中的营业收入]与[小规模时期最后一个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收入]做的比对校验,这样比对是不合理的。
2.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可以参考以下填写案例理解:
2025年7月,企业购入电脑,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6000(不含税),直接投入使用。会计上按照直线法3年折旧,10月份季报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申报第三季度报表时:
第1列:填写资产原值36000
第2列:填写会计折旧额36000/36×2=2000
第3列:填写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即电脑1个月的折旧额,36000/36=1000。注,此栏次不参与计算,仅用于计算享受优惠的金额。
第4列:填写税法上本年折旧36000,即资产原值(享受一次性扣除的金额)。
报表体现如下图:
提示:第四季度申报时,会计上正常计提折旧,但税法一次性扣除已折旧完毕,符合“税法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按照第三季度报表填写的金额填报即可,即照抄3季度数值即可。
3.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填报)
此表核定下发,总机构填报,分支机构不涉及填写。
填写时,此表各个栏次的数据基本都是自动提取或自动计算的,总机构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①三项因素的数据是否正确: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比例三项因素是采用该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来计算的。
②“分支机构享受区域性优惠情况”栏次需要手工选择:
③分支机构“享受民族地方减免幅度”栏次需要手工填写。根据具体减免幅度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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