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入股有哪些法律风险以及注意事项?
发文时间:2024-09-09
作者:陈玉珍-吴婷婷
来源: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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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2018年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面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实缴期限压力,股东们越来越多地采用非货币形式出资,尤其是使用知识产权来出资。

  0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在各个行业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包括软件著作权);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02、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吗?

  满足一定条件的知识产权可以出资入股。

  不管是2018年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均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包含用知识产权出资,同时对这一出资方式做了严格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下新旧法对此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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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出资,用知识产权这类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的知识产权要能用货币评估出具体的价格。(可评估)

  2.能够做转让,也就是能交易流通。(可转让)

  3.出资之前必须经过相关机构评估出具体价格,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有评估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知识产权出资类型主要为专利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商业标识类主要是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03、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提示

  (一)未完成出资流程的法律后果

  用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验资、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备案等程序,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出资流程完成出资,否则,可能会导致未完成出资义务,需要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损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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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22)粤01民终26703号

  股东谢宏威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履行了评估作价、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等义务,不能当然地认定谢宏威已履行的出资义务,故法院认定谢宏威未履行出资义务,谢宏威未按约定时间出资,必然导致广州嘉仪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故法院判令谢宏威补足出资并支付迟延出资的利息。

  (2021)粤0112民初41047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被告具体是以何技术成果出资,被告现无法证实一键式代码就是双方约定的被告应出资的技术成果,被告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未得到其他股东确认的情况下,被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履行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被告补足出资750000元并支付迟延出资的利息。

  (2018)苏1291民初1516号

  法院认为,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北京万年春公司作为出资人,与江苏万年春公司的股东北京万年春公司、陈凯签订了无形资产交接表,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北京万年春公司应当及时向江苏万年春公司移交“枸橼酸爱地那非”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产权,履行出资江苏万年春公司的义务。但被告北京万年春公司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未交付上述技术,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履行出资义务,配合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将枸橼酸爱地那非新药技术有关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原告公司使用。

  (二)出资评估不实的法律后果

  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确定,主要是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此类“价值”评估,会结合知识产权的类型、有效期、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的历史交易数据、在市场上的潜在价值(包括其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市场竞争力、市场份额等)等方面综合评估,很多情况是属于预期的收益评估,这种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如果存在故意高估或者低估的情形,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资产和偿债能力,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出资评估不实对评估机构的影响

  (1)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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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22)鲁民终593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东慧事务所在鲁东会师综字(2003)第41号验资报告中载明滨州黄河河务局已缴纳实物出资,但根据本案已查明滨州黄河河务局存在出资不到位情形,东慧事务所亦未能在本案审理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故东慧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不具有免责情形。一审法院判决东慧事务所在滨州黄河河务局出资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1)苏02民终6539号

  该案对于股东用发明专利权作价5600万元出资的评估报告,法院经调查发现,2021年12月20日,北京市财政局作出关于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督[2021]2563号},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绿有限合伙拟用于华油投资公司投资所涉及的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京东鹏评报字[2019]245号)进行了专项检查,查明: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未履行现场调查程序、使用不合理的评估假设、未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条件和生产能力进行调查了解、未分析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的可预测性,出具重大遗漏评估报告。决定给予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2、出资评估不实对股东的影响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公司的资产和偿债能力,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如评估不实,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本人需承担如下风险:

  (1)补足出资责任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如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未足额缴纳出资,需要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发起人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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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9)苏01民终1472号

  股东万玛公司将100万元购买的10个专利非经合规程序评估作价3000万,最终被法院认定“万玛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虽然履行了评估作价程序,但经北京市财政局认定,中都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作价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等问题”,最终判定股东万玛公司因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应当承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补足出资责任。

  (2)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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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8)粤0605民初890号

  刘德洪、刘银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向佛山市红鑫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资共900万。而在作价出资时并未对技术价值进行评估,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德洪明确不申请对其非专利技术的作价申请评估。法院认为,因刘德洪及刘银均未能提供出资于红鑫公司的非专利技术的评估报告,且在本案中亦未申请评估,故视为未依法出资。法院最终判决刘德洪、刘银应对红鑫公司尚欠韩永来、燕军商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4、总结: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 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用于注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股东合法所有的,拥有处分权的。

  2. 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

  股东是否拥有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权属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还需要关注知识产权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以及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和争议等问题。如果股东个人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属应属个人所有,不得以职务发明进行出资。

  3.明确可出资知识产权的类型

  可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但劳务、信用等无法量化、无法评估、无法转让的“技术”不能作为出资。

  4.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进行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仅仅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认识还不够,需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价值。如因出资未经评估或评估不真实或有瑕疵,将会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5.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用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是一种投资行为,出资后则成为公司的自有资产,因此知识产权出资后必须办理转让手续。

  6.注意瑕疵知识产权的情况

  确保所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可靠的,并且该知识产权应当处于有效期内。如注意专利或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未交付、未评估、未备案等问题,如有,均不符合出资的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作为一种创新的资本运作方式,对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资本积累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入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操作风险也不容忽视。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入股时,应当充分评估其优势和劣势,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评估价值的准确性,以实现知识产权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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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