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3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发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5-09-26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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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发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37号        2025-9-26

  《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MR/T 0002—2025)行业标准已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现予以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可在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系统(网址:https://mr.samr.gov.cn)查询。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6日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相关负责人解读《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

反垄断执法二司        2025年09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反垄断审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为服务企业规范、高效申报经营者集中,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规范》(以下简称《申报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申报规范》出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一)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申报规范》首次以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形式,明确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全面、系统指导,便利企业规范、高效申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决策部署的创新举措,有利于推动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

  (二)助力企业投资并购激活市场投资活力。并购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申报规范》为企业申报经营者集中提供了“一站式”指导,有助于企业稳定监管预期,增强规范申报能力,尽早获得反垄断审批完成投资并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活市场投资活力,更大力度促进投资发展,筑牢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

  (三)积极响应企业诉求强化助企服务。经营者集中申报专业性较强,随着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件、如何准备申报材料以及申报流程等问题,迫切期望得到全面、详细的专业指导。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响应企业诉求,研究制定《申报规范》,统一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相关要求,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效率和申报质量。

  (四)健全完善经营者集中监管制度体系。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关司局先后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等4部申报指导性文件(以下简称申报指导性文件),为企业申报提供具体说明和指导,但这些文件也存在内容分散、文件形式和效力不规范等问题。《申报规范》有效整合原有申报指导性文件,吸纳最新法律规定和申报审查实践,为企业投资并购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申报规范》发布实施后,上述4部申报指导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申报规范》为什么采用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形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建设。经营者集中申报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可以制定规范标准供企业、监管部门共同和重复使用,这为申报要求的标准化提供了基本前提。

  2022年《反垄断法》完成修订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制修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持续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体系。《申报规范》以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形式整合经营者集中申报要求,是“高效办成一件事”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领域的落地见效,也是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成果。

  作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申报规范》于2024年2月立项。按照《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起草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企业、专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方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研究吸纳意见建议两百余条,完成技术审查、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审评等规定程序,于2025年9月26日正式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三、《申报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申报规范》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的相关要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以及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附录等内容。

  (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该部分明确《申报规范》适用于企业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界定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二)申报条件。该部分明确企业在何种条件下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包括: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未达到申报标准但申报的情形、豁免申报的情形等。

  (三)申报材料。该部分是《申报规范》的主体内容,明确企业申报时应当提交的具体文件、资料以及相关要求和说明,包括:申报表的主要内容、简易案件申报的要求等,帮助申报企业规范、准确填写申报表格和相关材料,提高申报效率。

  (四)申报流程。该部分明确企业如何准备和提交申报文件资料,例如:准备申报材料中如有疑问可申请商谈、通过在线业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等,以及申报后的受理审查流程,为申报企业提供充分的可预期性。

  (五)附录。该部分包括申报时企业需要参考的控制权判断因素、营业额计算方法以及企业申报时需要填写的申报表、简易案件申报表和公示表等资料,帮助申报企业更好理解相关概念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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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