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9-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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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2号)要求,现将本市税务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共计168项涉税事项予以公布,自2018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


(共5大类168个事项)

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办理方式
1报告类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全程网上办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全程网上办
3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全程网上办
4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5行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6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7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8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9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0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1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2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3企业会计制度(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5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6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7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8医院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9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0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1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2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4企业会计准则(典当公司)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5企业会计制度(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6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全程网上办
2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
28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
29车船税税源登记全程网上办
30发票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全程网上办
31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全程网上办
32申报类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
3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
34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全程网上办
3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36备案类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全程网上办
37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全程网上办
38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全程网上办
39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全程网上办
40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全程网上办
41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2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3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5备案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6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7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8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9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3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5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6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7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8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9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0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2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4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5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6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8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9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0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2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3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4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全程网上办
75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6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7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8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9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0公安、司法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3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4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5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6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0备案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2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3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4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6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7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8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9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0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1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7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8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9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10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1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6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7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8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9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0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1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3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4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5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7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8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9备案类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0港口码头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1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2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3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5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6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8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9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0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2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3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4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45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6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47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48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4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0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2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3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4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6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7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9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0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1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2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3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全程网上办
164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6车船税优惠办理全程网上办
167证明类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全程网上办
168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开具全程网上办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于2018年2月23日发布公告。根据税务总局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工作要求,为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顺利推进,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上海市税务局特制定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计5大类168个事项,并予以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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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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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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