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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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7日



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提升我市创新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如下方案。


  一、完善政策扶持


  (一)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


  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等6部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规定,对于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50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具体为:


  1.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3.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4.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补助资金除省级负担部分(不超过50%)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市统计局


  (二)积极实施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对符合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后补助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助:


  1.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雏鹰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3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对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科技小巨人企业”,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科技瞪羚企业”和1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科技创新龙头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20%,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市统计局


  (三)鼓励支持其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未享受政策一、二的其他各类规上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法人单位;大中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烟草制造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在补贴范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市财政按照10%给予补助,由企业统筹使用。具体如下:


  1.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50万元;


  2.对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80万元;


  3.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4.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150万元;


  5.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四)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积极纳入统计


  对2017年-2019年首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其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除享受以上省、市补助外,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五)实施研发投入增量补助政策


  规上企业与上年相比(上年研发费用须大于零)新增加研发投入不到1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30%给予补助;新增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新增200万元(含2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补助,以此类推,每增加超过100万元,即多增加10万元的补助,最高补助120万元。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六)鼓励规上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规上企业,其研发机构从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法人,市财政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上述政策中,市级政策和省级政策可同时享受。


  二、规范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全面负责全市研发工作,牵头组织企业研发补助申报工作,牵头开展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申报情况和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具体负责组织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享受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企业等详细名单。


  市财政局:负责研发费用资金预算;审核补助资金拨付建议,拨付补助资金;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政府扶持或奖励研发资金的企业名单、项目名称及金额等。


  市统计局:负责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特、一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和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的报表布置、数据收集、审核评估、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最终的研发数据。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负责提供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督促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工作,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服务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负责提供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名单以及有研发项目的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名单,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提供有研发项目的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名单,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会同科技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责企业申报数据与税务部门备案数据一致性审核,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结果的共享使用等,对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名单进行共享,并向市统计局及时提供名单。


  (二)申报审核流程


  1.政策一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等6部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规定执行;政策二按照郑州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郑科规[2017]4号)规定执行。


  2.政策三、四、五的申报审核流程


  (1)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费用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和增量额度,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2)市科技部门牵头发布当年的《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3)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


  (4)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5)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后报市科技部门;


  (6)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


  (7)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8)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9)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


  3.政策六的申报审核流程


  (1)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完成法人注册登记后,原企业报县(市、区)科技部门备案;


  (2)市科技部门牵头发布当年的《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3)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补助申请;


  (4)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部门;


  (5)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


  (6)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7)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8)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


  三、加强统计监测


  市、县两级统计、科技、工信、发展改革、教育、卫计、城建、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要求,着力提升对企业研发统计业务水平,切实做好全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工作,确保全面真实反映全市研发经费投入状况。


  各级统计部门做好各级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入库工作,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科技、工信、发展改革、教育、卫计、城建、农业等部门要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各类企业研发报表统计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及时、依法、规范上报统计报表,确保应统尽统。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重点企业研发投入监测服务平台,对重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情况。


  四、严格督导考核


  市加大研发投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县(市、区)研发投入工作和目标进度进行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每年组织对县(市、区)、开发区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县(市、区)研发投入目标的督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具体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目标,加强考核跟踪,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企业研发项目按规定享受各类政府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应主动申报入库。对研发投入未入统计库的项目,暂缓支持,待纳入统计库后落实支持政策。对建有市级及以上各类研发平台的企业,2年内没有研发投入(统计库无上报数据)的,属于市级研发平台的,撤销市级研发平台资格。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后补助的,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市、区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解:


  (1)文中所提研发费用为扣除政府资金的研发费用。


  (2)研发的概念: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3)研发项目的基本标准:研发项目的成果形式主要是论文或专著;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研发项目技术经济目标非提高劳动生产率);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发明专利;基础软件。且跨年项目所处主要进展阶段为非试生产阶段。


  (4)政策三、四、五、六中,研发费用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一套表平台认定的研发费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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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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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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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