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助力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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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在特殊时期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暂停现场招聘活动,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利用中部就业网等平台,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实施“就业服务不打洋,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降低申请贷款条件。凡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销货合同、票据等),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简化贷款申请程序。小微企业到所属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申请,人社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受理审核后,直接转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审核后,办理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放宽展期贴息条件。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三、延缓社保缴费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可以缓缴6个月。在批准期限内缴纳完毕所欠缴社保费的,视同正常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四、延缓就业服务事项办理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之后办理,不视为超越办理期限。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除采取网上经办之外,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以及其他不能网上办理的失业保险等事项,办理时限均延长至我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以后3个月以内,使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安心渡过这一特殊时期,最大程度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防疫风险。


  五、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补贴力度,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失业保险金(9120元/人)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三外”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对在抗击疫情中积极发挥作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重点帮扶。


  六、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七、动员企业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号召各类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人才、智力、科技、资源优势,在各自行业、领域主动作为,积极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鼓励我市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及其人才,全力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相关领域课题攻关;引导卫生医疗、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领域的企业家人才,做好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货源调配,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保障。


  八、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显著实绩的人才实施政策倾斜


  在政府特殊津贴、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专家选拔推荐工作中,向在疫情防控中取得显著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人才倾斜。依托“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对在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研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参与人,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九、加大宣传表彰力度


  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各类先进集体、人才典型和有效做法,及时发现挖掘、宣传推广,并给予表彰奖励。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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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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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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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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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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