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9]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2-02
文号:豫政[2019]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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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为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弥补高端创新资源供给不足,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重点支持培育一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研发平台、大型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等在豫设立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创业孵化成效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省市联动给予重点支持。经遴选被省政府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性、高水平、支撑和引领作用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政府同意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专项、基金)承担、奖励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保障、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牵头或参与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产业集群专项等各类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单列申报指标。优先支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孵化服务载体。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服务载体,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服务载体,经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省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优先在豫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豫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五、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采取提前介入、积极协调、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划拨供应。积极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向新型研发机构供应土地,对所需工业用地,符合新型产业用地条件的,享受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型研发机构确需建设配套相关设施的,可兼容科技服务设施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原制造业企业、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可继续享受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5年,5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再延续5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生产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购买使用省内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的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对新型研发机构和省内购买使用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内新型研发机构投保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规定给予支持外,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科技厅将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具体名单提供给郑州海关,郑州海关依据规定确定进口免税资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科技厅、郑州海关)


  九、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依法采取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科技厅)


  十一、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新型研发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按权限和规定办理核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十二、对有融资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省内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可纳入省科技投融资重点项目库。支持“科技贷”合作银行、科创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对新型研发机构相关项目进行优先尽调、优先审核。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设立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三、新型研发机构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的,根据“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对其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5—10年、多次入境人才签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省政府外办,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从事成果转化、项目合作或协同创新,兼职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批准同意的,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岗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新型研发机构,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等院校与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十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面向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完善业绩突出人才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模式。科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人才评价指标,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效益、贡献业绩导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十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加入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在豫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服务或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通过发放财政资金设立的创新券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纳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科技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七、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由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八、鼓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扶持辖区内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初创期一般为5年。建立各级联动支持机制,依据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择优进行扶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九、完善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激励制度。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支出等情况,可对单个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十、积极培育鼓励创新、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违反党纪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并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科技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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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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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