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20]7号 河南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豫人社[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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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下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繳费部分。


  (三)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和人员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疫情防控期间缓缴手续简化办理,企业可通过线上、传真等形式申请缓缴,并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实行告知承诺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后实施,不再进行审批和签订缓缴协议。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程序办理。各地已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


  三、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代扣代缴部分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的职工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二)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减损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为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企业在减、免、缓缴期内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及时通过线上等形式进行备案。


  四、妥善处理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


  对2020年2月已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重新核定其应缴费额,对应减免部分,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退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冲抵以后月份缴费,也可选择退费。2月份未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以及未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在按照有关减免政策重新核定缴纳数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数额一并征收。上述延后征缴不计征滞纳金。


  五、科学划定企业规模类型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对难以确定分类划型的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加强与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衔接,运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科学确定减免企业对象,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同步做好新参保企业分类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六、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比例提高到4%,省级将根据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减征后保发放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减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予以全额弥补。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适当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支持帮助其做好待遇发放和援企稳岗工作。对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或因出现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统筹地区,可申请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补助。加快推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七、确保各项待遇按时发放


  各地要切实承担保发放(支付)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的市县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等手段,确保发放。要继续稳定现有征缴方式,不得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八、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标对表,层层压实责任。各级人社、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社保费减免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不打折扣,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生效,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后自行失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河南省阶段性减免缓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3月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号)文,对大中小微企业分类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政策,范围之广、力度之大、份量之重,让广大企业感受到扑面而来的温暖。


  一、对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单位缴费5个月


  中小微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0%以上,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对稳定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如何给中小微企业最大的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对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我省顶格用好国家规定的免征收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月-6月,共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明确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二、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3个月


  大型企业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它们抗风险能力比较强,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也遇到了困难,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能对企业恢复生产起到积极作用。为此,我省同样顶格用好国家规定的减半征收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月-4月,共3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因疫情影响也不同程度遇到了困难,这些单位将一并减半征收。而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到生产经营问题,因此不在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内。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免由各统筹地具体确定,时间不超过5个月


  政策规定,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最长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对因减征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负担。


  四、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由于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在减免征收社会保险费后,短时间内生产经营状况难以迅速好转,缴费仍然存在困难。为此,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也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并且减免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对中小微企业,在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在享受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后,再申请缓缴。对大型企业而言,在享受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另外一半的单位缴费部分,也可以在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后,再申请缓缴。各地前期出台的有关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可以继续执行,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简化享受减、免、缓社会保险费的办理手续


  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不需要参保单位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和提供证明材料。各参保单位只需要和平时一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原有的“不见面”途径,依法正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同时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企业申请缓缴,疫情防控期间不再审批和签订缓缴协议,企业通过线上、传真等形式申请,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实行告知承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后即可实施。


  六、如何划型界定大中小微企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对难以确定分类划型的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通过与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衔接,运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科学确定减免企业对象,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大型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等,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七、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减损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申请人员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需要提醒的是,为更好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企业在减、免、缓缴期内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及时通过线上等形式进行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备案。


  八、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要求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省级将根据各地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对减征后保发放压力较大的市县加大省级基金调剂支持力度。同时,要求各地要稳定现有征缴方式,不得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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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