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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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贯彻落实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豫科[2020]2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7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 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地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其中第一批截止时间为6月26日(星期五),第二批截止时间为8月21日(星期五),第三批截止时间为10月16日(星期五)。企业向各地推荐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确认后进行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所属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当地科技部门)。


  (四)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寄送至当地科技部门。待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再按照当地科技部门通知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五)地方推荐。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各国家高新区参照省认定机构模式,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服务机构),协同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认定服务机构推荐工作要采取电子化审核形式,利用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提供线上申报服务。科技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对照审核要点(见附件2),按照工作分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财政、税务部门相关审核情况及时反馈科技部门汇总,由认定服务机构充分研究后形成意见出具推荐文件。推荐时对于存在的不同意见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3)“备注”栏内予以客观、具体描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各认定服务机构要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六)汇总上报。科技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将辖区内拟推荐企业网上申报资料提交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科技部门汇总整理辖区内拟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将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一份,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各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寄送至材料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待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企业申报纸质材料。


  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文件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认定管理服务机构。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不再包括独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2.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须由当地科技部门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见附件1附2),装订于申报材料“知识产权”部分。科技部门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变更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


  (四)中介机构: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五)审计(鉴证)报告:


  1.各类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豫科[2018]172号)要求,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组织申报,加大培育力度,强化服务指导。地方认定服务机构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高效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各司其责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科技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的要求,优化服务方式,畅通申报渠道,减轻企业负担,着力营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良好环境。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做好沟通衔接,认真研究并及时反映各部门意见,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协同配合,切实形成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相关部门若发现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发函将企业名称及疑点告知当地认定服务机构,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中介机构须如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    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模板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倩、张冲


  联系电话:0371-65951169、65958691


  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618室。


  联系电话:0371-69151867、69151869


  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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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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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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